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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9:36:15  浏览:93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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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补充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补充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关于进上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有关税收、金融、物资、注册登记、统计方法等暂行办法已陆续下发,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级支持、扶持生产、流通、科技领域多层次、多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对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具有经济效益,特别是开发名、特优、新和出口创汇产品以及从事能源、资源开发等经济技术联合协作项目,在计划、设计、施工、土地征用、能源、物资、? 牧瞎┯Α⒂实缤ㄑ丁⒔煌ㄔ耸浜推笠档羌亲⒉岬确矫娑家畔劝才牛枰哉展恕? 二、在省控制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内,各级计委 (计经委)和有关部门要预留一定额度,用于经济联合项目。企业联合兴办的项目,按国家和省规定程序进行审批。计划任务书由投资各方联合向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报送,审批部门要按审批权限,抓紧审批和转报。凡? 式稹⑽镒省⒛茉础⒃牧系纫崖涫档南钅浚筛骷毒眉际跣鞑棵派笈恍枰筛骷都莆?(计经委)安排的项目,由各级经济技术协作部门会同计委 (计经委)审批。
三、半紧密型和松散型经济联合组织中,各成员企业原来的所有制、隶属关系、财政解缴渠道和基本核算单位原则不变应按双边或多边协议商定的比例分利润、分产品、分外汇。经济联合组织内各企业分得的外汇额度,经省外汇管理分局办理手续后,允许互相直接调剂使用。新建的经
济联合组织,其归属问题,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由企业所在地政府根据产品归口原则和投资构成情况,确定一个部门管起来。
四、半紧密型和松散型经济联合组织中的城乡集体企业,其管理费和合作事业基金上缴的渠道和比例都不变,根据协议商定比例计算的集体企业总产值或销售收入部分,应按规定提取管理费并向集体企业主管部门上缴;属于城乡集体企业的分成利润部分,仍按规定缴纳合作事业基金;
属于集体企业的产值部分,亦应分开统计。
五、各专业银行要按照择优扶持的原则,优先向经济联合组织发放技术改造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对经济效益好的联合企业,在贷款的掌握上可以适当放宽,其自有流动资金达不到30% (引进资金亦视同自有流动资金)比例的部分,可发放特种贷款解决。
六、从省外引进的资金,从事能源、资源、原材料、名特优新和出口创汇产品开发的项目,在税收、还款计息、产品分配上给予优惠照顾。
七、经济联合组织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在企业所在地缴纳,同时,可按两地政府商定的比例,向对方财税部门返还一部分税款。
八、不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的产品,除烟、酒、化妆品等高税率产品外,可以实行增值税。要实行增值税的,由各市、地、州、税务局提出征收办法报省税务局有关部门审批。成都市自行制定增值税征收办法,报省税务局备案。
九、国营工厂向城乡集体工业企业 (不包括国营工厂自办的集体企业)扩散产品,实行联合经营。每户国营工业企业从合营中分得的利润全年总算所得额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全部留给企业,超过三十万元部分,免征调节税,依法缴纳所得税;集体企业从合营中分得的利润,依法纳税,? 欣训模钡夭扑安棵趴勺们楦杓趺馑罢展恕? 十、紧密型和半紧密型经济联合组织用自有资金完成的技术改造项目,其新增的利润两年内免征所得税的调节税,留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
十一、国营大、中型企业同小型企业组成紧密型联合组织,影响联合企业留利减少时,经当地财税部门审核,可酌情给予减征调节税的照顾。
十二、城乡集体企业之间合资新办紧密型集体所有制性质的联合企业,在不缩小原企业生产规模,不影响原上交所得税的前提下,经县 (市、区)级税务部门审查核实,可给予免征集体企业所得税一年的照顾。
十三、联合吸收、消化、翻版、创新进口的设备、零部件、电子原器件,用于提高国内技术装备、国产化水平、替代进口和出口创汇的产品项目,按规定报经省或市、地、州有关部门批准,列入新产品试制计划的,给予减免税照顾,由省 (含重庆、成都市)批准的新产品,从销售之? 掌鹈庹鞑匪盎蛟鲋邓傲侥辏小⒌亍⒅菖嫉模馑耙荒辍? 十四、地区内的经济联合组织,由市、地、州主管部门审批 (各方为县属及其以下的联合组织由县审批)。省内跨地区、跨部门的经济联合组织由省主管部门审批,这类经济联合组织或其主体厂在重庆、成都两市的,由市主管部门审批。跨省的经济联合组织由省经济技术协作部门审? 厍臁⒊啥加墒芯眉际跣鞑棵派笈>鲜鲋鞴懿棵排嫉木昧献橹直鹣蛲毒?(计经委)和经济技术协作部门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登记注册。
十五、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把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有领导同志分管横向经济联合工作。各级经济技术协作部门,是主管横向经济联合的政府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工作。经济、科技等有关部门要负责抓好本部门、本行业的横向经济联合
,搞好行业规划,做好协调和组织工作。各级经委 (计经委)要抓好提高联合企业管理水平的工作。



198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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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2008年记账式(一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记账式(一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6-2008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08年记账式(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一)发行场所。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发行,其中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销售部分不再另行分配额度。
(二)品种和数量。本期国债为7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计划发行面值总额260亿元,全部进行竞争性招标。甲类成员在竞争性招标结束后,有权追加当期国债。
(三)时间安排。2008年2月1日招标,2月13日开始发行并计息,2月18日发行结束。
(四)上市安排。2008年2月21日起上市交易。各交易场所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其中试点商业银行柜台为现券买卖。本期国债上市后,可以在各交易场所间相互转托管。通过试点商业银行柜台购买的本期国债,可以在债权托管银行质押贷款,具体办法由各试点商业银行制订。
(五)兑付安排。本期国债利息按年支付,每年2月13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15年2月13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及试点商业银行办理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六)发行手续费率。为承销面值的0.1%。
二、招标
(一)招标方式。采用多种价格(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票面利率,低于或等于票面利率的标位,按面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15个以内(含15个)的标位,按各自中标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15个以上(不含15个)的标位,全部落标。
背离全场加权平均投标利率75个以上(不含75个)的标位视为无效投标。
(二)标位限定。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投标标位差为连续的20个标位。
(三)时间安排。2008年2月1日上午9:30-10:30为竞争性招标时间;竞争性招标结束后20分钟内为甲类成员追加投标时间;甲类成员追加投标结束后20分钟内为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时间。
三、分销
(一)分销方式。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和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分销。合同分销部分应于2月13日至2月18日向各交易场所发出分销确认。
(二)分销对象。分销对象为在国债登记公司、试点商业银行柜台开立债券账户及在证券登记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的各类投资者。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
(三)分销价格。通过试点商业银行柜台分销部分价格区间为每百元面值99.80元—100.20元,其他分销部分由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分销价格。
四、发行款缴纳
各承销机构于2008年2月18日前(含2月18日),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户 名:国家金库总库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
账 号:2570—0801
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
五、债权确立
财政部收到发行款后,通知国债登记公司确立债权。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投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2006年和2007年记账式国债招投标规则〉的通知》(财库[2006]82号)规定执行。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下发《整顿开户和加强结算纪律的意见》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通知”的函

中国建设银行


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下发《整顿开户和加强结算纪律的意见》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通知”的函

1990年6月1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人民银行“关于下发《整顿开户和加强结算纪律的意见》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通知”文件转发你行,有关自筹基建资金的帐户清理问题明确如下:
自筹基建资金的开户与管理,国务院曾有明文规定,应存入建设银行,专款专用。去年,国家计委、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审计署四家又联合制发了计投资 [1989] 124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筹基建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文件(总行以建总发字[89]203号文转发各行),明确了自筹基建资金管理不属于专业银行业务交叉、竞争范围,应由建设银行专门管理。各行在清理整顿帐户时,应在当地人民银行的统一领导下,注意清理收回在其他专业银行开户的自筹基建资金,加强对自筹基建资金的管理。
以上请转知所属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及总行反映。
附:关于下发《整顿开户和加强结算纪律的意见》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