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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1:15:40  浏览:93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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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修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2号)


现发布《关于修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吴定富



           关于修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决定

  为适应保险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吸引更多优秀管理人才参与保险业的建设和发展,中国保监会决定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条文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权或重大影响的负责人,包括:总公司的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分支机构总经理(经理);以及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二、删去第十条:外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的外方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汉语水平。
  三、第十一条修改为“担任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任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二)担任保险公司董事、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5年以上经济、法律、财会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三)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总经理,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有相应的领导或管理经验。
  (四)担任保险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总经理(经理),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
  (五)拟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保险、金融、经济管理、法律、投资、财会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的,从事经济工作的年限可适当放宽。
  (六)在专业领域具有突出才能或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以适当放宽学历或从业年限要求。”
  四、第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有犯罪记录的”。
增加一项为第七项“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删去第十五条:保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
  六、第十九条修改为“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公司内部同级分支机构之间调动,或者由高级别职务向低级别职务调动的,不需要重新核准,但应在任命的同时向拟任所在地和离任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
  七、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决定免除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批准其辞职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该高级管理人员即自动失去其作为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除外。保险公司应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
  八、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保险公司未经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核准,不得擅自任命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得以临时负责人名义或其他方式指定未经任职资格审核的人员为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指定临时负责人的,指定和结束时应向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临时负责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九、第三十条修改为“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董事会或上级任免机构给予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或其他处分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将视情况决定是否取消其任职资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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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旅游涉外定点餐馆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云南省旅游局


云南省旅游涉外定点餐馆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云南省旅游局


(1992年6月6日 云南省旅游局发布)


第一条 为促进旅游涉外定点餐馆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旅游餐饮服务质量,维护云南旅游的良好声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涉外定点餐馆的必备条件:
一、必须具有工商、卫生等部门发放的许可证,主动自觉接受旅游行业管理,接受物价、税务、外汇管理、审计、公安等有关部门监督。
二、外部环境
1.餐馆附近不得有公厕、垃圾集中点、菜市场、露天摊贩市场等。
2.旅行车辆可以直达餐馆门口;
3.有可停放三辆以上大型客车的车辆停放点。自备停放点须经当地旅游局踏勘认定;路边停放须有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证明。
三、内部设施:
1.餐位数不得少于100个餐位数,餐桌要配有转盘、桌布、菜单。
2.每10平方米不得少于一个换气扇,保持室内空气清新。
3.餐厅要有音响设备,不开舞乐餐的要播放轻音乐。
4.必要的花草装饰。
5.厨房墙面瓷砖不应低于两米,应用防滑材料满铺地面;冷菜间与热菜间分开,并有充足的冷库;洗碗间位置合理;厨房内不得堆放垃圾;厨房内温度适宜,有充足的排风措施。厨房与餐厅之间,有起隔间、隔热和隔气味作用的弹簧门。厨房灶眼不得少于二个,排污、排水、排烟、
通风系统要有环保部门的合格证明。
6.分设供男、女宾分别使用的卫生间,必须配备至少一个抽水恭桶、洗手盆、卫生纸、纸筐、男用便器,并配有换气扇。
四、人员配备
1.厨房要配有至少一名二级厨师、一名三级厨师、一名三级以上面点师;
2.餐厅服务员不少于10人,其中60%以上要具备职业学校证书或在其他饭店、餐馆工作一年以上的证明,服务符合规范。
五、餐食要有特点,创立公认的“代表菜”,并提供旅游团队菜谱四套,保证餐食质量。
第三条 申报程序
一、征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出具有关证明;
二、填报《云南省旅游涉外定点餐馆申报表》;
三、由地、州、市旅游局初审,合格后报省旅游局确认,颁发《旅游经营许可证》和《云南省旅游涉外定点单位》标志牌,并申办外汇帐户。
第四条 经省旅游局批准为旅游涉外定点餐馆的,可以接待旅行社组织的海外旅游团队。未经批准经营旅游涉外定点业务的餐馆,不得接待海外旅游团队,旅行社不得安排海外旅游团队到非定点餐馆就餐。
第五条 违反本办法或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省旅游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限期改正、停业整顿、撤销定点资格的处罚,并会同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1、降低服务标准和餐饮质量,损害旅游者利益的;
2、旅游者投诉较多,造成严重影响的;
3、发生食物中毒、火灾等重大事故的;
4、拒绝接受省旅游局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的。
第六条 本办法由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1992年6月6日

十堰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十堰市普通高中教辅用书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教育局


十堰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十堰市普通高中教辅用书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教字[2008]16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十堰经济开发区文教卫局、武当山特区教育局、十堰市教科院、各普通高中学校:

为切实加强我市普通高中教辅用书发行管理工作,根据十教字[2007]11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教育书刊发行工作的意见》,市教育局拟定了《十堰市普通高中教辅用书发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十堰市教育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主题词:普通高中 教辅资料 发行 通知

十堰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3月3日印发

共印52份

十堰市普通高中教辅用书发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高中教辅用书的征订发行工作,切实减轻高中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经济负担,保证学生用书质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十堰市境内所有承担普通高中教育教学任务的学校、教育机构和主管部门。

第二章 普通高中教辅资料的征订与发行

第三条 十堰市辖区内所有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高中学校)的全部教辅用书,从2008年秋季起由十堰市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隶属于十堰市教育科学研究院,业务归口十堰市教育书刊发行有限公司)统一负责征订、发行。

第四条 十堰市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的职责

(一)十堰市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要依托学科教研员和骨干教师,甄选出高质量的教辅用书,汇编成《十堰市高中各年级教辅用书征订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中应标明教辅用书的名称、版别、开本、单价等内容,供高中学校选用。《目录》中应包含如下品种:

1.高中各年级各科与教材同步使用的教辅用书;

2.高三各科第一轮高考总复习和第二轮专题复习用书;

3.高考第三轮复习考练使用的各地模拟试题汇编、历年高考真题分类解析、近十年高考真题卷等;

4.高中各年级各科同步教学使用的单元训练题,高三第一轮配套使用的章节或考点训练题;

5.高中同步教学英语听力训练和高考英语听力训练用书;

6.学生专项能力提高用书。

(二)十堰市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按照学校所订教辅用书的品种、数量,根据学校实际教学进度为学校及时提供各类教辅用书,并切实做好各项售后服务工作。

(三)对高中学校选用的《目录》之外的教辅用书,由十堰市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组织学科教研员和骨干教师进行质量评估,质量评估合格后,将其及时增补到《目录》中,并统一组织发行。

第五条 高中学校职责

(一)高中学校应严格执行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教育书刊发行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统一选用十堰市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提供的教辅用书,不得私自外订。

(二)高中学校各年级、各学科均应选用《目录》中的教辅用书。高中学校根据教学实际确需选用《目录》以外教辅用书的,必须将所选教辅用书名称、数量提供给十堰市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由该公司统一组织发行。

(三)学校不得在校园内设立任何性质的营业性书店,已设立的,必须于2008年3月底以前撤销。超过规定时间仍未撤销的,按本管理办法第六条执行。

(四)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在十堰市辖区高中宣传、推介、销售高中教辅用书、教育图书和考试资料。

(五)高中学校应安排专人负责订数报送、收书、结算等工作。

(六)高中学校收到所订教辅用书后,两个月之内与十堰市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按协议进行资金结算。

第三章 表彰和惩处

第六条 各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我市高中教辅用书征订发行的有关规定,增强法治观念,遵守相关纪律。教育纪检部门将对全市高中教辅用书的征订、发行以及撤销校园营业性书店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认真执行本管理办法的学校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规定的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学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十堰市教育局。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