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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片广告”的是非解读/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4:24:03  浏览:81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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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片广告”的是非解读

杨涛


相信爱看电影的朋友对于电影放映前加播“贴片广告”的情形并不陌生,大多数人也许感觉有些不舒服,但并不因此而深究。然而,却有人为此司空见惯的事情要讨个说法,据《今晚报》近日报道,天津的贾某状告某电影院在放影电影《天地英雄》前,播放一段有关新片《飞龙再生》的电影广告和《手机》的预告片及惠普打印机的广告,要求某电影院和上属的电影公司退还25元的票款,赔偿精神损失1元,并停止侵害、杜绝在影片中强行播映广告的行为,由此引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公益诉讼。
贾某认为,观众花钱买票是为了纯粹地享受影片,而不想看广告,但被告方却在影片中强行安插广告,这不仅构成了违约,而且造成观众精神上的侵害。而据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贴片广告”已经存在了10年之久,并且有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的批准认可。也有人认为,播放贴片广告是一种商业惯例。二被告也辩称,电影院在售票处也已经做了明示,写明:“敬告观众,上映前有商业贴片广告、电影预告片”,警示责任已经尽到。
去年年初,杭州曾有一位律师将电影院和新画面公司告上了法庭,认为电影院放影在《英雄》电影前贴片广告且事先未作任何明示的行为侵犯了他的权益。比起杭州这起诉讼而言,本案中天津这家影院能在影前对放影贴片广告进行明示,的确前进了一大步。然而,明示是否当然解除电影院的责任值得商榷。从法律的角度而言,观众向电影院购票,电影院放影电影的行为是一种订立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电影院单方作出放影贴片广告明示是一种格式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据此,我们要追问的是,观众付出了金钱购买的对价是电影这一精神产品,并不含贴片广告,即使是以明示方式警示是否遵循了公平原则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呢?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那么,如果没有遵循了公平原则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电影院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观众强制交易呢?
笔者认为,在本案中,公平原则的确立涉及到观众与电影院、电影公司、制片方(有相当的贴片广告是制片方在影片上加贴的)利益的博弈。当前,电影业的低迷是不争的事实,电影院、电影公司、制片方以贴片广告方式为电影业带来了新的收入来源,创造了新的生机。尽管说,贴片广告给观众带来诸多不适,然而从长远来看,如果以此带来电影业持久的生命力,最终也是为观众有不断的好片观看提供了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观众应在一定程度上忍受贴片广告带来的不适。但是,无限度地侵犯观众的观影权却也是一种权利的滥用。其一、观众毕竟是来观看电影而非广告,观众享有选择权;其二、如果观众选择以脚投票的话,电影业也是自毁前途。因此,博弈的的结果应是双赢,这也是确立影院的格式条款是否符合公平原则的界线,具体地说在于:一、要给予观众最大程度的知情权,也即是要告之观众上映前有商业贴片广告,如果涉及制片方加贴的贴片广告,制片方在其宣传广告中也有义务说明;二、贴片广告既然给电影院、电影公司、制片方带来利益,他们也应在一定程度上给观众让利,比如票价的适度的降低;三、贴片广告的播放时间要有一定的限度,时间不宜过长,要能在观众能容忍限度之内;四、要给予观众选择权,即使影院要播放贴片广告,观众也有选择不看贴片广告的权利,因此,影院应告之播放广告的时间与正式开播影片的时间。
最后,针对贴片广告是经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的批准认可和是一种商业惯例的说法。笔者认为,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的批准认可的行为只能认为是行政机关允许放映贴片广告的行政许可,只是表明放映贴片广告不违法,并不能以此来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而商业惯例在审理案件中可以作为判案的参考,但并不能以此拒绝司法审查,对于明显不合法、不合理的商业惯例,司法机关有权不予适用。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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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行政许可听证实施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贵阳市行政许可听证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5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 月 日起施行。

市 长 袁 周

二○○五年





贵阳市行政许可听证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听证,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以下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依法被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

第四条 对申请人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以要求行政听证。

(一)多人同时竞争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不能满足所有申请人要求的(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除外);

(二)准予申请人行政许可直接关系其相邻权人或者当事人利益的;

(三)对关系公共利益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准予申请人行政许可,直接关系其他同业经营者经济利益的。

第五条 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六条 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指定,听证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听证由一名听证主持人、两名听证员组织,也可视具体情况由一名听证主持人组织。

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该许可事项的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员。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听证组织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熟悉听证规定,具有一定组织能力,能够胜任听证主持人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中立、客观、全面地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意见;

(二)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决定中止或者延期听证;

(四)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权限;

(五)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六)就行政许可的证据、理由询问听证参加人;

(七)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补充证据;

(八)本办法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是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与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该行政许可申请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回避由行政许可机关负责人决定,记录员的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十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本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告知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以及听证参加人的登记条件、报名期限等内容。

行政机关实施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向行政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交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可以按以下程序选择、确认利害关系人:

(一)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可能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其合法权益受行政许可决定直接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利害关系人相对确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向利害关系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利害关系人不确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且要求利害关系人到行政机关登记。

(三)利害关系人应按前项所规定的行政机关的告知或者公示要求,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听证的申请。

(四)利害关系人数量众多时,由利害关系人推举代表;代表难以推举产生的,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抽签等公平、公开的方式挑选代表。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当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确认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申请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记录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是否回避。

第十五条 听证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纪律,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名单;

(二)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以及行政许可审查建议;

(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就行政许可申请提出证据、理由,并进行陈述、申辩;

(四)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就行政许可申请的理由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申辩,并对其他听证参加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所有与行政许可申请相关的证据都应当在听证中出示、质证;

(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二)听证主持人的姓名、职务;

(三)听证记录人的姓名、职务;

(四)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五)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方式;

(六)行政许可申请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以及行政许可审查建议;

(七)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内容;

(八)听证参加人进行质证的内容;

(九)听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就听证情况及审核意见写出听证报告,并随同听证笔录一并报听证组织机关及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

(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需要调查核实的;

(二)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鉴定、勘验调查或者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场作证的;

(三)听证参加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听证。由听证主持人负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举行听证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暂时不能确定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记录员的;

(二)听证参加人因不可抗拒原因无法到场的;

(三)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前款延期原因消除后,应当在5日内举行听证。

第二十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听证: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会的;

(二)听证会中途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退场的。

因前款所规定的情形被视为放弃听证请求的,不得再次对同一事项要求听证。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听证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负责。

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将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法制机构可以派工作人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听证义务,或者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组织行政听证会不得向听证参加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对《贵阳市行政许可听证实施办法》的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听证程序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给当事人就重要事实表示意见的机会,通过公开、公正、公示方式达到行政目的的过程。应当组织实施听证的事项,一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组织听证的事项;二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三是依法被告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组织听证的事项。为了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听证,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使行政机关在实施听证过程中,遵守听证程序,组织听证合法,避免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制定《贵阳市行政许可听证实施办法》(以上简称《办法》)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和依据

起草过程:按照市政府2005年立法计划,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起草了《贵阳市行政许可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于2005年2月初形成初稿。在起草过程中,将初稿送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属有关实施行政许可部门的征求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同时,又将修改后的稿子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征求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再次作了修改,形成现在的送审稿。

起草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法》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并借鉴了外地实施行政许可听证的经验,结合本地实际而制定。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问题。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这里“他人”是指行政机关和申请人的以外的同行政许可的实施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组织。主要体现在相邻权方面,如某个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周围的采光影响、噪声污染、水源污染等,给周围个人、组织的生产经营和生活带来较大影响,或者给周边的原有企业无法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申请人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以要求行政听证。(1)多人同时竞争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不能满足所有申请人要求的(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除外);(2)准予申请人行政许可直接关系其相邻权人或者当事人利益的;(3)对关系公共利益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准予申请人行政许可,直接关系其他同业经营者经济利益的。”

(二)关于程序选择、确认利害关系人的问题。

利害关系人是指行政机关和申请人以外的同行政许可的实施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组织。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许可法将利害关系人的认定权授予行政机关,为了规范利害关系人直接参与听证活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按以下程序选择、确认利害关系人:(一)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可能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其合法权益受行政许可决定直接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二)利害关系人相对确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向利害关系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利害关系人不确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且要求利害关系人到行政机关登记。(三)利害关系人应按前项所规定的行政机关的告知或者公示要求,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听证的申请。(四)利害关系人数量众多时,由利害关系人推举代表;代表难以推举产生的,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抽签等公平、公开的方式挑选代表。”

三、关于公示听证和申请听证的问题。

公示听证:应当进行公示听证的,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一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二是行政机关认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申请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后,按法定时间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组织听证。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告知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以及听证参加人的登记条件、报名期限等内容。

行政机关实施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向行政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交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复函

1994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4)27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关于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望认真执行。

附:关于报请批准我院关于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有关规定的请示

(1994年12月6日 苏高法〔1994〕279号)

最高人民法院:
遵照贵院要求,现将我院关于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有关规定报告如下: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含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一)争议标的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案件;
(二)争议标的金额虽在1000万元以下,但在全省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交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一)南京、苏州、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国内经济纠纷案件;镇江、扬州、常州、淮阴、盐城、徐州、南通、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10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国内经济纠纷案件;
(二)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
(三)全省范围内专利纠纷案件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争议标的金额虽低于以上规定的最低限额但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经济纠纷案件;
(五)上级人民法院交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
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一)争议标的金额在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的最低限额以下的国内经济纠纷案件;
(二)上级人民法院交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
四、各级人民法院经济纠纷调解中心诉外调解经济纠纷,按照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执行。
五、违反规定管辖案件的,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当事人对级别管辖提出异议的,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当事人不服的,有权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对上诉应当及时作出书面裁定。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