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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04:14:04  浏览:88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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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

现将《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各级税务机关要利用新闻媒介进行广泛宣传,组织税务人员进行认真学习,使金税工程各岗位人员都能明确自身职责,切实将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
(国税发200176号;2001年6月15日)


附件:
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
为加强金税工程管理,明确管理责任,严肃管理纪律,提高金税工程的质量与效率,确保金税工程顺利推行和正常运转,根据金税工程有关工作规程,结合金税工程工作实际,制订本岗位职责。
金税工程日常工作在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由流转税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其中防伪税控系统、稽核系统由流转税管理部门主管),在地、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及地、市以下国家税务局由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是指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金税工程所设的岗位及其工作职责。
一、总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总局设置稽核管理岗位。
(一)负责全国金税工程有关系统运行的组织实施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不得随意变通。
(二)研究解决金税工程有关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三)按规定的权限操作稽核系统,不得擅自改动软件,不得擅自改写数据,也不得擅自允许他人进行操作。
(四)负责对发票协查情况进行统计。
(五)负责对下列统计表进行统计分析:
1.《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统计表》;
4.《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
5.《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不符详细情况统计表》;
6.《上月协查结果返回统计表》;
7.《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级上报比对情况统计表》;
8.《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级上报比对不符详细情况统计表》;
9.《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情况)》。
(六)负责对省局金税工程有关系统运行的业务管理及考核。
二、省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省局设置稽核管理岗位。
(一)严格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金税工程有关系统的运行工作,不得随意变通。
(二)负责接收下一级收回的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妥善保管,按规定统一登记造册并集中销毁,不得隐匿、丢失或擅自处理。
(三)按规定的权限操作稽核系统,不得改动软件,不得擅自改写数据,也不得擅自允许他人进行操作。
(四)负责对发票协查情况进行统计。
(五)负责对下列统计表进行统计分析:
1.《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统计表》;
4.《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
5.《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不符详细情况统计表》;
6.《上月协查结果返回统计表》;
7.《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级上报比对情况统计表》;
8.《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级上报比对不符详细情况统计表》;
9.《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地比对情况统计表(含下级比对情况)》;
10.《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情况)》。
(六)负责对市局金税工程有关系统运行的业务管理及考核。
(七)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三、市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市局设置稽核管理岗位。
(一)严格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金税工程有关系统的运行工作,不得随意变通。
(二)负责接收下一级税务机关收回的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妥善保管,并按规定上缴省局,不得隐匿、丢失或擅自处理。
(三)按规定的权限操作稽核系统,不得改动软件,不得擅自改写数据,也不得擅自允许他人进行操作。
(四)负责统计打印新认定一般纳税人和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档案信息(若属稽核系统初次运行,则统计打印全部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
(五)负责对发票协查情况进行统计。
(六)负责对下列统计表进行统计分析:
1.《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统计表》;
4.《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
5.《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不符详细情况统计表》;
6.《上月协查结果返回统计表》;
7.《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情况)》。
(七)负责对县局金税工程有关系统运行的业务管理及考核。
(八)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四、县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县局(含省、地市直属分局、涉外分局)设置税务登记岗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发票发售岗位、报税管理岗位、认证管理岗位、数据采集岗位、日常稽核岗位、设备管理岗位。(其中,若下级征收机关已设有发票发售岗位、报税管理岗位、认证管理岗位、日常稽核岗位,则在本级不再设立相同岗位,工作量较少的地区,可一人多岗或一岗多责。)
(一)税务登记岗位
1.对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提供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证明、银行账号证明、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有关证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对其经营场所、货物仓库必须进行实地察访,确认无误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严禁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办理税务登记。
2.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结束后,及时将企业的有关税务登记资料和电子信息传递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
1.对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企业报送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代表、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及经营场地(如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有关证件、资料与其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资料进行核验,经核验无误后,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有问题的企业,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根据商贸企业上报的预计年销售额核定其使用专用发票的数量及限额,并将有关资料和电子信息传递给发票发售岗位。新认定的商贸企业月专用发票发售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5份,且首次只能领购限额万元版的专用发票。
3.接受发票发售岗位传递来的商贸企业要求调整已核定的专用发票数量及限额的申请,并通知管理部门对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及经营情况(主要指有无真实的货物交易)进行核实。根据反馈情况调整企业专用发票的使用数量或限额。专用发票的数量及限额调整后,及时将有关资料和电子信息传递给发票发售岗位。
(三)发票发售岗位
1.在发票发售前,必须按规定审核企业提供的资料及有关申报纳税情况,不得违反规定向企业发售发票,也不得无故对企业拒售发票。
2.做好纸质发票的保管工作,不得丢失、损毁。
3.按规定的权限操作发票发售子系统,不得改动软件,也不得擅自允许他人进行操作。
4.负责使用发票发售子系统对企业发售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写在企业税控IC卡上的电子发票,并确认两者的号码、数量一致。在发票入库、发售过程中,不得出现纸质发票与电子发票的号码、代码或数量不一致的情况。
5.负责查询由本岗位售出专用发票的流向。
6.在税控企业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减少分开票机时,应及时核查金税卡内尚未申报的数据和软盘中专用发票开具的明细信息,并收缴两卡,登记造册,逐级交上级部门集中销毁。
7.接受商贸企业提出的调整已核定的专用发票数量及限额的申请,并将申请传递给认定岗位,根据认定岗位调整的数量和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8.接受日常稽核岗位要求暂停向经评估异常的商贸企业发售专用发票的通知,暂停向其发售专用发票,并收缴其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
9.对发票发售子系统的有关数据按规定定期进行备份。
10.发售管理岗位人员的授权卡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借与他人使用。
11.按照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系统设备,不得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系统设备损坏。
12.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四)报税管理岗位
1.按规定的权限操作报税子系统,不得改动软件,也不得擅自允许他人进行操作。
2.对企业的报税软盘必须首先进行病毒检测,未经检测不得接收数据。
3.负责所辖防伪税控企业报税数据(包括由认证系统补录的发票存根联数据)的接收和处理工作。
4.在受理报税的过程中,应认真审核企业的报税数据,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接收。
5.按规定时间及内容向稽核系统传递数据,不得无故滞后或错传数据;对数据按规定定期进行备份。
6.负责对已取消防伪税控资格企业的报税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并按规定在报税系统中注销该企业登记信息。
7.负责督促所辖防伪税控企业按照规定时间报税。
8.负责配合征收岗位对防伪税控企业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核查。
9.负责对所辖防伪税控企业报税的辅导和培训工作。
10.对报税金税卡的时钟不得擅自修改。
11.报税管理岗位人员的授权卡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借与他人使用。
12.正确使用和保管系统设备,不得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系统设备损坏。
13.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五)认证管理岗位
1.按规定的权限操作认证子系统,不得改动软件,也不得擅自允许他人进行操作。
2.负责对所辖防伪税控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防伪认证,并按规定加盖相应认证戳记。
3.负责向防伪税控企业下达《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督促防伪税控企业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连同《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一起按月装订成册备查。
4.在进行发票认证时,对计算机不能识别的发票,如果票面清晰,按票面信息进行人工校正。
5.在发票认证过程中,对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必须扣留,并按规定及时将发票及相关电子信息传递给稽查局,不得拖延或交由企业自行处理。
6.接收稽查局协查结果为正常的发票原件,不得拒收。
7.对按规定需要通过认证子系统补录的发票存根联必须及时进行补录,不得无故拒绝。
8.按照规定的时间及内容向稽核系统传递数据,不得无故滞后或错传数据;对数据按规定定期进行备份。
9.对认证金税卡的时钟不得擅自修改。
10.认证管理岗位人员的授权卡及认证印章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借与他人使用。
11.按照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系统设备,不得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系统设备损坏。
12.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六)数据采集岗位
1.按规定的权限操作稽核系统,不得改动软件,也不得擅自允许他人进行操作。
2.接收数据前必须首先对软盘进行病毒检测,未经检测不得接收。
3.负责专用发票进、销项数据采集,对征收机关报送的数据进行审核,如发现发票明细数据和统计表数据不符的,不得接收或自行修改数据。
4.负责一般纳税人基本情况数据采集。从征管系统通过软盘或网络传递取得一般纳税人档案、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明细表和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审批信息,录至一般纳税人档案库。无法从征管系统取得的数据,依据纳税人填写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明细表》和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审批信息,手工录入各项数据至一般纳税人档案库。
5.负责失控发票数据采集,根据失控发票清单的内容,及时录入计算机。
6.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完整地录入一般纳税人档案变动信息及失控发票数据,不得无故滞后或漏采、错采数据。
7.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数据的准备工作,不得无故滞后。
8.将采集到的数据完整读入稽核系统,不得重复或遗漏。
9.负责对采集的进、销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10.负责对下级征收机关发售、报税、认证岗位的业务管理及考核。
11.按照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系统设备,不得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系统设备损坏。
12.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七)日常稽核岗位
根据《增值税日常稽查管理办法》对商贸企业按月进行增值税的纳税评估,对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要重点进行审核评估,凡纳税申报情况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须立即移送稽查部门进行检查,同时必须通知发票发售岗位,暂停向其发售专用发票,并收缴其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待检查结束后,视其情况再进行专用发票的发售。
(八)税控设备管理岗位
1.对收回的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上缴上一级税务机关,不得隐匿、丢失或擅自处理。
2.及时汇总上报《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对出现的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不得隐瞒或拖延上报。
3.定期检查防伪税控系统的运行情况,监督服务单位的“两卡”收发存及技术服务情况。
4.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五、税务征收机关岗位设置及职责
税务征收机关岗位设置:发票发售岗位、报税管理岗位、认证管理岗位、日常稽核岗位。
(一)发票发售岗位
同县局发票发售岗位。
(二)报税管理岗位
同县局报税管理岗位。
(三)认证管理岗位
同县局认证管理岗位。
(四)日常稽核岗位
同县局日常稽核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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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2005]8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公平竞争,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保障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科学技术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科技项目的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对拟订招标的重大科技项目事先公布项目指标和要求,众多投标方参加竞争,招标人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择中标人的行为。重大科技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第三条 涉及政府财政拨款投入为主的技术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等目标内容明确、有明确的完成时限、能够确定评审标准的重大科技项目,应当实行招标。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重大科技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
(一)目标不确定性较大(项目指标不易量化),难以确定评审标准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三)只有两家以下(含两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四)没有引起有效竞争或者对招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或发生其他情形而导致废除所有投标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重大科技项目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我市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依法查处我市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重大科技项目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提出招标重大科技项目并进行招标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 招标人开展招标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需要招标的重大科技项目已确定;
(二)重大科技项目的投资资金已落实;
(三)招标所需要的其他条件已达到。
第十条 重大科技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根据重大科技项目招标的实际需要,招标人可以采用分段招标的方式:第一段招标主要是取得各投标人对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技术方案和标底的建议,以便完善招标文件;第二段招标最终确定中标人。
第十二条 除涉及政府财政拨款为主的特别重大的科技项目可以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招标外,其他重大科技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重大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十三条 采用代理招标的,招标人必须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代理协议。招标人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资料并支付委托费,委托费的金额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五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重大科技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含3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招标项目的主要目标;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初步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些证明文件包括:
(一)既往业绩;
(二)研究人员素质和技术能力;
(三)研究所需的技术设施和设备条件;
(四)资信证明;
(五)近两年的财务状况资料;
(六)如有配套资金,提供配套资金的筹措情况及证明;
(七)相关的行业资质证明;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
  如果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3个,招标人应修改并再次发布招标公告或再次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对新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直至3个或3个以上的投标人通过为止。已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得再联合投标。
第十八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重大科技项目名称;
(三)项目主要内容要求;
(四)目标、考核指标构成;
(五)成果形式及数量要求;
(六)进度、时间要求;
(七)资金的支付方式;
(八)投标报价的构成细目及制订原则;
(九)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十)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十一)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十二)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十三)综合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十九条 招标人制定综合评标标准时,应考虑技术路线的可行性、先进性和承担单位的开发条件、人员素质、资信等级、管理能力等因素,考虑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并着重考虑重大科技项目的创新性和目标的可实现性。
第二十条 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外,招标文件不得有针对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 在招标文件售出后,招标人如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澄清,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者,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文件有重大修改的,应当适当延长投标文件截止日期。
  修改、补充或澄清招标文件不得再次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必须对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进行保密。
第二十四条 从招标公告发布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0天。
第二十五条 除下列情形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
(一)发生不可抗力;
(二)作为技术开发项目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
(三)发生废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于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科研项目,投标人可为个人。
  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参加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研究人员、设备和经费;
(二)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和相应的科研经验与业绩;
(三)资信情况良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参加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二)在相应技术领域工作满8年以上;
(三)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奖励一次以上或者省部级奖励两次以上;
(四)具有可支配的、进行科研活动所必须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五)其他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加盖公章和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印章。
  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人除在投标文件上亲笔签字外,还应在投标文件中附加本人的职称证明、工作经验证明和成果获奖证明等材料。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人概况;
(三)近两年的经营发展和科研状况;
(四)技术方案及说明:含方案的可行性、先进性、创新性,技术、经济、质量指标,风险分析等;
(五)计划进度;
(六)投标报价及构成细目;
(七)成果提供方式及规模;
(八)承担项目的能力说明,包括:
1、与招标项目有关的科技成果或产品开发情况;
2、承担项目主要负责人的资历及业绩情况;
3、相关专业的科技队伍情况及管理水平;
4、所具备的科研设施、仪器情况;
5、为完成项目所筹措的资金情况及证明等。
(九)项目实施组织形式和管理措施;
(十)有关技术秘密的申明;
(十一)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
  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和相应能力。
第二十九条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的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自所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签收证明。
  对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收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不予开启并退还。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送达招标人。补充和修改的内容必须用书面形式作出,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三十二条 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有关单位代表和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三条 开标时,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开启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技术目标及其他主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开标过程应记录在案,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代表在开标记录上签字或盖章。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受聘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盖章;
(二)投标文件印刷不清、字迹模糊;
(三)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不符;
(四)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远低于完成项目必需的实际成本;
(五)投标文件没有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认为重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答辩,但投标人在进行澄清、说明或答辩时,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阐述与问题无关的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新的材料。
  澄清、说明或答辩的内容必须用书面形式记录。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文件中规定的综合评标标准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性评价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参考标底。
  投标人的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唯一理由。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结果,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一条 评标报告为定标提供重要依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评价,技术、经济风险分析;
(二)对投标人承担能力与工作基础评价;
(三)推荐满足综合评标标准的中标候选人;
(四)需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及协商应达到的指标和要求;
(五)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排名。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重大科技项目一般确定一个中标人,特殊情况下也可根据需要确定一个以上的中标人。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重大科技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在开标之日后10天内完成定标工作,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5天。
第四十五条 定标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据此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招标纪律,不得扩散属于审查、澄清、答辩、评价比较投标人的有关情节、资料等情况,不得泄露投标人的技术秘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已选定中标者的,中标无效;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依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应进行招标而不招标的;
(二)故意将重大科技项目划大为小的或者故意以其他方式逃避招标的;
(三)隐瞒招标真实情况的;
(四)串通某一投标人以排斥其他投标人的;
(五)索贿受贿的;
(六)泄露有关评标情况的;
(七)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招标的;
(八)定标后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九)任意终止招标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停业整顿、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已选定中标者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和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重大科技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资格的;
(二)违反招标代理过程中有关招标人的规定的;
(三)串通招标人、投标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已被选定为中标者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二)串通投标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四)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行贿的;
(五)中标后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处罚;收受非法财物的,没收收受的财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非法财物或其他好处;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情况的;
(三)向他人透露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的;
(四)向他人透露评标其他情况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重大科技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对私自携带美元现钞入境分送问题的复函

外汇管理局


关于对私自携带美元现钞入境分送问题的复函
外汇管理局



福建省公安厅:
闽公函〔1995〕012号文收悉,现就函中所咨询问题答复如下:
美元龙信服务公司所属人员为偷渡到美国的不法人员携带大量美元现钞入境,未向入境地海关申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携带外汇、贵金属、贵金属制品进入中国国境、数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向入境地海关申报”的规定。此外,有我国境
内解付外汇,属须经国家批准,由银行或邮政部门经营的外汇业务之一。美国龙信公司有关人员将携入的外钞私自分送给国内其他人员,并从中收取手续费,此行为属在我国境内解付外汇,已构成私自经营外汇业务。根据《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扰乱金融
行为。对从事该行为的美国龙信公司的入境人员应依照《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函复。



199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