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年2月20日
国税发[200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根据《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2002]4号),为规范和加强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总局制定了《全国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工作,保证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工作的质量,鼓励广大税务干部通过刻苦学习改善专业知识结构、提升学历学位层次、提高文化素质和综合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是指税务机关委托或税务干部自行参加的由国家有关部门授权、备案的境内外办学机构组织实施的正规教育。
第三条 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要体现学以致用,强调真才实学,确保教育质量。
第二章 培养层次、专业与学习形式
第四条 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以培养高等专科、本科层次人员为主,适量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以财经、管理、法律、信息技术等税收业务工作急需的专业为主,适当兼顾其他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需求。
第五条 税务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学习以在职进修为主,以脱产学习为辅,严格控制脱产学习人数,妥善解决工学矛盾;以个人自行参加学习为主,以单位委托培养为辅。
第三章 委托培养项目的审核
第六条 税务机关委托办学机构组织实施的培养项目实行审核制度。审核机关为总局教育主管部门。未经审核同意,各级税务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办学机构开展学历学位教育。
第七条 税务机关在委托办学机构组织实施培养项目前,必须对委托办学机构的办学情况、学历学位教育资格等进行认真考察,由省局(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局,下同)向总局教育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报告,以及合作单位办学资格的证明文件、招生简章、《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办学项目申报审核表》,经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税务机关委托开展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的办学机构要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规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属境外办学机构的,其机构需已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税务机关委托境外办学机构组织实施培养项目,以及税务机关所属施教机构与境外办学机构合作办学,在按照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报批之前,必须报经总局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 个人参加学习的审批
第十条 个人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学习,包括单位委托培养、个人占用工作时间或需组织报销学费(含报销部分学费,下同)自行安排参加的学习、个人不占用工作时间或不需组织报销学费自行安排参加的学习形式。
个人占用工作时间或需组织报销学费自行安排参加的境内学习,以及个人无论何种形式自行安排参加的境外学习,均须填写《税务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申报审批表》,并将《税务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申报审批表》、办学机构招生简章、报名表及有关资料报所在单位人事、教育部门审核后报市局(包括地、州、盟局,下同)及以上税务机关人事、教育部门批准同意。其中,人事部门根据本单位、本系统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对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或审批,教育部门对个人申报材料中有关办学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核或审批。
第十一条 个人参加单位委托培养学历学位教育学习及占用工作时间或需组织报销学费自行安排学习,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规政纪,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热爱税务工作;
(二)有相应的基础学历学位或同等学力;
(三)工作需要;
(四)原则上有2年以上税务工作经历;
(五)国家有关部门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个人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学习的办学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个人也可参加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其他办学机构组织的正规教育学习。
第五章 证书认定与费用支付
第十三条 税务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学习毕业后,须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学籍档案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统一由市局及以上税务机关人事部门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学历学位认证办法审核认定并归档。
第十四条 学历学位证书与档案经鉴定为虚假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鼓励税务干部通过多种方式不断提升学历学位层次、综合素质与岗位技能,有关费用按单位支付、单位和个人共同支付和个人支付等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一)税务机关为培养紧缺人才,选派税务干部到办学机构攻读相应的学历学位,学习期间视同在岗工作,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
(二)税务干部经单位同意自行选择办学机构参加更高一级学历学位教育学习,所需学费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支付办法。
第十六条 税务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学习毕业后在系统内服务期限不满五年,因个人原因调离本系统的,须向所在单位交回学习期间由单位支付的学费及有关费用。
未交回的不予办理调出手续。
第六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七条 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由各级税务机关人事、教育部门管理,在相关部门配合下组织实施。
总局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的职责是:制定全国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规划和有关制度,审核、指导与检查全国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项目,审批总局机关干部和国税系统司局级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委托境内外办学机构组织实施重点学历学位教育项目。
省局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的职责是:制定本系统学历学位教育规划和有关制度,指导与检查本系统学历学位教育项目,审批省局机关干部和本系统处级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委托境内外办学机构组织实施本系统学历学位教育项目。
市局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的职责是:审批市局机关干部和本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协助省局组织实施本系统学历学位教育项目,协助有关办学机构对本单位(本系统)学员进行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各省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人事、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办学项目申报审核表(略)
2.税务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申报审批表(略)
证监会公告[2011]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11]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1〕8号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参加2010年度年检事宜公告如下:
一、年检对象和检查期间
年检对象是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包括:(1)通过2009年度年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2)2011年4月30日前立案稽查已经结案,未被取消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正在立案稽查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参加年检。
检查期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二、年检报送材料
(一)年度检查申请表(见附件1)。
(二)年度工作报告内容要求(见附件2)。
(三)年度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意见全文、经审计财务报表及附注等)。
(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三、年检标准
(一)检查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期限为1个月:
1. 内部控制薄弱、人员和分支机构管理混乱。
2. 检查期间对应当报告或者备案的事项发生漏报、迟报,或者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公示。
3. 未落实《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证监发〔2006〕104号)和《关于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10〕59号)等要求,参与的广播电视证券节目不规范,存在宣传过往荐股业绩、产品、参与机构和人员的能力,播出客户招揽内容,播出电话、传真、短信及网址等联络方式,对具体证券或者证券相关产品价格涨势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判断,未按要求履行报备程序等问题。
4. 人员管理不规范,聘请无执业资格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执业人员,代表本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或者本机构执业人员代表未取得业务许可的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5. 以夸大、虚报荐股业绩等方式,进行不实、诱导性的广告及营销活动,或者传播其他虚假、片面和误导性的信息。
6. 未按照《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履行报备程序,停止招收异地会员,提存风险准备金等。
7. 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或者断章取义地引用、篡改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就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提供的投资分析或者建议不一致。
8. 在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向投资者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未注明机构名称和执业人员真实姓名,未对投资风险作充分说明;在向投资者提供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传真件上,未注明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9. 向投资者或社会公众提供的投资咨询相关资料,自提供之日起未能保存2年;向媒体提供的投资咨询相关稿件,自提供之日起未能以书面形式保存3年。
10. 检查期间被证券监管部门通报批评、高管人员被正式谈话提醒(指正式发函通知并做监管谈话记录的)两次以上。
11. 检查期间受投诉、举报次数较多,经查属实,未能妥善处理。
12.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整改期间停止新增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变相新增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我会根据整改情况决定是否通过年检。
(二)检查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予通过年检:
1. 不能持续符合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条件。
2. 拒不整改、未按期上报整改报告、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整改没有明显效果或者在整改期内继续违规开展新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3. 参与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者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等非法证券活动。
4. 检查期间对应当报告的事项拒不报送;或者多次对应当报告或备案的事项漏报、迟报,情节严重。
5. 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要求提交年检材料、履行年检义务,或者报送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6. 信息公示内容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7. 采取各种方式拒绝、阻碍、故意逃避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现场检查、专项核查及日常监管。
8. 出资不实,经查属实。
9. 资不抵债,无法持续经营。
10. 内部管理混乱,出租、出借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聘请无执业资格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执业人员代表本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情节严重。
11. 检查期间受投诉、举报次数较多,经查属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公司未能妥善处理。
12. 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存在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等情形。
13. 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制裁。
14. 因违法违规受到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上,情节严重。
15.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年检工作要求
(一)参加年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于2011年4月30日前将书面年检申报材料报送注册地证监局,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录入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设有分支机构的参检机构,应当参照年检报送材料格式填写分支机构有关情况,于2011年4月30日前将分支机构情况同时报送注册地和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未按规定报送年检材料的机构,不得继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二)年检报送材料中,要求法定代表人和填报人签字项必须为手写签名。
附件:1.证券投资咨询机构2010年度检查申请表
2.年度工作报告内容要求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证监会公告[2011]8号附件1-申请表封面.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5/201103/P020110317596017189012.doc
证监会公告[2011]8号附件1-年检申请表.xls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5/201103/P020110317596017182805.xls
证监会公告[2011]8号附件2-年度工作报告内容要求.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5/201103/P020110317596017182848.doc
附件2:
年度工作报告内容要求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参考内容包括:
1. 公司基本情况、历史沿革。历史沿革主要包括公司成立时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历次变更的情况。
2. 公司报告期发生的重大变更事项以及对公司的影响。重大变更事项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组织架构、新设或撤销分支机构、主要业务活动等。
3.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公司等)基本情况。
4. 公司组织结构、部门职能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员工情况,报告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人员变动情况。
5. 公司报告期各项业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证券投资顾问、财务顾问、证券资讯服务等)的经营概况、公司所处的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等情况。经营概况包括各项业务的类型、经营方式、成本投入、实现收入、服务团队等情况。
6. 公司基本财务状况及审计意见情况。
7. 公司报告期内合规经营情况。包括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客户投诉情况(逐单说明客户投诉的主要内容、处理方式和办结情况),公司及人员被监管部门、自律组织采取行政处罚、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情况。
8. 公司与每家关联方在人员、财务、业务、资金等方面的往来情况(逐项说明),公司与关联方往来的有关隔离制度及实施情况。
9. 公司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实施后,对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类型选择及实施进展,面临的困难及应对措施。
10. 公司对行业发展的建议,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