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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外国人狩猎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6:36:25  浏览:85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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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外国人狩猎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外国人狩猎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狩猎业和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外国人狩猎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和狩猎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狩猎办公室)是狩猎事业的主管部门。
凡来我省狩猎的外国人必须由接待部门报请省狩猎办公室批准,并办理狩猎证,方可进入猎场狩猎。
第三条 凡来我省狩猎的外国人,必须在批准狩猎期间到指定的猎场行猎。未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猎场,不准接待外国人狩猎。
第四条 省狩猎办公室根据当年猎取计划,签发狩猎证,按规定核收狩猎管理费。狩猎管理费收费标准见附录一。
第五条 兽类猎场每次狩猎以十天为一期,每期每人最多允许猎取大型动物(鹿、狍、猎)一只,小型动物五只。
禽类猎场每次狩猎以五天为一期,每期每人最多允许猎取禽类三十只。
超过规定数量,按猎物收费标准加一倍收费。
第六条 猎物归狩猎者所有,猎场代省狩猎办公室收取猎物费。可猎动物种类及收费标准见附录二。
已被打成重伤而未捕获的猎物,按猎物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向行猎者收费。
第七条 猎场设导猎员,每一至二名狩猎者配导猎员一人。
第八条 狩猎者没有导猎员带领严禁出猎。狩猎期间,狩猎者自伤或被野兽袭击伤亡,由狩猎者自行负责。伤害他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处理。
第九条 除梅花鹿、马鹿、驼鹿、榛鸡外,严禁猎捕我国规定的其他珍贵保护动物。如违反规定,擅自猎杀禁猎动物,要没收猎物并处以猎物规定价格的二至五倍罚款。禁猎动物种类及价格标准见附录三。
第十条 狩猎人员须持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给的专业或业余狩猎者证件,方可在猎场租用猎枪,购买弹药。猎枪租用费及弹药价格由猎场制定。
第十一条 狩猎者自带猎枪的,接待单位必须事先报黑龙江省林业厅和公安厅批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携带猎物出口,必须由猎场向指定商检部门报检,经检疫合格,签发检疫证明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审批,办理出境手续。
第十三条 港澳、台湾同胞和华侨来猎场行猎,参照本规定办理。收费予以优惠,按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收取。
第十四条 本规定授权省狩猎办公室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一
狩猎管理费收费标准:
1、兽类猎场每人每期100美元。
2、禽类猎场每人每期30美元。
附 录 二
可猎动物种类及收费标准:
1、梅花鹿 1,200美元
2、马 鹿 1,200美元
3、驼 鹿 1,200美元
4、野 猪 600美元
5、狍 子 500美元
6、狐 狸 400美元
7、貉 子 400美元
8、豹 猫 300美元
9、 豺 200美元
10、 狼 200美元
11、黄 鼬 50美元
12、青 鼬 30美元
13、狗 獾 30美元
14、香 鼬 20美元
15、艾 虎 20美元
16、 兔 10美元
17、山 鸡 10美元
18、野 鸡 10美元
19、榛 鸡 10美元
20、沙半鸡 10美元
附 录 三
禁猎动物种类及价格标准:
1、东北虎 30,000美元
2、金钱豹 10,000美元
3、貂 熊 1,000美元
4、棕 熊 1,000美元
5、猞 猁 1,000美元
6、 麝 500美元
7、青 羊 500美元
8、紫 貂 500美元
9、水 獭 400美元
10、雪 兔 50美元
11、白 鹳 500美元
12、黑 鹳 500美元
13、白 100美元
14、中华秋沙鸭 100美元
15、天 鹅 100美元
16、白琵鹭 100美元
17、角 50美元
18、黑琴鸡 50美元
19、细嘴松鸡 50美元
20、大 鸨 50美元
21、鸳 鸯 50美元
22、白额雁 20美元
23、小杓鹬 20美元
24、鹤 类 500-1,000美元
25、猛禽类 20-200美元



1986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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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8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法规名称修改为:“《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保护和管理条例》”。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中山陵园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永续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第二条修改后作为第二条第一款:“中山陵园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钟山风景名胜区的主体部分,是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的陵寝及世界文化遗产明孝陵所在地,拥有独特的历史文化、自然景观和生态资源。其范围包括:中山门、宁杭公路、孝陵卫至马群以北;环陵路至岔路口以西;岔路口、王家湾、蒋王庙、太平门沿城墙至中山门以东围合的区域。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风景区分核心景区和核心景区外围地带,其范围按照依法批准的钟山风景名胜区中山陵园风景区详细规划确定的界线划定,并向社会公告。”

四、第四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区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监督。

“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风景区管理机构)依据本条例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风景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风景区详细规划和各景区设计;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风景区保护和管理制度;

“(四)负责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登记、建档以及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

“(五)协调风景区内有关单位保护和利用风景区资源的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管理风景区内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

“(七)负责风景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其他事项。

“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文物、公安、环境保护、市政公用、市容、旅游、园林、农林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五、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风景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风景区管理机构在规划实施、资源保护和利用以及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统一管理。”

六、第六条修改为:“风景区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必须制定规划。风景区详细规划应当依据钟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单位,根据风景区详细规划制定各景区设计。

“风景区详细规划和各景区设计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七、第七条修改为:“编制风景区详细规划和制定各景区设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划和统一管理,符合有关保护、利用和管理风景名胜资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钟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三)保持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维护风景区的生态平衡,各项建设项目应当与风景区环境相协调。”

八、第九条并入第十条合并修改后作为第九条:“风景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设施。进行保护性维修、完善基础设施或者恢复原有纪念性建筑以及其他确需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区详细规划和各景区设计,经风景区管理机构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维修、翻建房屋和设施的,应控制在原用地范围,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彩等应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九、第十一条修改后作为第十条:“核心景区内不得新建、新设餐饮娱乐场所。风景区内已有的餐饮娱乐场所等建筑和设施,由风景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清理。凡是不符合风景区详细规划和各景区设计或者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妨碍游览的,责令其限期整治;整治后仍不符合风景区保护要求的,应当迁出风景区。”

十、第十二条修改后作为第十一条:“风景区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服从风景区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及周围的植被、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并维护景观和游览安全。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十一、第三章名称修改为:“保护、利用和管理”。

十二、第十三条修改后作为第十二条:“风景区内的纪念性建筑、文物古迹、历史遗址、园林等人文景物和林木植被、野生动植物、地形地貌、山体岩石、泉湖水体等自然景物,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严格保护。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珍稀、濒危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经批准可以在风景区内划定保护区域。”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免费开放孙中山先生陵寝,具体开放时间和方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风景区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告。”

十四、第十五条修改后并入第四条第二款。

十五、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修改为:“(二)擅自摆摊设点和兜售物品”;“(三)攀折、刻划林木,采摘花卉,或者挖掘草药”;“(七)动用明火以及燃烧树叶、荒草、垃圾”;“(八)在禁火区内吸烟”。

十六、第二十条修改后作为第十九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风景区车辆通行管理办法。

“进入风景区的车辆,应当服从风景区管理机构的管理。机动货车、重型车辆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进入风景区。”

十七、第二十二条修改后作为第二十一条:“在风景区内因规划建设等确需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十八、第二十三条修改后作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风景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其生产、生活或者服务性设备以及进入风景区的交通工具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和向环境排放噪声的,必须采取防治措施,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风景区环境质量进行监测,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跟踪监测结果,必要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合理规划、设置紫金山登山线路,并在登山路口公示登山道示意图,方便登山活动。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在登山道沿途设置线路标志和禁行区域标志,建立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废弃物收集等便民设施。

“在紫金山进行登山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保护生态景观,维护环境卫生,服从风景区管理机构的管理,按照紫金山登山道示意图标明的登山线路,安全、文明登山。”

二十、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合并修改后作为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风景区的治安、安全工作,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在危险地带设置警示标志,制定旅游高峰期间安全疏导游客等应急预案,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保障游客安全和景物完好。”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风景区管理机构接到有关投诉、举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需要调查的,经批准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在五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二十一、第二十七条修改后作为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

“(一)攀折、刻划林木,采摘花卉,或者挖掘草药,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二)在禁火区内吸烟的,处以一百元罚款;动用明火以及燃烧树叶、荒草、垃圾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未按照登山道示意图标明的线路登山,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四)擅自砍伐、移植以及其他损害林木的,按照规定标准赔偿,并处以损害林木价值一至五倍罚款;

“(五)擅自摆摊设点和兜售物品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捕猎野生动物的,没收捕猎工具;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七)在风景区内进行毁林开垦、建坟立碑、擅自采砂取土等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要求在风景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九)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未达标污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导致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发生改变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同时承担治理责任,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车辆营运证的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区内从事营运活动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受市客运管理部门委托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机动货车、重型车辆擅自进入风景区的,风景区管理机构有权予以制止,并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无导游证人员在风景区内从事揽客导游活动的,经风景区管理机构教育、劝阻仍不改正的,交由旅游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二十三、删除第二十八条。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已经予以处罚的,风景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

二十五、第二十九条修改为:“风景区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执法机关依法查处,并可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审核同意在风景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

“(二)不依法行使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后果的;

“(四)不依法履行保护、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其他行为。”

二十六、删除第三十一条。

二十七、删除附件。

此外,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部分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2009年全国交通运输系统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交通运输部


关于2009年全国交通运输系统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交监察发[2009]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

  根据2009年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廉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现提出全国交通运输系统2009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2009年交通运输系统的纠风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和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深入推进交通运输系统纠风工作,为交通运输实现快速发展、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协调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落实税费改革政策,严防公路“三乱”反弹。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精神,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按照改革的有关要求,全面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项目,严禁继续收取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或者非法设立新的收费项目。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对于确定取消的收费站点,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名称和具体位置,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坚决纠正违规设置收费站、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任意延长收费期限等问题;规范和严格控制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改建为收费一级公路。充分发挥查处公路“三乱”快速反应机制作用,保持治理工作的高压态势,防止反弹。

  (二)落实涉农优惠政策,确保“绿色通道”畅通。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继续加强“绿色通道”建设和规范管理,强化监管,实行“绿色通道”政策长期化。在有关政策调整前,对在国家确定的“五纵二横”“绿色通道”上行驶的整车合法装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要按照现有政策继续免收车辆通行费,保证涉农优惠政策的落实。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运输车辆要严格执行“不扣车、不罚款、不卸载”的“三不”政策。对有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的,要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不得长时间滞留车辆。

  (三)全面推行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税费改革后交通行政执法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进一步调整和明确执法岗位、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加强执法人员资格、执法标志和证件管理,严禁聘用人员和其他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要按照《关于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交体法发[2007]141号)的有关要求,不断推进本地区建立完善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进程。要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行政执法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提高服务意识,严明执法纪律,不断规范执法行为。要把规范治超工作中的执法行为作为重点,坚决纠正以罚代纠、乱收乱罚等违规违纪现象,同时要加强对运输装载环节的监管,强化源头管理。

  (四)采取有力监管措施,规范水上执法和收费行为。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坚持将规范水上执法和收费行为作为纠风工作的重点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坚决纠正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只收费不服务、乱罚款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直属海事系统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强直属海事系统经济实体管理的决定》,严格规范经济实体经营行为和内部管理。要切实加强海事政风建设,严格规范海事执法行为,严格落实海事执法人员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不得利用执法权力为经济实体招揽业务等规定,切实加强纪律约束,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

  (五)畅通投诉渠道,纠正建设领域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继续做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维护群众利益工作,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检查力度,巩固清欠成果,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保障农民工的知情权,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并认真做好投诉举报的查处工作,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要记入信用档案,在招投标和交通建设市场准入方面采取限制措施。

  (六)坚持纠建并举,深入开展文明创建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开展对基层站所的民主评议活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大力倡导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要继续开展文明执法示范路、文明样板路、文明样板航道等创建活动,注重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另外,要加强对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其服务和收费行为。加强对救灾资金的监管,规范资金管理和运行,提高使用效率和水平;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贪污、挤占、挪用、骗取救灾资金等行为,对滞留、浪费、违规使用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三、工作要求

  (一)结合实际抓好工作部署。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认真履行对纠风工作的领导责任,认真研究税费改革后纠风工作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本地情况进行部署,抓紧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细化任务,明确责任,严格目标考核。

  (二)突出重点抓好监督检查。要把监督检查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手段,贯彻全年的工作始终,要把贯彻落实中央的部署和改革的措施摆在监督检查的首位,坚持领导干部带队明查暗访,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典型案件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

  (三)上下联动抓好信息沟通。各单位要及时上报纠风工作的落实情况,加强信息沟通和信息反馈。结合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及时发现和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防微杜渐、关口前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