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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19:45:36  浏览:96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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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
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
银行:
为完善国家税收和售付汇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9年11月联合发布了《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有效实施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规定购付汇对外支付须提交有关税务凭证的范围,是指《通知》附件《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规定》所指明的境外企业及外籍个人(含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为我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提供各种服务或转让各种债权、权益等而取得并
由我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我国境内企业本身在境外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差旅费、会议费、商品展销费、境外分支机构费用、境外承包工程代垫费用等)以及我国境内居民个人对外支付的因私用汇(如子女境外教育费、个人旅游、探亲等费用)。
二、外国运输公司从事我国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照《通知》规定,境内机构购付汇对外支付运费款项时,应提交相关的税务凭证。由于国际运输收入税收管理的特殊性,国家税务总局拟就国际运输收入税务凭证出具问题做出专项规定。在专项规定出台之前,境内机构(如货
物进出口公司、国际运输代理公司等)购付运费时,可暂不提交有关税务凭证。
三、我国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在境外的各项费用,由于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及时判定是否属于出具税务凭证的范围,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不影响运输行业的正常业务,对我国运输企业发生在境外的各项费用,在购付汇时,可不提供相关税务凭证。
四、我国进出口贸易项下发生在境外的佣金、保险费、赔偿费,在购付汇时,可不提供相关税务凭证。
五、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我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支付人购付汇时,不需提供税务凭证。

六、外籍个人从我国境内企业、机构取得工资、薪金报酬,在办理购付汇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凡能提供报酬所属期间税票的,可无需出具完税证明。
七、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所取得的收入,凡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11月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经审批免予征
收营业税的,在办理购付汇时,应提供主管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免税文件,不再提供《通知》中所规定的完税证明及税票。
八、为了便于操作执行,现将《境内企业及个人购付汇需提供的税务凭证一览表》附后,供参考。

附件

境内企业及个人购付汇需提供的税务凭证一览表
-------------------------------------------------
|收益人 | 收入项目 |应提供税务凭证 | 出具机关 | 备 注 |
|----|---------|--------|-------|---------------|
|外国企业|直接在我国提供劳 |①营业税完税证明|主管地方税务局| |
| |务所取得的收入, |及税票。 | | |
| |如建筑、安装、设 |--------|-------|---------------|
| |计、咨询、代理等。|②企业所得税完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来自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国家 |
| | |证明及税票、或免| |的企业,符合协定规定免予征收 |
| | |税文件。 | |企业所得税的,出具免税文件。 |
| |---------|--------|-------|---------------|
| |没有在我国设立机 |①营业税完税证明|主管地方税务局|①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转让不动 |
| |构的外国企业,其 |及税票、或免税文| |产收入、出租不动产收入等,按 |
| |来源于我国并按我 |件。 | |规定应征营业税,其他项目的收 |
| |国税法规定需征税 | | |入不征营业税,可免予提供营业 |
| |的各项收入,如利 | | |税有关税务凭证。 |
| |息、租金、特许权使| | |②对专有技术使用费收入,符合规|
| |用费、股权转让收 | | |定免征营业税的,出具免税文件。|
| |益、财产转让收入 |--------|-------|---------------|
| |等。 |②企业所得税完税|主管国家税务局|符合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
| | |证明及税票、或免| |的,应出具免税文件。 |
| | |税文件。 | | |
|----|---------|--------|-------|---------------|
|外籍个人|直接在我国提供劳 |①营业税完税证明|主管地方税务局|来自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国家 |
| |务所取得的收入, |及税票。 | |的外籍个人,符合协定规定免予 |
| |如设计、咨询、培训|②个人所得税完税|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出具免税文 |
| |等。 |证明及税票或免税| |件。 |
| | |文件。 | | |
| |---------|--------|-------|---------------|
| |工资薪金收入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主管地方税务局|符合规定免予征税的,出具免税 |
| | |明及税票、或免税| |文件。 |
| | |文件。 | | |
|----|---------|--------|-------|---------------|
|外国投资|税后利润或股息 |外国投资者投资企|主管企业所得税| |
|者 | |业的完税证明 |的税务机关 | |
|----|---------|--------|-------|---------------|
|外国企业|境外提供劳务所取 |不予征税确认证明|主管企业所得税| |
|及个人 |得的收入 | |的税务机关 | |
-------------------------------------------------



200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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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纪律处分批准权限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纪律处分批准权限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府〔2007〕2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行政纪律处分批准权限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深圳市行政纪律处分批准权限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明确行政纪律处分批准权限,规范行政纪律处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各级行政机关及市、区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给予处分,按照管理权限应当报批的,在获批准后由办理案件的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或任免机关作出处分决定。不需报批,属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监察机关直接作出监察决定,属任免机关办理或调查的,由任免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第四条 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市政府各部门正职领导人员违反行政纪律,拟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处分决定,或由市监察机关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处分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先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职务后,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处分决定或由市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

  第五条 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违反行政纪律,拟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处分决定,或由市监察机关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处分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先由区人民政府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罢免职务,其中,拟给予区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撤职、开除处分的,也可以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职务后,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处分决定或由市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

  第六条 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区政府各部门正职领导人员违反行政纪律,拟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处分决定,或由区监察机关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处分意见,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拟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的,先由区人民政府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职务后,由区人民政府作出处分决定或由区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

  市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拟给予处分的,由市监察机关直接作出监察决定。拟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的,先由区人民政府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职务后,由市监察机关作出监察决定。

  第七条 对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市政府部门领导人员、相当于市政府部门副职(含副职)级别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市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市属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行政纪律,拟给予处分的,由市监察机关提出处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监察决定。市人民政府也可以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第八条 对区人民政府任命的区政府部门领导人员、相当于区政府部门副职(含副职)级别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区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行政纪律,拟给予处分的,由区监察机关提出处分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监察决定。区人民政府也可以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市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拟给予处分的,由市监察机关作出监察决定。

  第九条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企事业单位人员违反行政纪律,拟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受处分人员的职务任免需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复的,处分决定在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作出。

  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可以直接作出监察决定,也可以视情况将案件移送任免机关按照前款办理。

  区属行政机关及区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给予开除处分,应当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任免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并抄报同级监察机关。

  第十一条 对处分不服提出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申诉受理机关处理不服处分的申诉,认为处分决定有错误的,可以直接撤销、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处分决定是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撤销、变更处分的决定应当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

  第十三条 对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的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给予处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2月26日颁布的《深圳市行政纪律处分批准权限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0年和一九九一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0年和一九九一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0年9月23日)
                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为实施两国政府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六日在拉瓦尔品弟签订的文化协定,进一步加强两国友好关系,同意一九九0年和一九九一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如下:

               文化艺术

 一、中国文化官员代表团五人访巴。

 二、巴基斯坦文化官员代表团五人访华。

 三、新疆歌舞团三十五人于一九九0年访巴。

 四、巴基斯坦艺术团三十五人于一九九一年访华。

 五、中国于一九九一年举办巴基斯坦民间工艺品展览,并接待两名随展人员。

 六、巴基斯坦于一九九一年举办中国手工艺术品展览,并接待两名随展人员。

 七、中国艺术家代表团三人访巴。

 八、巴基斯坦艺术家代表团三人访华。

 九、中国民间文学学者考察团三人访巴。

 十、巴基斯坦民间文学学者考察团三人访华。

 十一、双方鼓励合作翻译出版中国和巴基斯坦文学名著。

 十二、中国档案考察团四人访巴。

 十三、巴基斯坦档案考察团四人访华。

 十四、双方在档案领域开展下列合作:
  (1)摄制微缩胶卷。
  (2)应用计算机管理档案。
  (3)改善保管条件和环境控制等。
  (4)进行关于档案工作的行政管理,记录处理等方面的短期培训。
  具体实施办法由双方有关部门商定。

 十五、双方鼓励考古和古迹研究方面的专家或学者(各为五人以内)互访。

                教育

 十六、巴基斯坦政府教育代表团五人于一九九0年访华。

 十七、中国政府教育代表团五人于一九九一年访巴。

 十八、中国政府每年向巴基斯坦提供二十个奖学金名额,其中三名学习语言,其它十七名巴方根据需要可派遣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或进修生来华学习,专业另商。

 十九、巴基斯坦每年向中国提供六个奖学金名额。中方根据需要派出本科生或进修生,专业另商。

 二十、中方继续向巴方派二至三名中文教师到伊斯兰堡现代语言学院任教。

 二十一、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进行校际交流和合作,互派教授、专家和学者讲学或访问。

 二十二、中方向伊斯兰堡现代语言学院提供中文书籍、期刊和杂志,种类和册数另商。

 二十三、中国作家代表团八人访巴。

 二十四、巴基斯坦作家代表团八人访华。

 二十五、双方鼓励两国的图书馆进行合作和交流,促进书刊资料的交流。

 二十六、中国出版印刷代表团五人于一九九0年访巴。

 二十七、巴基斯坦出版印刷代表团五人于一九九一年访华。

 二十八、双方支持各自国家用本国文字介绍翻译出版对方国家的优秀文学作品。

           广播、电影、电视、新闻

 二十九、双方鼓励和促进两国广播电视合作协定的实施。

 三十、双方鼓励两国电影机构互换电影资料、互购影片、电影工作者进行业务交流。

 三十一、双方鼓励记者团互访,具体事宜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体育

 三十二、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的体育交往,具体事宜将由两国体育组织另行商定。

                宗教

 三十三、中国伊斯兰代表团五人于一九九一年访巴。

 三十四、巴基斯坦伊斯兰学者代表团五人于一九九0年访华。

               财务条款

 三十五、实施本执行计划规定的交流项目所需费用,除本执行计划另有规定外,由派遣国负担派出人员的国际旅费。接待国负担在其国内期间的食、宿、交通和突发生病的医疗费用。双方举办展览的费用由派遣国负担展品的国际运费,接待国负担在其国内的展出费用。

 三十六、凡本执行计划中未规定具体执行时间和人数的交流项目由双方有关部门共同商定。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0年九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贺敬之           马克杜姆·夏菲克查曼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