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进一步加强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0:52:04  浏览:81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加强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通函〔2011〕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通信建设管理工作,规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工程监理水平,解决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促进工程监理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工程监理的重要性
  
  工程监理制是我国工程建设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工程管理的重要手段。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了监理企业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监理法规、标准框架初步形成,监理队伍逐渐壮大,通过实施监理,有效地促进通信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
  
  去年,部组织开展了通信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发现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生产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近期发生的几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暴露出工程管理不规范、监理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十分突出,急需强化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监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落实工程监理制,发挥监理对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投资效益上的重要作用,进一步促进通信建设工程管理水平的显著提高。
  
  二、逐步扩大工程监理的实施范围
  
通信建设工程具有点多、面广、专业性强等特点,对工程管理人员要求高,建设单位应充分发挥监理对工程全过程监督的重要作用,逐步扩大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覆盖面。
  
(一)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必须实行监理;
  
(二) 对于易发生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的通信管道工程、通信铁塔工程、通信线路工程建议实施监理;
  
(三) 其他工程鼓励实施监理;

  (四) 对于未实施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

  三、保障监理履职的合理费用

  工程建设的合理投入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前提,是监理企业有效履行职责、实现自身发展的需要。建设单位要按照与监理企业签订的合同约定,要求监理企业认真履约,并按规定支付相应的监理费用。

  (一)必须实施监理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支付监理费,监理费浮动幅度不得高于20%;对于投资在500万元以下工程,监理费应按不低于投资为500万元工程的取费费率(3.3%)计取;

  (二)非必须实施监理的项目,建议参照执行上述规定;

  (三)监理费的计取应按每个项目批准的投资额为基数单独计取,不得将多个项目投资额汇总做基数计取监理费;

  (四)建设单位要求监理企业承担监理业务以外的工作,应另行支付费用。

  四、严格落实工程监理的职责

  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要切实履行监理职责,遵守监理职业道德,重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通信建设工程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一)加强企业自身建设。监理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监理人员质量、安全和新技术的培训,提高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要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及转让监理业务。

  (二)提高履职的自觉性。监理人员担负着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责任,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取得部或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承担超过三个监理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只能同时承担一个监理项目;监理人员应按照相关监理规范进行旁站或巡检,不得无故擅离监理岗位。

  (三)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理。监理人员要审查施工安全生产预案、安全保障设施和装备情况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审查施工现场是否有专职安全生产人员;要加强对安全隐患较大工程和隐蔽工序等环节的监理,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或不到位的,不得同意施工;要做好监理日志,不得对不合格的工程验收通过。

  (四)加强行业自律。监理企业应规范竞争行为,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不得采取低收费、降低服务质量的方式承接监理业务,不得低于国家指导价投标,杜绝挂靠投标、收取管理费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认真履行自律公约,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

  五、强化对监理工作的管理

  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要进一步加强对监理工作的管理,抓好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加大对监理招投标、监理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未按规定实施监理、低价竞标、无资质、超资质或挂靠投标、出借资质收取管理费以及转让监理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各电信企业要认真落实《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信部规[2007]168号)及本通知要求,进一步提高工程管理水平,逐步扩大通信建设工程的监理范围,严格要求监理人员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理,保障监理企业履职费用,确保通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贯彻《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及《关于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4号),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和土地争议调处工作,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部决定开展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现将《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方案》印发你们,请根据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方案.doc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101/P020110120402910166521.doc

关于修改中山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中山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对《中山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评定办法(试行)》(中府〔2008〕10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文件标题修改为《中山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奖励优惠暂行办法》。
  二、将原文件中的“经贸局”修改为“经济和信息化局”,“人事局”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将原第四条修改为“市政府成立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评审组(下称‘评审组’),成员单位由市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技局、环境保护局、国税局、地税局等组成。评审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日常工作”。
  四、将原第八条修改为“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每年评定一次,评审工作由评审组具体组织实施。评审组负责收集上年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及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企业的相关资料,并进行审核和综合评议”。
  五、将原第十条“……颁发荣誉牌匾和荣誉证书,在每年3•28招商经贸洽谈会上进行通报表彰……”修改为“……颁发荣誉牌匾、荣誉证书并进行通报表彰……”。
  六、将原第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企业在技术研发、引进先进设备方面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优先获得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
  七、在原第九条处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如下:“公示期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候选名单提出异议的,由评审组办公室进行核查,经查企业存在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由评审组取消其评选资格或调整其评定等次”。
  八、将原第五条“……企业法人代表当年无涉及该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修改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当年无涉及该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将原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现将《中山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奖励优惠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中山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奖励优惠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培育和扶持一批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与综合实力的工业大企业大集团,打造我市优势企业群体,加快推进工业强市战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在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市财政每年按预算拨付专项经费奖励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评审组(下称“评审组”),成员单位由市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技局、环境保护局、国税局、地税局等组成。评审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应具备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依法经营,依法纳税,无环保违规等行为,有良好社会形象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等基本条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当年无涉及该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的认定,按企业主要经济运行指标情况,设金奖、银奖和铜奖三个等级。
  (一)铜奖指标:
  1.年度销售收入达30亿元或以上;
  2.年度销售收入增速达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平均水平;
  3.年度入库税收达1亿元或以上;
  4.年度企业技术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2%;
  5.年度企业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全市平均值。
  (二)银奖指标:
  1.年度销售收入达50亿元或以上;
  2.年度销售收入增速达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平均水平;
  3.年度入库税收达1.5亿元或以上;
  4.年度企业技术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2%;
  5.年度企业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全市平均值。
  (三)金奖指标:
  1.年度销售收入达100亿元或以上;
  2.年度销售收入增速达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平均水平;
  3.年度入库税收达3亿元或以上;
  4.年度企业技术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2%;
  5.年度企业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全市平均值。
  第七条 企业获评为其中一等级的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今后不再参加同一等级或次等级的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评选活动。
  第八条 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每年评定一次,评审工作由评审组具体组织实施。评审组负责收集上年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及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企业的相关资料,并进行审核和综合评议。
  第九条 经评审组评定的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候选名单,通过我市主要新闻媒体向公众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评审组将评定结果上报市政府批准。
公示期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候选名单提出异议的,由评审组办公室进行核查,经查企业存在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由评审组取消其评选资格或调整其评定等次。
  第十条 市政府对获评企业授予“中山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称号,颁发荣誉牌匾、荣誉证书并进行通报表彰,对获评企业进行如下奖励:
  (一)对铜奖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对银奖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三)对金奖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第十一条 企业所获奖励金可用于奖励企业领导集体、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等对企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也可用于投入企业生产经营。
  第十二条 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企业产品进出口检验检疫享受中山口岸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待遇,企业申报出口免验产品优先审核。
  (二)企业产品通关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同等类别措施,A类以上企业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办理预约通关的,优先予以安排。
  (三)企业在技术研发、引进先进设备方面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优先获得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
  (四)企业因扩大产能需要购置土地的,在同等条件下,市政府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五)确保企业生产用电的需求,在错峰用电时段给予企业减免错峰用电负荷。
  (六)支持企业招才引智。企业录用、招聘应届具有国家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的人才,优先办理入籍中山户口。同时,按企业获评的奖项等级给予企业若干入籍中山户口的指标,用于为本企业中达不到本市有关人才引进政策规定入户条件的企业骨干办理入籍中山户口,需符合下列条件:
  1.对企业发展有突出贡献;
  2.本人在中山有自有产权住房;
  3.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以在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为准)。
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与市公安局制定。
  (七)企业中非本市户籍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本市暂住5年以上,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其接受义务教育子女可按本市户籍人口就近安排入学。同时,按企业获评的奖项等级给予企业若干指标,用于本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子女参与市一中、市华侨中学电脑派位。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与市教育局制定。
  (八)有本市户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享受港澳出入境过关礼遇,由市有关部门核发过关礼遇通道证。具体申办手续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与中山边检站制定。
  第十三条 市政府定期编辑出版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宣传资料,宣传企业成功经验和做法,营造企业奋发向上、做大做强的良好氛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