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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赞比亚工作的议定书(1992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28:26  浏览:87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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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赞比亚工作的议定书(1992年)

中国政府 赞比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赞比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2年9月16日 生效日期1992年9月16日)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赞方),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赞方邀请,中方同意派遣二十五人组成的医疗队赴赞比亚工作,其中:医生二十名,英语翻译二名,厨师二名,司机一名(二名英语翻译和一名司机的往返国际旅费和生活费由中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期限为二年。

  第二条 中国医生的具体工作由中国医疗队和所在医院负责人共同商定,中国医生是所在医院医生的重要组成部分,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在卡布韦总医院和卢安夏汤姆森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器械、设备、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赞方上述医院提供,针灸用具由中方无偿提供。

  第五条 赞方负担中国医疗队赴赞比亚和返回中国的往返国际旅费。
  赞方支付给中国医疗队的生活费用为:每人每月一百美元和相当于五十美元的当地货币。生活费自中国医疗队抵赞之日起计算至离赞之日止,由赞方每季度支付给中国医疗队,当地货币与美元的比值以支付日的牌价为准。
  赞方并免费提供住房和必要的家具。
  中方负担医疗队员的工资和在赞比亚工作期间发生在赞境内的费用,如生活用车、伙食、出差补贴等费用。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享受中赞双方的法定假日。工作满十二个月享受一个月带生活费的休假,但遇紧急情况,可临时召回工作。如不能在当年休假,可累计到下一年补休。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员应遵守赞比亚的法律和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赞方负责免除全体中国医疗队员在赞比亚的一切捐税。赞方并应保护中国医疗队员的风俗习惯、人身自由和安全。

  第八条 中方应在医疗队来赞前,将中国医疗队医生的个人简历、职业证书提供给赞方,以便赞方向赞医疗协会登记注册。
  如有必要时,赞方将派一团组到中国,以便向中国医疗队介绍在赞比亚工作的要求,该团组的费用由赞方负担。

  第九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中国医疗队完成本议定书规定的义务之日止。中国医疗队在赞比亚工作满二年将按时回国。如赞方继续要求中方派遣医疗队来赞工作,应在本协议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新的议定书。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或执行中发生异议,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在不违背第十条规定的情况下,有关本协议的任何改动,须由一方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并需得到另一方认可,方生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二年九月十六日在卢萨卡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赞比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杨增业           迪·恩·姆贡巴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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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书刊印刷企业承印范围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调整书刊印刷企业承印范围的通知
 (1993年9月18日新闻出版署发布)

  一、扩大省级书刊印刷定点企业的承印范围。今后,除国家级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外,省级书刊印刷定点企业亦可承印全国范围的出版物。


  二、适当调整领有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非书刊印刷定点企业的承印范围。领有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非书刊印刷定点企业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可承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正式出版物,其中确有生产能力并能保证产品质量的,还可承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类书刊。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根据实际情况加以控制。


  三、对进、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出版物,仍实行“双向”管理。除需委印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核发批准件外,还需承印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准印证。
  承接境外(港、澳、台、国外)出版物的印制业务,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报我署备案。印制的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内销;需要在国内销售的,按照国家有关进口管理规定办理。


  四、继续坚持书刊印刷定点管理办法和书报刊印刷许可证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要根据当地印刷市场的需求情况,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效益”的原则,加强宏观调控。国家级书刊印刷定点企业的确定审批工作已经结束,今后,除结合各地“年检”进行个别调整外,不再进行审批工作。省级书刊印刷定点企业的确定审批工作亦应按此原则掌握。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发放亦要从严控制,一方面要防止竞相攀比,低水平重复投资建设,盲目发展书报刊印刷生产力,另一方面要注意提高现已形成的书报刊印刷生产力,按照出版物市场“多品种、小批量、短周期、高质量”的要求,引导企业适时进行技术改造及生产结构调整,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搞好印制服务,走质量效益型的发展道路。今后,各地新批准的书、报、刊印刷企业,均需报我署备案。


  五、加强印刷管理,制止非法印刷活动。各类印刷企业不得印制反动、淫秽及其他属于政府明令禁止的印刷品,不得印制非法出版物及从事其他非法印刷活动。今后,办理书报刊印制业务,必须持有符合规定的批准原件(不得用复印件),经办人必须将本人的身份证交承印单位查验并予登记,以杜绝伪造、假冒活动。承印单位违反规定承印了非法出版物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购置设备,从事书报刊排版,印制业务的以及无证、无照经营者,一经发现要立即取缔,没收所有设备,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如果承印了非法出版物,还应加重处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2002年12月26日 财税〔2002〕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2年第二批158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期限为2003年5月31日,过期作废。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随车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在2003年7月份以前向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上报本批实际免税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额。
附件:2002年第二批免征车辆购置税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指标分配表
http://www.mof.gov.cn/news/images/WG0224-caishui02199f-1_20050623.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