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酒后一巴掌将人打倒在地致其死亡,如何定性?/陈亚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8 03:42:52  浏览:81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案例:2011年,甲乙二人在一起吃饭,酒后二人言语不和,乙便一巴掌将甲打倒在地,后乙将甲送入医院并积极救治,但甲仍因颅脑损伤而死亡,最后甲乙两家协商私了,乙赔付甲家丧葬费,并签订协议,2012年由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将此案立案,请问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分歧意见:本案在审查过程中,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无论是打一巴掌还是打一拳头都是伤害行为,并且从该案的基本案情可以看出打的力度很大,一般力道是不会造成颅脑损伤的,虽然乙当时喝酒了,但是乙这一巴掌是和甲言语不合后故意打的,而且打的力度很大。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客观上造成死亡结果,并且伤害行为与被害人倒地、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乙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本案当中,行为人乙不具备故意伤害甲的心理基础和主观心态,其因言语不合打甲一巴掌,致甲死亡,这种后果远远不是乙所希望的,因此乙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乙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按照一般人的理解,一巴掌是不会导致人死亡的,其致人死亡的结果是其过失产生的,本案当中,乙在酒后因言语不合和甲发生冲突,打甲一巴掌,乙当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应当预见到打甲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但轻信只打一巴掌是能够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在客观上导致甲死亡这一结果是乙不希望发生的,故应认定乙对甲没有伤害故意,对出现致人伤害死亡的后果,其主观上具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因此笔者认为乙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河北省景县检察院  陈亚静、李宁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2003年7月17日 财预[2003]3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保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和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我部制定了《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下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
附件: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办法

附件:

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办法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精神,保证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一、转移支付的必要性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是规范农村税费制度,遏制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问题的一项重大措施。既有利于改善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又有利于贯彻依法治国,推进农村基层政府转变职能,精简机构,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实施,农民负担将明显减轻,地方政府收入也将相应减少。对此,农村基层政府必须转变职能,精简机构,裁减冗员,大力节减经费开支。但是,完全依靠地方政府消化有一定难度,中央财政有必要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对地方给予适当支持,以推动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转移支付的目标和原则
为保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中央财政统筹考虑各地区提高农业税率增收因素和取消乡镇统筹、降低农业特产税税率、取消屠宰税减收、调整村提留提取办法等因素,对地方净减收部分,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转移支付的目标是: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转移支付的原则是:
(一)统一与规范。对现行乡镇开支项目和标准进行合理界定,选取相关客观因素,按照统一公式测算各地区的乡镇标准支出需求。
(二)公正与合理。根据各地区的财力结构和财政困难程度,合理确定中央财政对不同地区的补助力度,适当照顾粮食主产区、少数民族地区和特殊困难地区。
(三)公开与透明。转移支付测算方法和考虑的客观因素公开,测算过程透明。
(四)体现对农业主产区尤其是粮食主产区的照顾。转移支付要重点向农业主产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倾斜。
三、转移支付数额的确定
转移支付按照基层必不可少的开支和因政策调整造成的收入增减变化相抵后的净减收数额,并根据各地财政状况以及农村税费改革实施过程中各地不可预见的减收增支等因素计算确定。
转移支付额的确定,参照税费改革前各地区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乡村道路修建、民兵训练、村级基本经费以及教育集资等统计数据,按照客观因素核定各地区上述各项经费开支需求和税费改革后地方减少收入额,根据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转移支付额的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转移支付额=乡镇转移支付+村级转移支付+教育集资转移支付
其中:
该地区乡镇转移支付=(该地区乡村两级办学经费+该地区计划生育经费+该地区优抚经费+该地区乡村道路修建经费+该地区民兵训练费+其他统筹支出+该地区屠宰税减收+该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性减收-该地区农业税增收)×该地区转移支付系数
1.乡村办学经费
乡村办学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乡镇统筹中安排的乡村两级办学经费总额、乡村个数、农村中小学生数以及相关开支水平等因素计算确定。
2.计划生育经费
计划生育经费根据各地乡镇个数、育龄妇女人数等因素,并参考各地乡镇统筹费中安排的计划生育经费总额计算确定。
3.优抚经费
优抚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乡镇统筹中安排的优抚经费总额,各地义务兵家属户数,伤残、复员和退伍军人人数及当地农民人均收入水平等因素计算确定。
4.乡村道路修建经费
乡村道路修建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乡镇统筹中安排的乡村道路修建经费数额、乡村道路面积等因素计算确定。
5.民兵训练经费
民兵训练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乡镇统筹费中安排的民兵训练费总额、各地民兵训练工作量及相关开支标准等因素计算确定。
6.其他统筹支出
其他统筹支出按照前五项统筹的标准支出和全国其他统筹支出对五项统筹支出的比例确定。
7.屠宰税减收额
屠宰税减收额根据屠宰税决算收入数确定。
8.农业特产税减收额
农业特产税减收额根据农业特产税决算收入及其税率调整情况计算确定。
9.农业税增收数
农业税增收数按照各地农业税计税常产、计税价格和改革后农业税税率计算确定。
10.村级支出
补助村级支出数根据各地行政村个数、五保户人数、农民人均收入水平及转移支付系数等因素计算确定。
11.教育集资支出
教育集资支出根据各地县镇、农村中小学生人数、乡镇和村行政区划数以及转移支付系数等因素计算确定。
12.转移支付系数
转移支付系数是指中央财政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补助程度。各地的转移支付系数,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前各地财力对农村税费的依赖程度、人均粮食贡献程度、财政困难程度以及中央补助总规模计算确定。其中,各地财力对农村税费的依赖程度根据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和乡镇统筹(以下简称农业税等四项收入)占其财力比重计算确定;各地财政困难程度参照其人员经费和基本公用经费占其财力的比重计算确定;各地区人均粮食贡献程度根据其人均常年粮食产量占全国人均常年粮食产量的比值计算确定。民族省区的转移支付系数在按统一办法计算确定的转移支付系数基础上增加0?05。转移支付系数的计算用公式表示:
某地区转移支付系数=(该地区农业税等四项收入占其财力比重÷全国平均农业税等四项收入占地方财力比重×权重+该地区人员经费和基本公用经费占其地方财力比重÷全国平均人员经费和基本公用经费占地方财力比重×权重+该地区人均常年粮食产量占全国人均常年粮食产量的比重×权重)×中央财政负担系数
四、关于转移支付的配套措施
除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外,试点地区省级财政和有条件的市、县财政,都要加大对改革试点的支持力度,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减少各种不必要的开支,千方百计安排足够资金支持农村税费改革。各地在制定具体办法时,要区别对待,对农业主产区尤其是粮食主产区、山区、库区、湖区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给予照顾。各地制定的省对下转移支付办法要报财政部备案。
要切实做到“三个确保”。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各地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除按政策规定收取农业税收及其附加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一事一议”外,一律不得再向农民收费、集资和摊派;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要努力保证乡镇机构运转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要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各地不得截留、挪用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各级财政用于农村税费改革的资金必须确保专款专用。要加强对农民减负及教育等重点支出保障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农村工作实行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乡镇财政要实行政务公开制度,规范财政管理,节约财政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坚决取消村级招待费,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公开村级财务,实行年度审计。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央将相应扣减转移支付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
本办法适用于从2003年起全面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长沙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长沙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11〕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公布《长沙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并从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文件有效期。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长沙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劳保基金)的管理,维护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含农民工,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的劳保基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企业。

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劳保基金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劳保基金的收取、拨付、调剂、使用等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县(市)建设局所属的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保基金的代收。

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劳保基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劳保基金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房屋建筑为住宅32元/M2(建筑面积),非住宅42元/M2(建筑面积);

(二)非房屋建筑为建安工程造价的3.5%。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向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预缴劳保基金;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应当与建设单位结算劳保基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前结清劳保基金。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工期超过2年,且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或建安工程造价超过2000万元,建设单位不能一次性缴纳劳保基金的,可与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签订协议,采取分期缴纳方式,但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年,首次缴纳劳保基金不得低于应缴额的50%。

第七条 劳保基金的收支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劳保基金。

第八条 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收取的劳保基金应当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

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应设立劳保基金支出专户,对由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应按下列标准拨付劳保基金:

(一)已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建筑业企业,为收取额的70%;

(二)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建筑业企业,为收取额的35%;

(三)已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外省来湘建筑业企业,为收取额的35%。

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拨付劳保基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年审合格的《湖南省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拨付手册》(外省建筑业企业除外);

(二)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外省建筑业企业进湘施工备案登记表及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十一条 劳保基金收取到账后,对已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建筑业企业,可预拨应拨付额的80%,对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建筑业企业和已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外省来湘建筑业企业不予预拨。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劳保基金的积累和建筑业企业的养老保险情况进行合理调剂。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活动分包给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应当按照建筑劳务分包合同支付劳保基金。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将劳保基金专户储存,用于养老保险,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养老保险事项,并依照社会保险政策办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劳保基金的使用情况时,有权调阅建筑业企业的有关账目、报表和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欠缴劳保基金的,由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责令其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劳保基金。

第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委员会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将劳保基金挪作他用的;

(二)不为从业人员办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

(三)不按社会保险政策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四)不按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向分包人支付劳保基金的。

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应收回其《湖南省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拨付手册》,停止其劳保基金拨付,待其改正后再予以拨付。

第十九条 减、免或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拨付劳保基金的,由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财政、审计、监察、建设等行政部门应各司其职,加强劳保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建立防范风险的机制,并定期进行综合检查。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