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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7:30:41  浏览:81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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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200号

1999-10-21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目前,各地税务机关管理出口发票的方式不统一,有的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84号),不套印发票监制章,有的则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套印发票监制章。
为了统一全国出口发票管理方式,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监督,如实反映企业的进出口业务,经研究,总局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所使用的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套印发票监制章,并在发票右上角标明“出口专用”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4号文,到2000年1月1日停止执行。



199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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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区出入城口道路两侧控制区域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区出入城口道路两侧控制区域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黑市政字〔2010〕61号


  
爱辉区人民政府,中、省、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黑河市区出入城口道路两侧控制区域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黑河市区出入城口道路两侧控制区域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出入城口道路两侧控制区域规划、建设、管理,进一步美化城市景观,提升城市综合功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黑河市区出入城口道路两侧控制区域范围的一切建设活动。
  本规定所确定的出入城口道路两侧控制区域范围均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内,部分区域未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划区属于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出入城口道路包括202国道、黑嘉公路、黑洛公路、机场路和五秀山园区路。
  本规定所称道路两侧控制区域范围在控制长度区间包括道路红线控制区域和道路两侧建设活动控制区域。
  202国道控制长度起止点:零公里至10公里区间。
  黑嘉公路控制长度起止点:零公里至10公里区间。
  黑洛公路控制长度起止点:零公里至卧牛湖风景区区间。
  机场路控制长度起止点:五秀山工业园区路口至黑河机场区间。
  五秀山园区路控制长度起止点:机场路至五秀山工业园区区间。
  道路红线控制区域是指控制长度区间内从出入城口道路两侧路边起算,两侧一定范围内不准建设的区域。其中,202国道、机场路、五秀山园区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黑嘉公路和黑洛公路两侧各20米范围内。
  此外,本规定未界定的机场路零公里至五秀山工业园区路口之间4.5公里区段范围按照城市道路进行规划管理。
  道路两侧建设活动控制区域是指控制长度区间内从出城口道路两侧“道路红线控制区域”外边缘起算,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四条 黑河市区出入城口道路两侧控制区域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制。规划、建设、执法、国土、交通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和本规定要求,共同做好出入城口道路两侧控制区域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出入城口道路,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按各自职责负责;道路两侧控制区域,由规划、建设、执法、国土、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安、工商、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出入城口道路及道路两侧控制区域规划、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擅自进行出入城口道路建设、维护以及公路广告标牌设置等相关行为,以上行为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管理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道路红线控制区域内非法进行有关建设以及污染、侵占、破坏、损坏公路路产和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擅自在道路两侧建设活动控制区域进行项目建设、乱搭乱建、设点修车洗车、堆放杂物、倾倒垃圾和淤泥、擅自埋设和架设管线等行为,该区域内所有建设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控制要求进行。对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道路两侧控制区域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以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法占道经营、乱堆乱放等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本规定所确定的控制长度内道路两侧控制区域范围与《黑河市城市总体规划》界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相交叉、重叠区域的相关管理,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六条 规划、建设、执法、国土、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 本规定由黑河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函[2001]18号


财政部、人民银行: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国务院第95次总理办公会议原则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为基础、资金缴拨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利于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从制度上防范腐败现象的发生。改革要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推进,争取在“十五” 期间全面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确保改革顺利进行,要选择适量的、有代表性的部门进行试点,不断总结经验,对方案进行优化和完善。改革方案要充分考虑实 际工作的需要,便于操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改革试点方案由你们发布执行。各地可根据改革方案,自行确定改革的时间和步骤。
(三)你们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落实各项配套措施,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推进预算编制改革,建立健全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和现代化银行支付系统。要切实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审计,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有关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编制问题,另行研究解决。


二OO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