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公布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国发〔1996〕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文化部提出的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计250处),现予公布。
我国是具有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拥有极为丰富的文物。保护和利用好这份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对于正确认识中华民族的发展历史、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传统、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有着重要的意义。望各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针,认真做好本地区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使之为弘扬中华民族文化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共250处)
(一)古遗址(共56处)
编号 分类号 名称 时 代 地 址
1 1 龙骨坡遗址 更新世 四川省巫山县
2 2 许家窑-侯家窑遗址 旧石器时代 山西省阳高县、河北省阳原县
3 3 鸡公山遗址 旧石器时代 湖北省荆州市
4 4 大洞遗址 旧石器时代 贵州省盘县特区
5 5 西阴村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西省夏县
6 6 兴隆洼遗址 新石器时代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
7 7 查海遗址 新石器时代 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8 8 良渚遗址 新石器时代 浙江省余杭市、德清县
9 9 薛家岗遗址 新石器时代 安徽省潜山县
10 10 北庄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长岛县
11 11 丹土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五莲县
12 12 西山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南省郑州市
13 13 王城岗及阳城遗址 新石器时代-东周 河南省登封市
14 14 莠里城遗址 新石器时代、商、周 河南省汤阴县
15 15 石家河遗址 新石器时代 湖北省天门市
16 16 雕龙碑遗址 新石器时代 湖北省枣阳市
17 17 城头山遗址 新石器时代 湖南省澧县
18 18 石佛洞遗址 新石器时代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19 19 卡若遗址 新石器时代 西藏自治区昌都县
20 20 姜寨遗址 新石器时代 陕西省临潼县
21 21 齐家坪遗址 新石器时代 甘肃省广河县
22 22 大甸子遗址 青铜时代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
23 23 白金宝遗址 青铜时代 黑龙江省肇源县
24 24 旌介遗址 商 山西省灵石县
25 25 吴城遗址 商 江西省樟树市
26 26 曲村-天马遗址 周 山西省曲沃县、翼城县
27 27 大工山-凤凰山铜矿 西周-宋 安徽省南陵县、铜陵市
遗址
28 28 蔡国故城 西周、春秋 河南省上蔡县
29 29 酒店冶铁遗址 战国、汉 河南省西平县
30 30 戚城遗址 春秋 河南省濮阳市
31 31 郑国渠首遗址 战国 陕西省泾阳县
32 32 魏长城遗址 战国 陕西省华阴市、大荔县 、韩城市
33 33 北戴河秦行宫遗址 秦 河北省秦皇岛市
34 34 固阳秦长城遗址 秦 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
35 35 秦代造船遗址、南越 秦、西汉 广东省广州市
国宫署遗址及南越文
王墓
36 36 五女山山城 高句丽(公元前37-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668年)
37 37 凤凰山山城 高句丽(公元前37- 辽宁省凤城市
668年)
38 38 城村汉城遗址 汉 福建省武夷山市
39 39 甘泉宫遗址 汉 陕西省淳化县
40 40 骆驼城遗址 汉-唐 甘肃省高台县
41 41 尼雅遗址 西汉-西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丰县
42 42 洪州窑遗址 东晋-唐 江西省丰城市
43 43 统万城遗址 十六国 陕西省靖边县
44 44 磁州窑遗址 北齐、隋、宋、元 河北省邯郸市、磁县
45 45 苏巴什佛寺遗址 南北朝-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
46 46 邢窑遗址 隋-五代 河北省内丘县、临城县
47 47 隋大兴唐长安城遗址 隋、唐 陕西省西安市
(包括青龙寺遗址)
48 48 隋仁寿宫唐九成宫遗址 隋、唐 陕西省麟游县
49 49 灞桥遗址 隋-元 陕西省西安市
50 50 锁阳城遗址 隋、唐 甘肃省安西县
51 51 渤海中京城遗址 渤海(公元698-926 吉林省和龙市
年)
52 52 扬州城遗址 隋-宋 江苏省扬州市
53 53 华清宫遗址 唐 陕西省临潼县
54 54 缸瓦窑遗址 辽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55 55 钓鱼城遗址 宋、元 四川省合川市
56 56 敖伦苏木城遗址 元 内蒙古自治区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
(二)古墓葬(共22处)
编号 分类号 名 称 时 代 地 址
57 1 大伊山石棺墓 新石器时代 江苏省灌云县
58 2 石棚山石棚 青铜时代 辽宁省盖州市
59 3 虢国墓地 周 河南省三门峡市
60 4 纪山楚墓群 东周 湖北省荆门市
61 5 献县汉墓群 汉 河北省献县
62 6 帽儿山墓地 汉 吉林省吉林市
63 7 汉楚王墓群 汉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
64 8 汉梁王墓群 西汉 河南省永城市
65 9 合浦汉墓群 汉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
66 10 妻江崖墓群 汉 四川省三台县
67 11 曹植墓 三国 山东省东阿县
68 12 武侯墓 三国 陕西省勉县
69 13 泰陵 隋 陕西省咸阳市
70 14 永陵 西魏 陕西省富平县
71 15 热水墓群 唐 青海省都兰县
72 16 下八里墓群 辽 河北省张家口市
73 17 明祖陵 明 江苏省盱眙县
74 18 潞简王墓 明 河南省新乡市
75 19 海瑞墓 明 海南省海口市
76 20 明蜀王陵 明 四川省成都市
77 21 大禹陵 清 浙江省绍兴市
78 22 炎帝陵 清 湖南省炎陵县
(三)古建筑(共110处)
编号 分类号 名 称 时 代 地 址
79 1 龙脑桥 明 四川省泸县
80 2 仙游寺法王塔 隋 陕西省周至县
81 3 治平寺石塔 唐 河北省赞皇县
82 4 开福寺舍利塔 北宋 河北省景县
83 5 兴圣教寺塔 北宋 上海市松江县
84 6 罗汉院双塔及正殿遗 北宋 江苏省苏州市
址
85 7 怀圣寺光塔 唐 广东省广州市
86 8 美榔双塔 元 海南省澄迈县
87 9 妙湛寺金刚塔 明 云南省昆明市
88 10 娲皇宫及石刻 北齐、明、清 河北省涉县
89 11 初祖庵及少林寺塔林 唐-清 河南省登封市
90 12 桑耶寺 789-799年 西藏自治区扎囊县
91 13 正定文庙大成殿 五代 河北省正定县
92 14 龙门寺 五代-清 山西省平顺县
93 15 府州城 五代-清 陕西省府谷县
94 16 戒台寺 辽-清 北京市门头沟区
95 17 阁院寺 辽 河北省涞源县
96 18 开善寺 辽 河北省高碑店市
97 19 晋城二仙庙 宋 山西省晋城市
98 20 崇庆寺 宋 山西省长子县
99 21 关王庙 宋 山西省阳泉市
100 22 则天庙 金 山西省文水县
101 23 南、北吉祥寺 宋-清 山西省陵川县
102 24 孔氏南宗家庙 南宋-清 浙江省衢州市
103 25 元妙观三清殿 宋 福建省莆田市
104 26 青、白礁慈济宫 宋-清 福建省厦门市、龙海市
105 27 赣州城墙 宋、明 江西省赣州市
106 28 广饶关帝庙大殿 南宋 山东省广饶县
107 29 济渎庙 宋-清 河南省济源市
108 30 龙兴寺 宋-清 湖南省沅陵县
109 31 梅庵 北宋 广东省肇庆市
110 32 托林寺 宋 西藏自治区扎达县
111 33 扎塘寺 1081-1093年 西藏自治区扎囊县
112 34 张掖大佛寺 西夏、清 甘肃省张掖市
113 35 北京东岳庙 元-清 北京市朝阳区
114 36 慈云阁 元 河北省定兴县
115 37 姬氏居民 元 山西省高平市
116 38 牛王庙戏台 元 山西省临汾市
117 39 绛州大堂 元 山西省新绛县
118 40 榆次城隍庙 元-清 山西省榆次市
119 41 霍州州署大堂 元 山西省霍州市
120 42 真如寺大殿 元 上海市普陀区
121 43 延福寺 元 浙江省武义县
122 44 南阳武侯祠 元-清 河南省南阳市
123 45 南岩宫 元、明 湖北省丹江口市
124 46 德庆学宫 元 广东省德庆县
125 47 七曲山大庙 元-清 四川省梓潼县
126 48 韩城大禹庙 元 陕西省韩城市
127 49 兴国寺 元 甘肃省秦安县
128 50 大高玄殿 明 北京市西城区
129 51 历代帝王庙 明、清 北京市西城区
130 52 北京鼓楼、钟楼 明、清 北京市东城区
131 53 蔚州玉皇阁 明 河北省蔚县
132 54 万里长城-紫荆关 明 河北省易县
133 55 毗卢寺 明 河北省石家庄市
134 56 千佛庵 明 山西省隰县
135 57 美岱召 明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
136 58 万里长城-九门口 明 辽宁省绥中县、河北省抚宁县
137 59 彩衣堂 明 江苏省常熟市
138 60 诸葛、长乐村民居 明、清 浙江省兰溪市
139 61 蒲壮所城 明 浙江省苍南县
140 62 镇海口海防遗址 明-近代 浙江省宁波市
141 63 棠樾石牌坊群 明、清 安徽省歙县
142 64 老屋阁及绿绕亭 明 安徽省黄山市
143 65 罗东舒祠 明 安徽省黄山市
144 66 东山关帝庙 明、清 福建省东山县
145 67 漳州石牌坊 明、清 福建省漳州市
146 68 归德府城墙 明 河南省商丘县
147 69 太昊陵庙 明、清 河南省淮阳县
148 70 比干庙 明、清 河南省卫辉市
149 71 襄阳“古隆中” 明、清 湖北省襄樊市
150 72 荆州城墙 明、清 湖北省荆州市
151 73 许附马府 明 广东省潮州市
152 74 佛山祖庙 明、清 广东省佛山市
153 75 莫土司衙署 明、清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
154 76 靖江王府及王陵 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155 77 丘浚故居及墓 明 海南省琼山市、海口市
156 78 平武报恩寺 明 四川省平武县
157 79 真武山古建筑群 明、清 四川省宜宾市
158 80 张桓侯祠 明、清 四川省阆中市
159 81 大宝积宫与琉璃殿 明 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
160 82 白居寺 明 西藏自治区江孜县
161 83 西安钟楼、鼓楼 明 陕西省西安市
162 84 水陆庵 明 陕西省蓝田县
163 85 武威文庙 明 甘肃省武威市
164 86 鲁土司衙门旧址 明、清 甘肃省永登县
165 87 南堂 清 北京市西城区
166 88 觉生寺 清 北京市海淀区
167 89 万荣后土庙 清 山西省万荣县
168 90 袄神楼 清 山西省介休市
169 91 五当召 清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170 92 盂城驿 清 江苏省高邮市
171 93 玉海楼 清 浙江省瑞安市
172 94 二宜楼 清 福建省华安县
173 95 魏氏庄园 清 山东省惠民县
174 96 丁氏故宅 清 山东省龙口市
175 97 开封城墙 清 河南省开封市
176 98 周口关帝庙 清 河南省周口市
177 99 内乡县衙 清 河南省内乡县
178 100 马田鼓楼 清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179 101 宁远文庙 清 湖南省宁远县
180 102 满堂围 清 广东省始兴县
181 103 雷祖祠 明、清 广东省雷州市
182 104 东坡书院 明、清 海南省儋州市
183 105 德格印经院 清 四川省德格县
184 106 夕佳山民居 明、清 四川省江安县
185 107 杨升庵祠及桂湖 清 四川省新都县
186 108 中心镇公堂 清 云南省中甸县
187 109 隆务寺 明、清 青海省同仁县
188 110 伊犁将军府 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四)石窟寺及石刻(共10处)
编号 分类号 名 称 时 代 地 址
189 1 森木塞姆千佛洞 晋-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
190 2 马蹄寺石窟群 十六国-清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191 3 灵泉寺石窟 东魏-宋 河南省安阳县
192 4 龙山石窟 元 山西省太原市
193 5 贺兰山岩画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194 6 龙兴观道德经幢 唐 河北省易县
195 7 天护陀罗尼经幢 唐 河北省石家庄市
196 8 瑞岩弥勒造像 元 福建省福清市
197 9 千唐志斋石刻 西晋-民国 河南省新安县
198 10 草庵石刻 元 福建省晋江市
(五)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共50处)
编号 分类号 外 称 时 代 地 址
199 1 天津利顺德饭店旧址 清-民国 天津市和平区
200 2 南开学校旧址 清-民国 天津市南开区
201 3 大连俄国建筑 清 辽宁省大连市
202 4 瞿秋白故居 清 江苏省常州市
203 5 马江海战炮台、烈士 清 福建省福州市
墓及昭忠祠
204 6 胡里山炮台 清 福建省厦门市
205 7 烟台福建会馆 清 山东省烟台市
206 8 青岛德国建筑 清 山东省青岛市
207 9 谭嗣同故居 清 湖南省浏阳市
208 10 魏源故居 清 湖南省隆回县
209 11 广州沙面建筑群 清 广东省广州市
210 12 康有为故居 清 广东省南海市
211 13 梁启超故居 清 广东省新会市
212 14 大邑刘氏庄园 清、民国 四川省大邑县
213 15 纳楼长官司署 清 云南省建水县
214 16 南甸宣抚司署 清、民国 云南省梁河县
215 17 广州圣心大教堂 1888年 广东省广州市
216 18 镇江英国领事馆旧址 1889-1890年 江苏省镇江市
217 19 向警予故居 1895年 湖南省溆浦县
218 20 硇州灯塔 1899年 广东省湛江市
219 21 庐山会议旧址及庐山 1902-1937年 江西省九江市
别墅建筑群
220 22 上海外滩建筑群 1906-1937年 上海市黄浦区、虹口区
221 23 张学良旧居 1914年 辽宁省沈阳市
222 24 蒋氏故居 民国 浙江省奉化市
223 25 李宗仁故居(包括李 1921、1948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
宗仁官邸) 县、桂林市
224 26 李济深故居 民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
225 27 哈尔滨颐园街一号欧 1922年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式建筑
226 28 上海邮政总局 1924年 上海市虹口区
227 29 圣索菲亚教堂 1923-1932年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228 30 哈尔滨文庙 1926-1929年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229 31 武汉国民政府旧址 1926-1927年 湖北省武汉市
230 32 湘南年关暴动指挥部 1928年 湖南省宜章县
旧址
231 33 右江工农民主政府旧 1929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
址 县
232 34 广州大元帅府旧址 民国 广东省广州市
233 35 国立紫金山天文台旧 1931年 江苏省南京市
址
234 36 湘赣省委机关旧址 1931-1934年 江西省永新县
235 37 闽浙赣省委机关旧址 1932-1934年 江西省横峰县
236 38 红二十五军长征出发 1934年 河南省罗山县
地
237 39 会宁红军会师旧址 1936年 甘肃省会宁县
238 40 晋察冀边区政府及军 1938-1948年 河北省阜平县
区司令部旧址
239 41 南岳忠烈祠 1938-1942年 湖南省衡阳市
240 42 八路军桂林办事处旧 1938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
址 市
241 43 晋绥边区政府及军区 1939年 山西省兴县
司令部旧址
242 44 八路军一二九师司令 1940年 河北省涉县
部旧址
243 45 八路军前方总部旧址 1941-1943年 山西省左权县
244 46 八路军一一五师司令 1941-1945年 山东省莒南县
部旧址
245 47 新四军五师司令部旧 1942-1945年 湖北省大悟县
址
246 48 国殇墓园 1945年 云南省腾冲县
247 49 中国共产党代表团办 1946-1947年 江苏省南京市
事处旧址(梅园新村)
248 50 渡江战役总前委旧址 1949年 安徽省肥东县
(六)其他(共2处)
编号 分类号 名 称 时 代 地 址
249 1 沪州大曲老窖池 明 四川省泸州市
250 2 延一井旧址 清 陕西省延长县
以下12处归入到已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
1、 镇朔楼 明 河北省张家口市 归入清远楼
2、 沉香阁 清 上海市南市区 归入豫园
3、 梁南康简王肖绩墓石刻 南朝 江苏省句容市 归入丹阳南朝陵墓石刻
4、 戚继光牌坊 明 山东省蓬莱市 归入蓬莱水城及蓬莱阁
5、 辟雍碑 西晋 河南省偃师市 归入汉魏洛阳故城
6、 繁塔 宋 河南省开封市 归入宋东京城遗址
7、 延庆观 元 河南省开封市 归入宋东京城遗址
8、 南山-石篆山摩崖造像 宋 四川省大足县 归入北山摩崖造像
及多宝塔
9、 石门山摩崖造像 宋 四川省大足县 归入宝顶山 摩崖造像
10、 岭山寺塔 宋 陕西省延安市 归入延安革命遗址
11、 中国共产党六届六中全会旧址 1938年 陕西省延安市 归入延安革命遗址
12、 东千佛洞石窟 北魏-西夏 甘肃省安西县 归入榆林窟
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证监会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
为进一步发展金融市场,拓宽证券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的融资渠道,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8月19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288号),现予转发。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拓宽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渠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交易和结算活动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和动态检查。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申请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从事购买债券、债券现券交易和债券回购业务。
第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申请;
2.《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基金管理公司章程;
5.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
6.与托管银行签署的托管协议;
7.基金契约;
8.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持有的全部债券的明细情况;
9.公司的资金、债券管理内控制度;
10.公司负责资金和债券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
11.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基金管理公司发文批准入市并公告。
第六条 凡经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必须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业务。
第七条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第八条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第九条 对经批准入市的基金管理公司,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负责其与交易系统联网,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在交易系统设定每家基金管理公司的最高债券回购限额。
第十条 对经批准入市的基金管理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其与结算系统的联网,为基金管理公司开立债券托管帐户。基金管理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必须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和结算,不得转托管到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资金清算方式由双方自行商定,本金和利息的支付都必须以转帐方式进行,不得收付现金。
第十二条 经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向市场披露必要的信息,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和发起人情况。基金管理公司应披露真实信息。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交易、结算活动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暂行规定》、《银行间债券交易规则》、《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规则》等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管理规定进行业务活动,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等协议
文件。
第十四条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如违反本规定和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其他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将视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暂停其在银行间同业市场的业务、取消其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资格等处罚,同时通报证监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适当拓宽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促进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
第三条 证券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交易、结算活动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和动态检查。
第四条 证券公司以法人为单位申请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其分支机构不得进行交易。
第五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凡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证券公司,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推荐。
第六条 凡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证券公司须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资本充足率达到法定标准;
2.符合《证券法》要求,达到证监会提出的不挪用客户保证金标准;
3.业务经营规范、正常,按会计准则核算,实际资产大于实际债务;
4.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未出现严重违规行为。
第七条 凡已被证监会推荐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申请;
2.《经营证券业务法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公司章程;
5.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
6.以法人为单位持有的全部债券的明细情况;
7.以法人为单位的同业拆借未到期余额、明细情况、逾期情况;
8.公司的资金、债券管理内控制度;
9.公司负责资金和债券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
10.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有关标准和规定,对证券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其中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发文批准入市并公告。
第九条 凡经批准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必须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由提供的交易系统进行同业拆借、债券交易业务。
第十条 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为7天,拆出资金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的由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第十一条 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拆入、拆出资金余额均不得超过实收资本金的80%,债券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实收资本金的80%。
第十二条 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并进行拆借业务的证券公司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在任何时点上其流动比率不得低于5%。
流动比率=流动资本/公司总负债×100%
流动资本包括国债、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流通的其他债券、自营股票、银行存款和现金(含交易清算资金);已被用于回购融资的国债和其他债券不得计入流动资本。
公司总负债取其前12个月末的负债额的平均值。
2.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
净资本=净资产-(固定资产净值+长期投资)×30%-无形及递延资产-提取的损失准备金-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长期性或高风险资产
3.负债总额(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金)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
4.达到证监会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风险管理规定的其他有关标准。
第十三条 未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仍按原规定,由其总部进行一天的同业拆借业务,在双方交易前须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否则按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对经批准入市的证券公司,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负责其与交易系统联网,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在交易系统设定每家证券公司的最高拆借和债券回购限额。
第十五条 对经批准入市的证券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其与结算系统的联网,为证券公司开立债券托管帐户。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必须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和结算,不得转托管到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交易的资金清算方式由双方自行商定,但本金和利息的支付都必须以转帐方式进行,不得收付现金。
第十八条 经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证券公司应向市场披露必要的信息,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股东情况和投资参股情况。证券公司应披露真实信息。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交易、结算活动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同业拆借有关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暂行规定》、《银行间债券交易规则》、《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规则》等债券交易有关规定进行,签署债券回
购主协议等协议文件。
第二十条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证券公司如违反本规定和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其他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将视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暂停其在银行间同业市场的业务、取消其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资格等处罚,同时通报证监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