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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丹东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4:08:17  浏览:87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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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丹东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丹东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丹政发〔2008〕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业经2008年4月10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丹东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实现丹东经济超常规、跨越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资人是指为资金或项目引进做出实质性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凡是从丹东域外引入各类资金(包括固定资产、捐赠等)支持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建设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招商引资奖励备案确认工作由市招商局负责。
第五条 申请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
(二)项目资金来源于丹东域外、国外,可以是本(外)币、实物等。
(三)项目单位须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
(四)投资及资产并购类项目不低于1000万元。其中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不低于500万元;无偿捐赠类项目不低于100万元。
(五)项目在市招商局备案确认。
(六)项目无其他纠纷、争议。
第六条 投资及资产并购类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5‰奖励;一次性投入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单体工业项目,按5‰予以奖励后,再加奖10万元人民币。
对外商投资一次性到位5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5‰基础上再加奖1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引进无偿捐赠资金(以现金形式)的,按引进资金总额的5%奖励,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八条 对外借款以5000万元为起点,3年以上使用期,用于市财政统筹列支的公益性项目,以人民银行同期利率为基准和资金到达指定账户为准,根据融资额度的多少给予一次性奖励(不包括利用政府信用担保借入的资金)。每降低人民银行同期利率1个百分点,再增加降低部分10%的奖励。
(一)5000万元(含本数)—5亿元(不含本数)奖励0.5‰;
(二)5亿元(含本数)—10亿元(不含本数)奖励0.6‰;
(三)10亿元以上奖励0.7‰。
第九条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项目落户税收征缴所辖地的同级财政部门承担。
第十条 对从丹东域外、国外引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并竣工投产的工业项目人员,其配偶和子女愿意到事业单位工作且具备岗位条件的,其中的1人可不受编制限制免试安排到事业单位工作。当事人填写《丹东市招商引资待遇申报审批表》,经丹东市招商引资奖励领导小组审批,1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确定建设前,由项目和资金引荐人与受让方签订协议,并送市招商局备案。
第十二条 引资人在项目建成、运行以及捐赠资金到位后,提交有关资料,到市招商局申报奖励。
第十三条 招商引资奖励待项目竣工验收投产后,按招商引资奖励备案考核认定程序予以兑现。分期实施的项目,在每期工程竣工后先按当期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兑现奖励,其余部分待项目全部竣工验收投产后予以兑现。
第十四条 其他奖励事项。
(一)奖励金额上不封顶。
(二)引进外资按固定资产验收全部合格之日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三)奖励资金为税前额,被奖励人要依法按章纳税。
第十五条 对招商引资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奖励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抽逃出资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丹东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1998年9月3日发布的《丹东市引进资金奖励办法》(丹政发[1998]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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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中央宣传部 中央统战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统战部 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委宣传部、统战部,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统战部,民宗局: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是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要举措。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广泛持久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对于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广泛组织各族群众,发动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努力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又好有快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做出应有贡献。

  (二)总体目标。

  ——推进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根据我国民族问题的实际,制定了以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为基本内容的一整套民族政策,为解决我国的民族问题,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推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了保证。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要全面贯彻落实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要使各族干部群众深刻认识贯彻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重要性,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切实把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落实到民族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真正转化为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巨大力量。

  ——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富裕,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加强民族团结的必然要求。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要始终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放在突出的位置。要继续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支持民族地区从本地实际出发,进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充分利用优势条件,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走出一条具有本地特点的加快发展的路子。要大力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科技、教育、卫生和文化事业,不断提高各族群众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要把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各族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更好地惠及各族群众。

  ——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关系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大局。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要始终把加强民族团结作为重要任务常抓不懈。要着眼于巩固各族人民的大团结,着眼于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着眼于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进一步加强民族关系协调工作,引导各族群众不断增强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增强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观念;增强法制意识、公民意识,坚定自觉地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由于种种原因,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依然存在。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要及时、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问题。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要高举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的旗帜。要严格区分和正确把握不同性质的矛盾,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能把与民族关系无关的问题归入民族问题。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凡属违法犯罪的,不论涉及哪个民族,都要坚决依法处理。对人民内部矛盾,要采取教育、疏导、化解的办法来解决;对极少数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犯罪分子,则要坚决依法打击。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引导各族群众学会运用法律来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做知法守法的公民。

  二、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具体要求

  (一)围绕中心。

  民族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事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要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与本地区、本部门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开展创建活动,为中心工作创造一个团结稳定的环境,推动中心工作顺利进行。同时,通过抓好各项中心工作,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提供强大的动力,推动创建活动有效开展。

  (二)因地制宜。

  我国民族众多,地区差异很大,部门、单位间情况不一。因此,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对不同地区和部门,既要有统一规范,也要有不同要求,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着力探索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创造性地开展创建活动,同时学习借鉴其他地区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定期总结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经验,为创建活动的开展源源不断地注入活力。

  (三)夯实基础。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要面向基层,面向群众。要在整体推进的同时,把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寺庙等作为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主阵地、主渠道,通过创建活动,在全社会形成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尊重和体现各族群众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组织和动员广大群众投身到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之中,通过创建活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四)讲求实效。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既要重视内容,始终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又要讲究形式,不断增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要提高创建活动的针对性,把创建的内容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与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与公民道德建设结合起来,与民族团结宣传教育结合起来,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更加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推动创建活动扎扎实实地开展,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形式

  (一)广泛开展争优创先活动。

  争创和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是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重要载体。各地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市(县)、模范乡(镇)、模范村(社区)、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等活动,培养一大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模范,充分发挥他们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

  (二)表彰民族团结进步的先进典型。

  要制定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评选标准,规范评选工作的要求和程序,明确表彰大会时间,推动表彰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要结合实际,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还要组织好其他形式的表彰。受到表彰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除了授予荣誉称号,还要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和待遇。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先进典型的模范事迹,让模范事迹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

  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对于加强各民族大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宣传教育要坚持多层次,既要教育群众,更要教育干部;既要教育少数民族干部,更要教育汉族干部;既要教育一般干部,更要教育领导干部。切实打牢民族团结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要高度重视在学校、在广大青少年中进行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切实把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全过程。要把旗帜鲜明的立场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结合起来,把一般性内容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结合起来,把阶段性的宣传教育和经常性的宣传教育结合起来,切实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专题活动。

  各种形式的民族团结进步专题活动是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有效形式。各地要继续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活动,集中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努力营造民族团结的良好氛围。各级民族自治地方要进一步开展逢十周年庆典活动,大力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反映民族地区发展成就。各机关、企业、社区、村镇、学校要通过举办成就展、知识竞赛、文艺表演、演讲征文等,展示各族人民的幸福生活,宣传未来的美好前景。要组织民族团结先进事迹报告团赴各地巡回报告,组织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研讨、演讲等,深入开展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丰富多彩,有声有色。

  (五)利用少数民族传统节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各民族独具特色的传统节日,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着各民族的思想和情感。要充分利用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采取多种有效的形式,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促进各民族的交流、理解和团结。同时,通过在节日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弘扬各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增强中华文化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华文化的内涵,提高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感和向心力。

  (六)充分发挥教育基地的作用。

  有关部门命名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形象、生动地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推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崇高精神和先进事迹,是进行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宝贵资源和重要场所。要充分利用这些教育基地,通过组织各族群众参观学习,举办专题报告、讲座等方式,开展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要加强对教育基地的建设,不断充实和扩大教育基地的内容,使教育基地切实发挥在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民族团结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建立健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工作机制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要实现科学化、规范化、长期化,必须建立健全推动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组织领导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重要性,把这项活动摆在重要位置,制定阶段性计划和长远规划,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有效开展。要实行目标责任制,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积累的经验和做法。

  全国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由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共同负责,国家民委负责创建活动的日常工作。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由宣传、统战、民族工作部门共同负责,具体工作由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各相关部门也应根据实际情况,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具体工作。

  (二)协调配合机制。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需要各方面、各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宣传、统战和民族工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推动创建活动有效开展。各相关部门也要结合自己的职能,从实际出发,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在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要建立健全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广泛吸收各方面参加的创建工作网络,积极组织各族群众开展创建活动。

  (三)监督检查机制。

  要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开展情况列入各地区、各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制定监督检查规划,采取专题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着力解决创建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和存在的薄弱环节,推动创建活动的健康发展。要把有利于民族团结进步、有利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有利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有利于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作为衡量民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作为衡量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成效的重要标准。

  (四)条件保障机制。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工作,需要一定的工作条件。要重视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经费投入,并列入预算,努力提供相关的工作条件,以确保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

                         中央宣传部 中央统战部 国家民委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办渔【2010】5号


  为规范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工作,提高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分析的时效性和准确性,我部制定了《农业部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渔业局。
 

  联 系 人:朱亚平

  联系电话:010-59192925,010-59192995(传真)

  电子信箱:fishmarket@agri.gov.cn



  附件:农业部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部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部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定点单位(简称定点单位)信息采集工作,确保采集体系运行质量和效率,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更好地为行业主管部门、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信息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渔业局负责管理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定点单位信息采集工作,为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保障。委托中国水产学会成立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中心(简称信息采集中心),具体负责统计、分析、组织、协调及其它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下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工作,组建并管理本地区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体系,指定专人负责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和分析工作,并为此项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条 定点单位的申报、认定工作坚持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申请作为定点单位的水产品批发市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在全国或地区具有一定代表性(交易量、交易额位居全国或地区前列,或某一品种交易量、交易额位居全国或地区前列),市场配备基本的信息采集软、硬件设施,并安排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信息的采集和上报等工作。

  第五条 申报定点单位的市场向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场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向农业部渔业局推荐,农业部渔业局委托信息采集中心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确定信息采集定点单位。农业部渔业局向确定的定点单位统一颁发匾牌(有效期为五年),并予公布。

  第六条 定点单位应选择具备一定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专业知识和相应计算机操作能力的人员作为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信息员(简称信息员),报农业部渔业局审定。农业部渔业局向确定的信息员统一颁发聘书(有效期五年),并予公布。

  第七条 定点单位要为信息员提供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并确保信息员相对稳定。如需更换信息员,应提前通报信息采集中心,并妥善做好工作交接,确保信息采集工作的正常运转。信息员应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增强市场信息敏感性,提高信息分析研判能力。

  第八条 信息采集中心应成立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分析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名单由信息采集中心提出,并报农业部渔业局审定。农业部渔业局向确定的专家组成员颁发聘书(有效期五年)。信息分析专家应每月至少向信息采集中心报送一篇本地区水产品批发市场运行情况分析文章,并按要求参加信息采集中心组织的市场运行情况阶段形势分析讨论、培训等活动。

  第九条 信息报送实行日报和月报制度。信息员应在每日18:00前向信息采集中心报送本市场当天所有采集品种的交易价格及成交量居前10位品种的成交情况(不足10个品种的按实际交易品种数量报送)。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市场总成交额、总成交量及市场运行情况分析月报。

  第十条 信息采集中心负责对定点单位和信息员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其信息报送质量,发现异常数据,应及时通过电话沟通或现场调查等方式了解情况、更正信息。同时,对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包括确定采集品种,建立价格指数体系及调试采集系统软件等。

  第十一条 信息采集中心负责信息的汇总、统计和分析工作,按要求报农业部渔业局审核后统一对外发布。定点单位可将已发布的全国水产品批发市场行情通报给本市场的批发交易商。

  第十二条 农业部渔业局委托信息采集中心负责对各定点单位和信息员进行年度考核。具体考核评分标准如下:

  (一)价格信息满分100分。无故迟报和漏报的,每迟报1次扣0.5分,每缺报1次扣1分。

  (二)品种成交信息满分100分。无故迟报和漏报的,每迟报1次扣0.5分,每缺报1次扣1分。

  (三)市场成交信息满分60分。无故迟报和漏报的,每迟报1次扣2.5分,每缺报1次扣5分。

  (四)市场动态满分60分。无故迟报和漏报的,每迟报1次扣2.5分,每缺报1次扣5分。

  (五)发现报送信息明显不实的情况,每次扣5分。

  (六)需要应急报送时,每报送1次加2分。

  (七)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及时报送信息时,应事先通知信息采集中心,由信息采集中心酌情处理。

  (八)为鼓励各单位使用计算机联网,对联网设施、设备齐全,且经常使用计算机联网传送信息的单位,每年一次性加10分。

  第十三条 考核得分超过260分的单位和信息员可被评为优秀定点单位和优秀信息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农业部渔业局将取消其定点单位和信息员资格,收回其匾牌和信息员聘书,并予公布。

  (一)无故连续一个月不报送信息;

  (二)有意弄虚作假,经劝说无效;

  (三)两年内无故缺报日报累计超过50次,或缺报月报累计超过4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