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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和气候变化科普宣传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18:00  浏览:80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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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和气候变化科普宣传工作的通知

中国科协 中国气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和气候变化科普宣传工作的通知

气发〔2007〕3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气象局、科学技术协会,各全国学会:

  近年来,在全球变暖的大背景下,我国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明显增多,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不断加重,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形势十分严峻。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突发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和气候变化应对工作。2007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要求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气候变化问题的科学认识,动员全社会参与应对气候变化;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和《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特别要求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传播和公众防灾避灾知识的科普宣传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工作主题,中国气象局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将进一步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大气象防灾减灾和气候变化科普宣传工作的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气象防灾减灾和气候变化科普宣传工作的重要性

  防御气象灾害,应对气候变化,提高公众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的知识水平和参与气候变化应对行动的能力,是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面向公众,加强气象灾害和相关避险知识的宣传,普及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基本知识,有利于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生命和财产损失,有利于节约资源、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等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要把开展气象防灾减灾和气候变化科普宣传作为落实“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科学素质工作主题的重要内容,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做好气象防灾减灾和气候变化应对科普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通过开展气象防灾减灾和气候变化科普宣传,大力加强全社会防灾减灾的意识,提高公众对气候变化的科学认识,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将气象防灾减灾和气候变化科普宣传工作落到实处

  1.要注重科普宣传的及时性与实效性

  要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的特点,特别关注突发性强、危害性大,如台风、暴雨、雷暴等强对流天气灾害,结合气候变化的影响,利用多种手段,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防灾减灾和气候变化科普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和参与节能减排的能力。因地制宜、有的放矢地推出一批针对性强、通俗易懂的防灾避险和气候变化科普宣传品。结合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科教进社区”等活动,动员和组织科技人员深入基层,真正做到气象防灾减灾和气候变化科普知识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以及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大众传媒,开设防灾减灾和气候变化科普专栏、举办专题节目,广泛宣传气象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有关知识。

  2.充分发挥各类科普教育基地的作用

  科普教育基地是开展科普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大力发展气象台(站)类科普教育基地,进一步完善其科普教育功能。根据当地气象灾害的种类,结合气候变化的影响,举办防灾减灾和气候变化专题展览,开展应急演练等防灾减灾宣传活动。特别是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的宣传、教育工作,使社会公众了解预警信号、防御指南等气象防灾减灾和自救互救常识。

  3.广泛发动科普志愿者,培养专业科技工作者与科普志愿者相结合的气象科普宣传队伍

  动员气象部门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参加科普志愿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招募科普志愿者,并进行专业培训。形成一支能够深入基层特别是农村和边远山区开展防灾减灾和气候变化科普宣传活动的科普志愿者队伍,将气象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的科学知识传播到千家万户,渗透到公众的日常生活中,最大限度地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提高应对气候变化公众参与度。

  三、加强组织与领导,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各级气象部门和科协组织,要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对开展防灾减灾和气候变化科普宣传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争取将工作纳入工作计划、摆上工作议程。要注重发挥当地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机构各成员单位的作用,特别是与广电、教育等相关部门开展全方位、深层次的合作。充分依托各类资源与优势,采取多种形式,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中国科协  中国气象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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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销售非法进口药品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对销售非法进口药品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1993年7月27日)


进口药品在弥补国内药品生产不足、医疗急救、临床科研、新产品开发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为加强对进口药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我部颁布了《进口药品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进口药品实行注册制度,并批准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
;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的药品进口,须经卫生部批准发给《一次性进口药品批件》;进口药品须经卫生部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最近,在国内市场上陆续发现销售未经卫生部批准注册的进口药品和持伪造的“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销售进口药品的案件。为维护人民健康,维护法律尊严,现就对该类案件实施行政处罚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和《一次性进口药品批件》的药品,一律不准进口和销售。擅自进口和销售的,依《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按假药查处。
二、对伪造“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销售进口药品的,除没收其药品和违法所得外,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三、销售未经批准注册和伪造“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的进口药品,造成人员伤害后果和经处理后重犯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的规定,移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进口药品销售、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对该类案件要认真予以查处,并及时报卫生部药政管理局。



1993年7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社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200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