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青岛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5 19:27:32  浏览:97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青岛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00年4月30日经青岛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管理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与管理。
第三条 青岛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行政管理工作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高新技术范围: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技术;
(十一)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高新技术的具体细目及其产品目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公布并定期调整。
第五条 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技术范围(产品的主导技术是多种技术的组合的,则该组合属高新技术范围);
(二)高新技术产品(包括试制品、中试品,下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的;
2、列入国家、省、市各类高新技术创新计划、高科技产业化计划的;
3、获国家、省(部)、市级各类高新技术创新奖励的;
4、列入国家、省(部)、市级新产品的。
(三)产品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标准,产品的生产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标准;
(四)产品的质量经过国家、省(部)、市级技术检测部门的检测,并有检测合格证书;
(五)产品的技术源头明确,知识产权归属清楚;
(六)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安全、环保等质量要求;
(七)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品,应当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报下列文件、资料:
(一)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报告;
(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四)产品的技术证明材料;
(五)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六)产品标准及其说明;
(七)产品技术检测合格证书;
(八)其他应当提报的有关文件。
第七条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实行专家定期评审与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相结合的制度。认定高新技术产品必须事先经高新技术产品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高新技术产品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高新技术产品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对符合条件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的,颁发“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高新技术产品的有效期限根据产品的鉴定时间、鉴定技术水平、产品的生命周期等因素,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确定。超过有效期的产品,自动丧失高新技术产品资格。
第九条 被认定为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可依法享受国家、省、市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因达不到规定条件,采取欺骗手段取得高新技术产品证书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高新技术产品资格,收回证书。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4月3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已废止)

教育部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1984年5月22日,教育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固定资产的一部分。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生产和行政等任务的必备条件之一。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分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副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的工作,并应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确定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其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项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投资效益。学校要在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加强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使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充分发挥效益。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从本校的实际出发,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开发工作,并提倡自己动手研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不断扩充学校研制仪器设备的能力。
第五条 仪器设备管理是一门科学,学校应积极开展仪器设备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工作,敢于创新、勇于改革,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形成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管理体系。
应选派政治思想好并具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担任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要从政治上和业务上关心他们的成长,通过业余教育、专业培训等多种方式,有计划地安排他们的业务提高工作,并要制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业务考核及升晋级等办法,使他们热爱本职工作,努力掌握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分别轻重缓急制订出年度购置计划。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年度购置计划,应由实验室及相应的生产和行政单位提出,经系、处一级领导同意后,由主管部门会同校内有关的业务部门汇审平衡,列入学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和财务计划,提请主管校(院)长批准后执行。
计划外临时需要的仪器设备,亦应按上述精神,规定出各级审批权限和手续。
第八条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购置,必须提出可行性报告,其内容应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选型论证、安装及使用条件等,经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及专家,逐项进行评议审查后,报主管校(院)长批准执行。
第九条 自制仪器设备(包括请外单位加工制造的)必须申报计划,并应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及经济的合理性进行论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进行试制。试制结束,经技术鉴定合格予以验收入账。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统计资料,是制订计划的主要依据。要随时掌握仪器设备的品类、数量、金额、分布和使用情况,经常对其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工作,以进一步加强计划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要按上级部门的要求,如期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做到数字准确,情况真实。
第十一条 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是实现仪器设备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有条件的学校要在人力、技术和设备上做好安排,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

第三章 技术管理
第十二条 技术管理的目的,是要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不断提高完好率。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要制订操作规程、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要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制度。到货后要及时开箱清点检验和安装调试,进行技术验收;学校领导和主管部门要监督检查验收工作。
进口仪器设备,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的各项事宜,对质量不合格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提出索赔报告,完成索赔工作,以免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必须按精密程度分级使用,并应对性能和指标进行定期校验、计量和定标,以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
第十六条 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一般仪器设备应做到随时保养和维修;精密贵重仪器应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修和检测,防止障碍性事故的发生。
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如确须拆改时,需按各级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必须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和指导使用,对上机操作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使用仪器。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仪器设备出厂的技术资料,从购置报告到报废整个寿命进程中的管理使用、维护、检修及校验等记录和文书资料,使之成为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技术依据。
第十八条 要重视仪器设备(尤其是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技术改造工作。各院校要组织人力有计划地对陈旧的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使之重新发挥作用。对拟改造的仪器设备,必须提出技术、效益和经济的合理性论证报告,经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经济管理
第十九条 要通过研究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经济规律,逐步确定技术状况、完好率、利用率等综合性考核指标,进行经济技术分析,采取相应的措施,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要建立必要的账、卡制度,坚持每年至少对账一次,做到账、物、卡相符,账、账相符。
第二十一条 要根据仪器设备性能特点和不同的使用要求,进行经济和技术论证,做到合理选用,适时更新;精度和性能下降的可以降级使用或调往其它需用单位。
第二十二条 精密贵重仪器要实行专管共用,在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参加校际和地区协作,对外开展技术服务,并制定合理的收费(包括收取必要的折旧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要努力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对长期不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对确系人为原因造成积压和浪费的,应追查责任,进行处理。
学校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积压仪器设备清单,以利调剂使用。
第二十四条 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护修理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报废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核由校(院)长批准后,予以报废,并进行财务处理。单价在5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的报废,需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有偿调拨收入,统一由学校财务部门办理收款,并作主动增加“拨入经费”处理,不得转作预算外收入或学校基金收入。对外开展技术服务的收入,属于应补偿预算支出的部分和收取的折旧费,作主动增加“拨入经费”处理;其纯收入可纳入“学校基金”。
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制订出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奖惩条例。对工作成绩突出,重视开发或增收节支好的先进个人和集体,应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并作为提职晋级的重要考查依据;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和浪费的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或在经济上给予制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及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和财政部1979年9月21日颁发的《教育部所属高等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同时作废。


关于加强民爆行业信息化建设有关安全管理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加强民爆行业信息化建设有关安全管理的通知

工信安函[20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政主管部门:

  民爆企业信息化建设是促进企业实现生产自动化、智能化,经营管理精细化的重要手段,对提高企业本质安全化程度、提升行业监管水平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几年来,民爆行业信息化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也出现了违反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的问题。为确保民爆企业安全生产,现就加强民爆行业信息化建设和相关安全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信息化建设应严格遵守安全标准与规定

  民爆企业在推进信息化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民爆行业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行业标准规范,严格按照审批程序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对行业明确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不得擅自放宽或更改。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工信安函[2011]1号)的有关要求,不得在生产线上选配并试验未经行业技术鉴定及安全验证的产品,要切实遵守《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2007)关于电气设备的安全规定,严禁在工(库)房等危险场所内安装、使用无线遥控设备和无线通信设备,工业电雷管生产、贮存建筑物与其外部发射天线的距离必须达到设计安全规范的要求。

  二、加强信息化技术研发过程中的安全性验证研究

  在组织开展民爆信息化关键技术研发的过程中,要高度重视新技术应用的安全性研究验证工作。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在积极开展民爆生产线全线生产过程的自动化、智能化、数控化与联锁控制技术、民爆生产线远程监控、风险预警与故障诊断技术研发的同时,做好互联网信息安全问题对民爆生产控制过程安全性影响的研究;二是在开展RFID等信息技术在民爆生产、储存、运输领域应用研发过程中,要首先开展射频对民爆产品安全影响的基础研究以及对民爆生产线控制系统电磁干扰问题研究;三是在进行民爆行业信息化技术研发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民爆行业特点及危险特性,研究制定好技术研发与试验方案,包括安全防范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按照监管规定要求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三、强化民爆企业信息化建设的专项监管

  各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民爆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要在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方案论证、初步设计及验收审查中,重点把握安全技术条件可行性、行业标准规范符合性,以及对生产工艺可靠性的影响等内容,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保障民爆企业安全运行。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