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工作条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工作条例》的通知
法〔2012〕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工作条例》已经我院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并在工作中给予支持、配合。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7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工作条例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民法院外部监督机制,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是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以及基层群众中聘请的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以及队伍建设等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人员。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由有关组织推荐,并须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向受聘的特约监督员颁发聘书和《特约监督员证》,并向社会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每届任期为五年。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增补。
特约监督员在任期内本人书面要求辞去特约监督员工作的,由最高人民法院予以解聘。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有序、务实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一)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法律、法规和作出司法决策的情况;
(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公正司法的情况;
(三)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审判作风、廉洁自律以及遵守法官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情况;
(四)监督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履行职责的方式:
(一)应邀参加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会议;
(二)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特约监督员专门会议;
(三)旁听依法公开审判案件的庭审活动;
(四)应邀参加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的审判、执行、队伍建设等工作的专项检查活动;
(五)反映或转递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和法院工作人员批评、意见、建议或者举报材料;
(六)听取和了解所提意见、建议和举报等事项的办理情况;
(七)其他合法有效的监督方式。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开展工作应当保守审判、执行工作秘密,不得利用特约监督员的身份进行与监督员工作不相符的活动。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各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和支持特约监督员依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职权,认真听取意见、建议,答复询问,及时办理并反馈反映、转递的事项。对阻挠特约监督员履行职责,拒不接受监督或打击报复特约监督员的,将依照有关法律和纪律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负责特约监督员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二条 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船舶税额表》计算。车辆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
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七、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三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
第五条 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征收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九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船舶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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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计 税 标 准 │ 每年税额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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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 150吨以下 │ 每吨1.2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151吨至500吨 │ 每吨1.6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动 │ 501吨至1,500吨 │ 每吨2.2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1,501吨至3,000吨 │ 每吨3.2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船 │ 3,001吨至10,000吨 │ 每吨4.2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10,001吨以上 │ 每吨5.0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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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 10吨以下 │ 每吨0.60元 │ 按载重吨位计征
机 │ 11吨至50吨 │ 每吨0.80元 │ 按载重吨位计征
动 │ 51吨至150吨 │ 每吨1.00元 │ 按载重吨位计征
船 │ 151吨至300吨 │ 每吨1.20元 │ 按载重吨位计征
│ 301吨以上 │ 每吨1.40元 │ 按载重吨位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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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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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项 目 │ 计税标准 │ 每 年 税 额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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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 乘人汽车 │ 每 辆 │ 60元至320元 │ 包括电车
动 │ 载货汽车 │ 按净吨位每吨 │ 16元至 60元 │
车 │ 二轮摩托车 │ 每 辆 │ 20元至 60元 │
│ 三轮摩托车 │ 每 辆 │ 32元至 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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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 人力驾驶 │ 每 辆 │ 1.20元至 24元 │ 包括三
机 │ 畜力驾驶 │ 每 辆 │ 4元至 32元 │ 轮车及其
动 │ 自行车 │ 每 辆 │ 2元至 4元 │ 他人力拖
车 │ │ │ │ 行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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