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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协商促进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公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6:13:54  浏览:99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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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协商促进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公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两个国际劳工公约的决定

(1990年9月7日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国际劳工组织1951年第三十四届大会通过的《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和1976年第六十一届大会通过的《三方协商促进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公约》。




三方协商促进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公约


(1976年第六十一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的召集,于1976年6月2日在日内瓦举行第六十一届会议,并
忆及现行的部分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条文,尤其是1948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公约以及1960年协商(产业和国家级)建议书,确定了雇主和工人建立自主和独立组织的权利并要求采取措施促进国家一级的政府机关与雇主和工人组织之间的有效协商,以及许多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中关于使雇主和工人组织的协商产生效果的规定,并
考虑到本届会议第四项议程题为“建立三方机制以促进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决定通过关于三方协商促进实施国际劳工标准的若干提议,并
决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方式,
于1976年6月21日通过下列公约,此公约可称为1976年三方协商(国际劳工标准)公约。
第一条
本公约中“代表性组织”一词系指享有结社自由权利的最有代表性的雇主和工人组织。
第二条
⒈凡批准本公约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承允运用各种程序保证就下述第五条第1款规定的国际劳工组织活动的有关事宜在政府、雇主和工人代表之间的有效协商。
⒉本条第1款规定的程序的性质和形式由各国经与代表性组织(如果此类组织存在及此种程序尚未建立)协商后根据国家惯例决定。
第三条
⒈以本公约所规定的程序为目的的雇主和工人代表应由他们的代表性组织(如果此类组织存在)自由选任。
⒉雇主和工人应以平等地位参加从事协商的任何机构。
第四条
⒈主管机关应保证负责对本公约所规定程序的行政支持。
⒉应在主管机关与代表性组织(如果此类组织存在)之间作出适当安排,以对这些程序的参加者的必要培训给予财务支持。
第五条
⒈本公约所规定程序的目的是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
a、政府对国际劳工大会议程项目调查表的答复和政府对供大会讨论的拟议文本的意见;
b、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19条向主管机关或各主管机关提交公约和建议书时所提出的建议;
c、经过适当时间间隔后对未批准的公约和尚未使之生效的建议书的再审查,以考虑可采取何种措施促进其实施以及考虑如属适宜,采取何种措施促进其批准;
d、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向国际劳工局提交的报告的有关问题;
e、关于对已批准公约的解约建议。
⒉为保证充分考虑本条第1款提到的事项,应每隔根据协议确定的适当时间进行协商,但至少每年一次。
第六条
在与代表性组织(如果此类组织存在)协商后,如认为属适宜,主管机关应发表有关本公约规定程序实施情况的年度报告。
第七条
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交国际劳工局局长登记。
第八条
⒈本公约应仅对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有约束力。
⒉本公约应自两个会员国的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生效。
⒊此后,对于任何会员国,本公约应自其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生效。
第九条
⒈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自本公约起始生效之日起满十年后可向国际劳工局局长通知解约,并请其登记。此项解约通知书自经登记之日起满一年后始得生效。
⒉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前款所述十年期满后一年内未行使本条规定的解约权利者,即须再遵守十年,此后每当十年期满,可依本条规定通知解约。
第十条
⒈国际劳工局局长应将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所送交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登记情况,通知本组织全体会员国。
⒉局长在将所送交的第二份批准书的登记通知本组织各会员国时,应请本组织各会员国注意本公约开始生效的日期。
第十一条
国际劳工局局长应将他按照以上各条规定所登记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详细情况,送交联合国秘书长按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必要时,应就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向大会提出报告,并应审查可否将本公约的全部或局部修正问题列入大会议程。
第十三条
⒈如大会通过新公约对本公约作全部或局部修正时,除新公约另有规定外,应:
a、在新修正公约生效时,会员国对于新修正公约的批准,依法应为对本公约的立即解除,而不适用上述第九条的规定;
b、自新修正公约生效之日起,本公约应即停止对会员国开放批准。
⒉对于已批准本公约而未批准新修正公约的会员国,本公约现有的形式及内容,在任何情况下仍应有效。
第十四条
本公约的英文本与法文本同等作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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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郭修已与王曹氏争儿子案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郭修已与王曹氏争儿子案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1953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法院:
你院为郭修已与王曹氏争儿子一案请示应如何判决的省三字第603号函一件,已由司法部转请本院答复。
照来文所说情况,男方非常疼爱小孩而照顾不周;女子能够照顾小孩。单就这一点来说,要改判把小孩归女方抚养,对小孩是有利的。但另一方面,要注意到男方思想不通,把小孩判归女方抚养,男方即要自杀,这就更要慎重处理。我们的意见,可再针对男方的思想情况,着重解释:在该案离婚的判决里,本来是把小孩判归男方抚养的,现在因他事实上难于抚养,才拟改归女方抚养。抚养问题本是有时间性的,在一方抚养中并不妨碍他方对小孩表示疼爱;父子关系仍旧存在,并不因小孩受女方抚养而有所改变。在讲清这些道理后,亦再按男方目前的实际生活,主动地指出他要坚持抚养就会影响到自己的劳动生产和小孩的健康,也绝对不符合他疼爱小孩的愿望。说服的目的是要他了解:把小孩改归女方抚养,是加重了女方的义务和责任,也就是照顾了男方的困难和小孩的利益;对他们父子来说都是有好处的。如果男方还搞不通,不妨再约定一两年的较短时间,说明在这个期间归女方抚养是暂时的,期满后,男方生活如有好转,对于抚养有了办法,还可以请求法院按照实际情况重新考虑变更。此后,如查明男方尚有亲、友、近邻可资信托,也可以结合具体情况,由男方指定代为抚养之人,酌出费用,或因收入不够,由女方酌出费用等办法来予以适当地处理。从以能顾及小孩利益耐心地说服男方,打通他的思想,免去强制执行,不使他发生绝望的错觉为妥。
今后对这类事件,希注意本年1月31日我院和司法部(53)司行字第190号通报中的规定,报请中南分院处理。


2020中日韩合作展望

中国 韩国


2020中日韩合作展望




  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日本国和大韩民国的领导人,于2010年5月29日在韩国济州岛举行了第三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

  我们对于十年来三国在政治、经济、文化和人员交流方面所取得的务实合作成果表示满意。我们将继续坚持和全面落实《中日韩推进三国合作联合宣言》、《中日韩伙伴关系联合声明》和《中日韩合作十周年联合声明》中的各项共识。

  我们确认,在促进人员、货物、服务和资金往来,以及应对全球化潮流为首的地区和国际问题方面,三国合作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我们将继续秉承正视历史、面向未来的精神,坚持不懈地推动三国关系朝着睦邻互信、全面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方向前进。

  我们一致认为,提出到2020年,即下一个十年结束时应该实现的具体目标和远景后,三国需要集中力量,推动三国合作达到新的高度,使得三国面向未来和全方位合作的伙伴关系更加巩固,各领域互利合作更具成果,人民之间的友好感情更加深厚,三国合作将促进三国的共同利益,为东亚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稳定与繁荣作出贡献。

  念及上述,我们决定:

  一、机制化与提升三国伙伴关系

  (一)我们将加强三国高层交往,增进三国人民友谊与和睦,并以领导人会议、外长会、其他部长级会议、外交高官磋商等政府间合作机制来深化和扩大各领域的交流合作,从而进一步构筑稳定的战略互信。

  (二)我们将于2011年在韩国建立三国合作秘书处,以促进和加强三国合作。秘书处将支持领导人会议、外长会、其他部长级会议和外交高官磋商等三国磋商机制的运行和管理,协助探讨落实合作项目。

  (三)我们将充分利用中日韩三国灾害管理部门负责人会议等现有机制和机构,分享与灾害有关的信息、政策和技术,以共同有效应对自然灾害,减少东北亚灾害风险。

  (四)我们将探讨建立“三国防务对话”机制的可能性,以加强安全对话,促进三国防务或军事人员的交流合作。

  (五)我们将在三国警务部门间建立紧密的合作机制,以共同应对国际犯罪,提升三国警务合作。

  (六)我们将推进三国地方政府交流,通过拓展三国间的友城关系来加强行政、经济和文化领域的合作。

  二、发展可持续经济合作,实现共同繁荣

  (一)我们将努力在2012年之前,完成于2010年5月启动的中日韩自贸区联合研究。通过联合研究,我们将寻求三国对有关问题的共识,为将来谈判建立三国自贸区提供务实参考。另外,我们将继续努力,促进三国经济在远期实现一体化,包括在本地区建立共同市场。

  (二)我们致力于在2020年前扩大三国贸易量,这对于促进地区经济增长和一体化至关重要。我们将加大贸易便利化力度,不断改善三国贸易环境。

  (三)我们认为,三国建立协调、高效的运输和物流系统,有助于降低三国产品成本,提高国际竞争力。因此,我们主张继续充分利用“中日韩运输及物流部长会议”机制和双边政策对话,推动东北亚运输物流网络建设,实现无缝物流体系。

  (四)我们重申海关合作的重要性,这有助于实现三国乃至本地区的贸易便利化和供应链安全。为此,我们将通过三国海关领导人会议来落实“三国海关合作行动计划”,进一步提升海关合作。

  (五)我们将努力完成三国投资协议谈判,以积极促进域内企业在三国投资,在法律、机制和程序方面提供有利的投资环境,使域内投资者能够成功经营。此外,我们将努力为促进本地区投资资本自由流动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

  (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金融主管部门的协调,努力通过鼓励三国金融机构相互进入对方市场来加强金融合作,以应对国际金融市场的变化。我们欢迎清迈倡议多边化成功实施和亚洲债券市场发展倡议取得的实质性进展。我们将进一步努力提升亚洲财金合作,包括增强清迈倡议多边化的有效性。我们将积极参加由二十国集团引领的加强国际金融体系的讨论,包括改进全球金融安全网的工作。

  (七)我们认为,一个开放、公平和自由化的多边贸易体系不仅对中日韩,而且对于整个世界都至关重要。为维护和巩固这一体系,我们必须反对任何形式的保护主义。为此,我们决心促进多哈发展回合依据其授权,在包括模式等已有进展基础上,取得迅速、丰硕、平衡的结果,加强三国合作,推动多哈回合后多边贸易体系不断取得进展。

  (八)我们同意通过加强科技与创新合作,提升我们的研究能力,增强三国工业技术的竞争力并应对共同的地区和国际问题,探讨有利于实现建设东亚共同体长远目标的途径。为此,我们将继续为联合研究计划和前瞻计划提供经费支持,并根据实际情况探索进一步扩大投入的可能性。此外,我们将探索建立新的合作基金的可能性,以支持在三国共同感兴趣的领域,以三国商定的方式开展联合研究。

  (九)我们将继续探讨加强工业、能源、能效、资源、信息通信、高科技、文化产业、交通、卫生、农业、渔业、旅游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政策合作与磋商。

  (十)我们确认标准化合作能够消除不必要的技术壁垒,为促进贸易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我们将利用东北亚标准合作论坛,通过研究协调标准和提出协调一致的国际标准,进一步提升标准化领域的合作。

  (十一)我们认识到,三国更加协调的经济合作对于推动地区经济活动至关重要。我们承诺通过以上所列措施,进一步加强合作。而且,我们认识到三国在地区和全球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我们应该在多边论坛特别是二十国集团和亚太经合组织内共同行动,以实现强劲、可持续和平衡的全球发展。为此,我们将积极参与发起一个合作与磋商、旨在相互评估政策框架的进程。

  三、环保合作

  (一)我们欢迎哥本哈根会议(COP15/CMP5)的成果,支持《哥本哈根协议》。基于哥本哈根会议的积极成果,我们将加强合作,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原则,特别是共同但是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共同推动墨西哥会议(COP16/CMP6)取得成果,包括建立2012年后应对气候变化的有效国际合作框架。

  (二)我们认为有必要加强环保合作,为此,我们支持三国环境部长采取切实行动,必要时与适当的地区或国家框架合作,落实2010年5月第12次三国环境部长会议通过的《三国环境合作联合行动计划》的十大优先合作领域,包括:1、环境教育,环境意识和公众参与;2、气候变化;3、生物多样性保护;4、沙尘暴;5、污染控制;6、环境友好型社会/减量化、再使用、再循环/资源循环型社会;7、电子废物越境转移;8、化学品无害管理;9、东北亚环境管理;10、环保产业和环保技术。

  (三)我们将紧密合作,推动将于2010年10月在日本爱知县名古屋举行的第10次《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取得成功,支持自然保护国际联盟将于2012年在韩国济州岛举行的世界自然保护大会。

  (四)我们将合作加强地区海洋环境保护,努力提升公众减少海洋垃圾的意识,重申落实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框架性防止海洋垃圾的“区域海洋垃圾行动计划”的重要性。

  (五)我们注意到沙尘暴的频率和强度。我们将加强在沙尘暴检测方法、预防技术和能力建设方面的合作。

  (六)我们将提升危险废物特别是电子废物方面的合作。我们认为三国应该提升电子废物管理方面的合作,交流信息,共同打击非法越境转移,加强立法执法方面的能力建设。

  (七)我们重申关于探讨建立中日韩循环经济示范基地的承诺。

  四、扩大人员和文化交流合作,增进友好关系

  (一)我们将通过扩大和发展三国间活跃的人员交流,促进中日韩友谊与和睦。

  (二)我们深信文化作为精神桥梁,对促进三国人民的相互理解与信任有重要作用。为此,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中日韩文化部长会议框架内的合作,以进一步推动三国文化交流,办好一年一度的中日韩文化产业论坛,鼓励开展文化产业合作,促进文化产业结构优化与升级,进一步提升包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框架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各领域合作。

  (三)我们将显著扩大三国人员交流规模,以增进友好关系和相互理解,进一步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四)我们将通过学分互认、联合学位等交流项目推动增强大学的竞争力,培育合格人才。为此,我们确认三国推动大学交流合作委员会会议将持续举行。我们还将推动三国教育质量保障机构合作,共同起草一份指导文件,以提升大学之间的交流。另外,我们将考虑切实促进优异学生交流的一揽子政策。同时,为进一步推动三国教育合作,我们将充分利用各种会议,推动建立三国教育部长会议机制。而且,我们将推动三国教师交流。

  (五)我们将扩大三国政府主办的青年交流活动规模,以在三国未来领导者中间积极开展交流。

  (六)我们将加强三国体育合作,为实现《2020展望》目标作出贡献。为此,我们将鼓励三国体育组织、机构和运动员开展交流,积极参与在三国举行的各类体育活动。

  (七)在推动三国开展社会、文化领域各类合作项目的过程中,我们承诺关注妇女、儿童、残疾人和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我们将加强三国有关交流与合作,以全面增进并实现这些群体的权利。

  五、共同促进地区和国际的和平稳定

  (一)我们认为,朝鲜半岛无核化非常有利于东北亚的持久和平、安全和经济繁荣。为此,我们将继续共同努力,通过六方会谈实现2005年“9.19共同声明”的目标。

  (二)我们认识到恐怖主义对国际安全构成重大威胁,将继续紧密合作,消除恐怖主义。为此,我们将召开一次三方该领域的专家会议。

  (三)我们认识到在地区层面有效应对包括涉毒犯罪在内的毒品问题的必要性,将加强在该领域的三方合作。

  (四)我们将通过交流各自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等信息,及时通报主管部门检测到的问题以及防止其再次发生的措施,努力提高食品安全。

  (五)我们将通过扩大三国合作范围,纳入可能的新领域,来进一步增强三国防治传染病的地区合作。

  (六)我们将继续分享相关信息,包括疾病发生形势和各国采取的预防措施,以有效应对直至最终消除禽流感和口蹄疫等恶性动物疾病。

  (七)我们高度关注全球贫困和饥饿问题的加剧,将为实现可持续的全球粮食安全,继续在联合国等国际框架下开展三国合作。

  (八)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在东盟-中日韩合作、东亚峰会、东盟地区论坛和亚太经合组织等各种地区框架内的合作,以促进亚洲地区的和平、稳定和繁荣。我们支持东盟作为东亚合作的主导力量。我们重申致力于建设东亚共同体的长远目标。

  (九)我们认为,为有效应对全球性威胁和挑战,应进一步加强联合国的作用,应当按照2005年联合国峰会成果文件等所述,加强改革联合国的努力,以增强其权威性、效率和有效性。

  (十)我们将轮流主办三国非洲政策对话会,以分享有关经验,寻求有效措施,支持非洲的和平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