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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09年9月修订)》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4:44:38  浏览:82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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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09年9月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09年9月修订)》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有效性,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09年修订)》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主要增加了创业板发行人的特别信息披露要求等内容,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09年6月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09年修订)》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09年9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2009年9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第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上市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指引编制上市公告书。

第三条 本指引的规定是对上市公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无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所发生的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本指引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修改,但应作书面说明。发行人未披露本指引规定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报经本所同意。

本指引中明确规定只适用于在本所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的,对在本所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发行人不适用。

第四条 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致使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发行人可向本所申请豁免按照本指引披露。

第五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六条 发行人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上市公告书应符合以下一般要求:

(一)引用的数据应有充分、客观的依据,并注明资料来源。

(二)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三)发行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上市公告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上市公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上市公告书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五)上市公告书封面应载明发行人的名称、“上市公告书”的字样、公告日期等,可载有发行人的英文名称、徽章或其他标记、图案等。

(六)上市公告书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八条 发行人应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将上市公告书全文刊登在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

在本所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应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将上市公告书全文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将上市公告书的提示性公告刊登在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

提示性公告应当披露下列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将于XXXX年XX月XX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全文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全文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www.xxxx.xxx),供投资者查阅。”

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简称;

(二)股票代码;

(三)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

(五)发行人和保荐机构的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发行人可将上市公告书或提示性公告刊载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其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十条 在上市公告书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泄露有关信息,或利用相关信息谋取利益。

第十一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第十二条 发行人应在上市公告书显要位置作如下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XX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本所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还应当在上市公告书显要位置作如下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第十三条 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前股份自愿锁定承诺等。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披露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二)股票发行核准部门、批文及其主要内容等;

(三)本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上市地点;

(二)上市时间;

(三)股票简称;

(四)股票代码;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应以表格形式列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各股东名称、所持股份数量和占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以及可上市交易日期;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第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公司基本情况,包括中英文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电话、传真、电子邮箱、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任职起止日期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的股票、债券情况等。

第十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为个人,应披露身份证号码以及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投资情况;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法人,应披露营业执照号及最近一个年度报告期的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第十九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上市前的股东人数,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第二十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股票上市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发行数量;

(二)发行价格;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六)募集资金净额;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 在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披露期间刊登上市公告书的发行人,其上市公告书中当期定期报告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应按以下要求披露:

(1)若招股意向书中已披露当期定期报告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则上市公告书中不需再次披露;

(2)若招股意向书中未披露年度报告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则应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上市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年度报告;

(3)若招股意向书中未披露年度报告以外的当期定期报告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发行人可以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上市后不再披露当期定期报告;或者在上市公告书中不披露,上市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当期定期报告。对于招股意向书中引用的财务数据最近一期截止日超过6个月的公司,其上市公告书中应至少披露前一期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第二十二条 在非定期报告披露期间刊登上市公告书的发行人,如未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应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的,应在提交上市申请文件时提供以下文件并与上市公告书同时披露:经现任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报告期及上年度期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报告期与上年同期的比较式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报告期的现金流量表。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应以表格形式披露定期报告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具体格式见附件),并简要说明报告期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影响经营业绩的主要因素。对于变动幅度在30%以上的项目,应说明变动的主要原因。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已发生的可能对发行人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

(二)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

(三)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的重大变化;

(四)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包括发行人资金是否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等;

(五)重大投资;

(六)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发行人住所的变更;

(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

(九)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大变化;

(十二)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保荐机构的有关情况,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联系人等。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项目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

期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元)




流动负债(元)




总资产(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项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元)




利润总额(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




基本每股收益




净资产收益率(全面摊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

(全面摊薄)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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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土文物展览》协定

中国政府 瑞典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土文物展览》协定


(签订日期1973年11月9日 生效日期1973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以下简称瑞典政府)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土文物展览》去斯德哥尔摩展出,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了发展两国之间的良好关系和文化交流,中国政府应瑞典政府的邀请,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土文物展览》于一九七四年五月十二日至七月十六日在斯德哥尔摩瑞典国家东方博物馆展出。

  第二条 中国方面负责展览的机构是:中国出土文物展览工作委员会。瑞典方面负责展览的机构是:瑞典国家东方博物馆董事会。有关展出的具体安排,由双方上述机构另行商订。

  第三条 展品目录为本协定附件甲。展品单项估价为本协定附件乙。该两附件非经双方负责展览机构的同意,不得修改。

  第四条 瑞典政府负责本协定附件甲所列展品的安全。在展品进入瑞典境内后,瑞方将采取周密措施,保证展品的安全和展出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中国政府的代表将在维也纳把展品点交给瑞典政府的代表,点交手续由双方展览机构另行商订。

  第六条 展品从维也纳运往斯德哥尔摩途中和在瑞期间如有丢失或损坏,瑞典政府将按本协定附件乙所列展品的估价,向中国政府赔偿。
  如因飞机坠毁、战争或相当于战争的军事行动、强烈地震等不可抗拒的灾难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则按本协定附件乙所列展品估价赔偿百分之五十。

  第七条 瑞典政府负担展品从维也纳到斯德哥尔摩的运输费。运输工具由瑞方解决。

  第八条 有关此项展览可能产生的问题和争端,将由两国政府协商解决。

  第九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法律规定的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一切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三年十一月九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经双方相互通知已履行各自法律程序后,本协定于一九七三年十二月十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瑞典王国
      政 府 代 表            政府代表
       余   湛             比扬贝格
       (签字)             (签字)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符合备案条件的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本通知,认真做好企业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工作。

本通知同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红盾信息网“司局频道”中“市场规范管理司”之“汽车备案”专栏中公布。

附件:1.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2.品牌汽车总经销企业名单







              工商总局

2013年5月22日









附件1



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一、阿斯顿马丁拉共达(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阿斯顿马丁品牌汽车销售



福建省:

1. 厦门挺虎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

2. 西安庞大新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二、安徽江淮安驰汽车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江淮品牌汽车销售



安徽省:

1. 安徽和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福建省:

2. 泉州市庆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 厦门迅闽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省:

4. 恩施市大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

5. 四川润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省:

6. 宣威市浩月工贸有限公司



三、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开瑞品牌汽车销售



内蒙古自治区:

1. 鄂尔多斯市顺凯汽贸有限公司

湖南省:

2. 郴州市南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甘肃省:

3. 兰州盛天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四、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威麟品牌汽车销售



海南省:

1. 海南海驰路致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四川省:

2. 成都翔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五、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奇瑞品牌汽车销售



河北省:

1. 保定市坤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 正定县广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 卢龙县盛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4. 昌黎鸿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省:

5. 嵊州市宝时车业有限公司

山东省:

6. 山东天源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

7. 淄博鸿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舍分公司

8. 淄博宝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9. 淄博明珠物资有限公司张店分公司

10. 淄博明珠物资有限公司沂源分公司

湖北省:

11. 十堰英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湖南省:

12. 宁乡金塔恒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市:

13. 重庆市永川区正大汽车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

14. 重庆市佳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5. 彭水县广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6. 重庆久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7. 酉阳县宝瑞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8. 重庆联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9. 璧山县江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云南省:

20. 临沧市华龙实业有限公司



六、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北京品牌汽车销售



河北省:

1. 邯郸市润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 北京市农业机械公司任丘分公司

江苏省:

3. 江苏朗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福建省:

4. 福州庆祥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

5. 临沂九州顺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 荣成市宾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7. 荣成市宾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崖头分公司

8. 威海弘鑫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河南省:

9. 开封和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省:

10. 十堰腾泽欧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南省:

11. 衡阳市昆仑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省:

12. 红河鑫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甘肃省:

13. 甘肃祥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七、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北京现代品牌汽车销售



江苏省:

1. 泰兴市宝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省:

2. 奉化鑫远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 德清嘉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 杭州昌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省:

5. 济南海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省:

6. 新乡东安远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省:

7. 广州华现汽车有限公司

贵州省:

8. 贵州瀚羿睿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八、北京恒通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华泰品牌汽车销售



北京市:

1. 北京华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天津市:

2. 华泰汽车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

3. 哈尔滨德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省:

4. 徐州中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湖北省:

5. 当阳市天一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省:

6. 常德市顺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7. 岳阳紫气东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九、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北京汽车制造厂品牌汽车销售



山东省:

1. 青岛北汽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 东营市龙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 荣成市福泰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四川省:

4. 资中县恨天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5. 南充兴和汽贸有限公司



十、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福田品牌汽车销售



天津市

1. 天津帝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山西省:

2. 太原市久诚商贸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3. 包头市乐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4. 巴彦淖尔市誉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辽宁省:

5. 营口中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吉林省:

6. 延边鑫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7. 梅河口市鑫利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省:

8. 徐州庆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9. 南京德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0. 淮北市骥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省:

11. 宁波江北鹏驰汽车有限公司

安徽省:

12. 宣城市福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省:

13. 莱芜市鑫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4. 泰安市润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5. 青岛凯歆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省:

16. 荆州市宏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省:

17. 广州市驹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18. 平果广发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19. 贵港市宇鸿汽车贸易销售有限公司

20. 桂林灵川县浩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海南省:

21. 三亚九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市:

22. 重庆灵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3. 重庆丰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4. 重庆美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5. 丰都县鸿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6. 重庆市博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7. 重庆久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8. 重庆市酉阳县林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9. 重庆市江鸟商贸有限公司

30. 重庆市万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1. 大足县龙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2. 重庆俸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四川省:

33. 广元市中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云南省:

34. 文山市鑫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5. 大理信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新疆自治区:

36. 博乐市致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37. 奇台县广源汽车修理厂

38. 额敏瑞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9. 喀什鸿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十一、保定长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长城品牌汽车销售



天津市:

1. 天津市北轻汽商贸有限公司北辰分公司

河北省:

2. 蠡县同洲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 唐山力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山西省:

4. 临汾市致远翔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5. 锡林郭勒盟顺平汽贸有限公司

安徽省:

6. 芜湖市绿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十二、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比亚迪品牌汽车销售



安徽省:

1. 宿州市迪顺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

山东省:

2. 泰安凌云汽车发展有限公司

3. 莱州太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南省:

4. 长沙市金旋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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