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如何向上请示及加强调研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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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如何向上请示及加强调研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如何向上请示及加强调研工作的通知
1990年11月17日,最高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为了及时总结掌握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后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做好对有关行政案件请示的解答工作,特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64)法研字第75号和(73)法办字第004号关于请示问题的通知,今后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对行政审判中遇有疑难问题和疑难案件需要向上级法院请示的,应按照逐级请示的办法办理,不要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向最高人民法院的请示报告中,要写明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和行政审判庭的意见。如果审判委员会有几种不同意见,也应写明倾向性的意见。
二、对行政诉讼法实施后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审判实践中的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请你们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我院。
三、请你们务必在1990年12月25日之前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审判庭建立、干部配备和受理行政案件的情况向最高人民法院作一次专门的书面报告。
农业部关于进口美国华盛顿州苹果检疫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进口美国华盛顿州苹果检疫问题的通知
((1994)农(检疫)字第1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植物检疫所:
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Wiedemann))是水果的毁灭性害虫,我国
无该虫发生。为防止其传入,保护我国水果生产安全,我国禁止进口美国的水果。
近年来,随着中美两国贸易的发展,美国有关部门多次向我提出出口水果的要求。我检疫部门在广泛收集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组成了专门的工作组进行了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认为美国华盛顿州不属于地中海实蝇发生区,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后,同意美国华盛顿州生产的苹果有条件出口到我国。目前,中美检疫部门已就有关植物检疫问题取得共识。为做好进口美国华盛顿州苹果的检疫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目前,允许进口的仅限美国华盛顿州的苹果,其他水果不得进口。
2.进口前,进口单位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从指定口岸入境。
3.输华苹果必须符合“美国华盛顿州苹果输华的植物卫生条件”的要求,望进
口单位在贸易合同中订明。
4.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要严格检疫,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
动植物检疫总所。
附件:美国华盛顿州苹果输华的植物卫生条件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美国华盛顿州苹果输华的植物卫生条件
为能使美国华盛顿州生产的苹果安全输往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下称CAPQ)和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健康检疫局(下称APHIS)进行了商谈,达成一
致意见如下:
第一条 输往中国的苹果必须产自指定苹果园并经指定包装厂包装,包装厂必须有美国政府认可的并符合出口生产资格的证书。
第二条 在指定果园和包装厂范围内及其外围1平方公里范围内设立地中海实蝇
监测点,每平方公里设置一个诱捕器。
第三条 指定果园须在APHIS的指导下进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
第四条 输往中国苹果的加工、包装过程,须在APHIS严格检疫检验的条件下进
行,完成出口加工程序的苹果,置于低温设备中单独贮藏,0℃条件下贮藏40天或3.3℃条件下贮藏90天。或者,贮存于贮藏箱内的苹果置于0℃条件下贮藏40天或3.
3℃条件下贮藏90天,可以在12月1日至翌年4月15日检疫性有害生物非发生期间进行
包装和运输。每一个包装箱上须具有可判断苹果来源的批号和包装厂的标记。
第五条 出口包装及封箱标志须经中美双方植物检疫部门认可。
第六条 APHIS在苹果出口时,须严格检疫,并保证出口苹果不带有中国关心的
检疫性有害生物,符合中国植物卫生条件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低温贮藏将在AHPIS监督下进行。如果在检疫时发现了检疫性有害生物,整批货物必须做熏蒸处理。
第七条 中国植物检疫部门有权在苹果到达指定口岸时对其实施检疫,并查验有关证书和封箱标志的完好情况。CAPQ必要时也可派员到出口地进行检疫和监装。
第八条 CAPQ在苹果到达目的口岸检疫时,如发现问题,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如发现地中海实蝇,则采取退货或销毁,并立即通知APHIS停止进口华盛顿州苹
果。
如发现苹果蠹蛾、苹果实蝇等中国进境检疫性有害生物,则采取熏蒸等检疫处理措施,并立即通知APHIS查清原因,同时停止进口该批苹果指定果园生产的苹果。
如发现其他危险性有害生物,须采取检疫处理措施,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停止进口。
第九条 附则
1.拟输往中国的苹果的果园和苹果包装厂,以及对地中海实蝇监测点的建立和
具体实施方案,应由中国植物检疫官员在美国植物检疫部门协助下考察实地后确定。
2.低温处理设备和低温条件是:0—3.3℃。
3.熏蒸杀虫处理:建议使用溴甲烷按下表所列剂量进行熏蒸。
4.入境港口:广州、上海、大连、北京及天津。
本文件于1993年12月8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以中文、英文写成,两种文本
具同等效力。
本文件自签字之日起有效期一年,如在期满前2个月内双方均未提出修改或终止
要求,则其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
表 溴甲烷熏蒸杀虫处理建议使用剂量
┌─────────┬───────┬─────┐
│ 温 度 │ 浓 度 │ 时 间 │
│ (℃) │ (克/立方米)│ (小时)│
├─────────┼───────┼─────┤
│ 26.5—31.5 │ 25 │ 2.0 │
├─────────┼───────┼─────┤
│ 20.0—26.0 │ 32 │ 2.5 │
├─────────┼───────┼─────┤
│ 15.5—20.0 │ 35 │ 2.5 │
├─────────┼───────┼─────┤
│ 10.0—15.0 │ 40 │ 2.5 │
├─────────┼───────┼─────┤
│ 4.5—9.5 │ 45 │ 2.5 │
└─────────┴───────┴─────┘
卫生部、教育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试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的通知
卫生部等
卫生部、教育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试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的通知
1984年10月12日,卫生部等
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是控制以至最终消灭相应传染病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各地认真落实这一措施,大幅度降低了相应传染病的发病和死亡,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健康,特别是儿童的健康,这在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保证教育工作顺利进行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在落实过程中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协作。为此,决定从今年起,在条件成熟的地区试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级医疗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逐步开展按季度、按月或按周进行预防接种,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试点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加以推广。
二、对出生后的婴儿,各医疗单位必须给予卡介苗接种,并出具卡介苗接种证,家长凭此证,到户口所在地医院地段保健科、卫生院(所)领取预防接种证,并登记、建立预防接种卡片。各医疗卫生保健单位和公安派出所应密切配合,发现未办理预防接种证者,要及时予以补办。
三、在试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的地区,凡此通知下发后出生的儿童,在办理入托、入学时,必须持符合规定、记录完整的预防接种证。无证或未按规定接种者,必须进行补种,否则不予接收。凡此通知下发前出生的儿童,应补办预防接种证,并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四、各地可根据以上要求,结合当地的情况,确定试行范围,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希及时报卫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