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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工业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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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工业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办法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工业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政〔2004〕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工业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

新乡市工业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2004年经济工作会议的有关部署,引导和促进我市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建立健全经济运行监控、督查、协调、激励机制。特制定新乡市工业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一)2003年度完成工业总产值超亿元企业。
  (二)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
  二、考核对象
  被考核工业企业法人代表。
  三、考核指标
  (一)工业总产值。
  (二)产销率。
  (三)产品销售收入。
  (四)实现利润(控亏额)。
  四、指标考核依据
  (一)目标值确定:根据全市工业经济发展规划,结合被考核单位实际经营状况,以上年度考核指标实际完成为基数,确定本年度目标。
  (二)目标实际完成考核依据:以经审核的市统计局年终报表和经审计的企业年终财务决算报告为准。
  (三)对无可比口径,并对新乡市工业经济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考核时,由新乡市经济运行督查协调办公室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奖励金额。
  五、指标考核办法
  指标考核实行百分积分制,采用“分项计分,综合考核”的办法,综合得分在100分以上(含100分)者,为完成目标。每项指标均有基础分,视目标完成情况分别予以加分或扣分。
  (一)工业总产值(30分)
  完成目标值的得30分,每超目标1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于目标1个百分点扣1分,直至扣完本项基础分为止。
  (二)产销率(15分)
  完成目标的得15分,每超目标0.5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于目标0.5个百分点扣1分,直至扣完本项基础分为止。
  (三)销售收入(25分)
  完成目标的得25分,每超目标1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于目标1个百分点扣1分,直至扣完本项基础分为止。
  (四)实现利润(控亏额)(30分)
  实现利润(控亏额)完成目标的得30分,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本项分数最高不超过100分,实现利润绝对额低于100万元的加分不超过20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直至扣完本项基础分为止。
  年度经营由盈转亏的企业不得分;未完成控亏目标的企业不得分;企业年度经营由亏转盈的得30分,盈利每超目标10万元加1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五)企业签订目标时,以全市总目标为基数,每超出总目标1个百分点加1.5分,每低于总目标1个百分点扣1.5分。
  六、奖惩
  (一)通报表彰。年终,对被考核工业企业完成目标的前十名给予通报表彰并授予先进企业,同时授予目标责任人优秀厂长(经理)称号;对未完成目标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二)物资奖励。由市政府设立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对目标完成单位进行奖励。
  1.完成工业总产值在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完成目标的奖励基数为8万元,按超目标比例同比例增加奖励金额。计算公式:奖励金额=奖励基数+(得分总数-100)÷100×奖励基数
  2.完成工业总产值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完成目标的奖励基数为3万元,按超目标比例同比例增加奖励金额。计算公式同上。
  3.完成工业总产值在1亿元以下的企业,完成目标奖励基数为1万元,按超目标比例同比例增加奖励金额。计算公式同上。
  4.实现利润绝对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企业,目标奖励基数按产值亿元以下企业标准执行。
  5.工业总产值、实现利润、销售收入三项指标中,有两项低于全市平均目标的不奖励,(困难企业和有特殊情况的企业目标签订时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按所签订的目标考核)。
  6.对未完成目标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目标责任人年度评先资格,并将考核结果与领导班子调整挂钩。
  七、目标考核程序和监督
  (一)目标考核值由新乡市经济运行督查协调办公室根据全市工业经济发展目标和被考核单位实际情况下达。
  (二)市直亿元以上重点工业企业经济发展目标由市政府同被考核单位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市直亿元以下工业企业经济发展目标,由市政府委托市经贸委同被考核单位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各县(市)、区亿元以上重点工业企业经济发展目标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同被考核单位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
  (三)目标签订后,由新乡市经济运行督查协调办公室负责对全市目标完成情况实施动态跟踪监控。每季一督查,半年一通报,年终考核奖惩。
  (四)被考核单位在本年度内有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重大人为因素造成的经济损失,有违法、违纪现象的,取消考核资格并通报批评。
  (五)在工业经济发展目标考核中,上报各项经济数据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发现,取消荣誉称号,对责任人收回奖励,严肃处理。
  八、组织领导
  新乡市工业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工作由新乡市经济运行督查协调办公室(地点设在市经贸委经济运行局)负责具体实施。
  九、其他
  (一)市直工业企业由市政府负责进行考核奖励。
  (二)各县(市)、区负责考核本县(市)、区重点工业企业,考核奖励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由新乡市经济运行督查协调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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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知〔2011〕3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广州市专利奖的实施工作,根据《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我局制定了《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



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广州市专利奖励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对科技创新的推动作用,根据《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广州市专利奖(以下简称市专利奖)以及国家、省专利金奖、优秀奖配套奖励的申报、推荐、评审、异议处理、奖惩等工作。

第三条 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知识产权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主管领导担任。委员若干人,由科技、经济、法律、管理等领域专家、学者组成,由市知识产权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聘任。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内市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如有变动,由该部门新的主管人员续任。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确认专业评审组的设置及人员组成;

(二)根据专业评审组初评结果,作出市专利奖获奖项目、奖励等次和获奖人选的评审决议;

(三)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和专利奖撤销建议;

(四)决定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根据当届市专利奖申报情况组建,负责各专业领域的项目初步评审工作。

专业评审组由技术、经济、法律等领域的专家组成,设组长1人,成员若干,专家组名单由市知识产权局报评审委员会确认。

专业评审组专家在专利奖评审专家库中根据申报项目所属专业领域随机挑选产生,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市专利奖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公正廉洁;

(二)大学或大学以上文化程度,有较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经验;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市专利奖评审工作。

第七条 专业评审组主要职责:

(一)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初步评审意见;

(二)向评审委员会提出专利奖建议名单;

(三)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处理意见;

(四)提出改进评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其它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市专利奖的评审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征集、遴选并建立专利奖评审专家库,组织制定专家考核管理办法;

(二)市专利奖的征集、受理、形式审查和行业分类;

(三)根据当年参评项目所属技术领域组成各领域专业评审组;

(四)组织专业评审组评审,向评审委员会汇报评审情况;

(五)核实异议,组织异议复审;

(六)组织落实评审委员会各项决议;

(七)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工作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八)其它相关工作。

第九条 市专利奖奖励经费和评审、表彰工作经费按照市财政的部门预算安排执行。

第十条 专利金奖评审标准:

(一)在评奖当年规定时间内已被授予专利权的有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

(二)该专利原创性强,技术方案新颖,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显著的作用;

(三)该专利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年创利税或者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位居同行业前茅;

(四)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对于该项专利权的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五)该专利权属明确,法律状态稳定。

第十一条 专利优秀奖评审标准:

(一)在评奖当年规定时间内已被授予专利权的有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

(二)该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的作用;

(三)该专利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了较大作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年创利税或者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对于该项专利权的保护措施得力,取得了良好成效;

(五)该专利权属明确,法律状态稳定。

第十二条 专利创造贡献奖评审标准:

(一)在评奖当年规定时间内,申报单位以本市辖区地址连续两年专利申请总量或者发明专利申请量名列全市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其他类别申请人的前五名;

(二)申报单位专利工作成效突出,领导重视,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机构健全,工作经费落实;

(三)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或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

(四)未实施过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第十三条 专利实施效益奖评审标准:

(一)申报单位实施专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取得重大经济效益;

(二)专利项目的实施具有特殊的社会意义,对我市的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通过专利实施解决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节能降耗减排以及城市运行、管理和安全、交通拥堵等本地区社会经济中面临的现实疑难问题起到较大作用的;

(三)遵纪守法,无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等行为。

第十四条 符合《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第九、十、十一条申报条件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以下程序申报:

申报单位或个人可以按照申报奖项的类别填写《申报书》,直接向市知识产权局申报市专利奖,也可以通过所在区、县级市知识产权局推荐向市知识产权局申报。区、县级市知识产权局对照《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汇总后推荐报送市知识产权局。

第十五条 申报市专利金奖和优秀奖需提供的材料:

(一)《广州专利奖申报书》;

(二)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代办处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必要时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还需提供专利评价报告;

(四)专利公告文件;

(五)申报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明、在广州市登记注册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六)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市专利创造贡献奖需提供的材料:

(一)《广州专利创造贡献奖申报书》;

(二)两年申请专利清单;

(三)在广州市登记注册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七条 申报市专利实施效益奖需提供的材料:

(一)《广州专利实施效益奖申报书》;

(二)实施专利清单及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在广州市登记注册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专利实施效益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八条 评奖周期内符合《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第七条的单位和个人申请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或者优秀奖的配套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专利奖励配套奖励申请书》;

(二)国家、省专利金奖或者优秀奖的获奖证书复印件;

(三)申报配套奖当年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四)申报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明、在广州市登记注册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第十九条 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流程如下:

(一)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汇总、分类、形式审核,符合条件的送交专业评审组;

(二)专业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参评项目进行初步评审,提出拟获奖项目、奖励等次和获奖人选的意见,送交市知识产权局;

(三)市知识产权局汇总各专业评审组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审核;

(四)评审委员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获奖项目、奖励等次和获奖人选的评审决议,拟获专利金奖的项目根据评审情况可以安排申报单位答辩或现场考察;

(五)评审决议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三十天;

(六)公示期结束后,市知识产权局将评奖结果报请市政府批准;

(七)市政府批准后,在相关媒体、市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公布评奖结果。

第二十条 市专利奖评审遵循如下规则:

(一)专业评审组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专家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专业评审组意见;

(二)对专业评审组评审中争议较大的拟奖项目,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到现场考察或组织答辩;

(三)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委员须达到或者超过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评审结果,拟奖项目应当获得参加评审的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多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有效的证明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信地址以及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注明法定代表人姓名以及联系电话。凡是匿名材料或者单位未盖公章的不予受理。

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对评审决议有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异议事宜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核实。涉及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协助核实异议材料,将核实情况报送市知识产权局。经核实,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在公示期满30日内向评审委员会提交所有异议材料,并报告异议核实情况,评审委员会另行组织专家进行复审。

市专利奖复审工作参照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相关规定组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后,10日内将复审决定书面通知异议方。

第二十四条 获得市专利奖的项目,如发现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形的,由市知识产权局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提出撤销授奖意见,经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撤销授奖并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五条 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守工作纪律,坚持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地完成各项评审工作。

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和相关程序的行为,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依据事实以书面形式向相关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二十六条 市专利奖评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或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一)是申报项目的发明人或专利权人以及其近亲属;

(二)与本申报项目有利害关系;

(三)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情况的。

申报单位可以书面提出应在评审中回避的人员名单,专家组成员是否回避由专业组组长决定,专业组组长或工作人员是否回避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

第二十七条 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成员以及所有工作人员对候选项目及评审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将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上海市露天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露天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易燃可燃物资免遭火灾危害,保障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法规,结合本市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新建、扩建、改建和原有的棉花、毛麻、纸张、布匹、百货、化纤、稻草、芦苇、木材(板材)、粮食等易燃可燃货物的露天仓库(以下简称露天仓库)。
第三条 凡在本市新建、扩建、改建露天仓库,必须按规定向市、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征地、请照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私借、私租、私调、私占土地作为露天仓库。建设、设计单位,必须将新建、扩建、改建的露天仓库的总平面布置及周围环境图纸
,送公安消防机关审核,经批准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原有的露天仓库,凡不符合本规定的,应限期改进,到期不改进或者无法改进的,应予停止使用。
第五条 本规定由建设、设计和负责管理露天仓库的单位贯彻实施,各级公安消防机关负责检查监督。

第二章 露天仓库的设置
第六条 露天仓库应设在水源充足、交通方便、通讯条件较好、消防车能够驶到的地方。
第七条 露天仓库四周和仓库内堆场与生活区之间,均应砌筑高度不低于二米的非燃烧材料的实体防火墙。
第八条 在露天仓库四周内,应留有宽度不小于六米的平坦空地,作为消防车道。在消防车道上,禁止堆放障碍物。贮量大的露天仓库,应设两个以上的大门。
第九条 贮量大的露天仓库,应将生活区、生活辅助区和堆场分开布置。有明火的生产辅助区和生活用房与堆垛之间,至少应保持三十米的防火间距。有飞火的烟囱应布置在仓库的侧风地带。
第十条 露天仓库堆场与其他建筑物、铁路、道路、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露天仓库堆场应分堆垛和分组设置。每个堆垛的面积为:棉花、毛麻不得大于七十二平方米;木材(板材)不得大于三百平方米;稻草、芦苇等不得大于一百五十平方米。堆垛高度均不得超过八米。堆垛与堆垛之间,棉花、毛麻至少应留有四米宽度,其他货物至少应留有三
米宽度的消防通道。分组布置时每个组的总贮量为:棉花、毛麻不得超过一千吨;木材(板材)不得超过一万立方米;稻草、芦苇等不得超过二万吨。组与组之间至少应留有十米的防火间距。
车站、码头等临时周转性的露天堆场,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得大于一百二十平方米,堆垛高度不得超过八米,堆垛与堆垛之间至少应留有二米的消防通道,组与组之间至少应留有十米宽度的防火间距。

第三章 储 存 和 装 卸
第十二条 对储存的货物应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新入场的货物,如发现有引起火警的疑点,应在安全地点单独存放二十四小时,经观察检查确无危险后方准入场。新的堆垛应插上明显标记,并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加强监护。
第十三条 棉花、稻草、麻等会自燃的货物堆垛,应保持良好通风,并应经常测量堆垛内的温湿度。发现温度超过三十八度或籽棉水分超过百分之十二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自燃起火。
第十四条 堆垛应逐步采用非燃烧或难燃烧性能的防火布覆盖。
第十五条 拖拉机不准进入堆场进行装卸作业,其他车辆进入堆场装卸时,应安装符合要求的火星熄灭器。船只在停靠码头装卸货物时不准生火烧饭。火车进入堆场专用线时不准掏炉灰,车务人员不准吸烟。严禁携带火种进入堆场。装运棉花等货物应使用盖布覆盖。
第十六条 堆场内吊装机械设备必须符合防火安全作业要求,防止产生火星,引起火灾。装过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船,必须在清洗干净后方准装运易燃可燃货物。

第四章 用 电 管 理
第十七条 在露天仓库堆场内一般应使用地下电缆,如使用地下电缆有困难需要设置架空电力线的,应经供电部门同意后,方准设置,但架空电力线与堆垛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一点五倍。
第十八条 堆场内接装临时电气线路,须经防火负责人同意,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临时电气线路使用完毕后应立即拆除。堆场内供装卸使用的移动电气线路,应使用绝缘良好和坚韧的橡皮保护铜芯线,并应采取措施,以防橡皮保护铜芯线被挤压或者被磨损。
第十九条 堆场内使用的电灯灯头与堆垛之间至少应保持一米的距离;安装的防雨开关箱、接线盒,应距离堆垛外缘一点五米。堆场内严禁使用碘钨灯。
第二十条 堆场内的电气设备要由持有劳动局《特殊工种安全操作证》的专业电工,按照电业部门有关规定负责安装,并应做好经常性的维修、检查和管理工作。严禁超负荷用电,以防电气设备起火。
第二十一条 贮量大的露天仓库堆场应严格按照国家防雷规范有关规定,安装独立的避雷装置。

第五章 消防灭火设施
第二十二条 露天仓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政给水管网能够提供充足消防用水的露天仓库,应设置消防给水管道和室外消火栓。消防管道的口径应根据所需最大消防用水量确定,一般不应小于一百五十毫米。消防管道的设置应呈环状,其进水口一般不应少于两处。室外消火栓应沿消防车道或堆场内交通道路的边
缘设置,消火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五十米。
第二十四条 采用低压给水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在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不低于1公斤/平方厘米;采用高压给水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二支水枪同时布置在堆场内最远和最高堆垛的最高处时,水枪充实水柱不小于十三米。每支水枪的流量不应小于5升/秒。
第二十五条 采用江河、湖泊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用水的,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消防用水的可靠性。可供消防车使用的吸水点不应少于二个;贮量大的露天仓库,吸水点不应少于四个。每个吸水点至少应能停靠二辆消防车。
第二十六条 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的,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满足六小时火灾延续时间的全部消防用水量。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应超过四十八小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一百五十米。超过一千立方米的消防水池应分设成二个。
第二十七条 堆场内应成组布置酸碱、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器。每组灭火器不应少于四只,每组灭火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三十米。
第二十八条 堆场内应设置电动手按报警点,报警点与报警点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三十米。联系各报警点的消防值班室,应安装报警显示装置。贮量大的露天仓库一般应在就近公安消防队内安装直线火警电话。

第六章 组 织 领 导
第二十九条 露天仓库必须有一名行政领导担任防火负责人,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有关指示;组织制订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划分防火责任区,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明确职责,逐级落实防火任务;
(二)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员),加强管理教育和业务训练,组织职工扑灭火灾;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组织领导值班巡逻工作,防火、防盗、防止坏人纵火破坏;负责组织消防器材设备的配置、维修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向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职工的防火警惕性。对各种专业人员和新进库工作的职工,进行专业防火安全知识的教育。
第三十条 露天仓库的上级主管部门及货主单位必须配备专人,负责经常检查、监督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十一条 露天仓库应指派专职消防人员;贮量大的露天仓库,消防机关认为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应建立消防队,并应配备消防车。
第三十二条 露天仓库应按仓库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七十组建群众义务消防队,每个班组都有义务消防员。义务消防队应积极开展消防业务技术训练活动,熟悉和掌握仓库内的各种消防器材。
第三十三条 露天仓库应指派有关人员积极参加本地区的消防联防,开展互查互帮活动。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四条 凡在仓库消防工作中,认真执行本规定和其他消防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项消防活动,临警机智勇敢进行扑救,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违犯本规定,造成火灾的有关责任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 凡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198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