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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征收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37:45  浏览:97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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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征收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征收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皖单位:
《安徽省征收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征收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以下简称附加费)是经国务院国发〔1998〕17号文件批准、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核定的,对于加大我省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具有重要作用。一切按规定应该缴纳附加费的铁路货物运输收货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和国家计委、财政部的规定
,如数足额向铁路代征部门缴纳附加费。铁路代征部门必须如期足额将所征收的附加费上缴指定的专用帐户。
二、省计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应加强对附加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既要确保附加费足额征收、及时上缴、专款专用,又要继续加强对各种不合理收费的清理整顿,防止出现借征收附加费之机增加其它不合理收费。
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对征收附加费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有关企业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努力消化因征收附加费而增加的经营成本。
四、本通知下发后,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铁路建设附加费的通知》(皖政办〔1997〕32号)不再执行,但原已发放的“安徽省征收铁路建设附加费收据”及“安徽省征收铁路建设附加费定额收据”继续使用。
特此通知。
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安徽省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8〕1639号)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征收行为,促进我省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安徽省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8〕16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铁路运输在安徽省境内卸车的货物,不论在铁路货场内还是专用线(包括专用铁路)卸车,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安徽省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以下简称附加费)。
由安徽省内发往省外的货物一律不收附加费。
货主自备车、租用车等空车回送时一律不收附加费。
第三条 下列货物免征附加费:
(一)粮食:包括《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中代码11项下规定的货物品类。
(二)棉花:包括《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中代码1210、1220项下规定的货物品类。不包括木棉、丝棉、人造棉、旧棉胎、絮棉等。
(三)食用盐:包括《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中代码1410项下规定的货物品类。
(四)化肥及农药:包括《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中代码13项下规定的货物品类。
(五)抢险救灾物资。
(六)战备物资:指《铁路军事运输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军用物资。
(七)铁路建设物资:指直接用于铁路建设的各品类物资(不包括铁路多种经营代办物资)。
(八)铁路规定免费运送的货车、用具、托运人自备加固材料、加固装置等。
(九)旅客行包、邮件运输。
第四条 附加费的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
(一)征收标准
1.整车货物每吨公里核收0.02元,所收附加费以元为单位,不足1元进为1元,下同。
2.零担货物每10千克公里核收0.0002元,货物计费重量不足10千克的按10千克计算,每批起码计收1元。
3.集装箱货物按集装箱箱型计重收费(如1吨箱按1吨计重,20英尺箱按20吨计重,以此类推)。
4.规定按轴公里计算运费的货物,计费重量一律按每轴10吨换算。
(二)计算办法
1.征收附加费的计算公式为:0.02(元/吨公里)×计费重量(吨)×安徽省境内铁路运输里程(公里)。
2.计费重量:指计算铁路运费的重量(换算为吨)。
3.安徽省境内铁路运输里程:指货物自省外到达安徽省时,入省内第一个铁路车站至货物到站的运价里程(省内第一个车站为:津浦线北口桃山集站、南口乌衣站,京九线北口王楼站、南口阜南站,陇海线东口杨楼站、西口砀山站,符夹线段园站,宁芜线慈湖站,皖赣线倒湖站,宣
杭线祠山岗站,合九线宿松站,漯阜线界首站);货物在“第一车站”卸车时,按5公里计算。货物在安徽省境内到发时,指货物发站至到站的运价里程。
第五条 附加费的征收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授权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附加费的征收和使用。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蚌埠铁路分局、南京铁路分局、徐州铁路分局、合九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地方铁路管理局负责在各自管段内的货物到达车站(包括货场)征收附加费。安徽省物价局、计
划委员会、财政厅按规定发布通告。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安徽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申办附加费收费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凭证收费。
第六条 专用票据的使用管理
(一)安徽省征收铁路建设附加费收据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执行。征收附加费票据使用安徽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专用定额收据(面额分别为壹元、贰元、伍元)和三联式收据。
(二)专用票据由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发放至各铁路分局(公司、局),由分局(公司、局)转发至各站使用。各分局(公司、局)、站应严格管理,按月登销,保证帐实相符。
(三)建立票据逐级核销制度。对已使用的专用票据,各铁路分局(公司、局)对相关征收站点、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各分局(公司、局)均按月进行核销,并于每季度终了30日内由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省财政厅核销票据,做到票款相符。
(四)附加费征收金额在5元以下(含5元)时,使用定额收据;金额在5元以上时,使用三联式收据。三联式收据的甲联由车站存查,乙联交收货单位或个人作为收据,丙联报铁路分局(公司、局)收入检查室。
(五)收费时须在附加费收据上加盖带有站名的经办人名章,同时在货票左下角空白处填记附加费收据号码和金额。
(六)提取按规定应缴纳附加费的货物,除凭提货单据外,还须凭附加费交款票据提货。
(七)专用票据整理,使用铁路财收-4整理报告,并在运输进款收支报告财政-8空格栏中单列一行,按铁路票据报表的规定日期填报,一式二份,一份车站存查,一份报送各铁路分局(公司、局)收入检查室。
第七条 附加费收入管理和监督
(一)铁路各站核收的附加费,由各站随运输收入解缴至所属分局(公司、局),按运输收入代收款管理。各车站对每日收取的附加费按运输收入代收款在运输进款收支报告中单独列帐,所收款项解缴开户银行收入专户,按规定随运输款汇缴至铁路分局(公司、局)。
(二)按照国家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各铁路分局(公司、局)按月(月后30天内)将代收的附加费汇缴安徽省财政厅(开户行: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帐号:省国库;并在资金款项栏,注明解缴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并同时向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报送附加费收入
统计月报。
(三)附加费必须按期足额上缴,任何单位不得滞缴或截留。
(四)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立附加费收入季报制度,于每季度终了后30天内,将征收的情况报送省计委和省财政厅。
(五)各铁路分局(公司、局)收入检查部门按运输收入规定监督检查附加费的征收工作。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同各分局(公司、局)定期检查监督附加费的征收情况。对征收附加费有显著成绩者,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各级物价部门要把附加费的执收情况列入收费年审范围;省物价检查所每年要开展附加费执收情况的专项检查;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据《价格法》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八条 附加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一)附加费由省计委根据国务院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有关文件的规定统一安排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年度使用计划由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报省计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批下达,省财政厅根据计划安排和工程进度分批拨付资金。
(二)附加费征收工作代办费按实际征收上缴总额的2‰计提,由各铁路分局(公司、局)在每月向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解缴附加费时坐扣,主要用于购置办理代办业务所必需的办公用品和直接从事代办人员的劳务补偿。
(三)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附加费使用情况应于年度终了后30天向省财政厅编报支出决算,并接受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1998年9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止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安徽省计划委员会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计价格〔1998〕1639号

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计委、物价局《关于安徽省铁路建设附加费征收标准的请示》(计交能字〔1998〕396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17号文件规定,现将你省征收铁路建设附加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徽省铁路建设附加费征收范围为省外发运经铁路运输到达安徽省内的货物及省内运输的货物。其中:粮食、棉花、农药、化肥、食盐、抢险救灾物资、战备物资、铁路建设物资等免征。不准对过境货物和出省货物征收附加费。
二、铁路建设附加费征收标准为在全国铁路统一运价基础上每吨公里加价2分钱。征收期限为1998年9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止。
三、在货物运输到达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监制的“安徽省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专用票据向收货人核收,由铁路运输企业代收代缴。代征手续费最高不得超过所征收入的2‰。
四、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铁路建设附加费收入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由代收单位及时上缴省级金库。使用时由主管部门或有权使用单位提出计划,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用款单位要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五、安徽省铁路建设附加费(扣除按规定允许作为费用列支的代征收手续费部分)全部作为国家资本金,用于芜湖长江大桥建设。
六、你省可按照上述原则制定《安徽省铁路建设附加费实施办法》,并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财政部备案。
七、请在《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公告》(计电〔1998〕31号附件四)第四项“国家批准的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增列以下内容:“4.安徽省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在安徽省内运输的货物和从外省到达本省的货物,按照在省内运输的距离计算,在统一运价
基础上每吨公里加价2分钱”。



199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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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中山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中山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下称“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活动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我市应急预案体系由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镇区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6大类组成:
  (一)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制定;
  (二)市专项应急预案由市政府组织制定,其牵头单位由市政府应急办提出,报市政府同意;
  (三)部门应急预案由市有关部门制定;
  (四)镇区应急预案参照市有关做法制定;
  (五)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六)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属地镇政府(区办事处)指导下制定相关应急行动方案。
  第六条 市政府负责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监督和协调工作。市政府应急办具体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各镇区应急预案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制定单位负责。
  第七条 各镇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分级指导的原则,督促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第八条 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依托和利用应急平台,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数据库。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九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满足以下总体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国家、省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二)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工作指导方针;
  (三)保持与上级和同级应急预案的紧密衔接,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
  (四)适应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
  (五)应对措施具体,操作性强;
  (六)内容完整,简洁规范;
  (七)通俗易懂,好记管用。
  第十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追究;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等;
  (九)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通信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按照相应的预案编制框架或指南进行。
  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框架由市政府应急办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镇区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各自应急办提出,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有关单位根据突发事件类型或重大活动性质组织制定。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应急行动方案编制指南由各自向属地镇政府(区办事处)应急办提出,报镇政府(区办事处)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开展应急预案起草工作;组织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对起草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起草应急预案过程中,应当征求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意见,有关单位要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涉及限制公众自由的或与公众权利密切相关的,应以适当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三章 应急预案审批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审议、备案、报批和公布。
  第十五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和市应急管理专家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镇区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意见后报同级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 专项应急预案须经同级政府应急办初审后,由同级政府应急办报同级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市专项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应急办初审时,应提交下列编制说明材料:
  (一)编制背景;
  (二)编制原则;
  (三)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等;
  (四)征求意见和对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五)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六)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部门应急预案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意见后,由预案制定单位按有关程序审议。
  第十九条 审议通过的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应报省政府、省有关单位备案。部门应急预案应报市政府应急办和省有关单位备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和简明操作手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和简明操作手册。

  第四章 应急预案修订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制定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修订应急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应急行动方案原则上每两年至少修订一次。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要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分析应急预案适用情况。
  鼓励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应急预案评估工作。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
  (三)相关单位或人员发生变化;
  (四)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修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消除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情况。
  下级专项应急预案与上一级专项应急预案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上一级政府负责协调。
  同级专项应急预案之间、同级专项应急预案与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本级政府应急办负责协调;必要时,报请本级政府研究解决。
  同级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本级政府应急办负责协调。

  第五章 应急预案宣教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应列入应急知识宣教培训内容,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作为重点。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制作有关应急预案宣传普及材料,并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应急办应制定有关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培训大纲,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开展应急预案相关培训。
  各镇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考核内容,增强公务员应急责任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应急办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演练指南,提出规范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与实施方法,指导相关应急预案演练活动。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应急演练规划并报本级政府应急办。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针对各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活动的桌面演练、专项演练和综合性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每年演练次数要占总数60%以上,由各级政府应急办负责统一协调安排;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应急行动方案原则上应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
  第三十二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开展演练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问题。
  市政府组织的综合性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应按规定报省政府。
  各镇区和市有关单位组织的综合性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应报市政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职能职责》的通知

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遂府办函〔2008〕227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职能职责》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加强应急管理,提高应急能力,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遂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现将遂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能职责印发你们,请按此衔接联系工作。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遂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职能职责

一、应急值守,信息管理
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职责,承办市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方向的文、会、事;负责接收、核实、研判和办理向市政府报送的突发事件信息,并向省政府应急办报送有关突发事件信息;负责全市各类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披露和新闻发布。
二、综合协调,科学指导
履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协调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工作;指导各级各部门开展应急管理工作,负责与区县政府、市级部门的联系沟通,与专家咨询机构的协调联系并提供相应服务,与驻遂解放军、武警部队在应急管理工作方面的联系,参与国际国内应急管理的合作交流。
三、健全体系,完善预案
指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及部门应急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编制、修订《遂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检查指导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
四、应急处置,督促落实
负责处置全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及可能演化发展的突发事件;督促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
五、抗灾救灾,资金监管
负责贯彻执行抗灾救灾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市抗灾救灾工作,处理抗灾救灾事宜。负责灾情的统计、汇总、审核,及时报送灾害损失,积极向上争取抗灾救灾资金、物资;对中、省、市安排的抗灾救灾资金、物资提出分配意见,并监督检查执行使用情况。
六、其他事项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