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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6:44:45  浏览:98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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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2008〕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为切实推进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2008〕1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对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范围内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管理。
  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按照本细则执行。
  萧山区、余杭区范围内的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廉租住房的日常租赁管理工作(以下简称经租管理工作)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以下简称经租管理专门机构)负责实施。
  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或《杭州市低收入家庭证明》(以下简称《低收入证明》)中载明的家庭成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房产,应纳入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四、申请家庭现有(已有)房产建筑面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一)家庭成员私有房产(含已转让、赠与的房产等)的面积按照产权证中载明的建筑面积核定。
  (二)家庭成员承租公房(含已转让、转租的房产等)的面积按照租赁证中载明的使用面积根据固定系数(砖混结构成套公房换算系数为1.43,砖混结构非成套公房换算系数为1.2,砖木结构公房换算系数为1.1)换算成建筑面积后核定。
申请家庭也可委托测绘机构测量建筑面积,并承担测绘费用。
  (三)家庭成员的私有房产(含已转让、赠与的房产等)属于按份共有的,按照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上载明的份额核定;属于共同共有的,按照全部建筑面积核定。
  (四)夫妻离异的,双方享受的房改房(含已转让、赠与、转租的房产等)面积均按照全部建筑面积核定;享受的公房面积由持有租赁证的一方按照全部建筑面积核定;其他房产(含已转让、赠与的房产等)属于共同共有的,双方均按照全部建筑面积核定,属于按份共有的,按照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上载明的份额核定。
  (五)家庭成员在农村有批地建房份额的,其批地建房的份额面积参照房改政策核定。
  五、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的申请家庭,其收入情况按照《救助证》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审核;其他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参照《救助证》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审核。
  六、廉租住房申请办理程序:
  (一)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发布《受理公告》,明确申请条件等内容。
  (二)申请家庭填写《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向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的申请家庭,直接向所在区建设(房管)局提出申请。
  (三)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根据要求核查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
  (四)社区居委会将申请家庭信息录入《杭州市区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准入情况公示表》,报所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后盖章,并在社区范围内进行公示。每月11日(节假日顺延)为公示起始日,公示期为7天。
  (五)社区居委会负责在公示期内接受群众举报,填写《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举报核查登记表》,并通知被举报家庭提供相关证明。
  (六)社区居委会在公示结束后填写《杭州市区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公示结果汇总表》,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收入情况核查意见及盖章。对符合条件申请家庭的所有表格和相关证明材料,由社区居委会在每月20日前报所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退回其申请材料。
  (七)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根据要求审核申请家庭收入情况,对公示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家庭,以及公示有异议但经核实举报情况不属实的申请家庭,在《申请表》上予以盖章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经核实举报情况属实的申请家庭,在《申请表》上注明核实情况及盖章,并退回其申请材料。
  (八)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每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所有表格和相关证明材料汇总送所在区民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退回其申请材料。
  (九)区民政局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在《低收入证明》上签署审核意见及盖章,并在收到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申请家庭的所有表格和相关材料送所在区建设(房管)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将其申请材料退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退回申请家庭。
  (十)区建设(房管)局对直接受理及区民政局报送的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并在《住房困难证明》上签署审核意见及盖章,在收到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申请家庭的所有表格和相关材料汇总送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直接受理的申请家庭,将其申请材料直接退回;对不符合条件的区民政局报送的申请家庭,将其申请材料退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退回申请家庭。
  (十一)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有关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对被举报的申请家庭,由区建设(房管)局、区民政局核实举报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将其申请材料逐级退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退回申请家庭。
  (十二)对经公示无异议和有异议但经核查不属实的申请家庭,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发相应类型的《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携带相关证明原件,按时到所在区建设(房管)局领取《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
  领取《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租金核减)的申请家庭,凭该证件到所承租公房的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领取《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货币补贴)的申请家庭,凭该证件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签订货币补贴合同并办理领取货币补贴手续;领取《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凭该证件进入轮候,并根据房源情况参加集中配租或日常配租。
  七、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照建筑面积每套不低于36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的标准控制。具体由市政府根据我市平均住房水平、财政资金能力以及家庭人口等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八、实行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36平方米(含)至50平方米(含)。
  具体租金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九、实物配租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实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经租管理机构根据《保障资格证》,对持有《救助证》、《低收入证明》的申请家庭按照减免后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实物配租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部分,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实物配租的配租期限按照申请家庭《保障资格证》的有效期确定,《保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1年。
  十、对符合实物配租条件,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予以优先配租,并优先选择具体房源:
  (一)家庭成员中有一人已年满70周岁;
  (二)家庭成员中有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至二级下肢残疾的残疾人;
  (三)家庭成员中有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至二级智力或精神残疾的残疾人;
  (四)家庭成员中有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至二级视力残疾的残疾人。
  十一、实物配租的轮候和选房程序如下:
  (一)集中配租时,申请家庭通过公开摇号产生选房序号,并按序号依次选房。
  (二)日常配租时,申请家庭按照《保障资格证》上的顺序号,从廉租住房房源库中随机产生的若干房源中选房。
  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其轮候和选房程序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轮候和选房情况发放实物配租通知单。申请家庭应在领取实物配租通知单后按照规定时间与经租管理专门机构签订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合同,领取《杭州市区廉租住房房屋租赁证》。
  十二、实物配租合同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配租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配租的情形及退出机制等内容;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约定。
  十三、申请家庭放弃实物配租或不接受配租房源的,实行货币补贴。
  十四、申请家庭为单人户且为未成年人或无生活自理能力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其法定监护人无法实际履行监护义务的,在实行实物配租后,其指定监护人可共同居住;其法定监护人具备实际履行监护义务条件的,实行货币补贴;
  (二)申请人无生活自理能力的,在实行实物配租后,其监护人可共同居住。
  十五、申请家庭向经租管理专门机构有偿转让其现有住房的所有权或承租的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使用权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家庭应当向经租管理专门机构提出转让申请,经租管理专门机构对房屋权属状况、房屋现状等进行核查、验收,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二)申请家庭与经租管理专门机构签订转让合同,明确转让价格、腾退期限、过户手续办理、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
  (三)申请家庭的现有住房所有权或承租的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使用权的转让价格,由经租管理专门机构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申请家庭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可重新委托评估,重新委托评估的费用由申请家庭承担。双方对评估价格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两次评估的平均值确定转让价格。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四)转让款由经租管理专门机构予以专户存储,用于抵扣申请家庭应当缴纳的廉租住房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同时,按照不低于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并直接计入该存储专户。
  (五)申请家庭因购房需要提取该转让款的,应当向经租管理专门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领取。但提取后的专户存储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家庭承租廉租住房十年的租金总额。
  (六)申请家庭退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时,根据合同约定对转让款进行统一结算,但已转让的现住房所有权或承租的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使用权不再予以退还。
  (七)受让申请家庭现住房所有权或承租的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使用权所需的资金,在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
  十六、申请家庭不能转让现住房所有权或承租的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使用权的,不参加实物配租,实行货币补贴。申请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在补贴面积标准中扣除。
  申请家庭因其他特殊困难,无法按规定向经租管理专门机构有偿转让其现住房所有权或承租的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使用权的,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后,现住房不纳入房产面积核定范围,并可按规定实行实物配租。
  十七、实行货币补贴的申请家庭,补贴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补贴总面积不低于建筑面积36平方米。申请家庭现有(已有)房产建筑面积在补贴面积标准中扣除。
  十八、货币补贴金额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物价、财政等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申请家庭的《保障资格证》,对持有《救助证》的申请家庭按补贴金额标准全额发放货币补贴;对持有《低收入证明》的申请家庭按补贴金额标准的60%发放货币补贴。
  十九、申请家庭应在领取《保障资格证》后按照规定时间签订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合同,并自行租赁住房。申请家庭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二十、房屋出租人凭申请家庭的《保障资格证》、房屋租赁备案证、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出租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办理货币补贴款审批和领取手续。货币补贴款按月计算,最多每半年发放一次。实际支付的房租低于货币补贴标准的,按实发放货币补贴。
  申请家庭因现有(已有)房产建筑面积已经达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上限(50平方米)的80%(含)以上而不能参加实物配租的,可持《保障资格证》、现住房有效证明直接申请领取相应的货币补贴款。
  二十一、申请家庭原有房产已转让、赠与或转租,且建筑面积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实行货币补贴。申请家庭原有房产建筑面积在补贴面积标准中扣除。
  二十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但现住房总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上限(50平方米)的80%(含)的,不实行实物配租,按照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货币补贴。申请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在补贴面积标准中扣除。
  二十三、持有《保障资格证》并承租公房的家庭,凭《救助证》或《低收入证明》向公房产权单位申请办理公房租金减免为廉租住房租金的手续。
  公房产权单位应将公房租金减免办理情况定期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二十四、申请家庭在家庭相关情况发生变化后,应当及时向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申报,经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并提交区民政局和区建设(房管)局核实后,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
  申请家庭应当在《保障资格证》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申报收入、房产等情况,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根据廉租住房准入条件进行审核并办理年审验证手续。
  二十五、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定期对配租家庭的经济收入、房产等情况进行审核。对因申请家庭成员经济收入、房产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其配租期满后作出取消配租资格并收回廉租住房、停止发放租金补贴、停止公房租金减免等决定。
  对符合廉租住房准入条件,但相关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家庭,按照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其具体保障方式及标准。
  二十六、本实施细则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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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官制度的缺陷及改革设想
蓝敏强

论文提要:
最高人民法院肖扬提出了“中立、平等、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围绕建立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法官制度,法院系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本文首先分析了目前法官制度改革取得的成就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文章认为改革现行法官制度存在三大制约因素:1)社会对建立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法官制度缺乏认同;2)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3)现行法官队伍内部存在抵触因素。文章提出了改革我国法官制度的几点设想:1)理顺党对法院的领导关系;2)以法律形式明确法官独立原则;3)改革法官任命制度;4)严格法官任职资格;5)取消法官等级;6)减少机构设置,使审判骨干回到审判岗位上来。(全文共7182字)

正文:
公正是人类社会永恒追求的价值目标,法治是人类社会公正的最佳方式,而法院独立的地位,高度的司法权威,是法治必不可少的内容,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一种普遍的价值观念。司法公正要从抽象的社会理念,变为客观的社会现实,需要公正的司法制度,更需要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在推进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进程中,人民法院要成为社会正义的权威,依法治国的支柱,必须改革现行法官制度,构建新型科学的法官制度。因此,建立一套科学的法官制度,对法官的权利、义务、地位和作用正确定位,对法官实施有效的管理,提高法官素质,是当前司法改革中一项重要任务。法官制度是审判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其改革的步伐,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审判制度的改革乃至司法制度改革的成败。
一、法官制度改革的成绩
目前,我国法官制度改革已呈现出积极、稳妥、扎实有效的发展势头,并取得了一些初步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官制度实现了法律化,为法官制度奠定了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1]。1995年,法官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对法官从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向依法管理的科学方向发展。它为法官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也为法官制度设定了基本框架。法官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了法官的权利义务,系统明确了法官的职责、任务,确立了法官的法律地位。2、法官资格的考试制度,杜绝了选任法官工作的随意性。法官法实施以后,法官任职资格统一考试已进入了正常化、制度化,特别是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后,法官资格考试更趋严格,有利于国家培养高素质的法律理论合格的法官。这可以说是我国法官制度改革最为主要的成果。3、建立了法官培训体系。为落实法官关于法官培训的规定。最高法院建立了国家法官学院,各地高级法院设立了法官培训中心。初步形成了各级培训体系。4、各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考试,选拔了一批业务素质较高的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为探索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还审判权于法官进行了尝试。
二、现行法官制度存在的问题
尽管近年的改革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由于历史的原因,现行的法官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法官制度长期以来套用行政管理模式,使得法官整体素质不 高。我国现行的法官制度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开始建立,建国后基本套用苏联模式,在十年内乱时期又遭到严重破坏。文革之后,法院得到恢复,恢复之初,人员奇缺,除了一部分老法官归队外,更多的是从各个机关、厂矿充实进来。恢复之初人们对法治的认识不足,充实到法官队伍的人员没有严格筛选,这就决定了现有法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基础较差。在法官法实施前,法院在八十年代进行了大规模充实。由于没有严格的选拔制度,许多专业能力及素质不高的人员进入法院,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一直得不到提高。由于形势的发展,为了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最高法院在上世纪八十年代设立了法律业大,有的分校在后期还与大学联办了自考考试,为法院确实培养了一批人才,法官整体素质得到了提高。但由于师资、学习的时间等因素限制,业大、函授等毕业的学员其文凭与水平存在明显的差异,这是不争的事实。
2、法官选任资格要求不严。法官法颁布以后,对法官的任职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在学历要求上主要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两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一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实施前的审判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规定的条件[2]。也就是说, 这些规定对法院原有工作人员不具溯及力。只是对实施后任命的法官有效。即便如此,也仍然得不到严格的执行,由于人事权在地方,地方党政部门从政治的角度出发,在安排军队转业干部或政府换届时,往往硬性将领导干部安排到法院,有的直接安排进领导班子或审委会。由于上述诸因素的存在,无法改变已有法官素质不高的状况。法官法实施后按条件任命的法官其学历要求只要法律大专以上(法官法未修改前),工作经历及其他方面要求不高,要胜任专业性极强的审判工作,离专业化要求还有差距。
3、审判职能行政化,法官地位不独立。由于法院未能改变行政化管理的模式,法官难以真正独立行使审判权。众所周知,在法院工作的人员,无论是政工、后勤、甚至法警都有审判员。审判职称并不是根据审判职业之需,而是作为一种政治待遇分配给了法院各个岗位的人员。在法官法实施前,甚至法院工勤人员编制的司机也因其“资格老”被任命为审判员,形成了“法院人人皆法官”的现状。其次,法官从事的并不都是审判职责以内的事务,例如还要参与地方综治、挂点扶贫等。再次,法院的审判工作岗位与非审判工作岗位,按现行的体制可以随意调整,今天是审判庭的法官,明天可能是后勤处干部,这与行政管理的一套方法无差别。这样,法官感觉不到其职业的神圣与严肃,无法增强自豪感。
对法官管理的行政化还体现在对法官独立办案的干预上,法官之上有若干级别的领导干预或制约着,如审委会、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有的法院还出台内部规定,判决书一律要院长、庭长签发,判处三年以上徒刑的案件要经过审委会讨论等等。这些管理方法与行政管理如出一辙。正因如此,法官们必须顺着领导的意图或思路办案,否则判决书签不下来,左右了办案法官,实际上剥夺了法官独立的审判权。
4、法官的待遇和正常晋升得不到保障。日前,地方各级法院由地方领导,法院的经费由地方财政支出,受地方控制。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正常办案经费,甚至工资难以得到保障。法官的职务迁升,特别是院领导职务的迁升去留,受当地党政机关的掣肘,无法避免审判案件时来自外界的干扰,滋生地方保护主义。
三、改革现有法官制度,建立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法官制度面临的现实困难。
从近几年法官制度改革情况看,建立符合现代社会的法官制度,还存在以下困难:
1、现实社会对建立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法官制度没有认同感。依法治国的口号是近几年才提出来的,人们的法律意识仍然十分淡薄。几千年的封建意识和长期的人治环境阻挠着法制的建立,大众的长官意识根深蒂固。有关行政部门对法官职业、法官制度的理解、认同的态度不一。我国实行法官由地方任命,法院的人、财、物均由地方管理,现实法官制度总是考虑与地方相关的人事制度平衡(例如在法官等级上就是与行政级别挂钩),改革难以实现突破性进展。
2、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对建立现代法官制度的制约。建立现代法官制度需要一定的经济条件作后盾。如选拔高素质的法官,除了给予较高的荣誉外,还应给予优厚的物质待遇,才能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享有物质财富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社会对个体价值的评价。法官的待遇不高,也是近年来,律师队伍中有大量的优秀法官流入,而法官队伍中却很难吸引优秀律师加入的原因所在。同时,要保障和不断提高法官队伍素质,需要不断地进行培训和再教育,均需经济投入。各地方经济水平差异大,发达地区只占少数的现状,制约了现代法官制度改革的进程。
3、人民法院及法官队伍的现状,制约了现代法官制度的改革进程。目前,在法院内部,无论是在审判庭任职人员,还是后勤、政工、人事等部门的人员,都与审判专业人员一样拥有法官等级和审判职称,而且,这部分人员占法院人员的几乎一半,成为不办案的法官。如果按专业化、精英化的建设方向改革,这部分后勤人员的待遇必然与法官有差别。这部分人因为利益的损失,必然存在抵触心理。另一方面,我国现有法官中,大部分未达到本科水平,严格按法官法进行选拔,现有法官许多会失去法官资格,这部分人也会对改革持低触情绪。目前,法院人员进入是按照公务员选拔方式进行,法院高素质的人才储备不足。每年的司法考试中,法院干警上线的绝对人数偏低就说明了这一事实,要补充法官存在困难。这些因素都是法官制度改革的阻力。
四、法官制度改革的目标
推进法官制度改革,必须明确改革应达到的目标。十五大指出:推进司法改革,要“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先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十六大提出了司法改革的任务:“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任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3]《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也提出:“通过改革逐步建立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机制”。可见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是公正司法,法官制度改革的目标,当然是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
五、对我国法官制度改革的设想。
改革法官制度,建立业务精通的法官队伍,必然要求法官职业化、专家型精英化,这样的改革应避免每一项改革针对特定的问题小打小闹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改革,对法官制度应有一个整体的构想和设计。我国法官制度体现在法院组织法和具体的法官法中。法官法的颁布初步确立了我国法官制度,将法官与行政人员相互别开来。然而,法官法并没有完全摆脱行政模式提影响,因此,完善法官制度,必然涉及到修改相关的法律制度。
1、理顺体制,重构党对法院领导模式。
改革法官制度,必须理顺体制,其中,关键要理顺与党委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是不可动摇的原则。我们进行各项制度的改革,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也是法官制度改革的方向问题。法院独立、法官独立并不是不要党的领导,我们强调法官要政治坚定,就是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当然党的领导不等于地方各级党委直接干预同级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直接控制同级法院的人财物。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结合审判工作特点,改变目前地方党委领导的模式,由党中央在最高法院设立专门机构,在系统内进行垂直领导更为科学。这样可以保证体现党和人民利益的法律在全国有效统一的实施,维护中央权威和法律权威。实行垂直领导减少了地方党政机关、领导个人对法院的直接干预,在配备法院领导,法官队伍人员的进出等问题上,有利于法院严格按法官法规定进行,促进法官队伍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廉洁公正的法官队伍。同时还可以有效消除地方保护主义,树立法律权威。
2、明确法官独立原则
按照西方法学界的观点,司法权不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则不会有自由和法治的存在。因此,法治的重要标志就是独立的司法。纵观法治国家,其重要的标志就是有独立的司法,司法制度的独立包括法院审判独立和法官个人独立两个方面。因而我们在改革和完善法官制度时,法官独立是一个无法回避,必须明确的问题。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多数人对法院独立表示认可。但对此规定仅理解为法院审判独立,否认法官独立,是理解上的偏差。从审判工作的规律看,没有法官个人的独立,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正,也影响了审判效率。近几年进行的审判改革,强调还权于合议庭、还权于独任审判员,大大增加了法官责任感,提高了办案效率,使人们对法官独立也有了初步的认识,得到了普遍认可,但还未从法律上予以明确。因而在完善法律制度时,在法院组织法及法官法中应明确规定法官独立原则,取消只判不审的审判委员会。这种规定也是同WTO有的关规定及联合国批准的《关于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规定相符合的。[4]
3、改革法官任命制度
我国现行的法官任命制度,除院长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之外,副院长、庭长、审判会委员、审判员(法官)均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世界各国的法官任命制度各不相同,但宗观法制完善国家的法官任命规定,其规格都是较高的。改革我国法官任命制度不需照搬国外规定,但可资借鉴。为了突出法官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增强法官的荣誉感、责任感,避免地方干扰,确保法官个人独立和法院审判独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应由全国人大选举,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法官及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名,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法官由各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最高人民法院任命。法官任命制度,应在宪法及法院组织法中予以明确。
4、严格法官选任及任职条件
审判活动主要是通过法官的审判工作进行的,法官不仅在于公正裁判案件,还要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因此,选任法官要高标准、严要求。西方法治国家及日本的法官任职资格都规定了很高标准,极严的程序。例如日本的法官,除要求法律专业大学毕业,并通过严格的司法考试,之后,再接受司法考试审查委员会的再次考试,才能成为司法研修生,在成为法官前需再学习和培训两年,然后再通过第三次考试,才能成为法官。德国法官除大学法律专业毕业,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外,还要任见习法官两年,之后通过第二次考试,才成为候补法官。我国现行法官法规定的主要是学历条件,目前增加了通过司法考试作为法官任职的条件。但地方法院(尤其是中级法院及基层法院),受地方行政领导左右,在任命法官,特别是安排院领导中并未严格执行(例如地方领导换届、军队转业干部安排,往往直接任命为院领导、庭领导或审委会委员,以保持其行政领导职务待遇)。再之,没有实际司法工作经验的限制。由于任职资格规定不严,现行法官任命条件还远远不能满足培养高素质法官的要求。因此,完善法官任职资格条件,除规定担任法官必须经过司法考试外,还应规定必须有两年司法工作经验,并需通过法官资格考试等条件。这样,有利于培养高素质法官。
面对我国法官队伍的现状,全部推倒重来似乎不现实。但我们不能以保护现有法官利益为由,而放弃改革。那种以保护一批有经验法官为由,对已任命法官不加区分地认可的态度,实际上是保护落后、拒绝改革。我们认为在过渡时期,已任命的法官达到了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的,可不再参加司法考试,直接参加法官资格考试,通过者可重新任命为法官,未通过的可任命为法官助理或候补法官,允许多次参加法官资格考试。已经通过考试选任为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只要符合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可直接任命为法官,不具备学历条件的应转到其他岗位。一部分工作时间长(25年以上)或年龄偏大(55岁以上)的人员可办理提前退休。在进行内部遴选的同时,提高法官待遇,从外部选拔一批,以弥补员额缺位。外部选拔可以从具有律师资格或已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中选拔。并逐步完善上级法院法官从下级法院法官中选任的制度。
5、取消法官等级,法院只设首席法官。
我国现行的法官法将法官分成四等十二级,仿照了警衔、军衔制度,具有浓厚的行政等级色彩。而且最高法院、高级法院的法官等级高,中级法院、基层法院的法官等级低。在评定法官等级之初按照行政级别套改法官等级,中级法院、基层法院许多法官如不担任行政职务,干到退休也无法到高级法官的等级。给人的印象是高级法官的水平高,是专家型法官,而普通法官中无精英法官。以等级高低来表明素质的高低,而且让人们感觉到低级的法官要受高级法官的领导或影响。从司法活动的规律看,法官只服从法律,因而法官应该是平等的,上下级法院之间审级的不同只是分工不同而己,不能认为是等级的差异,同级法院的法官更是平等的。无论哪级法院法官审判案件作出的判决,其法律效力是同等的,同样彰显法律权威。在完善法官制度时应注意到法官平等这一事实,不应设定等级差异,也不应有高级法官与一般法官之分。每一法院院可设一首席法官,说明他是本院首长,行政上领导全院工作。
6、进一步改革审判管理制度,减少审判庭设置,精减行政领导职数,使大批审判骨干回到审判岗位上来。
经过近年的改革,全国法院已形成了大民事审判格局,将原来设置的经济庭、知识产权庭等统归民事审判序列中来,分为四个民事审判庭,既民事审判一、二、三、四庭,精减了审判庭的设置,使民事审判格局更加规范。我们认为审判庭的设置,应按诉讼法规定的任务划分。因此,审判庭只宜设刑事庭、民事庭和行政庭。这样可以大大精减行政领导的职数,使更多的法官回归到审判岗位上来。不可否认,目前在各级法院审判庭担任中层领导的庭长、副庭长大多数业务素质较高,属于法官中的骨干。由于担任了中层领导,使得这部分法官很少审理案件,忙于应付行政事务,这无疑是一种审判资源的浪费。因此,在完善法官制度时,改革审判管理体制,进一步精减审判庭的设置,使这部分精英法官回到审判岗位上来,十分必要。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邮编331600电话07963522967



注释:
[1]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2]见《法官法》第九条。
[3]见《全面 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0条第3款(6)项规定,法庭或司法程序独立于负责行政实施的机构之外。
参考文章:《论我国法官职业化制度的建立》邓修明著,见《法律适用》2003年第9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统一的《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3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娱乐业、服务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除经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外,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人目前仍按照各地的申报办法进行纳税申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目前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进行纳税申报。

附件: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除经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的营业税纳税人外,其他营业税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 纳税申报资料
凡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的营业税纳税人均应报送以下资料:
  1.《营业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
2.按照本纳税人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所属的税目,分别填报相应税目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附表(见附件);同时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同时填报相应的纳税申报表附表;
3.凡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应同时报送税控收款机IC卡;
  4.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申报资料。
纳税申报资料的报送方式、报送的具体份数由省一级地方税务局确定。
《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三、 申报期限
纳税人应按月(季)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0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0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四、 罚则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附:1.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2. 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3. 娱乐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4.服务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5. 服务业减除项目金额明细申报表
  6. 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7. 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附1


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查账征收的营业税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名:
纳税人名称(公章)
税款所属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添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分)


税目 营业额 税率(%) 本期税款计算 税款缴纳
应税收入 应税减除项目金额 应税营业额 免税收入 小计 本期应纳税额 免(减)税额 期初欠缴税额 前期多缴税额 本期已缴税额 本期应缴税额计算
小计 已缴本期应纳税额 本期已被扣缴税额 本期已缴欠缴税额 小计 本期期末应缴税额 本期期末应缴欠缴税额
1 2 3 4=2-3 5 6 7=8+9 8=(4-5)×7 9=5×7 10 11 12=13+14+15 13 14 15 16=17+18 17=8-13-114 18=10-11-15
交通运输业
建筑业
邮电通讯业
服务业
娱乐业


金融保险业
文化体育业
销售不动产
转让无形资产


合计
代扣代缴项目

总计
纳税人或代理人声明: 如纳税人填报,由纳税人填写以下各栏: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办税人员(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联系电话
如委托代理人填报,由代理人填写以下各栏:
代理人名称 经办人(签章) 联系电话 代理人(公章)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本表为A3横式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征收部门留存。


附1:《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表。
2. 本表适用于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以外的所有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3. 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4. 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
5. 本表“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6. 本表“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7. 本表“娱乐业”行应区分不同的娱乐业税率填报申报事项。
8. 本表“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纳税人本期按照现行规定发生代扣代缴行为所应申报的事项,分不同税率填报。
9. 本表所有栏次数据均不包括本期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财政、审计部门检查以及纳税人自查发生的相关数据。
10. 本表第2栏“应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期因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免税收入),分营业税税目填报,该栏数据为各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应税收入”栏的“合计”数。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或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冲减营业额时,不在本栏次调减,在第11栏“前期多缴税额”栏次内直接调减税额。
11.本表第3栏“应税减除项目金额” 应填写纳税人本期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应税收入中按规定可扣除的项目金额,分营业税税目填报,该栏数据为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应税减除项目金额”栏(或“应税减除项目金额”栏中“小计”项)的“合计”数。
12.本表第5栏“免税收入” 应填写纳税人本期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应税收入中不需税务机关审批可直接免缴税款的应税收入或已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项目应税收入,分营业税税目填报,该栏数据为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免税收入”栏的“合计”数。 
13.本表第10栏“期初欠缴税额”填写截至本期(不含本期),纳税人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分营业税税目填报,该栏数据为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期初欠缴税额”栏的“合计”数。
14.本表第11栏“前期多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截至本期(不含本期)多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分营业税税目填报,该栏数据为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前期多缴税额”栏的“合计”数。
15.本表第13栏“已缴本期应纳税额” 填写纳税人已缴的本期应纳营业税税额。该栏数据为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已缴本期应纳税额”栏的“合计”数。
16.本表第14栏“本期已被扣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发生纳税义务,按现行税法规定被扣缴义务人扣缴的营业税税额。该栏数据为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已被扣缴税额”栏的“合计”数。
17.本表第15栏“本期已缴欠缴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缴纳的前期欠税,包括本期缴纳的前期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该栏数据为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已缴欠缴税额”栏的“合计”数。




附2

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名:
纳税人名称(公章)
税款所属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添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分)


应税项目 营业额 税率(%) 本期税款计算 税款缴纳
应税收入 应税减除项目金额 应税营业额 免税收入 小计 本期应纳税额 免(减)税额 期初欠缴税额 前期多缴税额 本期已缴税额 本期应缴税额计算
小计 支付合作运输方运费金额 其他减除项目金额 小计 已缴本期应纳税额 本期已缴欠缴税额 小计 本期期末应缴税额 本期期末应缴欠缴税额
1 2 3=4
+5 4 5 6=2-3 7 8 9=
10+11 10=(6-7)×8 11=
7×9 12 13 14=
15+16 15 16 17=
18+19 18=10-15 19=12-13-16
铁路运输
其中:货运
客运
公路运输
其中:货运
客运
水路运输
其中:货运
客运
航空运输
其中:货运
客运
管道运输
装卸搬运



合计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本表为A3横式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征收部门留存。



附2:《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以外的所有的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2.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3.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
4.本表“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5.本表“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6. 本表所有栏次数据均不包括本期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财政、审计部门检查以及纳税人自查发生的相关数据。
7.本表第2栏“应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期因提供交通运输业营业税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免税收入)。纳税人发生退款或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冲减营业额时,不在本栏次调减,在第13栏“前期多缴税额”栏次内直接调减税额。
8.本表第4栏“支付给合作运输方运费金额”应填写纳税人本期支付给合作运输方(包括境内、境外合作运输方)并依法取得交通运输业发票或其他有效扣除凭证的运费金额。
9.本表第5栏“其他减除项目金额” 应填写纳税人本期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所取得的交通运输业应税收入中按税法规定其他可扣除的项目金额。 
10.本表第7栏“免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期取得的交通运输业应税收入中所含的不需税务机关审批可直接免缴税款的应税收入或已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项目应税收入。
11.本表第12栏“期初欠缴税额”填写截至本期(不含本期),纳税人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12.本表第13栏“前期多缴税额” 填写纳税人截至本期(不含本期)多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13.本表第15栏“已缴本期应纳税额” 填写纳税人已缴的本期应纳营业税税额。
14. 本表第16栏“本期已缴欠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缴纳的前期欠税,包括本期缴纳的前期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附3


娱乐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娱乐业营业税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名:
纳税人名称(公章)
税款所属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添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分)


应税项目 营业额 税率(%) 本期税款计算 税款缴纳
应税收入 应税减除项目金额 应税营业额 免税收入 小计 本期应纳税额 免(减)税额 期初欠缴税额 前期多缴税额 本期已缴税额 本期应缴税额计算
小计 已缴本期应纳税额 本期已缴欠缴税额 小计 本期期末应缴税额 本期期末应缴欠缴税额
1 2 3 4=2-3 5 6 7=8+9 8=(4-5)×6 9=5×6 10 11 12=13+14 13 14 15=16+17 16=8-13 17=10-11-14
歌厅
舞厅
卡拉OK歌舞厅 夜总会
练歌房
恋歌房


音乐茶座 酒吧



高尔夫球
台球、保龄球
游艺场



网吧
其他

合计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本表为A3横式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征收部门留存。



附3:《娱乐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 1.本表适用于所有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以外的娱乐业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2.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3.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
4.本表“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5.本表“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6.本表所有栏次数据均不包括本期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财政、审计部门检查以及纳税人自查发生的相关数据。
7.本表第2栏“应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期因提供娱乐业营业税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免税收入)。纳税人发生退款或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冲减营业额时,不在本栏次调减,在第11栏“前期多缴税额”栏次内直接调减税额。
8.本表第3栏“应税减除项目金额” 应填写纳税人本期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娱乐业应税收入中按规定可扣除的项目金额。
9.本表第5栏“免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期取得的娱乐业应税收入中所含的不需税务机关审批可直接免缴税款的应税收入或已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项目应税收入。
10.本表第10栏“期初欠缴税额”填写截至本期(不含本期),纳税人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截至本期(不含本期)尚未缴纳的全部营业税应缴税额。
11.本表第11栏“前期多缴税额” 填写纳税人截至本期(不含本期)多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12.本表第13栏“已缴本期应纳税额” 填写纳税人已缴的本期应纳营业税税额。
13.本表第14栏“本期已缴欠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缴纳的前期欠税,包括本期缴纳的前期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附4


服务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服务业营业税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名:
纳税人名称(公章)
税款所属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添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分)


应税项目 营业额 税率(%) 本期税款计算 税款缴纳
应税收入 应税减除项目金额 应税营业额 免税收入 小计 本期应纳税额 免(减)税额 期初欠缴税额 前期多缴税额 本期已缴税额 本期应缴税额计算
小计 已缴本期应纳税额 本期已缴欠缴税额 小计 本期期末应缴税额 本期期末应缴欠缴税额
1 2 3 4=2-3 5 6 7=8+9 8=(4-5)×6 9=5×6 10 11 12=13+14 13 14 15=16+17 16=8-13 17=10-11-14
旅店业
饮食业
旅游业
仓储业
租赁业
广告业
代理业



其他服务业




合计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本表为A3横式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征收部门留存。



附4:《服务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所有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以外的服务业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2.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3.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
4.本表“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5.本表“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6.本表所有栏次数据均不包括本期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财政、审计部门检查以及纳税人自查发生的相关数据。
7.本表第2栏“应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期因提供服务业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免税收入)。纳税人发生退款或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冲减营业额时,不在本栏次调减,在第11栏“前期多缴税额”栏次内直接调减税额。
8.本表第3栏“应税减除项目金额” 应填写纳税人本期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所取得的服务业应税收入中按规定可扣除的项目金额,分不同应税项目填写,该栏数据为附件5《服务业减除项目金额明细申报表》中相应“应税项目”的“金额小计”数。
9.本表第5栏“免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期取得的服务业应税收入中所含的不需税务机关审批可直接免缴税款的应税收入或已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项目应税收入。
10.本表第10栏“期初欠缴税额”填写截至本期(不含本期),纳税人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11.本表第11栏“前期多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截至本期(不含本期)多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12.本表第13栏“已缴本期应纳税额” 填写纳税人已缴的本期应纳营业税税额。
13.本表第14栏“本期已缴欠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缴纳的前期欠税,包括本期缴纳的前期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附 5


服务业减除项目金额明细申报表

纳税人识别名:
纳税人名称(公章)
税款所属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添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分)



应税项目 项目 减除项目名称及金额 金额小计
旅游业 减除项目名称 ——
金额
广告业 减除项目名称 ——
金额
代理业 减除项目 ——
金额
减除项目 ——
金额
减除项目 ——
金额
减除项目 ——
金额
减除项目 ——
金额
合计 金额 —— —— —— —— —— —— ——
填表说明:1、该表填列服务业应税收入中按照营业税有关规定允许减除的项目名称及金额;2、每个应税项目按照减除项目名称分别填列允许减除的金额,“小计”金额为该应税项目所有减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3、代理业应区分不同代理事项允许减除的项目填写“减除项目名称”、“金额”和“小计金额”;4、本表“合计”行的“金额小计”数应与附4《服务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第3栏“应税减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相等。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本表为A3横式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征收部门留存。



附6

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名:
纳税人名称(公章)
税款所属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添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分)

申报项目 应税项目 营业额 税率(%) 本期税款计算 税款缴纳
应税收入 应税减除项目金额 应税营业额 免税收入 小计 本期应纳税额 免(减)税额 期初欠缴税额 前期多缴税额 本期已缴税额 本期应缴税额计算
小计 支付给分(转)包人工程价款 减除设备价款 其他减除项目金额 小计 已缴本期应纳税额 本期已被扣缴税额 本期已缴欠缴税额 小计 本期期末应缴税额 本期期末应缴欠缴税额
1 2 3 4=5
+6
+7 5 6 7 8=3
-4 9 10 11=1
2+13 12=
(8-9)×10 13=9
×10 14 15 16=1
7+18
+19 17 18 19 20=
21+
22 21=1
2-17
-18 22=1
4-1
5-19
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申报事项 建筑
安装
修缮
装饰
其他工程作业
自建行为


合计
代扣代缴项目
总计
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申报事项 建筑
安装
修缮
装饰
其他工程作业
自建行为


合计
代扣代缴项目
总计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本表为A3横式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征收部门留存。



附6:《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所有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以外的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2.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3.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
4.本表“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5.本表“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6.本表所有栏次数据均不包括本期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财政、审计部门检查以及纳税人自查发生的相关数据。
7.本表第1栏“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申报事项”填写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权限范围内因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所发生的相关应申报事项,包括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所发生的全部应申报事项。
本表第1栏“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申报事项”填写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权限范围以外因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所发生的相关应申报事项,包括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所发生的全部应申报事项。
8.本表第2栏中“自建行为”行是在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或对外赠与时应就自建建筑物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相应申报事项。
9.本表第2栏中“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现行规定发生代扣代缴行为所应申报的事项。
10.本表第3栏“应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本期因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总包收入、分包收入、转包收入和免税收入),分本地、异地按照不同应税项目填报;其中,“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支付给分(转)包人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免税收入),按照本地、异地分别填报。纳税人发生退款或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冲减营业额时,不在本栏次调减,在第15栏“前期多缴税额”栏次内直接调减税额。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免税收入)填写该项工程所包含的料、工、费、利润和税金等全部工程造价,其中“料”包括全部材料价款、动力价款和其他物资价款。
11.本表第5栏“支付给分(转)包人工程价款”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本期支付给分(转)包人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本地、异地分别填报。
12.本表第6栏“减除设备价款”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本期提供建筑业劳务所取得的应税收入中按照现行规定可以减除的设备价款,不包含因发生扣缴义务支付给分(转)包人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设备价款,分本地、异地按照不同应税项目填报;其中,“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支付给分(转)包人的工程价款中按照现行规定可以减除的设备价款,按照本地、异地分别填报。纳税人应按照建筑业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所确定的设备减除范围填报本栏。
13.本表第7栏“其他减除项目金额”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本期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应税收入中按照现行规定其他可减除的款项金额,不包含因发生扣缴义务支付给分(转)包人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其他可减除的款项金额,分本地、异地按照不同应税项目填报;其中,“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支付给分(转)包人的工程价款中按照现行规定其他可减除的款项金额,按照本地、异地分别填报。
14.本表第9栏“免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本期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应税收入中所含的不需税务机关审批可直接免缴税款的应税收入或已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项目应税收入,分本地、异地按照不同应税项目填报;其中,“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支付给分(转)包人的工程价款中所含的不需税务机关审批可直接免缴税款的应税收入或已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项目应税收入,按照本地、异地分别填报。
15.本表第14栏“期初欠缴税额” 填写截至本期(不含本期),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按本地、异地分别填入“合计”行本栏次;其中,“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截至本期(不含本期)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解缴期限未解缴的税款,按本地、异地分别填报。
16.本表第15栏“前期多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截至本期(不含本期)多缴纳的营业税税额,按本地、异地分别填入“合计”行本栏次;其中,“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截至本期(不含本期)多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额,按本地、异地分别填报。
17.本表第17栏“已缴本期应纳税额” 填写纳税人已缴的本期应纳建筑业营业税税额。
18.本表第18栏“本期已被扣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在本期因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而被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额,分本地、异地按照不同应税项目填报。
19.本表第19栏“本期已缴欠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本期缴纳的前期欠税,包括本期缴纳的前期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按本地、异地分别填入“合计”行本栏次;其中,“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在本期已解缴的前期欠税,包括本期解缴的前期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解缴期限未解缴的税款,按本地、异地分别填报。


附7

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

纳税人识别名:
纳税人名称(公章)
税款所属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添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分)


应税项目 本期应纳税额情况 本期收到扣缴税款通知书情况 本期收到税收缴款书情况 本期收到减免税批准文书情况
本期已被代扣代缴税额 税收缴款凭证号 税款所属时间 扣缴单位纳税人识别号 已入库税收缴款书所列营业税税额 已入库税收缴款凭证号 税款所属时间 核准减免税税额 税务减免批准文书号 批准文书有效期
应缴纳税款金额 税收缴款凭证号 起始月份 终止月份 起始月份 终止月份 起始月份 终止月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合计
代扣代缴项目


总计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本表为A3横式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征收部门留存。



附7:《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了“异地”建筑业劳务的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的纳税人,不填报此表。
这里的“异地”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权限范围以外的所有行政区域(下同)。
适用本表的纳税人应自发生“异地”建筑业纳税义务的次月10日内以及在收到该项税款异地完税凭证的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资料一同报送本表。纳税人应自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
例如:甲公司为重庆A区建筑业企业,2005年3 月在本辖区内提供建筑业劳务取得收入产生应缴纳营业税10万元,在大连市提供应税劳务取得收入产生应缴纳营业税10万元,4月在天津市提供应税劳务取得收入产生应缴纳营业税5万元。该公司4月10日前在大连市缴纳营业税6万元,4月20日在重庆收到大连的完税凭证;5月10日前在天津市缴纳营业税5万元,在大连市缴纳营业税4万元,7月10日在重庆收到两市的完税凭证。则其申报营业税应为:在本辖区内的10万元及在大连市的10万元应在4月10日前分本、异地在《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填报,同时,将在大连申报的10万元填入《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的“应缴纳税款金额”栏一同申报;在5月份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将在大连市已缴纳的建筑营业税6万元和天津市申报的应缴营业税5万元填入《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随同相关申报资料一同向重庆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而在5月份在天津已缴纳的5万元及大连已缴纳的4万元,则应在8月份进行纳税申报时,将其填入《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中,随同相关申报资料一同向重庆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因为该单位是在7月份才收到“两地”的完税凭证的。这时,如果这两笔税款在同一张凭证上,“税款所属时间”则应填写为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如分别在各自的完税凭证上,则分别按各自的税款所属时间填报。
该表中的“本期”皆指收到完税凭证的当月,如上例的“本期”应分别为4月和7月。
本表以每张完税凭证为单位,分行填报。
2.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3.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
4.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如上例)
5.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6.本表第1栏“应税项目”应以纳税人在“异地”提供的具体建筑业劳务项目填报,具体项目应按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和自建行为进行分类,其中的“自建行为”是指在纳税人在“异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或对外赠与时应就自建建筑物提供建筑业劳务进行纳税申报的相应事项。
7.本表第1栏中“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现行规定在“异地”发生代扣代缴行为所应申报的事项。其中的“第4至8栏”应填写纳税人作为扣缴义务人因代扣代缴税款而开具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所列的税额、凭证号、税款所属期及被扣缴单位税务代码;“第9至12栏”应填写纳税人已缴纳代扣税款的税收缴款书上所列的税额、凭证号、税款所属期;“第13至16栏”应填写因被扣缴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减免税政策所取得的减免税审批文书的批准文书号码、有效日期以及当月的减免税额。
8.本表第2栏“应缴纳税款金额”栏应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应税营业额在本期内所产生的全部应缴纳税款金额,其数据应与《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第12栏“本期应纳税额”“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申报事项”行中相对“应税项目”行的数据相关(每个应税项目只有一张税收缴款书或完税凭证时,应该“相等”;有多张时,应该是其合计金额)。
9.本表第3栏“税收缴款凭证号”是指纳税人在“异地”进行本期纳税申报时所取得的税收缴款书号码。
10.本表第4栏“本期已被代扣代缴税额”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因在“异地” 分(承)包工程在本期内收到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被总承包人或建设单位所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额。
11.本表第5栏“税收缴款凭证号” 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因在“异地” 分(承)包工程而被总承包人或建设单位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取得的完税凭证号码。
12.本表第6栏“起始月份”和第7栏“终止月份” 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因在“异地” 分(承)包工程而被总承包人或建设单位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所记载的税款所属期起止月份。
13.本表第8栏“扣缴单位纳税人识别号”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因在“异地” 分(承)包工程而被总承包人或建设单位扣缴税款时,其扣缴义务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14.本表第9栏“已入库税收缴款书所列营业税税额” 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本期收到的在“异地”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而取得完税凭证所记载的营业税税额。
15.本表第10栏“已入库税收缴款凭证号” 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因在“异地”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而取得的完税凭证号码。
16.本表第11栏“起始月份”和第12栏“终止月份” 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因在“异地”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而取得完税凭证所记载的税款所属期起止月份。
17.本表第13栏“核准减免税税额” 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在“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获得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营业税税额。
18.本表第14栏“税务减免批准文书号” 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在“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取得的减免税批准文书的文件号。
19.本表第15栏“起始月份”和第16栏“终止月份” 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在“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取得的减免税批准文件所记载的享受减免税期限的起止月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