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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修订)》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00:14  浏览:87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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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修订)》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修订)》的通知

1995年3月13日,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现将修订后的《交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行在开办此项业务时,特别要注意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开办小额抵押贷款业务的储蓄机构应报当地人民银行批准。
二、小额抵押贷款的指标按总行核准的信贷计划执行。
三、小额抵押贷款应贯彻贷审分离的原则,严格审批权限,按规定程序办理。
(一)由储蓄机构负责核对借款人提供的证件和抵押物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了解借款用途;
(二)由各行指定的储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复审贷款;
(三)由有权人员按审批权限审批贷款;
(四)由指定的储蓄业务管理部门与借款人签订《交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借款合同》;
(五)由储蓄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抵押手续,以及贷款发放和收回的具体手续,并出具押品保管收据。
四、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施行,各行可根据本办法相应调整原已拟订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信贷部备案。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一:交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1995年3月修订)
为拓宽金融服务领域,解决广大储户临时性资金急需和维护储户利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及《交通银行抵押贷款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下称小额抵押贷款)是指储户为解决急需用款的临时性困难,愿以持有的未到期的交通银行定期储蓄存单作抵押,从我行取得一定金额的贷款,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存贷结合业务。
第二条 小额抵押贷款只对中国境内的居民开办。作为抵押物的定期储蓄存单仅限于未到期的记名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华侨人民币、大额可转让等定期存单。凡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抵押物。如借款人将上述存单向银行抵押而产生不良后果,由借款人承担责任。
第三条 申请小额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交通银行所属储蓄机构的储户;
2.持有借款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3.愿以借款人本人名下的交通银行同城储蓄(所)机构签发的定期储蓄存单原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同一存单只能抵押借款一次);
4.如委托他人代办借款申请,除上述条件外,还应提供借款人的委托书或授权书,以及代办人的身份证;
5.借款用途正当合法。
第四条 小额抵押贷款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1.借款人向开户储蓄机构提交借款申请书;
2.借款人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和抵押物;
3.借款申请获准后,借款人与银行签定《交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借款合同》,办理抵押手续,并领取押品保管收据。
第五条 小额抵押贷款额度起点为1,000元,最高限额不超过10万元,存单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其面额的80%。
第六条 小额抵押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抵押存单的到期日,若为多张存单抵押,以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且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 小额抵押贷款利率按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确定,不足6个月按6个月贷款利率确定,利随本清,提前还贷按原定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如遇利率调整,在贷款期限内利率不变。
第八条 小额抵押贷款一般不予办理展期,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影响如期还贷的可给予展期。每笔贷款只限展期一次,且不超过抵押存单到期日,累计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累计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息,超过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息。展期前的利息仍按原借贷双方签定的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第九条 抵押存单存期内按正常存款利率计息。存本取息定期存单用于抵押时,停止取息。如抵押存单未到期而用于抵偿贷款本息时,应按提前支取处理,抵偿后剩余部分,可按原定利率和存期开给新存单。已到期的存款存期内按原定利率计息,逾期部分按活期利率计息。
第十条 小额抵押贷款应按期归还。逾期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将自逾期日起在贷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20%的利息;超过一个月的,本行有权处理抵押存单,抵偿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小额抵押贷款的抵押存单必须按本行“关于各项抵押贷款的押品点收和封存手续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储户按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还清贷款本息后,凭押品保管收据取回存单。若储户不慎遗失押品保管收据,可向出具本收据的储蓄机构申请挂失。挂失的手续按《储蓄管理条例》及本行有关单证挂失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如借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可依法办理存款的继承手续,并继续履行原借款人签定的抵押贷款合同,待还清贷款后,办理存款过户手续。若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本行有权处理抵押存单,抵偿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抵押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二:交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年 字 第 号
借款人(抵押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电话: 邮编:
单位地址: 电话: 邮编:
贷款人(抵押权人)名称:交通银行 分(支)行
住所:
行长:
电话: 邮编:
借款人(抵押人)(以下称甲方)因--------------------需要,愿意以本人所
有的未到期的交通银行定期--------------------存单作抵押,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申请个人小额抵押借款,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存单抵押。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如下:
------------------------------------------------------------------------------
|金额(大写): |
|--------------------------------------------------------------------------|
|用途: |
|--------------------------------------------------------------------------|
|利率: |
|--------------------------------------------------------------------------|
|期限: 年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第二条 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用作抵押。
第三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存单共------------张,编号:----------------,金额----------------元。
第四条 乙方应在甲方办理抵押手续,完成贷款审定工作后的----------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
第五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自乙方划拨贷款之日起计息,按利随本清方式结息。具体计息方法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八条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乙方有权限期或主动追回逾期贷款,对逾期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贷款,乙方将自逾期日起在本合同规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20%的利息。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存单:
1.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甲方未依约归还借款本息,且逾期超过一个月的。
2.甲方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第十条 抵押权的撤销:甲方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或者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的,抵押权即自动撤销,乙方保管的甲方存单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一条 甲方因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给予赔偿。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在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以向交通银行------------分(支)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方和乙方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私)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时,本合同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私章 乙方:
本人:签字 行长(办事处主任):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地点: 省(市) 市 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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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希腊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科学技术领域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各自的能力和兴趣,鼓励和发展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应在互惠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合作:
  一、交换科学技术情报和资料;
  二、互派科学技术代表团、科学家、技术人员和进修人员进行访问、考察和进修;
  三、对双方感兴趣的项目进行共同研究;
  四、组织双边科技讨论会和演讲会;
  五、双方同意的其它科学技术合作方式。

  第三条 为实施本协定,缔约双方应根据互惠的原则,制定交流项目计划。

  第四条
  一、缔约双方同意,有关互换项目,由派遣方承担派出人员的国际旅费,接待方承担上人员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和医疗费;
  二、有关费用的具体细节应在制定交流项目计划时另行商定。

  第五条 负责协调执行机构,中国方面是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外事局;希腊方面是协调部——科学研究和技术局。

  第六条
  一、缔约双方应根据各自的机构情况,专门指定有关的行政部门制定和实施交流计划。
  二、为了有效地执行本协定,缔约双方委托各自大使馆的主管部门同对方保持经常联系。
  三、每年轮流在北京和雅典召开工作会议,以检查、讨论两国科学技术合作的进展情况和商定具体合作项目。

  第七条 关于交换科学家和专家、对共同研究项目建议和第二条中所提到的其它合作方式的所有有关细节,将在第六条第三款提到的工作会议上确定。

  第八条 本协定应在缔约双方完成各自的法律程序后,以照会相互通知,并自最后通知的一方发出照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三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希腊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希腊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黄  华                       乔治·拉利斯
   (签 字)                       (签 字)

关于普通中学和小学班主任津贴试行办法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关于普通中学和小学班主任津贴试行办法

1979年11月27日,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根据全日制中、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中对班主任工作的规定,为了鼓励教师做好班主任工作,提高教育质量,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和“多劳多得”的原则,经国务院批准,从今年11月开始,在公办教师(即国家职工)中试行班主任津贴。办法如下:
一、班主任应挑选工作好、思想好、作风好,具有一定教学水平、管理学生经验和组织能力的教师担任。按照择优任用的原则,每学年经过教师评议一次,由学校领导批准。
二、班主任应履行《关于班主任工作的要求》(见附件)和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才能发给班主任津贴。
担任班主任的中学教师原则上每周担任两个班的语文或数学课,其他学科教师每周担任14节课以上;担任班主任的小学教师原则上每周包教一个班的语文和数学课,或担任两个班语文或数学课,其他学科教师每周担任18节课以上。
三、班主任津贴标准。原则上每个班(学生40人至50人)设班主任一人。根据现有学校布点、校舍条件不同,每个班学生人数有多有少,班主任工作量有大有小,班主任津贴应有所区别。津贴标准一般定为:中学每班学生人数在35人以下发5元,36人至50人,发6元,51人以上发7元;小学每班学生人数在35人以下发4元,36人至50人,发5元,51人以上发6元。每班人数在20人以下的,可酌情减发。
复式班的学生人数可按每个年级学生人数合并计算。
班主任从任命之月起,按月发给班主任津贴。免去班主任,应从不担任班主任的下月起停发津贴。
四、担任班主任的教师,教学工作量未达到要求的,按津贴标准的半数发给。但因担任其他工作任务以致教学工作量未达到要求的,津贴可不减发。
五、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班主任,要批评教育,甚至停发津贴;情节严重者要及时撤换。
六、班主任因事假、探亲假、学习、患病、负伤、生育及因公出差等,每月超过10天的按当月津贴标准的半数发给,超过20天的不发给津贴。
班主任因事假、探亲假、学习、患病、负伤、生育及因公外出等,而临时代理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当月工作超过10天不满20天的,按班主任津贴标准半数发给,超过20天的按全月津贴标准发给。
行政人员、教研组长兼任班主任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应发给班主任相应津贴。
七、班主任津贴所需经费,教育部门举办的普通中学和小学,可由省、市、自治区分别在教育事业费中“中学经费”和“小学经费”项的“补助工资”目内列支。
八、其他部门办的普通中学和小学试行班主任津贴,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津贴经费仍按原来规定的学校经费开支渠道,由各部门自行解决,在有关项目内列支。
九、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精神,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办法从1979年11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关于班主任工作的要求
中、小学班主任应该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热爱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能胜任所任学科的教学工作,具有一定的教育管理学生的经验和组织能力,认真贯彻执行全日制中、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中规定的中、小学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任务,努力学习,积极工作,热爱学生,团结同志,在思想、品德、作风方面能作学生的表率。班主任工作应具体作到以下六条:
(一)热情关怀、爱护学生,负责做好本班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遵守中、小学学生守则,努力使本班形成一个遵守纪律、团结向上、勤奋学习、朝气蓬勃的集体,使学生在德、智、体几方面都得到发展。
(二)经常与科任教师联系,了解和研究学生的思想学习情况,教育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学习方法,学好各门功课,不断提高学习成绩。
(三)关心学生的生活和身体健康,加强生活管理,组织和指导本班学生参加文体活动,搞好清洁卫生,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
(四)组织领导班委会的工作,指导本班共青团、少先队开展活动。
(五)负责组织领导本班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指导学生的课外活动,配合有关科任教师开展课外科技活动。
(六)与学生家庭和社会有关方面取得联系,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