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武汉市旅游管理条例》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9:05:32  浏览:89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武汉市旅游管理条例》的决议

湖北省人大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武汉市旅游管理条例》的决议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1997年9月28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

通知
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决定,批准《武汉市旅游管理条例》,由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武汉市旅游管理条例

(1997年8月22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8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业管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以及文物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活动,应当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突出地方特色,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依法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培育旅游市场,建立健全旅游管理机构,完善旅游服务体系,使旅游业逐步成为本市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第五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旅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实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实施旅游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旅游业的指导、监督、协调、服务等行业管理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资源的普查、统计工作,提供旅游信息服务;
(五)组织、指导旅游宣传,负责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六)依法查处旅游违法经营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工商、公安、规划、环保、交通、物价、文化、文物、卫生、园林、技术监督等部门及有关旅游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旅游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作为发展旅游业的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投入;解决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中的重大问题,为加快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创造条件。
第七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旅游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历史文化名城、山水园林特点,制定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旅游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开发山水、森林、商务、农业观光、历史文化、革命传统教育等特色的旅游项目,鼓励本市企业生产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并在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制、对外促销方面给予支持。
第九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合理编制、开设适合市民节假日旅游线路,增设服务网点,提供便利服务。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条 鼓励单位、个人及境外投资者开发利用本市旅游资源。对开发利用旅游资源有显著成绩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设立市旅游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旅游重点项目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征收范围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珍惜、爱护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应当与旅游业发展规划相适应,建筑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禁止在旅游景区(点)内设立有污染、损害环境风貌、有碍景观的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旅游项目,需报市计划部门立项的,建设单位应在立项时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建设审批手续。

第三章 旅游经营者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旅游经营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三)有必需的场所、设施、资金、从业人员;
(四)有符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经考核合格的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专门从事旅游经营的,须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再到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申请在旅游景区(点)内专门从事旅游经营的,须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领取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再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方可经营旅
游业务。
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做到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承揽旅游业务,应当依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旅游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岗位资格培训;旅游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旅游职业道德教育和岗位专业培训。
第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旅游安全法规、规章,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必须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标准;不得强迫旅游者接受收费性服务;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和强卖商品;不得对旅游者欺诈、勒索。
第二十条 旅游经营者举办全国性旅游促销活动,或者外地旅游经营者在本市设立旅游办事机构、举办旅游促销活动,应当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并及时处理旅游者的投诉。
第二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有关部门强行推销商品、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有权拒绝无合法证件人员的检查。

第四章 旅游者
第二十三条 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旅游经营者全面真实地提供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二)选择旅游经营者和服务方式,拒绝旅游经营者强行交易的行为;
(三)要求旅游经营者严格履行旅游合同,保证服务质量;
(四)人身、财产安全得到保护;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获得赔偿;
(七)法律、法规和旅游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
(三)爱护旅游资源和旅游设施;
(四)维护旅游秩序,遵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
(五)法律、法规和旅游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旅游经营者侵害的,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赔偿,也可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旅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的设立、变更和经营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从事导游业务的,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导游员资格证及导游员证。
导游员从事导游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文明服务。不得索要小费、收受回扣。
第二十八条 本市一、二星级饭店的评定,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星级以上的,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九条 未评定星级的饭店,不得使用有关星级的标志。
星级饭店应当按星级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超越所定星级标准进行攀附性广告宣传。
第三十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等部门加强旅游安全管理,督促旅游经营者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三十一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并建立投诉制度,及时受理旅游者的投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组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专门从事旅游经营,未到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
(二)未定星级的饭店使用有关星级标志的;
(三)超越所定星级标准进行攀附性广告宣传的;
(四)外地旅游经营者未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在本市设立旅游办事机构、举办旅游促销活动的;
(五)本市旅游经营者未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举办全国性旅游促销活动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组织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申办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擅自在旅游景区(点)内专门从事旅游经营的;
(二)未取得导游员资格证及导游员证,私自从事导游业务的;
(三)导游员索要小费,收受回扣的。
旅行社未领取《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旅游经营的,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组织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应处罚规定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9月2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金华市级工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级工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200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金华市级工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金华市级工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是“提升工业化、推进城市化”的重大举措,是我市“十五”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推进工业园区建设,促进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布局优化,实施“三优一集聚”发展战略,特制订金华市级工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基本条件
(一)申报范围。各县(市、区)综合工业园区、特色工业园区和工业科技园区等。
(二)主要指标。
1、工业园区单个规划面积在6平方公里以上;
2、园区年销售产值10亿元以上,实现税收0.5亿元以上,外贸交货值占销售产值20%以上;
3、金华市级以上名牌产品5个以上。
(三)规划与建设。
1、合理配置资源。工业园区布局要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要体现工业园区合理布局,充分发挥互为支撑、协调发展的比较优势。
2、科学规划设计。工业园区规划设计经有甲级以上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论证并经过环评。产业分布合理,基础设施配套。
3、提高建设品位。园区内基础设施投入每平方公里在1.2亿元以上,达到五通一平(给排水、污水集中处理、供电、通讯、道路),创造条件集中供热、供汽。建筑密度30%左右,绿地率在30%以上。注重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实现清洁生产,努力建设成生态工业园区。
(四)管理和服务。
1、体制。工业园区管理要与国际惯例接轨。政府授权园区管委会独立承担园区内开发、建设、管理的职责,实行“封闭式”管理、一站式服务。建立涉企投诉中心并正常运行,营造公开、公平的投资环境。
2、审批。按照减少事前审批、加强后置监督的管理原则,企业入园手续由园区管委会全程代理,企业建设项目报批等由园区管委会协同办结,企业生产审批等事项由园区管委会跟踪服务。
3、收费。实行园区管委会一个口子收费。各部门、各单位对园区内企业进行检查、考评、收费、处罚等,须征得园区管委会同意。
4、招商。积极发挥园区的“窗口”效应,加快招商主体建设,提高招商引资成功率,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园区管委会每年组织境外招商1次以上,市外招商2次以上,向金融部门推介区内优势企业的信贷活动2次以上。外资企业比例达到10%以上。
5、管理。从严把握项目准入条件,严格实施国家产业政策,无工艺落后或设备陈旧、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排污达到标准,并实行总量控制。注重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园区社会化服务,使之成为投资者的乐园。
二、申报程序
(一)园区管委会向所在县(市、区)工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金华市级工业园区申报表》。经县(市、区)园区办审核、县(市、区)政府同意后,报金华市经贸委及市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金华市经贸委及市工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县(市、区)园区办上报材料,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园区进行考评,报市工业园区领导小组审批。
(三)金华市级工业园区由金华市人民政府命名公布。
三、管理措施
(一)市级工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由金华市经贸委及市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考评。市政府每年安排500亩土地计划指标,专项用于市级工业园区建设奖励。
(二)市级工业园区要每季向金华市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金华市工业园区建设情况》。
四、本认定办法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教育部关于2002年度高等学校增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点的批复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2002年度高等学校增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点的批复

教高函〔2003〕3号
2003年2月13日


  你们关于增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部分高校增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名单见附件),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同意增设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学生学业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按规定颁发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毕业证书和授予相应的第二学士学位。
  二、招生考试由学校组织进行,考试科目须包括该专业的主要基础课程。
  三、招生人数自2003年起在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内安排。今后如需增加招生名额,须报我部审批。
  四、其他事项按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的通知》[(87)教计字105号]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五、河海大学申报的英语专业,北京工商大学申报的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市场营销、法学、英语专业,北京物资学院申报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大连铁道学院申报的市场营销专业,江苏大学申报的英语专业,安徽工业大学申报的法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华东交通大学申报的人力资源管理、法学、艺术设计专业,石河子大学申报的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暂不同意增设。

2002年度教育部同意增设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名单

主管部门 学校名称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修业年限 学位授予门类 每年招生人数
公安部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030502 侦查学 二年 法学 80
教育部 大连理工大学 110202 市场营销 二年 管理学 60
河海大学 080605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二年 理学或工学 120
北京市 北京服装学院 020102 国际经济与贸易 二年 经济学 60
北京工商大学 110201 工商管理 二年 管理学 90
北京物资学院 110210W 物流管理 二年 管理学 100
辽宁省 大连铁道学院 080605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二年 理学或工学 120
110201 工商管理 二年 管理学 60
江苏省 江苏大学 030101 法学 二年 法学 60
110201 工商管理 二年 管理学 60
南京师范大学 030101 法学 二年 法学 60
浙江省 浙江工业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理学或工学 120
安徽省 安徽工业大学 080605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二年 理学或工学 120
110201 工商管理 二年 管理学 60
江西省 华东交通大学 020102 国际经济与贸易 二年 经济学 60
080605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二年 理学或工学 120
贵州省 贵阳中医学院 071502 应用心理学 二年 理学 60
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 石河子大学 030101 法学 二年 法学 60
080605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二年 理学或工学 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