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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44:09  浏览:95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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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人才在四化建设中的作用,妥善处理人才流动中发生的争议,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因辞职、辞退、兼职、聘用以及履行人事合同中所发生的人才流动争议。
第三条 仲裁人才流动争议,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有利于人才的合理分布,有利于发挥人才作用的原则。
人才流动的基本方向,应当引导和促使人才从城市到农村,从大中城市到中小城市,从平原到边远山区,从人才富余的部门和单位到人才缺乏的部门和单位。仲裁人才流动争议,应当注意维护人才的合理流向。
第四条 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必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秉公办事,依法裁决。
第五条 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人才流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次裁决制度。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理人才流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其组成人员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五至七人。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可设在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才合理流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受理上级仲裁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人才流动争议案件;
(三)制定、完善人才流动争议仲裁的各项工作制度和措施;
(四)监督、检查争议案件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五)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三章 范围与管辖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人才流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因辞职、辞退、兼职、聘用及其它流动中发生的争议;
(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跨系统、跨地区承包、租赁、兴办企业中发生的人才流动争议;
(三)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受聘中发生的争议;
(四)单位与单位之间因人才流动而发生的争议;
(五)其它需要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
第十条 人才流动争议案件的受理,实行区域管辖。县(市、区)内的人才流动争议,由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受理;跨县(市、区)的人才流动争议,由地(市)仲裁委员会受理;跨地(市)的人才流动争议,由省仲裁委员会受理。
第十一条 下级仲裁机构对所管辖的争议案件认为有必要,可以提请上级仲裁机构处理。上级仲裁机构有权向下级仲裁机构交办案件或直接受理下级仲裁机构所管辖的案件。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必须是具有行为能力的公民或法人。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参与仲裁活动。委托他人代理,必须有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委托事项、权限和日期,并由委托人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当递交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申诉书副本。申诉书要有明确的被诉人,写明争议的事实和申诉的理由。
第十四条 仲裁机构接到申诉书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诉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仲裁机构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立案处理,立案后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通知被诉人在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第十六条 被诉人未按时提交答辩书或者拒不答辩者,不影响案件处理。
第十七条 仲裁机构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有权向有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 仲裁机构处案件时,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仲裁机构制作调解书;调解无效的,仲裁机构应当提前五日将仲裁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经通知两次,申诉人拒不到场的,按撤诉处理;被诉人不到场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作出缺
席仲裁。
第十九条 仲裁机构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不同的意见,必须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 仲裁机构裁决案件后,应当在五日内制作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后,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的六十日内结案。
第二十二条 仲裁机构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凡与受理案件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亲属关系者,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可以收取适当费用。收费标准按国家人事、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和执行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仲裁机构或上一级仲裁机构申请复议。仲裁机构接到申请复议的案件,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复查决定,并以书画形式答复申诉人。
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理的,可提请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上级仲裁机构对于下级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书,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撤销原裁决并指定重新审理。
第二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书,应自觉履行。对拒不履行的,仲裁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也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或者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干扰仲裁活动,扰乱工作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仲裁人员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收受贿赂、敲诈勒索、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陕西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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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职业技能竞赛系列活动工作安排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职业技能竞赛系列活动工作安排的通知

人社部函〔2008〕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集团公司、行业协会):

为做好2008年全国职业技能竞赛系列活动的组织工作,在各行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申报的2008年职业技能竞赛项目基础上,我部制定了2008年全国职业技能竞赛系列活动工作安排,现予印发,并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工作在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和激励等方面的作用,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各种形式的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为发现和选拔高技能人才创造条件。



二、活动内容



(一)组织开展国家级一类竞赛活动5项,包括:第三届全国数控技能大赛、第二届全国铁道行业职业技能大赛、2008年中央企业职工技能大赛、首届全国印刷行业职业技能大赛、第四届“振兴杯”全国青年职业技能大赛。



(二)依托行业和中央企业组织开展国家级二类竞赛活动18项。



(三)各地区可结合本地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省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三、表彰奖励



(一)国家级一类竞赛。



对在全国决赛中获得各职业(工种)前5名的选手,经我部核准后,授予“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并直接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对已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可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对在全国决赛中获得各职业(工种)第6-20名的选手,可直接晋升高级工职业资格。对已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的,可晋升技师职业资格。



(二)国家级二类竞赛。



对在全国决赛中获得各职业(工种)前3名的选手,经我部核准后,授予“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并直接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对已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可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对在全国决赛中获得各职业(工种)第4-15名的选手,可直接晋升高级工职业资格。对已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的,可晋升技师职业资格。



(三)地方、行业竞赛。



各地区、各行业可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对获奖选手和单位给予相应奖励。



四、工作要求



(一)做好统筹安排,注重竞赛实效。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今年全国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的整体安排,统筹部署和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的竞赛工作。在广泛开展各类竞赛的同时,适度调控安排竞赛数量和工种,避免同工种、同类型的职业技能竞赛在两年内重复举行。同时,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竞赛活动与全国竞赛工作的合理衔接,并积极参与和支持全国竞赛活动。计划今年结束的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应在11月20日前完成。



(二)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强化竞赛质量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竞赛工作计划安排和《国家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实施指南》的要求,认真制定竞赛组织实施方案,健全和完善竞赛质量监督和保障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技能要求组织命题,不断提高竞赛的技术含量、技能要求,体现竞赛技术技能的先进性。同时,必须组织建立裁判员队伍,严格公平执裁,在竞赛全过程中,要加强对竞赛全过程的动态管理,确保竞赛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三)开展竞赛技术点评,加强竞赛活动宣传。竞赛活动结束后,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技术点评等技术交流活动,总结竞赛获奖选手成长成才规律。重点宣讲竞赛职业的核心技能、关键技术和职业知识,分析竞赛作品的技术难点和创新要点,提高竞赛选手的职业能力和创新能力。同时,要进一步加大竞赛活动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通过组织讲座、现场演示、成果展览等内容充实、形式多样和富有特色的宣传活动,带动更多劳动者争当技能型人才。



附件:2008年全国职业技能竞赛系列活动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四月十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建设文化强省规划纲要》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建设文化强省规划纲要》的决定



(2005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河南省建设文化强省规划纲要(草案)〉的议案》(以下简称《纲要》)。会议认为,《纲要》指导思想明确,总体思路清晰,目标任务积极可行,政策措施有力,符合河南实际。会议决定批准这个《纲要》。

会议认为,近年来,我省文化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与我省文化资源大省的地位相比,与文化发达省份相比,与人民群众的需求相比,还存在不小差距。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建设文化强省规划纲要》,实现从文化资源大省向文化强省的跨越,特作如下决定:

〖HTK〗一、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和政治相互交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加快文化强省建设,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培育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途径;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保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战略举措,对提高我省的整体实力和综合竞争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崛起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增强建设文化强省的时代紧迫感和历史责任感,解放思想、振奋精神,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开拓创新,加快建设文化强省的步伐。

〖HTK〗二、深化改革,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发展。改革是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的唯一出路。各级政府要通过深化改革,逐步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企事业单位依法运营的文化管理体制。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实行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管办分离。要加快公益性文化事业改革,通过深化人事制度、劳动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激活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要加大经营性文化产业改革力度,积极稳妥地推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使这些单位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实体。积极推进文化产业结构调整,打造市场知名的文化品牌,做大做强一批文化产业集团。要放宽市场准入,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多种形式兴办文化产业,形成多渠道、多元化的文化产业投入机制,造就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并存的产业大军。

〖HTK〗三、加大投入,繁荣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支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逐步形成比较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文化工作要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实行工作重心下移,大力发展群众文化,加强基层农村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丰富多彩、喜闻乐见的文化产品和高质量的文化服务。

〖HTK〗四、加强法制建设,保障文化建设健康发展。要加强对现有文化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将文化建设和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要适时研究制定文化产业发展、文化资源开发、民族民间艺术保护、规范网络信息传播服务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文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文化强省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