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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45:05  浏览:93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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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88 号



《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于2013年2月18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2013年2月21日



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检查和评价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以及本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下列单位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与内部审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一)管理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社会公共资金数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二)地方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
(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型企业;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其他单位。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明确内部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需要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其中应当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资格,定期接受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
内部审计人员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聘任以及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内部审计准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影响独立审计的经营或者财务管理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准则,制定内部审计的具体办法;
(二)将内部审计指导工作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工作计划;
(三)督促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四)检查和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五)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开展工作;
(六)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管理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本系统内部审计制度和规范;
(二)检查、指导管理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的单位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落实本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
(二)支持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经费和条件;
(三)支持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责,提供内部审计人员培训教育条件,保持内部审计机构人员结构配备合理;
(四)运用内部审计成果,促进审计整改,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政府性资金和国有资本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下列事项实施审计:
(一)财务计划或者单位预算和决算;
(二)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经济效益和绩效管理;
(四)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五)本单位具有管辖权限的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
(六)建设项目预算、决算;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履行下列职责: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提供有关财政、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和电子数据;
(二)审核凭证、账表、预算、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合同和相关资料;
(三)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重大经营管理决策、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有关事项,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获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转移、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财务会计和相关经济活动资料或者资产等违法行为,采取相应制止措施,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
(六)对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报告,并提出处理或者改进建议。对被审计对象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予以纠正、处理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在单位管理权限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提出移送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提出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的建议;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遵循以下程序实施审计:
(一)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后实施;
(二)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采取专业技术方法和合法程序获取审计证明材料;
(四)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并报送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审定后,送达被审计对象;
(五)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下达审计决定,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六)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九条 被审计对象应当执行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报告执行情况。必要时,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应当尊重内部审计机构的评价和处理意见。经过测评认定的内部审计工作成果,可以作为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未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权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有权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责令改正,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绝执行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诽谤、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或者有关举报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责令改正,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结论的;
(二)玩忽职守给国家或者被审计对象造成损失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有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出具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计结论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国家机关的行政首长或者其他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规定所称权力机构,是指企业法人依法行使决策权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内部审计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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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广告经营权认定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广告经营权认定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2002]第209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2002年世界杯体育彩票票面广告经营权的有关问题的认定请示》(京工商文[2002]10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经营临时广告,应依据《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活动的合法性,并由主办单位委托具有广告代理和发布经营权的广告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方可依法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在广告经营活动中,企业之间的部分具体业务关系,不应属于广告经营权的转移关系。

二OO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印发宣城市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宣城市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实施办法的通知


宣政办(2007)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宣城市消除城镇 “零就业家庭”实施办法

为认真做好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工作,扎实推进我市十项民生工程建设,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一)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解决困难群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就业问题出发,落实好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逐步提高就业质量和生活水平。
二、工作目标
(二)到2007年10月底,全市城镇基本消除现有的零就业家庭,确保每户零就业家庭至少1名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人员实现稳定地就业再就业,逐步建立完善帮扶就业困难群体的长效机制。
三、零就业家庭的认定
(三)零就业家庭,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中(不含内退人员和在校学生),目前无人从事有收入劳动(灵活就业人员年收入月平均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的城镇居民家庭。
(四)消除零就业家庭,是指通过各种就业援助和帮扶措施,使零就业家庭成员中至少1名人员实现就业或再就业,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五)零就业家庭的认定,实行家庭申报、社区核实、街道认定制度。居民持有效证明在居住地社区进行自愿申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对居民申请进行登记,并对申请居民家庭的就业情况进行核实,将核实情况报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由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零就业家庭进行认定。对被认定的零就业家庭要采取适当方式向社区居民公示,并在《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对象类型”中予以注明。
四、落实扶持政策
(六)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对符合条件并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确定一名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作为重点援助对象,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并在“就业困难对象类型”中注明“零就业家庭”。
(七)就业奖励补贴。对安置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每安置1人给予一次性1000元奖励补贴;对通过自主创业、组织起来就业或灵活就业的零就业家庭,给予一次性1000元奖励补贴;街道社区每消除一户零就业家庭,给予一次性500元奖励补贴。
(八)社会保险补贴。领取《再就业优惠证》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后,凭相关证明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零就业家庭成员灵活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定额补助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60%的20%;零就业家庭成员在用人单位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定额补助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60%的28%;零就业家庭成员灵活就业或在用人单位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定额医疗保险费补助。
(九)职业介绍补贴。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为零就业家庭推荐就业,并与用工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500元职业介绍补贴。
(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零就业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成员参加技能培训的,给予免费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零就业家庭子女参加两年以上全日制技校学习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补贴。
五、提供援助服务
(十一)就业服务援助。对有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制定一份就业服务档案,根据其自身素质、家庭情况、求职意愿、培训要求等不同需求制定援助计划,叠加使用再就业扶持政策措施。对有较强劳动能力和急需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要签订一份就业服务承诺,保证免费提供三次岗位推荐、一次职业指导、一次职业技能培训。
(十二)就业岗位援助。各级政府投资开发或购买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积极推广居家就业的模式,大力宣传零就业家庭扶持政策,鼓励企业特别是新办企业为零就业家庭提供一定数量的就业岗位。通过送岗到家、送人上岗等有效形式,使有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及时了解就业岗位信息,尽快实现就业。
(十三)创业服务援助。对有创业愿望和能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要优先纳入“创业扶持工程”的服务范围,为其提供政策、场地、培训、服务、小额担保贷款、维权等多方面扶持,鼓励、支持其自主创业。
(十四)生活援助。民政、教育、卫生、工会、妇联等部门,将零就业家庭作为社会救济、社会捐助的重点对象,给予生活、就医、子女入学等援助。
(十五)“一对一”结对援助。全市劳动保障、财政系统领导干部和共产党员要深入零就业家庭,实行结对帮扶,并确保帮扶到底。
六、工作要求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消除零就业家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成。下设消除零就业家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深入基层,开展调查,了解进度,扎实推进,确保这项工作做实做好。
(十七)建立消除零就业家庭目标责任制。将消除零就业家庭作为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务,层层分解下达。
(十八)建立消除零就业家庭通报和承诺制度。充分发挥各级就业办的牵头协调作用,定期召开会议,总结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各地消除零就业家庭后立即向社会公布,并承诺出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
(十九)密切协调配合。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相互间的协调配合,充分行使各部门职能,把各项援助政策落到实处,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同时,要大力宣传援助工作中涌现出的就业先进典型,让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此项工作,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共同做好零就业家庭的就业工作。
七、建立长效帮扶机制
(二十)建立零就业家庭的动态服务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零就业家庭的申报认定程序和就业服务制度,建立统一的零就业家庭基础台账和资源数据库。对不再具备零就业家庭条件的要及时予以注销,对新产生的零就业家庭要及时予以认定,为其建立基础台账和服务档案,并及时调整、更新,实施动态管理和服务。
(二十一)强化零就业家庭产生源头的控制。要加强对企业裁员的宏观调控,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有关规定,尽可能避免裁减家庭成员中已经有失业人员的职工,严格控制夫妻双方同时失业(或下岗),从源头上控制零就业家庭的产生。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暂定执行到2008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