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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7:38:01  浏览:97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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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9年10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行为,启动住房消费,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城镇(含独立工矿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出售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含居民,下同)根据国家和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成本价格购买的公有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含居民,下同)按市、县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国家给予优惠政策建造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广厦房、解危解困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第四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必须依法进行,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该职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按照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购买政府提供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住房或租住公有廉租住房。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建立职工家庭住房档案,清理、纠正违规住房,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当地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市场。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工作。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 出售条件
第八条 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合法房屋产权证书后,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市出售:
(一)超过其住房面积控制标准部分(不含公摊面积)未按规定以市场价补足差价的已购公有住房;
(二)超过其住房面积控制标准部分未按规定补交税费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
(三)超过其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购占两套以上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或者以非市场租金租住公有住房又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四)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超标准部分未按规定补足装修费用的;
(五)上市出售后会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六)以分期付款或抵押贷款方式购买,但房价款尚未付清或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上市出售的;
(七)处于房屋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八)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九)法律、法规以及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与机关办公区、学校教学区和企事业单位生产区、工作区分割不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只能向原产权单位或者单位职工出售。

第三章 出售程序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房地产交易市场设立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服务专柜,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产权管理部门、住房制度改革管理部门实行联合办公,为职工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办理有关手续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职工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应到房地产交易市场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服务专柜,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房屋所有权人(含共有权人)签署的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
(三)房屋所有权人(含共有权人)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四)购房专用发票或有效付款凭证;
(五)职工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是否超标,超标部分是否按规定补差,有无违规购占住房,是否已作纠正的证明。已建立职工家庭住房档案的,可不再提交单位证明。
第十二条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会同县以上住房制度改革管理部门对是否符合售房条件进行审核;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应在该申请出售房屋的所在地公告售房信息,并对该房屋面积进行复核。
自公告售房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单位和个人可对该房屋上市出售提出异议;该房屋原产权单位可提出同等条件下保留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根据审核和公告情况,作出是否准予该房屋上市出售的书面答复。准予出售的,应通知保留优先购买权的原产权单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买卖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实申报成交价格,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核实后,按规定缴交有关税费。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应自交易过户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四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买方应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2000年底以前需上市出售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凭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之日起30日内,由买方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
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除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手续费。
第十五条 已购公有住房实际复核面积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标明面积不符的,以实际复核面积为准。实际复核面积大于房屋所有权证书标明面积的,在该购房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范围内的部分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超过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购房当年市场价,向原产权单位补足
购房款后,方可上市出售。

第四章 交易税费
第十六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国家现行规定缴交下列税费:
(一)出售居住超过一年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免缴营业税;居住不足一年的,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缴;
(二)买方暂按当地执行的契税税率标准减半缴纳契税;
(三)买卖双方分别按成交价的0.5‰缴纳印花税;
(四)普通住宅暂免缴纳土地增值税;
(五)买方按所购住房座落位置的标定地价的10%、没有标定地价的按成交价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
(六)按成交价的0.5%交纳交易手续费(含房屋产权登记费等),由买卖双方各负担一半;
(七)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工本费各按10元交纳。
国家税费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鼓励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换购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或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按房屋产权交
换缴交税费。
第十八条 职工按本办法规定以市场价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依法缴交税费后,其收入归职工所有。

第五章 房屋售后维修
第十九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出售前已购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工原缴纳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回所购房屋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以非法手段租住公有廉租住房的,责令退还公有廉租住房,按市场住房出租标准补交租金,并可处相当于补交租金金额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二十一条 采取欺骗手段,将不得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从事公有廉租住房出租管理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公有廉租住房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相当于承租人按市场住房出租标准补交租金金额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从事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管理工作的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收取的罚款、补交房价款、补交租金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应一并上交财政。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出售后再次出售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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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2005年)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517号

  经研究决定,农药和饲料行政许可自2005年7月15日起纳入我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业务范围。现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农药和饲料行政许可部分)予以公告。

  附件: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农药和饲料行政许可部分)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

(农药和饲料行政许可部分)

  1.农药田间试验审批

  2.农药临时登记

  3.农药正式登记

  4.农药分装登记

  5.农药续展登记

  6.农药广告审查

  7.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

  8.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

  9.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

  10.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

  11.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料生产许可



项目名称:农药田间试验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产品是否有效、质量可控,对人畜、环境和其他生物是否安全

     3.申请资料和数据是否真实可信

     4.申请人的资质

法律依据:1.《农药管理条例》

     2.《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9年农业部令第20号发布,2002年农业部令第18号、

      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关于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通知》(农农发[2001]8号)

办事条件:1.境内申请人需经省级农药检定机构签署意见

     2.需提供以下材料(正本、副本各一份):

    (1)《农药田间试验申请表》

    (2)一般新农药产品需提交以下摘要资料:

     ①产品化学资料(有效成分、原药、制剂)

     ②毒理学资料(原药、制剂)

     ③药效资料(室内活性资料、申请试验的试验作物、防治对象、施药方法等)

     ④其它国家或地区已有的田间药效、残留、环境生态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等

    (3)几种特殊新农药产品需提交以下摘要资料:

     ①卫生杀虫剂:

     A.产品化学资料(有效成分、原药、制剂)

     B.毒理学资料(原药、制剂)

     C.药效资料(室内活性资料、申请试验的试验作物、防治对象、施药方法等)

     D.其它国家或地区已有的田间药效、登记情况资料等

     ②杀鼠剂:

     A.产品化学资料(有效成分、原药、制剂)

     B.毒理学资料(原药、制剂)

     C.药效资料(室内活性资料、申请试验的范围、防治对象、施药方法等)

     D.其它国家或地区已有的田间药效、环境生态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等

     ③生物化学农药:

     A.产品化学资料(有效成分、原药、制剂)

     B.毒理学资料(原药、制剂)

     C.药效资料(室内活性资料、申请试验的试验作物、防治对象、施药方法等)

     D.其它国家或地区已有的田间药效、残留、环境生态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等

     ④微生物农药:

     A.生物学特性资料(名称、分类、剂型、含量等)

     B.毒理学资料(急性经口毒性、致病性)

     C.药效资料(室内活性测定数据、申请试验的试验作物、防治对象、施药方法等)

     D.境外研究、登记情况资料

     ⑤转基因生物农药:

     A.遗传工程体概况资料(遗传工程体类别、受体生物、目的基因、载体、转基因方法、
      遗传工程体安全等级及审批结论)

     B.试验目的、试验地点、试验面积(释放规模)、试验时间、试验单位、试验设计等资料

     C.境外研究、登记情况资料

     ⑥天敌生物农药:

     A.生物学特性资料(科、属、种、品系、鉴别特征、分布状态)

     B.防治对象、防治方法资料

     C.境外研究、登记情况资料

    (4)新制剂、新使用范围和方法等产品需提交以下摘要资料:

     ①新剂型、药肥混配制剂:

     A.产品化学或产品标准资料

     B.急性经口和经皮毒性资料

     C.与原剂型优缺点的比较资料

     D.室内生物活性测定数据资料

     ②新含量:

     A.产品化学或产品标准资料

     B.急性毒性资料

     C.改变含量的目的和意义资料

     ③新使用范围:

     A.扩大使用作物和防治对象的室内活性测定数据资料

     B.境外在该作物的登记使用情况资料

     ④新使用方法:改变方法的目的、意义和特点资料

     ⑤新混配制剂:

     A.所用原药和混配制剂的产品化学资料

     B.所用原药和混配制剂的毒性资料

     C.试验作物和防治对象资料

     D.室内配方配比筛选报告

     E.混配目的资料

     F.境外研究和登记情况资料

    (5)相同产品需提交以下摘要资料:

     ①相同制剂:产品化学资料

     ②相同使用范围和方法:产品概况资料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境外产品)或省级农药检定

      机构(境内产品)递交的《农药田间试验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技术审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
      批件。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时间不超过3个月)

收费标准:不收费


农药田间试验审批



  流程图



  

  





项目名称:农药临时登记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产品是否有效、质量可控,对人畜、环境和其他生物是否安全

     3.申请资料和数据是否真实可信,是否符合相关试验标准要求

     4.申请人的资质

法律依据:1.《农药管理条例》

     2.《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9年农业部令第20号发布,2002年农业部令第18号、

      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关于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通知》(农农发[2001]8号)

办事条件:1.境内申请人需经省级农药检定机构签署意见

     2.需提供以下材料(正本、副本各一份):

    (1)《农药临时登记申请表》

    (2)一般新农药产品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产品相关摘要资料(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生态、境外登记情况

     等资料的简述)

     ②产品化学资料(原药、制剂)

     ③毒理学资料(原药、制剂)

     ④药效资料(制剂:室内活性测定报告、室外药效报告)

     ⑤残留资料(原药为中等毒及其以上的制剂产品)

     ⑥环境生态资料

     ⑦制剂产品提供标签、说明书(样张)

     ⑧其它资料:其它国家或地区的登记情况资料、原药来源证明(制剂产品)、

     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企业)等

    (3)几种特殊新农药产品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卫生杀虫剂:

     A.产品相关摘要资料(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生态、境外登记

      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B.产品化学资料(有效成分、原药、制剂)

     C.毒理学资料(原药、制剂)

     D.药效资料(制剂:室内活性测定结果报告、模拟现场试验报告)

     E.残留资料(用于食品和饲料上的卫生杀虫剂)

     F.环境生态资料

     G.制剂产品提供标签、说明书(样张)

     H.其它资料:其它国家或地区的登记情况资料、原药来源证明(制剂产品)、

      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企业)等

     ②杀鼠剂:

     A.产品相关摘要资料(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生态、境外登记

      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B.产品化学资料(有效成分、原药、制剂)

     C.毒理学资料(原药、制剂)

     D.药效资料(制剂:1年2地药效试验报告)

     E.环境生态资料(对鸟、禽畜的毒性资料)

     F.制剂产品提供标签、说明书(样张)

     G.其它资料:其它国家或地区的登记情况资料、原药来源证明(制剂产品)、

      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企业)等

     ③生物化学农药:

     A.产品相关摘要资料(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生态、境外

      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B.产品化学资料(有效成分、原药、制剂)

     C.毒理学资料(原药、制剂)

     D.药效资料(制剂产品:室内活性测定报告、室外药效报告)

     E.环境生态资料(制剂产品:视需要提供)

     F.制剂产品提供标签、说明书(样张)

     G.其它资料:其它国家或地区的登记情况资料、原药来源证明(制剂产品)、

      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企业)等

     ④微生物农药:

     A.产品相关摘要资料(产品特性、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生态、境外

     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B.产品特性资料(原药、制剂)

     C.毒理学资料(基本资料:原药、制剂;补充资料:有毒性问题产品)

     D.药效资料(制剂:室内活性测定报告、室外药效报告)

     E.环境生态资料(根据农药品种而定)

     F.制剂产品提供标签、说明书(样张)

     G.其它资料:其它国家或地区的登记情况资料、原药来源证明(制剂产品)、

      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企业)等

     ⑤转基因生物农药:

     A.产品相关摘要资料(遗传工程体概况、毒理学、效果、残留、环境生态、

      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B.遗传工程体概况资料

     C.毒理学资料

     D.效果资料(药效报告、抗性研究及庇护区的设置、对收获物品质的影响、

      对后茬作物的影响、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E.残留资料

     F.环境生态资料

     G.制剂产品提供标签、说明书(样张)

     H.其它资料: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企业)等

     ⑥天敌生物农药:

     A.产品相关摘要资料(生物学特性、效果、环境生态、境外登记情况

      等资料的简述)

     B.生物学特性及产品标准资料

     C.效果资料

     D.对农作物的影响资料

     E.对国家保护物种的影响资料

     F.对有益生物的影响资料

     G.对非靶标生物的影响资料

     H.与本地品系杂交的可能性及影响资料

     I.制剂产品提供标签、说明书(样张)

     J.其它资料: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企业)等

    (4)新制剂、新使用范围和方法等产品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新剂型、药肥混配制剂:

     A.产品相关摘要资料(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生态、

      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B.产品化学资料

     C.毒理学资料

     D.药效资料

     E.残留资料

     F.环境生态资料

     G.产品标签、说明书(样张)

     H.其它资料:原药来源证明、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境内企业)等

     ②新含量:

     A.产品相关摘要资料(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境外登记

     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B.产品化学资料

     C.毒理学资料

     D.药效资料

     E.产品标签、说明书(样张)

     F.其它资料:原药来源证明、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境内企业)等

     ③新使用范围、新使用方法

     A.产品相关摘要资料(药效、残留、环境生态、境外登记情况等

      资料的简述)

     B.药效资料

     C.产品标签、说明书(样张)

     D.其它资料: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企业)等

     ④新混配制剂:

     A.产品相关摘要资料(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生态、

      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B.产品化学资料

     C.毒理学资料

     D.药效资料

     E.环境生态资料

     F.产品标签、说明书(样张)

     G.其它资料:其它国家或地区的登记情况资料、原药来源证明、企业简介、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企业)等

    (5)相同产品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相同原药

     A.提供相同资料的登记:如果申请登记在首家获准正式登记之日起6年内,

      首家获准登记者不同意使用其资料的,申请者应提供与首家申请该原药

      登记相同的资料

     B.减免部分资料的登记:如果申请登记在首家获准正式登记之日起6年后,或在6年内
      但经首家获准登记者同意使用其资料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a.产品概况摘要资料

     b.产品化学资料

     c.质量全分析报告

     d.首家获准登记者出具的授权使用资料的文件

     e.毒理学资料

     f.其它资料: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企业)等。

     ②相同制剂

     A.提供相同资料的登记:如果申请登记在首家获准正式登记之日起6年内,

      首家获准登记者不同意使用其资料的,申请者应提供与首家申请该制剂

      登记相同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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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提供供热体制改革发展和城市供热情况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请提供供热体制改革发展和城市供热情况的通知

建办城函[2005]111号


北京市市政管委、天津市建委,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黑龙江、吉林、辽宁、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省、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总结近两年来城市供热的基本情况和城市供热体制改革的进展情况,进一步研究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保障城市供热的政策、机制,请提供下列情况:

  一、近两个采暖期城市供热情况

  (一)城市供热基本情况(除附表要求的数据外,其它情况以文字说明);

  (二)近两年来城市供热行业发展比较;供热面积,集中供热普及率,供热设施更新改造,供热价格等;

  (三)城市供热运行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为确保采暖期城市供热稳定运行采取的主要政策和措施(含采暖费价格调整等)。

  二、近两年城市供热体制改革情况

  (一)供热体制改革总体进展情况及工作安排;

  (二)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城市改革情况:

  (三)实行供热收费制度改革情况:哪些城市已经进行了“暗补”变“明补”,采取的具体方案,实施后的效果等;

  (四)城市供热设施实行分户改造和热计量试点情况:具体做法、效果及经验等;

  (五)城市供热设施新建、更新改造情况:计划和规划,投入资金,投资构成及投资主体等;

  (六)供热市场化进程状况:供热企业改制,实施供热特许经营,供热市场秩序的建立,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措施等;

  (七)对城市困难群体冬季供热保障情况:困难群体冬季供热保障是否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或建立社会救助体系,政府对困难群体冬季供热保障采取的措施及资金投入;

  (八)供热体制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九)近年来有关供热改革的文件、政策和法规情况。

  三、工作建议

  (一)解决当前城市供热主要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深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建议;

  (三)其他工作建议。

  请按要求形成书面材料,连同表一、表二、表三于2005年3月31日前报我部城市建设司。(附表可以从www.csjs.gov.cn下载)

  联 系 人:刘贺明、李亚兵

  联系电话:010-68393981 010-68383058(传真)

  E-MAIL:liuhm@mail.cin.gov.cn; liyabing@sohu.com

  附 表:1.全省城市供热基本情况汇总表

      2.城市供热基本情况统计表

      3.供热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情况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