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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海)民营工业园暨北海市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0:40:12  浏览:82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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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海)民营工业园暨北海市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北海)民营工业园暨北海市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03〕3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中国(北海)民营工业园暨北海市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元月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加快中国(北海)民营工业园暨北海市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园区范围:北至台湾路,南至北铁公路,西至廉州湾,东至南北高速公路,包括原北海工业开发区、原港澳经济开发区及四川万宝工业开发区,总面积共约19.7平方公里。
第三条 工业园区主要发展高科技、技术先进工业和生产加工型企业,相应发展国际贸易、仓储业、金融、商贸服务、交通运输、通讯、信息、教育、科研和卫生等第三产业。
第四条 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工业园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招商,统一开发,统一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在北海市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管理工业园区的各项行政事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工业园区发展、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依照本办法制定工业园区各项具体管理办法、优惠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工业园区内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基建计划的审批,报市计委备案;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工业园区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报市外经贸局备案;

(五)负责工业园区供水、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开发建设与管理;

(六)负责工业园区的劳动人事管理,根据需要拟订工业园区年度招聘员工计划,经市人事、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按计划办理招调和聘用手续;

(七)负责工业园区内市属国有资产的管理;

(八)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对工业园区内企业进行检查,应提前通知管委会,由管委会安排检查的具体时间并通知有关企业。

第七条 在工业园区内设立一级财政,负责工业园区内的财政管理工作。
从现在起至2004年12月30日止,工业园区内新办企业创造的税收中属北海市留成部分(含国税返还部分),全部留给管委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设立企业奖励基金。

第八条 管委会依照本办法作出的重要决定,应当向北海市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和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经市编委会批准,管委会可以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若干工作机构。
管委会的工作机构对管委会负责,并接受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条 工业园区内实行“一站式”服务,由管委会为投资者代办项目所需手续,免收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办事规则和时限按《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决定》(北发[2001]12号)执行。

第三章 土地开发及房地产管理


第十一条 市财政原则上不投资工业园区的开发建设,给予土地开发权和相关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工业园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由市国土资源局同申请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按合同约定交纳地价款。土地使用者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自治区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受让者,应按合同约定投资建设,在投入开发建设达到25%之后,可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须经市国土地资源局、市规划局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工业园区房地产的转让、出租和抵押可由管委会统一收集,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并依法纳税。

第十四条 地价款的收取,按财政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统一上缴市财政,主要用于工业园区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管委会负责统一收集汇总工业园区内特种专业工程以外项目的报建、工程招标投标和房地产交易资料后,报市有关部门审批,并协助有关部门对工业园区内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环保等依法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负责工业园内特种专业工程以外项目的报建、工程招标投标和房地产交易审批,报市有关部门备案,并协助其对工业园区内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环保等进行依法监督。

第四章 奖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

第十七条 凡引进生产性项目在工业园区内购地建厂的,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进行奖励。

奖金支付办法:资金到位30日内,经管委会确认并报工业园区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管委会将按实际投资额计发奖金总额的20%颁发给引荐者,其余80%的奖金在项目正式投产满1年后30日内发给,并发给奖励证书。

第十八条 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到计划外无偿使用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给予奖励。
奖金支付办法:资金到位30日内,经管委会确认并报北海市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由管委会颁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工业园区内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有关政策法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条 未尽事宜,由北海市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议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海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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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有线电视条例》的决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有线电视条例》的决定


(2008年6月25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哈尔滨市有线电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市、县(市)建设、规划、城市管理、房产、公安、物价、财政、信息产业、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有线电视发展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提高有线数字电视覆盖率。”

  第三款修改为“有线电视发展规划,由市、县(市)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予以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在原第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有线电视传输机构在提供基本电视节目的基础上,逐步增加政务、商务、旅游、交通、医疗、就业、农业、气象等信息服务,并可以根据不同的消费层次和对象,提供付费频道、视频点播等服务项目,供用户自主选择。”

  四、原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用户房屋产权变更需要保留室内有线电视终端的,应当办理有线电视更名手续。欠缴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等服务费用的,欠费人应当补缴所欠费用。”

  五、原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原第一款修改为“ 新建、扩建居民住宅和需要安装有线电视的其他建筑,应当按市、县(市)有线电视发展规划和数字电视技术标准,敷设有线电视线路和安装终端接收转换装置。”

  六、原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新建、改造、扩宽道路,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规划有线电视线路地埋路由,并与道路建设同步实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有线电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梅林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梅林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6月9日  证监发字[1997]322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梅林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

我会证监发字[1997]321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423号

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

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

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

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个工

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对未按时上报

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