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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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1997年8月8日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对于经教育不改的,由接待部门出具材料,交民政或信访部门设立的收容教育机构收容教育,或遣送回信访人所在地进行教育。”第三项改为第二项,第四项改为第三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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