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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省民政厅地震灾区重建房屋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24:54  浏览:93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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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省民政厅地震灾区重建房屋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4〕1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省民政厅地震灾区重建房屋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掖市、定西市、甘南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民政厅《地震灾区重建房屋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地震灾区重建房屋实施方案
           (省民政厅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为了切实做好张掖、定西、甘南地震灾区的房屋重建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群众自建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按照小康或接近小康的标准,着眼长远,合理设计,切实搞好灾区房屋重建工作。在灾区建房工作中,要把近期恢复和长远防震减灾结合起来,把当前生活与今后发展生产结合起来,把震后重建同扶贫开发、脱贫致富、小康建设结合起来,配套通电、水窖、改厕、农用车棚、沼气池、养殖场等设施,努力改善人居环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基础。在建房资金分配工作中,要坚持群众路线,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摸清基本底数,严格办事程序。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各级政府建房补助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准挤占挪用。重建、维修工作必须在夏收前完工,保证让群众及时入住新房。

  二、组织领导

  地震重建工作由有关市(州)、县政府领导,民政部门负责,财政、建设、地震、扶贫、林业、交通、国土资源、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乡镇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在工作中,民政部门负责重建、维修基数的核实,并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建房补助资金分配意见;财政部门负责建房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建设、地震部门负责建房的选址、规划和质量监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建房用地的规划、调整、征用和审批;林业部门负责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的审批;交通部门负责道路的建设;审计部门对建房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察部门对重建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电力、宣传、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震区重建工作。

  在灾区建房工作中,要落实干部责任制,落实建房方案、建房对象、建房宅基地、建房合同和竣工时间,保证灾区每个村民小组至少有1名县直部门干部或乡镇干部定点负责,解决建房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乡镇政府要与建房户签订建房合同,以保证建房工作按时完工。

  三、规划设计

  建房规划必须以改善居住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为目的,确保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便于生产生活。要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灾民承受能力,结合群众建房习惯和民俗,量力而行。设计要坚固牢靠、经济实用、美观大方、抗震防灾能力强,质量和标准要达到或接近当地小康水平。重建选址规划由政府组织民政、建设、地震等有关部门制定。选址要避开山洪、断层、泥石流和滑坡等险段和交通不便、没有水源的地方。地震连片倒房或因山体滑坡连片倒房的地方,必须易地选址。分散建房也要实行统一的设计标准和质量要求。

  坚持统一规划布局,统一设计标准。对具备小康基本条件的,参照省上确定的农村小康标准设计;对暂不具备条件的,按接近小康的水平,每户按3间砖瓦房(每间使用面积在18平方米左右)设计;对群众扩大重建间数的予以认可,但扩大的间数政府不再补助。五保老人住房原则上纳入敬老院的统一建设,对不愿住敬老院的五保老人,可按2间砖瓦房考虑修建。

  市(州)、县政府审定重建规划设计方案时,要征求省民政、建设、地震等部门的意见。

  四、建房对象核定程序

  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把关、保证重点的原则和“三公开一监督”制度,搞好重建对象的确定工作。县政府组织民政、财政、建设、地震、监察等部门和乡镇政府,对地震灾区逐村逐户进行调查摸底,并分类排队,认真核实。建房对象由村民会议评议并张榜公布,村委会提出初步意见,乡镇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复核,县政府确定。要建立建房对象花名册和家庭档案,并报省、市民政部门备案。

  五、资金的筹集管理

  要采取群众自筹、政府补助、部门帮助、亲邻互济、社会捐助等多种形式,解决重建资金问题。各级财政要积极筹集资金。兄弟省区市、企业单位捐助的资金,主要用于灾民建房。国家和省上对重建房屋户均按3000元给予补助,不搞平均分配,困难大的适当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没有困难的不补助。对五保老人和个别完全失去经济、劳动能力家庭的房屋重建,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包工包料,按期完工,及时入住。

  建房所需材料,由当地政府统一招标采购。建房供应的各类材料手续,实行建房户保存、乡镇存档、县民政局备案的三联单式管理。县财政部门要设立灾民建房资金财政专户,政府采购所发生的支出,由财政专户集中支付。县民政局要建立建房资金专户,指定专人管理,严格财经纪律,做到帐目清晰、凭证齐全。建房补助资金必须非现金结算,不得直接发放到村、组或建房户。

  六、监督检查验收

  在建房工作中,要严把建房进度关、质量关、资金使用关、监督关,确保如期完成任务。在建设过程中,市(州)、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进行监督检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随时对重建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及时发现问题,认真加以解决。严格重建工作纪律,对违纪违规问题一经发现及时纠正。重建工作完工后,市(州)、县政府要组织进行统一验收、审计,对达不到验收标准的,要限期整改。对补助资金使用存在问题的,要严肃处理。市(州)政府要将验收、审计情况向省政府专题报告。省上将组织省民政、财政、建设、地震、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地震重建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审计,并对结果进行通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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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关于旅游合作的协定

中国政府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关于旅游合作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1年4月6日 生效日期1981年4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为扩大旅游方面的相互合作,促进两国旅游事业的发展和两国人民间的友好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双方鼓励以交换纪录片、旅游文章、简介以及与各自国家旅游活动有关的规章制度等资料的方式,宣传对方的文化遗产和旅游资源,以加强对对方在此领域内所获得成就的了解。
  二、任何一方将根据各自的法律和互惠原则,鼓励在本国领土范围内散发对方的旅游文件及旅行宣传资料。
  三、双方应根据各自的可能给对方为宣传本国旅游业而举办的具有民族特色的展览会提供方便。

  第二条
  一、双方将对下列三方面的经营交换意见和经验:
  (一)本国的和国际的旅游业
  (二)旅游企业和饭店
  (三)空闲时间的活动
  二、双方通过有关机构为交换下述领域内的经验提供方便:
  (一)旅游手工艺品的发展及制造纪念品
  (二)小型地方饭店、餐馆等的发展及对具有地方特点的保护
  (三)防止旅游区域的颓废
  (四)节日及体育活动

  第三条 双方将通过各自的旅游机构,尽力做到在以下旅游业培训方面进行合作:
  一、在旅游企业和饭店企业工作的专业人员进行互访;
  二、交换旅游和饭店培训学校的教学大纲;
  三、促进由双方饭店企业合作互相提供实地培训。

  第四条 双方旅游部门尽力互派旅游代表团进行会晤,以交流经验,研究本协定执行情况,并制定必要的措施。

  第五条 对本协定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一年四月六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文写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代表
     韩 克 华        阿里·麦加尔·纳泽尔
     (签字)           (签字)

关于印发《青年就业服务中心管理条例(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中青办发[2002]28号


关于印发《青年就业服务中心管理条例(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为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的有关要求和共青团全国促进青年再就业工作会议的各项任务,切实加强青年就业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发挥青年就业服务中心在开发青年人力资源和搭建青年就业阶梯方面的重要作用,把促进青年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全面引向深入,共青团中央制定了《青年就业服务中心管理条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青年就业服务中心管理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年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发挥中心在开发青年人力资源、搭建青年就业阶梯方面的重要作用,把促进青年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全面引向深入,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青年就业服务中心(包括青年再就业服务中心、青年创业指导服务中心、青年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青年职业介绍所等),是指由各级共青团组织管辖的,以下岗失业青年和城镇新增青年劳动力、农村富余青年劳动力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全心全意为青年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为宗旨的事业单位或实体。

  第三条 中心是共青团组织促进青年就业和再就业的有效阵地,是拓宽青年就业和再就业渠道的主要场所,是实现促进青年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事业化、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运作的基础平台。

  第四条 中心应以社会效益、人才效益为主导,在确保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五条 所有团属青年就业服务中心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设立要求

  第六条 青年就业服务中心可建于直辖市和全国青年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重点联系城市;重点联系城市中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区团委可建立青年就业服务站;就业和再就业任务较重的街道、社区、企业团委可依托已有的青少年宫、青年志愿者服务站、社区青少年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等阵地开展工作。

  第七条 青年就业服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有开展业务所需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量的开办资金;

  (二) 有确定的服务项目,为服务对象提供人力储备、就业指导、职业介绍、人才开发、技能培训、创业扶持等多方面服务;

  (三) 有相对科学的组织架构,实行主任负责制,并设市场、培训、外联、发展等业务部门;

  (四) 有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过硬的业务水平、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五)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八条 中心的基本任务:   

  (一) 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开展转变就业观念、掌握求职技能等方面的指导,帮助他们认清就业形势,更新就业观念,树立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意识;

  (二) 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帮助服务对象提高就业技能和创业能力;   

  (三) 通过举办专场招工会、就业洽谈会、用工信息发布会,设立择业超市,开辟下岗失业青年再就业专栏(专题节目、专刊),开通青年就业和再就业服务网站,组织劳务输出等各种类型的中介活动,帮助青年及时、准确地了解用工信息,尽快找到就业岗位;

  (四) 建立求职青年人才库,借鉴和采用科学手段对入库青年的素质、能力、业绩、潜能等进行测评,帮助他们进行职业生涯设计,促使其人力资源得到合理配置;

  (五) 对有创业意愿的青年提供工商登记、项目论证、保险缴纳等专项服务;

  (六) 运用橱窗、板报、传单等宣传工具,向广大下岗失业青年宣传国家及本地区有关方针政策,帮助他们了解政策,树立信心,通过自己的努力实现再就业。

  第九条 积极争取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及社区、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等合作,共同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作出贡献。

  第十条 国家和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四章 评选表彰

  第十一条 共青团中央定期对各地中心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二条 共青团中央每年对各地中心进行评级、授牌并颁发荣誉证书。对于成绩突出的中心负责人,团中央将予以表彰奖励,其中符合条件的,将被优先推荐为全国优秀团干部。

  第十三条 各级团组织要大张旗鼓地宣传中心建设、管理、发展中的典型做法和成功经验,并将其负责人作为青年干部予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和锻炼机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共青团全国青年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团中央青工部)在团中央书记处领导下,行使对全国各级青年就业服务机构工作的协调、指导、督促和管理等职能。

  第十五条 省级、地市级青年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组织领导机构负责对本地区中心的指导、管理和考评。

  第十六条 中心作为所在地同级团组织的直属事业单位,应具有相对独立的业务工作体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其人、财、物开展其业务范围以外的工作。

  第十七条 中心参加和组织跨区域的大型用工洽谈、劳务输出等活动,须经省级以上团的主管部门统一审批备案。

  第十八条 中心实行挂牌制度。要将牌匾悬挂在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共青团中央将通过组织检查组、聘请专门检查人员等方式对中心的工作进行检查。对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将及时作出处理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六章 经费运营

  第二十条 中心的启动及运行经费本着自筹的原则,团的主管部门应给予适当的先期扶持。

  第二十一条 中心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将在试行的过程中,不断总结实践经验,逐步加以完善。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归团中央青工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