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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第二次全国青运史工作座谈会纪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06:21:39  浏览:97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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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第二次全国青运史工作座谈会纪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第二次全国青运史工作座谈会纪要
(1983年6月14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通知:

  第二次全国青运史工作座谈会,贯彻了第二次全国党史资料征集工作会议的精神,研究制定了民主革命时期青运史资料征集的重点和专题研究的规划。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这次座谈会精神和所制定的规划,推动青运史研究工作的开展,现将《第二次全国青运史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参照执行。团中央希望各地充分认识青运史资料征集和研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历史经验对现实工作的指导作用,切实采取措施,努力开创青运史研究工作的新局面。

  (一)第二次全国青运史工作座谈会于一九八三年五月十三日至十七日在北京召开。参加会议的有各省、市、自治区团委,总政组织部青年处,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国家机关团委和部分地、市团委主管青运史工作的同志以及在京有关单位的同志,共六十七人。

  会议中心议题是,以中共中央致共青团十一大的祝词为指导,认真贯彻第二次全国党史资料征集工作会议的精神,研究如何开创全国青运史工作的新局面,制定一九八三年至一九八四年关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青运史专题征集和研究的计划。

  (二)与会同志听取和讨论了中共中央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主任冯文彬和团中央书记处书记胡锦涛的讲话,交流了工作经验。会议认为,自一九七九年十二月第一次全国青运史工作座谈会以来,在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重视和支持下,经过全团的共同努力,青运史资料征集和研究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有了良好的开端:(1)团中央和一些省、市团委,建立了青运史资料征集和研究的工作机构,专业队伍不断扩大;(2)在老一代青年工作者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帮助下,征集到一批青运史资料和文物;(3)同各个历史时期的青运老战士、青年工作老前辈,进行了比较广泛的接触并建立了联系,抢救了一批“活”资料;(4)编印了一些青运史专刊、专辑,出了一些研究成果;(5)加强了青运史的教学和宣传工作,推动了对青少年的革命传统教育,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出了力。

  会议指出,我们的工作同党的要求、老同志的期望、全国青年工作的需要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青运史资料的征集和研究工作缺乏统一的规划,发展不平衡;对各部门、各方面的力量缺乏有力的组织和协调;工作机构不健全,专业人员不足,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

  (三)会议一致认为,当前开创青运史工作的新局面,具有许多有利条件:(1)党中央的有关部门和领导同志十分关怀和支持青运史资料的征集和研究工作;(2)大批老同志退居第二线,他们有较多的时间,可为青运史提供宝贵的第一手资料,他们热情地支持青运史资料征集和研究工作;(3)团中央已成立了青运史研究室,这将有利于对这项工作的统筹规划,统一领导;(4)团内已出现了一批有事业心、比较懂业务、能够埋头苦干的青运史工作者。  会议认为,现在的关键在于各省、市、自治区团委的领导同志,要进一步提高对青运史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青运史工作是共青团工作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级团委的领导同志,要从思想上认识到,征集青运史资料,研究和总结党领导的青年运动的历史经验和光荣传统,对于正确指导当前和今后我国的青年运动,帮助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加强共青团的建设,对于国际青年运动的交流,以及为党史的研究和编写提供必要的资料,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青运史资料的征集和研究,是一项与现实工作密切相关且意义深远的重要工作。

  会议指出,做好青运史工作,是共青团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如果我们放弃这个历史责任,那就既对不起无数革命先烈和老一辈革命家,也对不起子孙后代。随着时光的流逝,健在的老同志将逐年减少。过去我们已经丧失了大批“活资料”,如果现在再不抓紧这项工作,那将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目前进行青运史资料征集和研究工作,已经成为一件刻不容缓、十分紧迫的大事。现在正处在全党开展党史资料征集工作的高潮期,我们要乘这股强劲的东风,搞好青运史资料的征集工作。

  (四)会议一致认为,我们必须认真地贯彻第二次全国党史资料征集工作会议的精神,以重点征集、专题研究为主,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题征集研究的规划。特别注意抓好青运史中的重大问题、重大事件、重要会议和重要人物及其活动,把主要力量放在立准专题资料上。

  会议原则通过了《关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青运史专题征集和研究的计划》,并就各省、市、自治区承担的专题征集和研究任务初步达成了协议。会议要求各地在会议结束之后,进一步协商研究,于今年六月底以前,把征集研究专题和完成时间、形式、承担者确定下来。每个专题都要按期写出结论性的综合研究报告,并附上全部有关印证材料的复制件或目录。

  (五)会议要求各级团委要加强对青运史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机构、人员和经费等问题。

  (1)团省、市、自治区委要有一名书记分管青运史工作,把青运史工作列入团委的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汇报,研究工作。要经常从指导思想、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条件等方面加强对青运史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2)各省、市、自治区团委当前要积极充实和加强青运史资料征集和研究的力量。会议指出,有党就有团,就有党领导的青年运动,征集、研究青运史资料,是长期的、繁重的任务。为此,各地都要建立和健全青运史资料征集和研究的工作班子,直接从事青运史资料的征集和研究工作。不要把它搞成一个行政部门。配备的专职人员,要专职专用并保持相对稳定,要关心从事青运史研究工作的同志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至于青运史研究工作人员的学术职称问题,应同党史资料征集部门、其他教学研究机构联系,按有关规定,统筹予以解决。

  (3)切实解决经费问题。团省、市、自治区委要为青运史工作的开展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提供可靠的经费保证。

  (六)会议认为,做好青运史资料征集和研究工作,必须有一支由从事青运史工作的专职干部、青年工作的老前辈和社会有关方面的力量组成的三结合队伍。

  会议要求各级团委要注意挑选和培养那些事业心强,比较熟悉或愿意学习钻研党史、青运史,组织纪律性强的同志从事青运史工作。他们担负两方面的任务,一是直接查阅、考订、核实、鉴别、整理青运史资料和进行研究工作;二是做大量的组织工作。主要是把青年工作的老前辈和社会有关方面的力量组织起来,进行青运史研究。这些同志要在做好工作的同时,加强政治和专业理论的学习与修养,以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专业水平,树立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的作风。

  大家一致认为,曾经从事或领导过青年运动的老同志是我们青运史工作的依靠力量。我们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同他们建立联系,向他们请教,并在写作上为他们创造方便条件。要注意邀请老同志参加一些青少年的活动,以丰富他们晚年的精神生活。

  会议还认为,争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支持,同他们进行分工协作,是搞好青运史工作的重要方面。我们要取得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的指导和帮助。要加强同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社会科学院、大专院校、报刊和出版社等单位的联系。注意发挥这些单位热心于青运史工作的同志的积极性,同他们商定研究的专题,邀请他们共同拜访老同志,参加历史问题讨论会,提供青运史工作的信息,组织他们承担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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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几内亚比绍关于援建卡松果医院的换文

中国 几内亚


中国和几内亚比绍关于援建卡松果医院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1年4月2日 生效日期1981年4月2日)
             (一)我方去文

几内亚比绍共和国经济协调和计划部长
瓦斯科·卡布拉尔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根据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帮助几内亚比绍共和国建设卡松果医院,其规模为100床位和每天约300门诊人次。

 二、该项目所需费用,从一九七五年七月九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几比绍两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以上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我将不胜感谢。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几内亚
                         比绍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刘 英 仙
                            (签字)
                        一九八一年四月二日于比绍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经济协调和计划部部长
                         瓦斯科·卡布拉尔博士
                            (签字)
                        一九八一年四月二日于比绍

关于印发《巢湖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巢湖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日





巢湖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强化行政责任制,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政令畅通,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对象,是指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行政主要负责人(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行政问责制,是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对行政问责对象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和区域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政令不通、秩序混乱、效能低下,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工作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前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行政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问责与整改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问责对象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各项职责,积极主动、优质高效地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依法行政,主动接受监督,认真配合问责工作。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五条 行政问责对象违反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要求,发生决策失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涉及本地区、本系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决策造成重大失误的;

  (二)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公开形式听取意见,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导致群众集体上访的;

  (三)因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行政问责对象违法行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制定、发布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

  (二)违法设定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三)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土地出让等过程中,不依法进行招投标或不履行招拍挂等法定程序的。

  第七条 行政问责对象效能低下,执行不力,影响政令畅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政府工作报告》中规定的工作任务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的;

  (二)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任务未完成,影响全局工作进程的;

  (三)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改进,拖延懈怠、推诿塞责的;

  (四)不办理、不认真办理或拖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案件的。

  第八条 行政问责对象因责任意识淡薄,侵害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利益,造成重大事件或不良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特大事故、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上访事件等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危的紧急时刻,不及时到现场,不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或对重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治的;

  (三)瞒报、谎报、虚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大情况、重要数据的。

  第九条 行政问责对象治政不严,监管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所在领导班子成员发生或直接管辖的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连续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

  (二)因监管不力,一年内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出现三人次以上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年度目标考核不合格或政风、行风评议结果居不满意等次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骗取荣誉或逃避责任的;

  (五)私设“小金库”,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国债、救灾、扶贫、教育等专项资金的。

  第十条 行政问责对象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问责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章 问责程序与方式

  第十一条 问责信息来源: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署名的举报和申诉;

  (二)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监察、审计、信访、行政服务中心、政府法制、政府督查等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七)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八)有关工作考核结果;

  (九)其他问责信息来源。

  第十二条 问责方式:

  (一)限期整改;

  (二)责令在市政府会议上作出书面检查;

  (三)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或责令在市级媒体上公开道歉;

  (四)诫勉或效能告诫;

  (五)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六)责令停职检查;

  (七)责令辞职;

  (八)建议免职。

  问责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采用前款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方式问责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问责程序由市长决定启动。根据有关信息来源,行政问责对象可能存在有应当问责情形的,市长(可委托副市长,下同)可根据问责情形及监督机关归口职责,责成市监察、审计、信访、行政服务中心、政府法制、政府督查等机关(下称问责调查机关)等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问责调查机关一般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向市长报告调查结果。需要问责的,提出问责的具体建议;不需要问责的,提出不予问责建议。

  第十五条 市长在接到调查报告后15日内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作出问责或不予问责的决定。

  第十六条 行政问责对象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市长决定复查的,可由原问责调查机关或重新组成复查机关(下称问责复查机关)进行复查,并在20日内提交复查报告。

  复查期间,经市长决定,可以暂停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七条 市长根据复查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原调查报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问责决定继续执行;

  (二)原调查报告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但情节轻重有偏差的,改变追究责任方式;

  (三)原调查报告有重大错误的,终止原问责决定。

  作出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复查决定的,由市长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十八条 问责调查和复查期间,应当听取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九条 行政问责调查和复查实行回避制度。有关工作人员与行政问责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问责决定和问责复查决定应当由问责调查机关或问责复查机关负责拟制,经市长批准后,采取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任免机关或向有关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已受到纪检监察机关行政处分的行政问责对象,市长仍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问责;在问责过程中,如问责情形涉嫌犯罪的,问责调查机关和复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市长报告,并按照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试行办法执行或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发生本试行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的,由市人民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问责建议。

  第二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