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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量刑规范化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夏寒梅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0:17:43  浏览:89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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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由于受到自身文化素质不高、对法律规定和量刑规范化试行意见不熟悉等方面的限制,无法自己提出具体的量刑意见,即便审判人员向其交待了法定量刑范围,他还是说不出具体的意见,同时受经济条件所限,部分被告人无庭审辩护人,简易程序的案件公诉人不出庭的庭审辩论难以形成控辩的对抗局面。
2、轻微刑事案件的量刑不科学。我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以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简易程序审理的居多,适用量刑规范化过程中,从轻的情节,应当减少基准刑的条件要多,所以量出的刑罚照以前的量刑附度要大大降低。往往量出的刑罚为月计算,比如经常量出八个月、九个月、十个月等,改变了以往都以六个月或整年计算下判的方式,判决还经常出现一年一个月、一年两个月等情况,觉得是否太机械了。还有一些被告人拒不认罪,但因为量刑规范化程序中对此类情况没有增加刑罚,也仅能判处较低刑期,犯罪分子的气焰没有得到有效打击。
3、 同案犯在使用量刑规范化前后刑期应相同或相近。同案犯犯罪情节相同,但在实行量刑规范化之前有可能轻些,之后的有可能重。比如,在盗窃案件中,二被告人参与盗窃次数、数额相同,在使用量刑规范化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案犯使用量刑规范化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这样的情况如果没有畸轻、畸重的情形量刑应当等同,所以认为在适用量刑规范化量刑时,也应对照之前同案犯的量刑。
4、酌情情节的认定和适用问题。《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了诸多酌定量刑情节,在操作过程中也遇到很多问题。例如:持械抢劫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在实践过程中,遇到以下问题:A.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持械抢劫,是对持械者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还是对全案被告人都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B、持械聚众斗殴的也存在共同犯罪中有的持械有的没持械,是否对全案被告人都增加基准刑。C、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的,有轻伤的,对其中有的被告人要按重伤罪名处罚,有的按聚众斗殴罪名判处,一案中要出现两种罪名,多个被告人,如果出现聚众斗殴中有多个增加刑罚标准的如聚众斗殴每增加一次,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这对罪名不变的聚众斗殴的被告人都能均等量刑,但是因为造成了重伤以上后果的同案被告人按重伤的罪名来评价刑罚,这些被告人就不能增加聚众斗殴中应增加的刑罚,这样是否合理。
5、财产刑的执行情况未纳入量刑规范工作范围考量。《量刑指导意见》中对于退赔及积极赔偿损失的情况制定了减少基准刑的从轻幅度,但对于积极缴纳罚金的情况却未予规定。作为被告人认罪及悔罪表现之一,财产刑的执行情况应纳入量刑规范内。
6、 判决文书的写法有必要改进,第一、简易程序的案件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和被告人的求刑意见没有落笔之处,第二、判决书中未体现量刑规范化的运用。尽管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使用量刑规范化量刑,但在判决书中却未显示量刑规范的内容,诉讼参与人也不清楚如何使用量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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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综[2003]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公安部,卫生部,民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烟草局,劳动保障部: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为切实落实国办发[2003]49号文件精神,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200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免交的具体收费项目主要包括: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含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下同)批准的收费项目。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8.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证以及工商部门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效证件,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免交有关收费。
  四、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免收上述有关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免收的各项具体收费项目,使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部门应当督促本系统内的有关收费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确保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七、本通知执行至2003年12月31日。



关于印发抚顺市“门前五包”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抚顺市“门前五包”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抚政发[2006]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抚顺市“门前五包”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一日

       抚顺市“门前五包”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巩固和完善“门前五包”责任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城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 “门前五包”责任制,是指责任单位承担责任地段内指定的净化、绿化、亮化、美化、秩序管理责任的城市管理方式。
第四条“门前五包”责任制遵循两级政府、三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层层包保的原则。
  第五条 “门前五包”责任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市政府与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责任状,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与辖区内的街道办事处签订责任状。
  市城市管理局主管全市“门前五包”的监督、检查、评比等工作。区城管部门为本辖区“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检查街道办事处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五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与辖区内社区签状,落实责任人,完善管理网络,负责日常检查和监督。
  市、区城市管理执法、公安、工商、环保、房产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各种违章行为,并及时处理“门前五包”责任单位反映的违章问题。
  市政、环卫、排水等部门应协助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门前五包”责任制,做到专群结合,共同搞好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加强“门前五包” 责任制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门前五包”责任单位以及管理部门的失职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八条“门前五包”责任制的内容:
  (一)包净化:负责责任区内卫生保洁。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外观整洁;及时清除痰迹、污物、积雪和积水;制止随地吐痰和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和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渣土等行为;制止和举报损坏卫生设施的行为。
  (二)包绿化:按绿化部门规划要求,负责责任区内的绿化和管护,对损坏花草树木、绿化设施等行为及时制止和举报。绿化标准达到树木花草生长良好,绿化设施完好美观,绿地内无杂草、污物、无枯枝死树。
  (三)包亮化:主要街路两侧建筑物设置的标志灯、轮廓灯、投光灯等景观灯饰,应当定时开启,并保持亮化设施整洁、完好;沿街两侧报廊、画廊、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安装照明设施;商业步行街、南站和北站商业繁华街路两侧、广场周边和商业门市牌匾都应亮化,做到字迹清晰、显示完整,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应及时修复。
  (四)包美化:责任区内建筑物、门市门脸等应保持整洁美观;门市牌匾、占道台阶符合规划要求,整齐完好,污蚀、腐蚀、损坏的应及时修饰;屋顶、阳台不堆放和吊挂杂物。
  (五)包秩序:责任区内自行车摆放整齐有序,机动车按停车位停放,首尾一致;对违法占道经营、占道加工、占道修理、摆摊设点、乱停乱放、乱堆乱倒、乱搭乱挂、乱占乱挖等现象,以及责任区内用高音喇叭进行招揽、散发广告、占卜活动等及时予以制止和举报。
  第九条市区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场所的产权单位是“门前五包”责任制的责任单位。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可用约定的方式明确管理责任。责任单位不明确的,由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单位并予以告知。
  “门前五包” 责任区范围:责任单位临街建(构)筑物及临街一侧立面与地面角线(有围栏围墙或有标志的,从围栏围墙或标志算起)至人行步道边石(无人行步道的以道路边线为界);每个责任单位的责任范围由街道办事处以“门前五包” 责任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责任单位。
  无责任单位的地段由街道办事处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街道办事处分年度向辖区内的责任单位发送“门前五包” 责任告知书,责任单位发生变动的,及时告知新责任单位。“门前五包”责任告知书的内容包括责任区的具体范围、责任要求、责任单位的权利义务等。
  第十一条责任单位应按照“门前五包”责任告知书的内容,落实定人、定岗、定时、定责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责任。
  第十二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门前五包”责任制检查考评办法。
  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区城管部门对“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定期组织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初评,半年进行一次小结,年终进行总结。
  街道办事处每月对辖区内“门前五包” 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或不定期抽查,按路段建立“门前五包” 责任制档案,进行考评。
  第十三条对“门前五包” 责任制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年度文明单位、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抚顺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