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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是否属具体行政行为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3:22:10  浏览:96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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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是否属具体行政行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是否属具体行政行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管局


答复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碑林区工商局向公安机关出具陕西省子长安西公司经济性质认定证明是否属具体行政行为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
务的单方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公安司法机关出具证明,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提供证据义务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属具体行政行为。



199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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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物业管理行业一次性调查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开展物业管理行业一次性调查的通知



建住房函[2001]18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

  根据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物业管理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十五”计划纲要中关于“规范发展物业管理业”的要求,为全面、准确掌握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状况,做好行业管理的基础工作,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进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经我部研究,并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决定开展全国物业管理行业一次性调查。

  请你们切实按照要求做好此项工作,于2001年8月30日前将物业管理行业调查汇总表一式两份和全部数据盘(含基层数据),报送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联系人:赵江明,电话、传真:(01)68393170。

  附件:物业管理行业一次性调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

物业管理行业一次性调查表

建设部

2001年6月

  一、说明

  (一)调查目的

  为贯彻“十五”计划纲要精神,规范发展物业管理业,全面掌握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状况,做好行业管理的基础工作,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进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特进行本次调查。

  (二)调查范围

  本次调查为一次性调查。调查范围为所有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包括兼营物业管理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企业,房管所(处)转制的物业管理企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后勤服务部门转制的物业管理企业等。

  (三)调查内容

  本调查表设基层表1张和汇总表4张,内容包括企业的管理规模、企业从业人员情况、企业经营情况、项目分包工程合同金额、代管维修基金情况、业主委员会数量等6个方面。

  (四)调查时间

  调查时点为2001年6月30日,调查时期为2001年上半年。

  (五)填报单位

  物业管理行业调查基层表由各物业管理企业填报,物业管理行业调查汇总表由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填报并由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上报建设部。省、自治区按城市或地区分列,直辖市按区、县分列。

  (六)报送方式

  建设部统一制发上报数据程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磁介质的基础资料;磁介质及纸介质的汇总资料。省以下报送方式由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决定。

  (七)报送时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于2001年8月30日前将全部数据盘(含基层数据)报送建设部。

  (八)本调查方案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二、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一)指标解释

  1、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及企业类别

  (1)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根据《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填写。

  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指上述登记注册类型以外的企业。

  (2)兼营物业管理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内设非独立法人物业管理机构,兼营物业管理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3)房管所(处)转制企业:指按照政企分开、企事分开的要求,从原属事业性质的房管所(处)改制为独立法人的物业管理企业。

  (4)后勤服务部门转制企业:指从原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部门改制为独立法人的物业管理企业。

  (5)其他企业:指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其他类型物业管理企业。

  2、规模和分类指标

  (1)住宅:指用于居住的房屋建筑。

  (2)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指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被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配建有公共服务设施的居民生活聚居地。

  (3)整治、改造后的旧住宅小区:指经整治、改造并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

  (4)公寓、别墅:指单位建筑面积造价高于当地一般民用住宅造价一倍以上的高档住宅,或者经有权审批房地产投资计划的审批单位定为公寓、别墅的项目。

  (5)办公楼或写字楼: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使用的各类办公用房。

  (6)商业用房:指用于商业服务活动的房屋建筑。如度假村、饭店、酒店、商场、专业市场等。

  (7)工业用房:指用于工业生产的房屋建筑。如厂房、仓库等。

  (8)其他:指凡不属于上述用途的房屋建筑。如学校教学用房、医院医疗用房、图书馆、体育场馆等。

  3、企业从业人员情况

  (1)企业从业人员:指在物业管理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它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在企业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2)经营管理人员:指物业管理企业中从事市场分析、项目开发、招投标策划、服务内容拓展、企业形象设计和人力资源管理、质量管理、技术管理、财务管理等活动的人员。

  (3)管理处主任(项目经理):指对确定的物业项目进行全面管理和运作,为项目委托人提供专业物业管理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包括管理处主任(项目经理)、管理处副主任(项目副经理)。

  (4)房屋及设备维护管理人员:指从事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操作、监控运行等工作的人员。

  (5)保洁人员:指物业管理企业中从事环境卫生清洁的人员。包括清洁工、清运工等。

  (6)保安人员:指物业管理企业中从事协助维护治安秩序的服务人员。

  (7)绿化人员:指物业管理企业中从事环境绿化修剪、养护等工作的人员。

  (8)其他人员:指物业管理企业中从事上述工作以外的服务人员。

  4、企业经营情况栏的有关指标,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的规定和要求填报。

  5、项目分包工程合同金额:指物业管理企业将专项服务业务(如电梯维护、绿化养护)分包给专业专营公司,双方正式签定合同中写明的金额。

  6、维修基金:指按规定建立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基金。

  7、业主委员会:指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二)填写说明

  1、“企业从业人员情况”中的房屋及设备维护管理人员、保洁人员、保安人员、绿化人员,不包括专门从事业务管理的人员。

  2、“代管维修基金总额”,包括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

  3、汇总表的“代管维修基金情况”第501、502栏的数字,是基层表相应汇总的数字和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维修基金总额、代管维修基金支出的合计数。

  4、逻辑关系:101=102+106+107+108+109
         102≥103 102≥104 102≥105
         201=202+204+205+206+207+208
         202≥203302=303+304

  (三)其他

  调查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请与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联系咨询。

  联系人:赵江明,电话(传真):010-68393170;

      吴 明,电话:010-68393575,

      电子信箱:wm@mail.cin.gov.cn。

物业管理企业调查基层表

物业管理行业调查汇总表


金华市区投资项目联审暂行办法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投资项目联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政〔2002〕58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金华市区投资项目联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五月十日 

   
金华市区投资项目联审暂行办法
为规范行政审批管理,优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特制订金华市区投资项目联审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适应我国加入WTO,以依法行政、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改善服务为目标,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服务投资、方便市民”的要求,以完善投资领域关联度较高的事项审批为突破口,简化审批环节,实行“一门受理、主审负责、全程代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
项目联审的基本原则是,结合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落实主审部门和协审单位的责任;按照“效率优先”的原则,强化领导,部门协调,规范审批操作,提速审批时限;积极稳妥地推进建立运转灵活、方便高效的行政审批管理体系。
二、联审范围
国内投资立项、外商投资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重大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工商注册登记前置审批,纳入联审范围。其它联合审批条件成熟的项目,均要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审批。条件不成熟的项目,由各审批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规范审批工作。
三、联审单位
联审实行主审单位负责制,即从项目立项受理,到综合验收,由主审单位对各环节审批全程负责。
(一)国内投资立项联审:一般小型基建(房地产)项目立项、投资在500万元以上或总建筑面积5000m2以上基建(房地产)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投资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环境影响评价、资金来源审查,主审单位为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协审单位为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财政局、经贸委、林业局、水利局、安全局、有关银行、项目主管部门等。
(二)外商投资立项联审: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工商注册登记、企业名称预登记,主审单位为市外经贸局;协审单位为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工商局、林业局、水利局、环保局、安全局、项目主管部门等。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联审:建设工程规划、人防工程建设及图纸设计、应建防空地下室申请不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建设工程预防性卫生许可、环境卫生设施、园林绿化、防雷设施设计,主审单位为市规划局;协审单位为市人防办、消防支队、卫生局、建设局、气象局、园林管理处、环卫处等。
(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联审: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工程报建、工程类别核定、招标投标、合同签证、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主审单位为市建设局。
(五)重大建设项目综合验收联审:建设项目总体验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竣工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园林绿化验收、卫生验收、防雷设施验收,主审单位为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协审单位为市建设局、规划局、卫生局、气象局、人防办、消防支队等。
(六)工商注册登记前置联审:营业执照主审单位为市工商局;协审单位为市公安局、卫生局、环保局、文体局、计委、计生委、农业局、林业局、烟草专卖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建设局、交通局、民政局、科技局、旅游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贸办、经贸委、安全局等法定的前置审批部门。
四、联审受理
(一)上述联审事项由各并联审批分中心(窗口)分别统一受理,各分中心(窗口)专设审批受理窗,实行“一门受理”,对需审批事项作出办理承诺或不能办理的答复。实行受理“一次告知,二次办结”制度。主审部门建立审批条件告知表制度,将审批条件、审批资料要件、需补办资料等一次告知服务对象,并负责已受理事项的交办、催办、督办,确保按规定期限办结审批。
(二)其它分中心(窗口)受理的事项,认定属于联审范围的,应立即与该事项的主审单位联系。主审单位确认后,应填写《金华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审通知书》,各联办分中心(窗口)和有关部门接到联审资料和联系单后,应同步完成审批工作,并签署意见,限时反馈给联审主审单位。
(三)未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各分中心(窗口)审批的事项,各审批职能部门都要实行统一受理制,一个“窗口”对外。联审涉及的各项前置审批、审核,在主审部门交办之后,各协审单位同步进行审批,在规定工作日按承诺期限办结。
五、联审方式
(一)对不需要联合踏勘和召开联审会议审定的项目,实行联审联系单制度。各协审单位在联审联系单上签署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结。
(二)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需联合踏勘和召开联审会议审定的项目,或主审部门要求联合踏勘和联席会议审定的项目,实行会议联审方式。联审会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召集并主持,参加会议对象由主审单位提出,与市行政服务中心商定。
(三)联审采取的具体方式,由各主审单位确定。
六、联审时限
(一)国内投资立项联审,全部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外商投资立项联审,全部事项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联审,全部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联审,二、三、四级工程全部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级、一级工程全部事项在25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技术要求复杂的工程全部事项在28-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重大建设项目综合验收联审,全部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工商注册登记前置联审,一般许可类登记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医药经营等特殊许可登记除外)。涉及由省以上(含省级)部门审批的事项,除特殊项目外,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联审责任
(一)市行政服务中心责任
1、主持联审会议。根据主审单位联审意见,通知联审单位派员参加。
2、督查主审单位工作落实、联审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3、协助主审单位督查协审单位工作的进展、落实情况。
4、负责对未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审单位联审事项衔接工作。
5、推广电子政务,推行网上审批,推进行政审批工作网络化。
6、规范行政审批,完善审批机制。
(二)主审单位责任
1、及时提出联审意见,收集相关资料,需召开联审会的,在会前2个工作日内将联审资料送市行政服务中心。
2、提出召开联审会议时间和参加联审会议单位名单。
3、具体组织联审会议和联合踏勘,汇总联审单位意见,起草、签发联审会议纪要。
4、督促联审单位按时办结审批。
5、制订各项联审的规章制度、规则、程序、流程图,并公开审批的依据、条件、期限和结果等。
(三)协审单位责任
1、及时派员参加联审会议,参加现场踏勘。缺席视为同意联审意见。办好审批手续,承担相应责任。
2、及时在联审联系单上签署意见,并反馈给主审单位。
3、把好项目审核关,严格按承诺时限办结审批。
八、联审收费
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专设收费窗口,实行“一个口子”统一收费,按规定上缴。
九、办法解释施行
1、本暂行办法由金华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2、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试行。
3、婺城区、金东区、市开发区投资项目联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