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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送达地址不准确导致送达不能的后果/钱丽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4 16:29:54  浏览:97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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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述送达地址不准确导致送达不能的后果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丽星

一、送达的概念及条件
《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因为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1.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上述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告起诉 被告答辩时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
送达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将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签收的一项法律制度。从送达本身的性质来看,它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公权力的活动。但是,人民法院送达的前提要获得准确的送达地址,如果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或者提供不了准确的送达地址,或者送达地址变更后不及时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送达将无法完成。此时,应当由谁对送达不能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送达的完成应当具备两个基本条件:(1)送达必须要有准确的送达地址。民事诉讼以解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私权纠纷为特征,因此,民事诉讼的一切活动都离不开当事人的积极配合与主动参与。在司法实践中,因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而公告送达的、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下落不明的以及被告知道自己败诉而拒绝接收裁判文书的现象较为普遍,这就使人民法院的大量判决难以执行,导致民事判决的权威性下降。而上述现象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正是缺少当事人对自己的送达地址的确认制度。(2)送达应当严格按程序进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后,人民法院是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送达又成为送达能否最终完成的重要因素。
二、送达不能的三种情形
《若干规定》第十条将当事人提供送达地址过程中的过错归结为三种情形:
1.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当事人在起诉和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这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审判活动的前提。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自己的送达地址不准确,理应由其自己承担送达不能的不利后果。
2.当事人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当事人在起诉和答辩时虽然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但在诉讼过程中因搬家或者工作调动而变更了送达地址,当事人应当将变更后的新送达地址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变更了送达地址而不告知人民法院,其后果与未提供送达地址没有任何区别。因此,将送达地址变更后的告知义务规定由当事人自己负担,既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又能大大促进民事诉讼的进程。
3.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是由民事诉讼自身的性质决定的。民事诉讼是由私权纠纷引起的一种公法意义上的活动,它可以通过国家司法判断权来避免当事人之间的私力救济和武力冲突。因此,只有当事人履行了自己必要的诉讼义务,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其判断权。如果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便无法进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因此,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也是推进民事诉讼进程、遵守诉讼秩序的重要内容。
三、送达不能的后果及责任承担
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时,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受的,应当按照两种方式予以处理:
1.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加热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由于人民法院是按照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交付邮政机构送达的,如果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能送达,说明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不真实。在起划该司法解释的过程中,有人对当前邮寄送达本身的质量存在一定程度的担心,认为通过邮局送达不能的原因很多,有些甚至完全是邮政机构的原因导致送达不能的。我们认为,如果因邮政机构的原因导致送达不能的,不能由当事人对此承担不利后果。
2.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广泛推行,并不能完全取消和替代人民法院的直接送达,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也可以进行直接送达。人民法院直接送达仍然要以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为依据,如果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直接送达时,发现送达地址已经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真实,或者被告拒不提供送达地址而由人民法院按照户籍和工商登记推定的地址也无法找到受送达人时,应当以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
四、送达不能与公告送达之关系
如果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时,为什么不采取公告送达方式来送达呢?
公告送达以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和人民法院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为条件,而上述三种送达不能的情况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告送达的条件不同。因为:
1.上述三种情况不属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按照《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告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因为有一方当事人不参加诉讼,其法律后果较为严重,为了慎重起见,我们将其排除是民事简易程序之外。而上述三种送达不能的情况所发生的前提是有明确、具体的被告,且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当面确定了送达地址,或者被告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已当面告知了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后果。因此,上述三种情况与当事人下落不明有本质区别。
2.上述三种情况不属于人民法院无法送达的范围。人民法院无法送达,主要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无法直接送达。这与当事人提供送达地址不实而引起的送达不能具有本质区别。后者是因当事人有明显过错所导致的送达不能,而前者是人民法院依自己的职权送达不能。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原告提供了被告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也不能通过简便方式传唤被告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直接送达。如果人民法院经查证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是真实的,但被告离开其住所时间较长,只能通过公告送达,应当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五、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确定送达不能以及决定由谁对送达不能的不利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时向当事人告知提供自己送达地址的后果。当事人对自己送达地址的书面确认,应当在第一次到庭时完成。人民法院的大量法律文书需要在诉讼开始后送达,因此,当事人在诉讼开始前申报和确认自己的送达地址,对于推进民事诉讼的进程,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如何将被告传唤到庭,并要求被告申报或确认自己的送达地址,常常是一件较为复杂的工作。为了使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的真实性负责,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到庭后首先将送达地址确认书交给当事人,并将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意义以及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这是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和前提。
2.告知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方式。口头方式告知,应当在笔录中记载。人民法院对第一次到庭的当事人,应当在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时,告知其申报或确认送达地址的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写的《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中关于《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的规定,当事人在真写该文书之前即可看到人民法院的告知事项。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由于文化水平所限而不能自己阅读和填写,这就需要人民法院将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注意事项以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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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经费预算包干试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经费预算包干试行办法

 (1980年2月23日 甘政发〔1980〕35号)


  为了调动各行政事业单位的积极性,合理组织收入,努力节约经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更好地完成各项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从1980年起,对由财政拨款的各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经费全面试行“预算包干”办法。现根据财政部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凡是由财政预算拨款的工交商、农林水利、文教卫生及行政机关等单位,从1980年起,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即年初由财政部门核定预算,由各单位包干使用,年终结余除另有规定者外,全部留归单位支配。
  1.行政机关经费,除房屋修缮费由房管局经办外,其他各项费用一律实行预算包干。包干指标的确定,凡有开支标准定额的项目,按现行标准、定额及编制内实有人数核定;没有开支标准定额的或标准定额不尽切合实际的,可参照历年开支水平协商确定。在此基础上,根据单位大小、经费多少,分别按公用经费总额(不包括会议费和大型购置费)增列3%至5%的机动金,以解决单位在预算执行中临时发生的一些特殊问题。在包干总数内,除个人经费和专项资金外,单位可以在项目之间互相调剂。
  2.各事业单位的经费,应根据事业计划、人员编制、各项开支标准定额予以核定,包干使用。但对各项专用资金,如小型农田水利费、水土保持费以及专项核定的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等,应在批准的计划之内,按事业进展情况实报实销,不属于包干范围。
  3.各主管部门应将财政部门核定的包干指标,层层落实到所属基层单位,发动群众,努力完成。


  二、凡是以自己的收入抵拨一部分支出,差额由国家补助的事业单位,其预算包干,实行“定收、定支、定补助、结余留用”的办法,即按财政部门核定的收入和支出,确定一个补助数额,包干使用,结余留归单位支配。
  1.对医院实行“全额管理、定额补助、结余留用”的办法,并选点试行经济管理,推行“五定”:定任务、定床位、定编制、定业务技术指标、定经费补助,促进医院加强管理。
  2.对剧团实行“四定”:定演出场次、定收入、定支出、定经费补助,促进剧团加强经营管理,逐步做到自给有余。
  3.农林水事业部门的水库、灌区、排灌站、水管所、农业三场、经营林场、苗圃等单位,原则上都要实行企业化,自负盈亏;暂时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定额补助。收入多,抵过本身开支还有余的,可以通过协商上交主管部门一部分,调剂给收入不足抵支的单位。对配种站、兽医站等单位实行“定收、定支、定差额补助、超收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促进单位用经济办法管理事业,广开业务门路,努力增收节支,逐步做到自给。


  三、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如广播、电化教学、体育场所,汽车班组等,都要发动群众,扩大服务项目,广开收入门路,除原定抵顶支出的收入部分外,新增加的纯收入(即收入抵过其费用开支后的余额)全部留给单位使用。


  四、实行预算包干的单位,一律按银行支出数列报决算,预算包干的年终结余,属于未办事业的,分别不同情况,收回财政或留单位于下年度继续完成原定事业;属于勤俭节约的结余,采取预算指标结转的办法,留单位于下年度继续使用。


  五、留给单位的经费包干结余和收入,除专项资金要专项使用外,主要用于改善工作(专业)条件,发展各项事业,也可以拿一部份搞集体福利事业,但不得用于增加人员编制,提高开支标准。


  六、各事业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历年开支情况,事业发展的要求和国家财力的可能,积极制订各项定额,报财政部门核定。确定定额时,既要反对宽打窄用,又要防止订的过紧过严,力求先进合理。


  七、为了兼顾国家、单位、职工三者的利益,在实行“预算包干”后各单位可以从增收节支中提取一部分作为奖励。提取奖励的办法是:
  1.实行全额管理的单位,内部可实行“定额管理、节约奖励”的办法,即从节约的定额经费中提取一部分;有收入的单位,也可从留给的纯收入中提取一部分。
  2.实行差额管理的单位,在“定收入、定支出、定补助”后,可以从增收节支结余中,提取一部分。 提取奖励的数额,在不要超过增收节支总额的百分之四十和本单位职工一个月基本工资总额的原则下,由其主管部门核定,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各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查包干单位增收节支的完成情况,确属收入超过支出结余的才能发奖。


  八、各单位经费包干总额核定后,必须坚持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按照轻重缓急安排自己的事业发展,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狠抓资金的使用效果。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编送用款计划和月份报表,年终报送决算和资金使用效果;不报效果或效果很差的,财政部门有权扣拨资金,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要追究经济责任。


  九、实行经费包干后,要切实加强财务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规章制度,严格财经纪律,严禁弄虚作假。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对包干单位的财务活动和经费开支,经常进行检查帮助,总结经验,逐步完善。


  十、各级财务部门要紧紧依靠党政领导,及时地、定期地反映情况和问题,要坚持原则,坚持斗争,加强财经纪律,发挥财务部门的职能作用。各级党政领导,要尊重财务部门的职权,支持他们的工作,总结推广经验,解决存在问题,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为实现四化贡献力量。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等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农、林、牧、渔业及相关工业
1.荒地、荒山、滩涂开垦、开发(含有军事设施的除外),中低产田、低产林改造
2.粮、棉、油料、糖料、果树、蔬菜、花卉、牧草等农作物优质高产新品种开发
3.蔬菜、花卉无土栽培系列化生产
4.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5.优良种畜种禽、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
6.名特优水产品养殖及远洋渔业
7.高效、安全的农药原药新品种(杀虫率、杀菌率达百分之八十,对人畜、作物等安全)
8.高浓度化肥(尿素、合成氨、磷铵)
9.农膜生产新技术及新产品开发(纤维膜、光解膜、多功能膜等及原料)
10.兽用抗生素(动物专用抗生素、动物用躯体内外寄生虫抗生素、动物用抗生素新剂型)、兽用驱虫药
11.全价配合饲料、添加剂及饲料蛋白资源开发
12.蔬菜、水果、肉食品、水产品贮藏、保鲜、加工新技术、新设备
13.林业化学产品及林区“次、小、薪”材的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品
14.综合利用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日供水能力30万吨以上或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上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15.节水灌溉设备制造
16.农业机械设备、农具及相关零配件
(二)轻工业
1.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加工、制造
2.商品纸浆
3.皮革后整饰加工
4.无汞碱锰电池、锂离子电池、氢镍电池
5.高技术含量的特种工业缝纫机
6.聚酰亚胺保鲜薄膜
7.酶制剂、合成洗涤剂原料(直链烷基苯)
8.合成香料、单离香料
9.替代氟利昂应用技术研究及推广
(三)纺织业
1.复合超细、异收缩、抗静电、阻燃等改性、高仿真化学纤维及芳纶、氨纶、碳纤维等特种化学纤维
2.织物印染及后整理加工
3.高仿真化纤面料
4.纺织用油剂
5.工业用特种纺织品
(四)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
1.铁路运输技术设备:机车车辆及主要部件设计制造、线路设备设计制造、高速铁路有关技术与设备制造、通信信号和运输安全监测设备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
2.地方铁路及其桥梁、隧道、轮渡设施的建设、经营(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3.公路、港口机械设备及其设计、制造技术
4.城市地铁及轻轨建设、经营(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5.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港口设施的建设、经营(公用码头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6.民用机场的建设和经营(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7.900兆赫数字蜂窝移动通信设备制造
8.五次群以上同步光纤、微波通信系统、计量设备制造
9.异步转移模式(ATM)交换机设备制造
(五)煤炭工业
1.煤炭采掘运设备设计制造
2.煤气化成套设备设计制造
3.高浓度水煤浆设备和添加剂制造
4.低热值燃料及伴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5.煤炭综合开发利用
(六)电力工业
1.火电站的建设、经营(包括常规火电站和煤的洁净燃烧技术电站)
2.水电站的建设、经营(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上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3.核电站的建设、经营(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4.新能源电站的建设、经营(包括太阳能、风能、磁能、地热能、潮汐能等)
(七)黑色冶金工业
1.海绵铁(以煤为还原剂工艺)
2.粉末冶金(铁粉)
3.20万吨以上短流程和50万吨以上钢铁联合生产线
4.冷轧硅钢片、镀锌板、镀锡板、不锈钢板
5.热轧薄板、冷轧薄板
6.轴承钢管、石油钢管、不锈钢管、高压锅炉钢管
7.机车、车辆的车轮、车箍
8.超高功率电极、针状焦
9.高铝矾土、硬质粘土矿及熟料
10.铁矿采选
11.捣固焦和煤焦油深加工
12.高纯镁砂(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13.连铸、钢包、复合吹炼专用优质耐火材料和专用保护渣。
(八)有色金属工业
1.单晶硅(直径5英寸以上)、多晶硅
2.硬质合金、锡化合物、锑化合物
3.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
4.铜、铅、锌矿开采(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5.铝矿开采(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及氧化铝(30万吨以上)
6.稀土应用
(九)石油、石油化工及化学工业
1.离子膜烧碱及新的有机氯系列产品
2.烧碱用离子膜的制造
3.乙烯(年产30万吨以上)、丙烯及C4—C9产品的综合利用
4.工程塑料制品及塑料合金
5.合成橡胶(溶液丁苯橡胶、丁基橡胶、异戊橡胶、乙丙橡胶、丁二烯法氯丁橡胶、聚氨酯橡胶、丙烯酸橡胶、氯醇橡胶)
6.精细化工:染料、中间体、催化剂、助剂及颜料新产品、新技术,染(颜)料商品化加工技术,电子、造纸用高科技化学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皮革化学品、油田助剂,表面活性剂,水处理剂,胶粘剂,无机纤维,无机粉体填料及设备
7.氯化法钛白粉
8.以煤为原料的化工产品
9.合成材料的配套原料(双酚A、丁苯吡胶乳、吡啶、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
10.基本有机化工原料:苯、甲苯、二甲苯(对、邻、间)衍生物产品的综合利用
11.废气、废液、废渣综合利用
12.输油、输气管道及其油库、石油专用码头建设、经营(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十)机械工业
1.焊接机器人和高效焊装生产线设备制造
2.耐高温绝缘材料(绝缘等级为F、H级)及绝缘成型件
3.薄板连铸连轧机,大型冷、热连轧设备,城市煤气化和工业用无污染煤气发生炉制造
4.井下无轨采、装、运设备,100吨及以上机械传动矿用自卸车,移动式破碎机,双进双出磨煤机,3000立方米/小时及以上斗轮挖掘机,5立方米及以上矿用装载机,全断面巷道掘进机制造
5.集装箱装卸桥、管式输送机制造
6.3万立方米及以上大型空气分离成套设备制造
7.多色胶印机制造
8.4500米及以上沙漠、海上石油钻采设备,70兆帕及以上油、气井防喷器,105兆帕及以上压裂设备,50吨及以上修井机制造
9.年产30万吨及以上合成氨、48万吨及以上尿素、30万吨及以上乙烯成套设备中的透平压缩机、甲铵泵及混合造粒机制造(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10.电子、新型纺机、新型造纸(含纸浆)等成套设备制造
11.大型精密科学测量仪器制造
12.安全检测仪器设备(振动、噪声、有毒物质、粉尘浓度检测,瓦斯突出、冲击地压预测)
13.新型仪表元器件和材料(主要指智能型仪用传感器、仪用接插件、柔性线路板、光电开关、接近开关等新型仪用开关、仪用功能材料等)
14.精密、高效、大型数控机床及功能部件制造
15.液压元件、气动元件、密封件
16.精冲模、精密型腔模、模具标准件
17.25万吨/日城市污水处理设备,工业废水膜处理设备,上流式厌氧流化床设备和其他生物处理废水设备,粉煤灰砌块生产设备(5—10万吨/年),废塑料再生处理设备,工业锅炉脱硫脱硝设备,大型耐高温、耐酸袋式除尘器制造
18.大型路面施工机械制造
19.大型(外径200—430毫米)、精密及专用轴承制造
20.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制动器总成、驱动桥总成、变速器、转向机、柴油机燃油泵、活塞(含活塞环)、气门、液压挺杆、轴瓦、增压器、滤清器(三滤)、铝散热器、膜片离合器、等速万向节、减震器、车用空调系统、安全气囊、座椅调角器、车锁、后视镜、玻璃升降器、组

合仪表、电机、灯具及灯泡、专用高强度紧固件、专用轴承
21.汽车模具(含冲模、注塑模、模压模等)、夹具(焊装夹具、检验夹具等)制造
22.汽车用铸锻毛坯件
23.汽车技术研究中心、设计开发机构
24.石油工业专用沙漠车和机场专用车等特种用途高难度专用车
(十一)电子工业
1.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
2.新型电子元器件(含片式元器件)及电力电子元器件
3.光电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制造
4.大中型电子计算机制造
5.32位以上(不含32位)高档微型计算机制造
6.图文传真机关键件(热感打印头、图像传感器等)制造
7.可兼容数字电视、高清晰度电视(HDTV)数字磁带录放机、激光影碟机
8.半导体、光电子专用材料
9.新型显示器件(彩色液晶器件、平板显示器)
10.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辅助测试(CAT)、辅助制造(CAM)、辅助工程(CAE)系统及其他计算机应用系统
11.电子专用设备、仪器、工模具制造
12.水文数据采集仪器及设备制造
13.卫星通信稀路由地面站(TES)、数据站(PES)及关键件制造
14.SDH光通信系统、交叉连接设备、网络管理设备制造
15.软件开发、生产(包括计算机、通信软件等)
16.空中交通管制系统设备制造
17.大容量光、磁盘存储器及其部件的开发、制造
18.新型打印装置(激光打印机等)的开发、制造
(十二)建筑材料设备及其他非金属矿制品业
1.日熔化500吨级及以上浮法玻璃生产线
2.年产50万件高档卫生瓷生产线
3.新型建筑材料
4.特种水泥
5.水泥外加剂
6.散装水泥仓储运设施
7.城市卫生特殊设备制造
8.隧道挖掘机、城市地铁暗挖设备制造
9.树木移栽机械制造
10.路面铣平、翻修机械制造
11.玻璃纤维及玻璃钢制品
12.无机非金属材料及制品
13.非金属矿及深加工产品
(十三)医药工业
1.专利期内及受我国行政保护的化学原料药、需要进口的医药专用中间体
2.消炎解热类:国内尚未生产的疗效好的新品种
3.维生素类:维生素D3、右旋泛酸钙、烟酸
4.新型抗癌药物及心脑血管药物
5.药品制剂:缓释剂、控释剂、靶向剂、透皮吸收等新剂型、新产品及相关辅料
6.氨基酸类:丝氨酸、色氨酸、组氨酸等
7.新型药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先进的制药设备
8.国内尚未生产的新型、高效、经济的避孕药具
9.提高中成药质量、改变剂型包装的新技术、新设备
10.中药有效成分分析的新技术、提取的新工艺
11.采用生物工程技术生产的新型药物
(十四)医疗器械
1.800毫安以上X光机
2.数字减影装置
3.生化分析仪器
4.电子内窥镜
5.医用监护仪器
6.多功能麻醉机
7.医用导管
(十五)航天航空工业
1.民用飞机制造
2.航空发动机
3.航空机载设备
4.轻型燃气轮机
5.民用卫星制造
6.卫星有效载荷制造
7.卫星应用(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十六)船舶工业
1.特种船、高性能船及3·5万吨以上船舶修造
2.船舶配套产品制造
(十七)新兴产业
1.微电子技术
2.新材料
3.生物工程技术
4.信息、通信系统网络技术
5.同位素辐射及激光技术
6.海洋开发及海洋能开发技术
7.节约能源开发技术
8.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
9.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治理技术
(十八)服务业
1.国际经济、科技信息咨询
2.精密仪器设备维修、售后服务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甲)
(一)轻工业
1.机械、电子表机芯和成品表组装、自行车、家用缝纫机
2.家用电器:洗衣机、电冰箱、冰柜
3.易拉罐
(二)纺织业
年产5000吨以下的涤纶长丝
(三)煤炭工业
土法炼焦
(四)黑色冶金工业
1.硅铁、普通碳素电极
2.30吨以下普通电炉炼钢、30吨以下转炉炼钢、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及其配套的烧结、焦化
3.100毫米及以下焊管和76毫米以下的无缝管轧机、普钢初轧机、开坯机
(五)有色金属工业
铝型材、铝门窗
(六)石油化工、化学工业
1.钡盐、萘法苯酐
2.250万吨以下炼油厂
3.斜交轮胎、旧轮胎(子午胎除外)翻新及低性能工业橡胶配件
4.海带提碘
(七)机械工业
1.一般涤纶长丝、短纤维设备
2.普通客货船制造及船用柴油机和柴油发电机组
3.碳化硅原料加工
4.电钻、电动砂轮机
5.普通碳钢焊条
6.普通级标准紧固件、小型和中小型普通轴承
7.普通铅酸蓄电池
8.集装箱
9.电梯
(八)电子工业
1.收录机、收音机
2.黑白电视机及黑白显像管
3.16位以下(含16位)微型计算机
4.450兆赫以下无线电话设备
5.广播电视发射系统
(九)建筑材料设备及其他非金属矿制品业
1.年产30万吨以下水泥生产线
2.日熔化量200吨级以下的普通建筑用平板玻璃生产线
(十)医药工业
1.抗生素类:氯霉素、洁霉素、庆大霉素、双氢链霉素
2.化学合成药类:安乃近、维生素B1、维生素B6
3.中药饮片(传统炮制工艺技术除外)
4.中成药产品及半成品
(十一)医疗器械
1.非自毁式一次性注射器
2.中低档B型超声显像仪
3.心电图机
(十二)服务业
1.出租汽车(限于国内购车)
2.加油站(限于与相关项目配套建设、经营)
(乙)
(一)农、林、牧、渔业及相关工业
1.珍贵树种原木加工、出口(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2.近海及内陆水域水产捕捞业(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二)轻工业
1.食盐、工业用盐
2.外国牌号无酒精饮料(含固体饮料)
3.名牌白酒
4.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
5.卷烟、过滤嘴棒等烟草加工业
6.猪、牛、羊蓝湿皮加工及生产
7.天然香料
(三)纺织业
1.毛纺织、棉纺织
2.生丝、坯绸
3.化纤及化纤原料(聚酯、丙烯腈、已内酰氨、尼龙66盐等)
(四)煤炭工业
炼焦煤开采(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五)有色金属工业(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1.铜加工
2.贵金属(金、银、铂族)矿产采、选、冶炼、加工
3.钨、锡、锑矿等有色金属开采
4.稀土开采、冶炼
(六)石油化工、化学工业
1.黑白、彩色胶卷
2.硼镁铁矿开采及加工
3.锶盐
4.联苯胺
(七)机械工业
1.轿车整车(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2.摩托车整车(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3.轻型车(轻型客车、厢式车)整车(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4.汽车、摩托车发动机(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5.汽车用空调压缩机、电子控制燃油喷射系统
6.旧汽车、摩托车翻新、拆解(改装)
7.空调、冰箱用轴功率2千瓦以下压缩机(车用空调压缩机除外)
8.分散型控制系统(含可编程序控制器)
9.台式静电复印机
10.火电设备:1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发电机、汽轮机、锅炉、辅机和控制装置)、燃气轮机联合循环发电设备、循环流化床锅炉、煤气化联合循环技术及装备(IGCC)、增压流化床(PFBC)、脱硫及脱硝设备制造(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11.水电设备:转轮直径5米及以上水电机组(含水电辅机和控制装置)、5万千瓦以上大型抽水蓄能机组、1万千瓦及以上大型贯流式机组制造(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12.核电机组:6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制造(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13.输变电设备:220千伏及以上大型变压器、高压开关、互感器、电缆设备制造(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八)电子工业
1.彩色电视机及调谐器、遥控器、回扫变压器
2.彩色显像管及玻壳
3.摄像机(含摄录一体机)、录像机
4.录像机磁头、磁鼓、机芯
5.模拟制移动通信系统(蜂房、集群、无线寻呼、无线电话)
6.传真机
7.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
8.四次群以下微波接力通信设备
(九)建筑材料设备及其他非金属矿制品业
金刚石及其他天然宝石等贵重非金属矿的勘探、开采及加工(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十)医药工业
1.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中药材
2.毒品前体:麻黄碱、伪麻黄碱、麦角新碱、麦角胺、麦角酸
3.青霉素G、青蒿素类抗疟药
4.成瘾性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
5.维生素C
6.血液制品
(十一)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
1.干线铁路建设经营(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2.水上运输(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3.出入境汽车运输(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4.航空运输(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5.通用航空(工业航空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农、林业航空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6.数字程控局用和用户交换机设备制造
(十二)内外贸、旅游、房地产及服务业(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1.商业零售、批发
2.物资供销
3.对外贸易
4.国家级旅游区建设、经营
5.高档宾馆、别墅、高级写字楼
6.高尔夫球场
7.旅行社
8.会计、审计、法律咨询服务,经纪人公司
9.代理业务(船舶、货运、期货、销售、广告等)
10.教育、翻译服务
(十三)金融及相关行业
1.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2.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及代理人公司
3.证券公司、投资银行、商人银行、基金管理公司
4.金融租赁
5.外汇经纪
6.金融、保险、外汇咨询
7.金银、珠宝、首饰生产、加工、批发和销售
(十四)其他
1.印刷业、出版发行业务(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2.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3.音像制品制作、出版、发行
(十五)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限制的其他产业

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及相关工业
1.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2.我国稀有的珍贵优良品种(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中的优良基因)
3.动植物的自然保护区建设
4.绿茶及特种茶(名茶、黑茶等)加工
(二)轻工业
1.象牙雕刻、虎骨加工
2.手工地毯
3.脱胎漆器
4.琅玳制品
5.青花玲珑瓷
6.宣纸、墨锭
(三)电力工业及城市公用事业
1.电网的建设、经营
2.城市供排水、煤气、热力管网的建设、经营
(四)矿业采选及加工
放射性矿产的采、选、冶炼加工
(五)石油化工、化学工业
1.硼镁石开采及加工
2.天青石开采
(六)医药工业
1.列入国家保护资源的中药材(麝香、甘草、杜仲、厚朴)
2.传统的中药饮片炮制技术及中成药秘方产品
(七)邮政、电信、交通运输业
1.邮政、电信业务的经营管理
2.空中交通管制
(八)贸易业
期货贸易
(九)广播影视业
1.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含有线电视网络及发射台、转播台(站)〕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出版、发行
3.电影制片、发行、放映
4.录像放映
(十)新闻业
(十一)军用武器生产业
(十二)其他
1.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
2.致癌、致畸、致突变原料及加工
3.跑马场、赌博
4.色情服务
(十三)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其他产业



199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