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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文明工厂验收办法细则(试行)》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01:34:23  浏览:87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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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文明工厂验收办法细则(试行)》补充规定

化工部


《清洁文明工厂验收办法细则(试行)》补充规定
化工部



自一九八四年我部发布《清洁文明工厂验收办法细则(试行)》(简称《细则》)以来,在指导化工系统创建清洁文明工厂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使《细则》更加完善,保证创建清洁文明工厂活动更加健康地发展,现对《细则》作以下补充:
(一)清洁文明工厂不搞终身制,期即为4年。时间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批准命名之日算起。到期后,企业应按照清洁文明工厂验收程序,向化工主管部门重新申请验收。到期不申请验收的,作为自动取消清洁文明工厂称号处理。
(二)验收清洁文明工厂的权限,只下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凡是已下放到地、市化工局(公司)的,省化工厅应收回验收权限。今后验收清洁文明工厂,一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化工厅(局)组织检查、复查、验收和
命名。命名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必须将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汇报材料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组织检查核实的材料一并上报化学工业部环保办公室(简称部环办)核查。经核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化学工业部发给《清洁文明工厂合格证书》。
(三)从一九九○年起,凡需申请部“六好企业”和国家一、二级企业的单位,必须持部环办发给的《清洁文明工厂合格证书》,向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企管处申请。无合格证书的,企业不能申请。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企管处不予受理。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组织验收清洁文明工厂,要由主管环保工作的厅(局)长亲自负责把关,指定精通环保业务、秉公办事、为政清廉的同志办理。在验收过程中,一定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格按部颁清洁文明工厂六条标准及实施细则逐
项检查,合格一个,验收一个。不得走过场,更不得以任何借口降低标准,搞突击验收或通过复查。
(五)验收清洁文明工厂,除考核企业自行测定的数据外,还必须有化工系统二级环境监测站或地方环保部门测定的数据进行验证。验证监测数据是否可靠应与治理情况对应检查,避免弄虚作假。
(六)验收清洁文明工厂过程中,企业排放的主要污染源是否全部达标排放是检查的重点,必须对照《化工行业主要污染源治理要求表》(见附件)所规定的内容,逐项检查,核对监测数据,有一个项目存在问题,不能通过验收。
(七)以前部颁的验收清洁文明工厂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化工行业主要污染源治理要求表
化 工 行 业 主 要 污 染 源 治 理 要 求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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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产品名称┃主要"三废"污染源名称┃ 治 理 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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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矿山 ┃ 矿山采选矿废水 ┃ 絮凝、沉淀、中和
┃ 尾矿 ┃ 综合利用, 妥善堆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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氮肥 ┃ 煤造气脱流废液 ┃ 采用改良ADA法、栲胶法等取代氨水中和法、砷碱法等脱硫旧
┃ ┃工艺
┃ 油造气炭黑废水 ┃ 重油萃取、油炭浆综合利用、净化水闭路循环, 如排放, 要处
┃ ┃理所含氰、酚物质
┃ 造气废渣 ┃ 综合利用
┃ 驰放气、再生气、吹┃ 回收利用
┃出气 ┃
┃ 尿素工艺冷凝液 ┃ 水解汽提
┃ 尿素粉尘 ┃ 改进工艺、回收尿素
┃ 煤造气粉尘及制造碳┃ 建设水膜除尘装置
┃化球粉尘 ┃
┃ 小型合成氨厂废水 ┃ 造气废水、冷却水闭路循环, 采用生化法处理含氰、酚物质
┃ ┃
┃ 中型合成氨厂造气废┃ 采用冷却塔式生物虑池等技术治理
┃水 ┃
┃ 大型合成氨厂造气废┃ 闭路循环
┃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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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肥 ┃ 含氟废气 ┃ 水吸收, 废液制氟硅酸钠等氟盐产品
┃ ┃
┃ 废水 ┃ 沉降、回用等方法
┃ 磷石膏 ┃ 磷石膏制酸, 联产水泥或建堆场
┃ 粉尘 ┃ 除尘
┃ 硅胶 ┃ 综合利用制碳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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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 ┃ 有机磷废水 ┃ 采用水解、生化曝气等方法处理
┃ ┃
┃ 含酚废水 ┃ 多塔对流萃取、生化
┃ 有毒有害废渣 ┃ 焚烧或综合利用
┃含H2S、HCl、Cl2┃ 吸收、利用
┃CO废气 ┃
┃ 光气 ┃ 催化水解、氨吸收破坏
┃ 乐果合成废水 ┃ 多塔对流萃取回收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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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磷 ┃ 黄磷生产废水 ┃ 氧化、净化处理、循环回用
┃ ┃
┃ 炉气 ┃ 采用密闭炉干法除尘, 炉气综合利用制草酸等
┃ 水淬渣、磷泥 ┃ 制磷酸、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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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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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产品名称┃ 治 理 要 求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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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矿山 ┃ pH达6-9,悬浮物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 不得堵塞河流, 占用农田, 影响环境景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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氮肥 ┃ ┃
┃ ┃
┃ SS、油达标排放 ┃
┃ ┃
┃ 利用率达80%以上 ┃
┃ 利用率达80%以上 ┃
┃ ┃
┃ 氨氮达标排放 ┃
┃ 大型厂80mg/m以下, 中型厂120mg/m以下 ┃
┃ 粉尘达标排放 ┃
┃ ┃
┃ 长江以北地区, 排水量30吨/吨氨以下, 氨氮100mg/l, ┃
┃ 其它企业排水量150吨/吨氨以下, 氨氮100mg/l ┃
┃ 吨氨排水量100吨, 氨氮80mg/l以下 ┃
┃ ┃
┃ 吨氨排水量10吨, 氨氮120mg/l以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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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肥 ┃ 普钙含氟废气达到GB4917-85<<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 ┃
┃准>>其他企业达到GBJ4-73<<工业"三废"排放通行标准>> ┃
┃ 达GB8978-8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 综合利用或妥善堆存 ┃
┃ 符合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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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 ┃ 有机磷农药(以P计)达0.5mg/l以下,COD新建企业 ┃
┃ 200mg/l以下, 现有企业250mg/l以下 ┃
┃ 酚排放达1mg/l以下 ┃
┃ 不得随意堆存、处置,利用率达80%以上 ┃
┃ 利用率达90%, 达标排放 ┃
┃ ┃
┃ 不得池漏, 尾气达标排放 ┃
┃ 乐果回收率达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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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磷 ┃ pH6~9, 悬浮物250mg/l, 元素磷(以P4计) 0.3mg/l, ┃
┃氟化物(以F计) 30mg/l, 氰化物(以CN计)1mg/l ┃
┃ 含尘量达标, 不得点燃放空 ┃
┃ 贫磷泥要妥善堆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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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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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产品名称┃主要"三废"污染源名称┃ 治 理 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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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 ┃ 二氧化硫尾气 ┃ 采用两转两吸流程或氨吸收等技术治理
┃ ┃
┃ 硫铁矿渣 ┃ 采用炼铁、制水泥等方法综合利用
┃ 酸性废水 ┃ 采用酸洗流程或沉降中和等方法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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硝酸 ┃ 氮氧化物尾气 ┃ 采用双加压、双吸收等先进技术减少NO排放量
┃ ┃
┃ ┃ 采用改进碱吸收法、氨选择性催化还原法等技术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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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碱 ┃ 盐泥、碎石 ┃ 综合利用
┃ 氨碱废渣液 ┃ 综合利用或建堆渣场
┃ 煅烧炉气、石灰窑气┃ 采取各种除尘措施
┃ 厂房、包装岗位粉尘┃ 采取各种除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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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碱 ┃ 含汞废水 ┃ 回收
┃ 含汞废水 ┃ 吸收
┃ 石棉绒、石棉尘 ┃ 回收、除尘
┃ 废水 ┃ 中和、沉淀、回用
┃ 含碱废渣 ┃ 回收、中和
┃ 盐泥 ┃ 沉淀、综合利用
┃ 含盐酸尾气 ┃ 三级吸收
┃ 环氧类氯产品皂化废┃ 沉淀、生化
┃液 ┃
┃ 氢气 ┃ 综合利用制双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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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石 ┃ 电石炉气 ┃ 除尘、回收利用
┃ ┃
┃ 含酚氰废水 ┃ 采用生化法等方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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铬盐 ┃ 含铬废渣 ┃ 综合利用制钙镁磷肥、玻璃着色剂、水泥或干法解毒妥善堆存
┃ ┃
┃ 含铬废水 ┃ 絮凝沉淀、回用
┃ ┃
┃ 含铬废气、粉尘 ┃ 净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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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机盐 ┃ 含氰、砷、氟、磷、┃ 采用絮凝、沉降、生化等方法治理
┃硫、铅、铍、镉、汞、┃
┃锰、锌、铬等污染物废┃
┃水 ┃
┃ 磷泥、硼泥、硫化碱┃ 综合利用
┃渣、钡渣等有毒废渣 ┃
┃ 含有毒物质粉尘 ┃ 采取各种除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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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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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产品名称┃ 治 理 要 求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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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 ┃ 二氧化硫、硫酸雾排放符合GB4282-84<<硫酸工业污染 ┃
┃排放标准>> ┃
┃ 利用率达90%以上 ┃
┃ 砷、氟、汞、铅、镉、锌、铜、SS、pH排放值符合 ┃
┃GB4282-84<<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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硝酸 ┃ 氮氧化物排放新建企业200ppm以下, 现有企业1000ppm ┃
┃以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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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碱 ┃ 利用达90% ┃
┃ 妥善堆存, 不得污染海洋、江河 ┃
┃ 粉尘浓度达标排放 ┃
┃ 粉尘浓度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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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碱 ┃ 汞含量达到0.005mg/l以下 ┃
┃ 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
┃ 减轻石棉污染 ┃
┃ SS、pH、COD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 吨产品排水量隔膜法7吨以下, 汞法2吨以下 ┃
┃ pH达标 ┃
┃ SS达标 ┃
┃ 吸收率达99%以上 ┃
┃ ┃
┃ SS、COD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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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石 ┃ 大型密闭式、半密闭式炉, 回收利用炉气, 开放式电 ┃
┃石炉, 采取除尘措施, 减轻污染 ┃
┃ 酚、氰、SS达标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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铬盐 ┃ 每吨产品铬渣排出量2.5~3吨, 每公斤废渣中水溶性六 ┃
┃价铬达8mg/l以下 ┃
┃ 水溶性六价铬0.5mg/l, COD100mg/l, 悬浮物300mg/l、┃
┃pH6~9, 吨产品排水量新建装置5 吨, 老装置20吨 ┃
┃ 达标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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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机盐 ┃ 污染物排放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 ┃
┃ ┃
┃ ┃
┃ 利用率达80%以上 ┃
┃ ┃
┃ 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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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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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产品名称┃主要"三废"污染源名称┃ 治 理 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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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原料 ┃ 有机废水 ┃ 采取厌氧发酵、深井曝气、流化床曝气或鼓风曝气等方法治理
┃ 有机废渣液 ┃ 综合利用或焚烧处理
┃ 有机废气 ┃ 采用吸收、吸附或催化燃烧技术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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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树脂 ┃ 含酚有机废水 ┃ 采取萃取、生化、焚烧等方法治理
┃ 粉尘 ┃ 各种除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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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橡胶 ┃ 氯丁胶污水及其他橡┃ 生化处理
┃胶污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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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纤维 ┃ 锦纶、涤纶、维纶等┃ 生化处理
┃通用型合成纤维废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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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玻璃 ┃ 含氰污水 ┃ 用丙烯腈装置副产的氢氰酸生产有机玻璃单体, 消除含氰废水
┃ ┃污染或用化学破坏法治理含氰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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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氟产品┃ F2和F4裂解残液 ┃ 焚烧
┃ 含氟化氢废气 ┃ 干法分离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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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氯乙烯 ┃ 废氯化汞触媒和废活┃ 集中处理
┃性炭 ┃
┃含氯乙烯气体 ┃ 用活性炭吸收附溶剂吸收
┃ 电石渣 ┃ 综合利用制水泥、建筑材料、或建堆渣场
┃ 电石渣上清液 ┃ 脱硫处理后回用
┃ 氯化汞用触媒含汞废┃ 氯碱厂不要自行生产触媒, 由汞矿统一生产
┃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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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料 ┃ 含重金属废水 ┃ 置换、絮凝、沉淀
┃ 含有机物酸性废水 ┃ 中和、生化
┃ 含硫废水 ┃ 脱硫处理
┃ 含二氧化硫、氯化氢┃ 吸收、吸附、焚烧
┃、苯胺、溴、有机物等┃
┃废气 ┃
┃ 含硝基苯、苯胺的铁┃ 回收利用
┃沁泥 ┃
┃ 各种有害废液 ┃ 回收利用或焚烧
┃ 后处理粉 ┃ 除尘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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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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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产品名称┃ 治 理 要 求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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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原料 ┃ COD达到200mg/l以下 ┃
┃ 利用处置率达90%以上 ┃
┃ 达标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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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树脂 ┃ 污染物达标排放 ┃
┃ 粉尘达标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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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橡胶 ┃ COD、SS达标排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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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纤维 ┃ COD200mg/l以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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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玻璃 ┃ 排放的氰化物浓度达0.5mg/l以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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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氟产品┃ 无污染隐患 ┃
┃ 回收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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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氯乙烯 ┃ 不准随意堆放 ┃
┃ ┃
┃ 氯乙烯吸收率达90%以上 ┃
┃ 处置利用率达90%以上 ┃
┃ 硫化物达2.0kg/l以上 ┃
┃ 从根本上消除污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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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料 ┃ 车间排放口达标排放 ┃
┃ pH6~9, COD250mg/l以下 ┃
┃ 硫化物总排口达标排放 ┃
┃ 污染物达标排放 ┃
┃ ┃
┃ ┃
┃ 利用率达90% ┃
┃ ┃
┃ 利用处置率达90% ┃
┃ 操作环境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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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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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产品名称┃主要"三废"污染源名称┃ 治 理 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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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料 ┃ 漂油废水 ┃ 生化处理
┃ 含重金属废水 ┃ 离子交换、沉淀
┃ 炼油废气 ┃ 催化燃烧或催化氧化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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钛白粉 ┃ 废硫酸 ┃ 综合利用生产硫酸锰、磷肥、做钢材酸洗除锈剂
┃ 酸性废水 ┃ 中和
┃ 回转窑炉气、粉尘 ┃ 除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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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试剂 ┃ 重金属废水 ┃ 离子交换、沉淀、絮凝
┃ 试剂生产废水、废液┃ 回收利用酸中和、沉降;化学、生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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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光胶片和┃ 含银、有机物废水 ┃ 生化处理
磁性材料 ┃ 废胶片 ┃ 回收
┃ 含银污泥 ┃ 银回收
┃ 废有机溶剂 ┃ 溶剂回收利用
┃ 高分子有机化合物残┃ 综合利用或焚烧处理
┃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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炭黑 ┃ 炭黑尾气 ┃ 除尘回收炭黑、尾气发电
┃ 废水 ┃ 处理后循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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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胶加工 ┃ 炼胶、硫化烟气 ┃ 排风设施
┃ 再生胶废水 ┃ 生化处理
┃ 原料工段粉尘 ┃ 除尘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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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 ┃ 炼油废水 ┃ 隔油、浮选、生化
┃ 酸、碱渣 ┃ 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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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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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产品名称┃ 治 理 要 求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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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料 ┃ COD200mg/l, 酚1.0mg/l,油40mg/l以下色度达标 ┃
┃ 重金属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 达标排放 ┃
━━━━━━╋━━━━━━━━━━━━━━━━━━━━━━━━━╋━━━
钛白粉 ┃ 利用率达90%以上 ┃
┃ pH6~9 ┃
┃ 达标排放 ┃
━━━━━━╋━━━━━━━━━━━━━━━━━━━━━━━━━╋━━━
化学试剂 ┃ 重金属排放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 污染物排放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
感光胶片和┃ 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磁性材料 ┃ 回收率达95% ┃
┃ 回收率达95% ┃
┃ 回收率达99% ┃
┃ 处置利用率90%以上 ┃
┃ ┃
━━━━━━╋━━━━━━━━━━━━━━━━━━━━━━━━━╋━━━
炭黑 ┃ 炭黑含量降至50mg/立方米 ┃
┃ ┃
━━━━━━╋━━━━━━━━━━━━━━━━━━━━━━━━━╋━━━
橡胶加工 ┃ 减轻烟气对人体的危害 ┃
┃ COD达标排放 ┃
┃ 粉尘达标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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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 ┃ 油、COD等污染物达标排放 ┃
┃ 全部利用 ┃
━━━━━━┻━━━━━━━━━━━━━━━━━━━━━━━━━┻━━━



198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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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技术引进合同及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

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加强技术引进合同及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

 

(2001年3月19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2001]外经贸技发第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完善技术引进管理,防范和打击逃骗汇行为,保证金融秩序稳定,根据《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管理暂行办法》([1996]外经贸技发第201号)和《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汇管函字第092号),现将办理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办理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须出示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见附件一)及《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见附件二),经各外汇指定银行审核无误后,方能办理售付汇手续。外商投资企业按本通知第四条程序办理。

二、技术引进合同包括:(一)专利实施许可或转让合同;(二)包含专利或专有技术许可内容的商标使用许可或转让合同;(三)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合同;(四)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合同;(五)技术咨询合同;(六)技术服务合同;(七)合作设计合同;(八)合作研究合同;(九)合作开发合同;(十)合作生产合同。

三、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根据有关法规对技术引进合同进行注册,颁发《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并在经营单位填写的《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上加盖公章。经营单位在办理售付汇手续的同时使用《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两个正本文件。银行在《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正本文件相关栏目中填写每笔售付汇金额并加盖公章,售付汇总额不得超过《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中的合同总价。

四、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成立过程中由外资管理部门审核的技术引进合同须填写《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并由外资管理部门加盖公章,在办理售付汇手续时须同时出具有关批件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成立后签订的技术引进合同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技术引进合同注册生效手续。

五、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监督经营单位认真填写《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确保全面真实地反映合同内容。

六、技术引进合同号由预留编号和企业自定义编号两部分组成。预留编号由外经贸主管部门统一编制,由9位代码组成,分别为年份2位(后2位)、技术来源地2位(国标2位代码)、项目所在地2位(国标2位代码)、技术引进合同标识(Y)1位、项目行业分类2位(国标2位代码);第十位开始为企业自定义代码;例如:01USBJY01ABC001。

七、如《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内容发生变更,经营单位应到原核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外经贸主管部门填写《技术引进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见附件三)并加盖公章,与原《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及其有关批件共同使用。

八、外经贸部和外汇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网核查系统。防止擅自篡改证书和合同数据表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略)


 

二ΟΟ一年三月十九日

关于印发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5〕26号),宁波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对外继续保留宁波市物价局牌子。市发展改革委是负责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统筹协调、总量平衡、结构调整,主管物价工作和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将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职能,交给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二)划入的职责
1.原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指导综合性改革,以及城乡、社会体制改革和企业上市等职责。
2.市建设委员会承担的非重点城建项目初步设计会审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1.负责电力发展和改革工作。
2.负责全市各类园区(开发区)的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发展改革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规划体制改革,建立发展规划体系;负责规划、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审核、评估调整等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审批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综合协调城市化推进工作。
(二)负责全市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目标和政策,引导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推进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统筹发展;负责循环经济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国土整治、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规划,综合协调规划实施中的有关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市建设项目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
(三)研究分析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监测、预警;研究提出全市运用财政、金融、投资和价格等经济手段进行调控的政策建议;负责全市企业债券的发行计划的审报和监管。
(四)根据国家、省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研究提出我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意见,负责总体规划和方案实施中的协调;提出全市年度经济体制改革的任务、重点和实施意见;组织综合性改革试点;负责前瞻性、全局性的重大改革课题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中心镇的改革和发展工作;负责我市股份公司与资本市场发展的总体规划和相应政策拟订工作;负责我市企业上市、非上市股份公司改革工作的指导、协调、审核等工作。
(五)研究提出全市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制订投资和建设领域的重大方针政策,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审报工作;研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跟踪检查;建立项目的储备库,研究提出综合平衡市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安排使用意见;加强和改进对各类民间投资的宏观调控,牵头建立空间布局规划、资源许可利用行业准入标准等;负责工程造价、咨询、评估业的管理;研究制订全市招投标有关的政策及规章制度,并对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管理。
(六)负责全市重点工程和实事工程的综合管理,编制重点工程和实事工程计划;负责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以及工程实施中的协调、服务、监督工作;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负责重点工程和实事工程考核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境外投资以及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口径外债管理工作;负责安排和上报外资项目、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商业贷款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研究提出全社会资金平衡意见,指导地方金融业的发展工作。
(八)负责全市粮食、棉花等重要产品物资调控、储备的计划管理和储运设施建设规划,指导监督全市重要商品的收储、轮换和投放;负责全市重要农产品进出口的计划管理。
(九)负责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人口等社会事业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的衔接平衡;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等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参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政策的制定。
(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主要农产品的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和生产力布局的目标及政策建议;指导、协调全市农业资源的综合管理和农业区划工作。
(十一)研究提出全市主要产业门类的发展战略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高技术产业化发展规划,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组织市重点产业项目的确定及实施,研究提出主要产品的专项发展规划;负责全市各类园区(开发区)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工作;综合协调全市服务业的发展,负责拟订第三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研究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内外贸发展战略;编制并组织实施物流业发展规划,制定培育物流业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
(十二)研究提出全市交通、能源、原材料等基础产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安排交通、能源、工业、高技术产业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规划全市沿海水域岸线,协调岸线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供热基础设施的规划;综合协调新材料、新能源的推广应用。
(十三)负责全市价格计划编制和价格总水平的调控工作;研究拟定价格政策和重要价格调整方案,监测监控重要商品价格情况和趋势;制定和调整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依法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等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违法案件;负责成本监审工作。
(十四)负责和指导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宣传教育、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群团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委机关干部和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管理市委委托管理的干部。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改革委设2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协助委领导组织、协调委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文秘、督查、电子政务、信息、档案、信访、议(提)案办理、会议组织以及机关财务、资产管理、保密、安全等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的财务审计、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体制改革和物价方面法规、规章和政策草案的起草及衔接平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检查;负责发展和改革、物价方面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
(二)政治处
负责委机关组织人事、宣传教育、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任用、工资、出国(境)政审工作;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及目标管理考核;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考评工作。
(三)规划和区域发展处
研究制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生产力布局规划和城市化发展规划;负责各类规划的审核衔接平衡、评估调整等综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处室审批各类规划的立项;综合协调城市化推进工作;负责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的衔接;负责全市区域规划和区域发展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规划经费的综合管理工作;提出年度调查研究的课题计划、资金安排、完成情况督促工作;承担市推进城市化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
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协调和平衡各项专项计划;负责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监测预测,分析研究国内外、市内外经济形势,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研究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平衡进出口等宏观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
(五)综合体改处
负责拟订全市经济体制改革中长期规划,提出年度经济体制改革任务、重点和实施建议;负责研究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转变和重大改革;负责研究劳动保障、收入分配等重大体制改革问题以及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参与研究制订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的体制改革、配套政策和组织试点;起草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综合性文稿;参与重要改革试点和法规、政策的起草工作;组织经济体制改革理论研究工作。
(六)固定资产投资处
研究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资金来源、投资导向以
及有关投资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市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投资运行情况的分析和监测;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研究提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制度;汇总编制市财政性建设资金计划;负责城建、政法、党政机关办公楼、政府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申报工作;制定全市招投标综合性政策和有关的规章制度;负责工程造价、咨询、评估业的管理。
(七)对外开放处
负责对外开放的重大方针政策的研究,提出加入WTO后在接轨国际经济中的有关体制、运作机制、制度建设和加强外经、外资、外贸工作的对策建议及相应的配套措施,研究经济开发开放区体制的改革;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境外投资以及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引导全市外资投向;负责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再投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初审、上报,以及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的审批和初审、上报;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风险管理和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提出全市重大对外招商项目,参与对外招商洽谈工作;负责粮食、棉花等重要农产品进口的计划管理。
(八)能源与环境资源处
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政策和中长期规划;组织指导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专项规划的编制;上报、审批、审核火电、水电、核电、风力发电等能源、电网建设项目;负责热电规划及热电联产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批、核准;监测、分析能源产业的发展状况、运行情况和市场供求情况;组织指导能源行业的节能、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工作;履行政府能源对外合作和管理职能;研究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国土整治、生态环境规划;负责循环经济综合管理工作,编制生态市建设重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生态环境保护计划;负责能源、水、土地等资源的综合管理和平衡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编制建设用地计划;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
(九)农村经济发展处
研究提出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农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总体规划、农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农村
生态环境建设规划;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利、气象、农机等专项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农业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研究提出用于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利、气象、农机等行业的市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年度计划;负责建设项目的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全市农业资源的综合管理和农业区划工作,参与全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负责编制实施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情况的监测和分析;承担市农业资源区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工业和高技术产业发展处(市经济动员办公室)
研究提出全市工业的发展战略,提出产业总量平衡与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意见,衔接平衡工业各行业规划和政策,牵头研究提出资源许可利用行业准入标准;研究提出主要工业产品的专项发展规划;负责各类工业园区的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编制并组织实施我市环杭州湾产业带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信息、新材料等重点高技术产业的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高技术产业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实施高技术产业化的重大项目和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综合协调信息化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参与政府信息系统建设的规划工作;组织重大高技术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成套设备的研制开发、产业升级和产业化示范工程;负责工业、高技术产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和报批工作,参与规划产业重大项目布局,参与提出市相关财政建设资金的安排方案;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服务业发展处
研究提出全市服务业发展战略,综合协调服务业发展工作;编制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现代物流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办法;研究提出加快我市中介服务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组织落实培育重要中介服务机构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全市内外贸易发展战略,指导商贸流通业发展规划,推进流通业结构调整,负责市场流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布局以及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研究提出全市食盐、农资等重要商品的供需总量平衡意见;制订全市粮食、棉花等重要商品物资的调控、储备计划,指导监督储备商品的收储、轮换与投放;负责重要商品物资的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承担市物流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交通运输处
研究制订全市交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编制全市综合交通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全市港口、铁路、公路、民航、水路、城市轨道交通以及交通战备等各交通专项规划编制的牵头、组织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全市交通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交通建设资金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负责全市交通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或审核上报;负责全市交通发展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和
综合平衡;会同市有关部门审查、协调沿海水域岸线使用;组织协调交通对外合作工作。
(十三)社会发展处
研究提出全市社会事业发展以及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社会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就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民政、社会保障和社区建设等方面的政策及有关重大问题;负责社会事业方面的项目库建设和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审报工作,综合平衡提出用于社会事业的市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年度计划;负责全市社会发展总体水平及相关领域发展基本状况评估、劳动就业监测系统有关的工作,负责市实事工程的提出、实施计划制订、监督检查、考评等工作。
(十四)重点工程管理处(市重大项目稽察办公室)
负责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组织编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重点工程网络计划,负责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中的检查、督促、协调、服务工作;负责审批项目开工报告;负责审批市重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奖励办法、重大设计变更、概算调整工作;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估工作;负责重点工程项目的情况汇总、信息交流以及相关的宣传报道、重点工程立功竞赛活动和考评总结表彰工作;负责全市重大项目稽察工作的综合管理;负责受理、调查重大工程招标投标违法举报案件;对国家、省和市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进行稽察,对稽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措施和建议,并负责监督被稽察单位整改落实。
(十五)市重大项目前期办公室
负责全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提出全市重大前期项目的规划、计划,组织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汇总分析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并提出对策建议;负责项目外部配套条件的平衡、协调、落实工作;组织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大项目的前期规划方案研究。
(十六)价格管理处
负责全市商品价格管理,提出和实施本市商品价格和公用事业价格改革方案,制定和调整审批权限内的商品价格以及随价格收取的费用标准;负责价格政策协调工作;审核列入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范围的商品价格;指导和规范商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的价格行为;贯彻有关价格干预措施;协调有关商品生产流通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协调商品价格争议;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制定,核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组织实施市本级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收费管理处
负责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价格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制订和调整收费标准;制订和调整审批权限内的经营服务价格,以及随价格收取的费用标准;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定期验审制度;组织对执收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实施收费和价格监审制度;指导有关收费、服务价格的成本、费用调查;组织实施涉农、涉企收费监审制度;贯彻有关价格干预措施,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指导有关经营性服务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参与清理整顿乱收费工作;协调全市收费争议。
(十八)价格监测监督处
负责组织开展价格监测、采集、输录统计、报送发布工作,建立健全价格监测网络和价格信息网络,分析、预测市场价格变动趋势,负责价格预警、预报工作;制定全市年度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措施;组织实施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决策听证制度;组织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调整集体审议制度和审理重大价格违法案件工作;负责全市价格管理的执法监督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负责价格综合工作,组织起草价格综合文字材料;组织实施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工作;指导全市价格协会工作。
(十九)城乡体改处
负责统筹城乡发展中体制改革问题的研究,提出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的对策建议及相应的措施;组织、协调、指导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和协调中心镇的改革工作;研究制订城乡公用事业、垄断行业等有关领域的体制改革及其配套政策;研究城市化及土地使用制度等改革;承担市中心镇发展与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上市工作处(财政金融处)
负责研究资本市场培育政策和试点工作;负责研究投融资体制改革和吸引民间资本投资的政策措施;负责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指导和审核;负责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工作的指导、协调、推动工作;指导上市公司发展、规划、重组工作;研究提出全社会资金平衡意见以及资本市场发展战略,指导地方金融业协调发展工作;负责企业债券发行的审核、报批和监管;负责投资基金(公司)设立的备案及管理;承担市企业上市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发展改革委机关行政编制100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5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7名(含党工委副书记),总经济师1名;正副处长3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委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