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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3:12:37  浏览:90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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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建设厅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建管[2007]141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

  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我厅制定了《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建筑管理处联系。



海南省建设厅
二○○七年七月十日



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一、注册管理体制

  第一条 为规范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建设厅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省交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通信与广电专业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核工作。

  二、注册申报程序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省建设厅提出注册申请。

  第四条 注册申请实行书面申报方式。申请人须在海南建设信息网上下载申请表格填报(网址:http://www.hncic.net)。

  第五条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六条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1-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二)、(三)、(四)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1-2)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省建设厅。其中,申请建筑、市政、铁路、水利水电、矿业、机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份;申请公路、港口与航道、通信与广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公路、港口与航道、通信与广电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份和材料附件一份。

  涉及公路、港口与航道、通信与广电专业申请注册的,省建设厅将申请人的申请表一份和材料附件一份送省有关专业部门。

  省有关专业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省级有关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意见表》(附表1-4),移送省建设厅。

  第七条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2-1);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八条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1.执业企业变更的;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3-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五)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第九条 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附表4-1);
  (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四)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条 注销注册

  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建设厅办理注销手续。

  申请人或其聘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5-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向省建设厅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市、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一条  重新注册
  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申请重新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附表6-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当向省建设厅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7-1);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省级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第十三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可向省建设厅申请更换,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第十四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三、受理和审批

  第十五条 省建设厅参照《海南省建设厅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规定,进行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的受理、审批工作,注册申请受理和审批工作不得由同一人办理,确保程序合法,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省建设厅按照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遗失补办、污损更换和注销注册有关规定,对注册申请人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注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本规定或材料不齐全,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注册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七)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八)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
  (九)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省建设厅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认真核对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继续教育证明和聘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

  第十八条 省建设厅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省交通、信息产业等专业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书面审核意见汇总后移送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应将审核意见结果汇总后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

  第十九条 对申请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省建设厅负责办理,5日内办结。

  对执业企业、企业名称和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经省建设厅审查合格的,在注册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进行登记。跨省变更的,由注册建造师提出变更申请,通过原聘用企业报原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调入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办理。

  注销注册办理,销毁收回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省建设厅办结10日内在海南建设信息网上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销情况。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销毁更换收回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省建设厅办结10日内在海南建设信息网上公告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补办或更换情况。

  第二十条 对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延续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省交通、信息产业等专业部门应自收到全部注册申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审核完毕,作出书面审核意见汇总后移送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将审核结果汇总后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审批日期为注册证书签发日期,注册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3年,执业印章与注册证书有效期相同。

  第二十一条 省建设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省建设厅负责在注册证书照片上加盖骑缝钢印,同时在注册证书上加盖公章。经审批同意延续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的,省建设厅在注册证书内页加贴建设部统一印制的防伪贴,并加盖骑缝印章。

  经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后30日内报建设部备案。

  四、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二条  注册证书

  注册证书采用墨绿纸制材料,形状为长方形,长124mm,宽87mm,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一)注册证书采用两种编号体系。注册编号由一个汉字和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证书编号为全省注册证书印制流水号;
  (二)注册编号规则适用于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编号。注册编号的汉字和各组数字的含义为:
  1.编号首位汉字表示海南省简称,即:“琼”
  2.第2位表示注册建造师级别,即二级为2;
  3.第3、4位表示初始注册时受聘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如海口为“01”、琼海为“06”等。
  4.第5、6位表示取得资格证书年份,如2006年取得资格证书的,表示为“06”;
  5.第7、8位表示初始注册年份,如2007年初始注册的,表示为“07”;
  6.第9-13位表示申请人初始注册流水号,如第1个表示为“00001”。
  例如:琼201060700001,表示该注册建造师的现注册地是海南,级别是二级,首次注册地是海口,资格证书为2006年取得,首次注册年份为2007年,首次注册时流水号是00001。
  (三)注册编号首位汉字代表当时注册地,其它数字编号一经注册不得改变。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重新注册的,编号首位汉字随注册省份改变而改变,数字编号仍沿用初始注册时编号。
  (四)注册证书的注册编号与执业印章的注册编号相同。

  第二十三条  执业印章

  (一)执业印章规格
   1.印章形式为同心双椭圆。规格分别为:外圆长轴50mm、短轴36mm,内圆长轴36mm、短轴22mm,印模颜色为深蓝色。
  2.执业印章按样章的规格、形式制作,并依次标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宋体、字高4mm;
  (2)印章持有人姓名,中隶书、字高4mm;
  (3)注册编号与印章校验码,宋体、字高3.5mm;
  (4)注册专业,宋体、字高3mm;
  (5)执业印章有效期截止日期,宋体、字高2.5mm;
  (6)聘用企业名称,宋体、字高4mm。
  3.“琼201060700001(02)”中,“琼201060700001”为注册编号,02为印章校验码。
  4.样章中“2010.09.07”表示印章有效截止日期是2010年9月7日。

  (二)执业印章校验码

  印章校验码由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表示印章遗失作废后补办印章的累计次数。初始注册时校验码为00,第1次补办为01,最多次数为99。

  (三)注册专业简称

  建筑工程专业简称“建筑”,公路工程专业简称“公路”,铁路工程专业简称“铁路”,民航工程专业简称“民航”,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简称“港航”,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简称“水利”,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简称“市政”,通信广电工程专业简称“通信”,矿业工程专业简称“矿业”,机电工程专业简称“机电”。各专业简称之间由一个空格“ ”连接,表示有多个注册专业,如“建筑 公路”表示建筑工程专业、公路工程专业。

  (四)无论申请人注册一个专业还是多个专业,只能核发一本注册证书和一枚执业印章。

  (五)注册多个专业,由于专业增项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导致专业之间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不同的,执业印章有效截止日期为注册有效期最早截止专业的日期。

  五、其他

  第二十四条 二级建造师注册后,在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时,应当同时向省建设厅交回原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省建设厅负责证书销毁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省建设厅不收取二级建造师注册费。在注册工作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商同级有关主管部门解决。注册证书费、印章制作费标准报请省物价管理部门核定。

  第二十六条  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按建设部《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海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

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近期一寸免冠彩照
身份证明 身份证 □ 军官证 □ 警官证 □    护照 □
证 号
毕业院校 所学专业
毕业(肄、结)时间 学历 学位
手机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聘用 企业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工商注册地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业类型 施工□ 勘察□ 设计□ 监理□ 招标代理□ 造价咨询□
企业资质类别 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编号
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专业类别 取得方式 证书编号 签发日期 申请注册专 业 继续教育情况(逾期注册时)
必修课(学时) 选修课(学时)
年 月 日
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专业类别 考试合格证明编号 签发日期 申请注册专 业 继续教育情况(逾期注册时)
必修课(学时) 必修课(学时)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情况 资质证书级别 资质证书编号
其它注册情况 注册证书名称
证 书 编 号
不予注册情形 有《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规定不予注册情形之一。
本人对申请表内容及申报附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聘用企业意见 我单位聘用的 同志, 聘用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其申报材料真实,同意该同志申报初始注册。负责人(签名):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
编号:
工程业绩情况(1-1)

项目名称 规模 工作内容 担任职务 起止时间







填  表 说 明
一、本申请表由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后打印。
二、有关审查意见和签名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要求工整清晰。
三、“身份证明”优先使用个人身份证。按国家规定,没有身份证人员可使用军官证、警官证,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可使用护照。
四、“企业资质类别” 是指申请人所在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主项资质及等级。
五、“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专业类别”、“取得方式”是指申请人通过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所注明的专业类别。
六、“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是指申请人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后又取得其它专业考试合格证明上所注明的专业。
七、 “申请注册专业”是指申请人本次申请注册的专业,按《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八个工程专业类别的简称填写(申请注册专业与企业资质类别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
八、“继续教育情况”是指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申请人参加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习的情况,必修课和选修课完成学时按规定记录、认可的学习内容所对应学时的合计值填写,并应提供相应的复印件;对于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3年内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本栏可不填写。
九、“其它注册情况”栏中“注册证书名称、证书编号”是指取得国家规定的注册建筑师、注册规划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证书名称和证书编号。
十、拥有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原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拥有情况”栏目。
十一、“不予注册情形”指《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所列的情形之一,如有可在相应的数字上打上“ü”。
十二、“工程业绩情况”,栏中“规模”可按批准的建设文件明确的工程投资、面积和长度数量指标、专业工程等级或申请人工作涉及的工程范围、工程造价等内容填写;“工作内容”应填写申请人所承担的业务工作性质、所从事的专业工程或工程管理工作等;“担任职务”是指申请人在该项目中的工作岗位;“起止时间”应按申请人在项目中所“担任职务”的开始和结束年月填写。本栏填写要求突出要点、言简意赅,尽量在规定的栏目中填写,如确实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
十三、各类证书原件的复印件、证明材料应真实、清晰、简要, 表格和附加材料统一使用A4纸。


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1-2)
企业名称: 企业类型: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 名 身 份 证 件 编 号 申请专业 资格证书或考试合格证明 企业核查意见 备 注
取得时间 编 号








申请人数总计: 人 申请专业总计: 人次
制表人(签字):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公章)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批意见表(1-3) 编号:
姓名 聘用企业名称 资格证书专业类别 资格证书编号
序号 审批内容 审 批情 况 审 批 依 据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三)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四)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五)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六)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七)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八)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九)年龄超过65周岁的;(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二、《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需申报材料附件。(十一)资格证书复印件;(十一)学历证书复印件;(十三)身份证明复印件;(十四)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十五)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审批结果 不符合要求的情形
(一) 申请表 注册企业是否符合要求
注册省份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有不予注册情形
(二) 申请注册专业资格证书以及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学历证书复印件
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它证明材料
(四) 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 审 批 结 论 (一)同意下列注册专业:1、 专业;2、 专业;3、 专业;4、 专业。(二)不同意下列注册专业:1、 专业,原因 ;2、 专业,原因 ;3、 专业,原因 ; 4、 专业,原因 。审查人(签名):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全称 (加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六) 备 注

省级有关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意见表(1-4)
编号:
姓名 省份 聘用企业名 称
资格证书专业类别 资格证书编号
序号 审核内容 审 核 情 况 审 查 依 据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三)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四)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五)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六)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七)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八)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九)年龄超过65周岁的;(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二、《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需申报材料附件。(十一)资格证书复印件;(十二)学历证书复印件;(十三)身份证明复印件;(十四)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十五)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审核结果 不符合要求的情形
(一) 申请表 注册企业是否符合要求
注册省份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有不予注册情形
(二) 资格证书复印件
学历证书复印件
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它有效证明材料
(四) 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 审 核 结 论 □ 同意申报 专业初始注册。 □ 不同意申报 专业初始注册,理由 。 审查人(签名): 部门全称 (加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六) 备 注

省级有关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汇总表(1-5)
移送单位: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省、市、县 企业名称 姓 名 身份证明编 号 资格证书或考试合格证明 审核意见 不同意申报理由 备 注
取得时间 编 号




合计 工程专业申报总人数: 人; 同意申报: 人;不同意申报: 人。
制表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发放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汇总表(1-6)
序号 省、市、县 企业名称 姓名 注册编号 原证书编 号 现证书编 号 注册专业 注册有效期截止日期 执业印章校验码 执业印章有效期截止日期 备 注


制表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公章) 日期 :   年  

姓 名 性别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近期一寸免冠彩照
身份证明 身份证 □ 军官证 □ 警官证 □  护照 □
证  号
企业名称 工商注册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性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原注册证书情况 注册编号 注册专业 注册有效期届满日 期 申请延续注册专业 继续教育情况 备 注
必修课(学时) 选修课(学时)




注册有效期内主要业绩 项目名称 规模 工作内容 担任职务 起止时间




其它注册情况 注册证书名称
证 书 编 号
不予注册情形 有《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规定不予注册情形之一。
本人对内容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聘用企业意见 我单位聘用的 同志, 聘用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其申报材料真实,同意该同志申报延续注册。负责人(签名):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2-1) 编号:



填  表 说 明(2-1)
一、本申请表应当使用计算机打印,内容应与网上申报材料一致。
二、有关审查意见和签名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要求工整清晰。
三、“身份证明”应优先使用个人身份证。按国家规定,没有身份证的人员才可以考虑使用军官证、警官证,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可使用护照。
四、“原注册证书情况”栏中“注册专业”是指原批准的在注册有效期期限内,且未失效的注册专业;“注册有效届满日期”指注册证书有效期截止年、月、日;“申请延续注册专业”一一应对延续注册专业填写。
五、“继续教育情况”,是指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参加规定必修课和选修课学习情况,必修课和选修课完成学时按规定记录、认可的学习内容所对应学时合计值填写,并附相应的复印件。
六、“注册有效期内主要工作业绩”栏中,应按年份顺序分别填写。其中:“规模”可按批准的建设文件明确的工程投资、面积和长度数量指标、专业工程等级或申请人工作涉及的工程范围工程造价等内容填写;“工作内容”应填写申请人所承担的业务工作性质、以建造师名义所从事的专业工程或工程管理工作等;“担任职务”是指申请人在该项目中的工作岗位。本栏填写要求突出要点、言简意赅,如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但本栏内容不作为延续注册审批的必要条件。
七、“不予注册情形”指《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所列的情形之一,如有可在相应的数字上打上“ü”。
八、“其它注册情况”中“注册证书名称、证书编号”,是指取得国家规定的注册建筑师、注册规划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证书名称和证书编号。
九、各类证书原件的复印件、证明材料应真实、清晰、简要。
十、所提交的表格和附加材料统一使用A4纸。


企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汇总表(2-2)
企业名称: 企业类型: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 名 申请延续专业情况 注册编号 企业核查意见 备 注
延续专业名称 有效期截止日期









申请人数总计: 人 申请专业总计: 人次
制表人(签字):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公章)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审批意见表(2-3)
编号:
姓名 聘用企业名称 注册编号
序号 审批内容 审 批 情 况 审 查 依 据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三)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四)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五)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六)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七)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八)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九)年龄超过65周岁的;(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二、《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需申报材料附件。(十一)原注册证书;(十二)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十三)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审批结果 不符合要求的情形
(一) 申请表 注册省份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有不予注册情形
(二) 原注册证书
(三) 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它证明材料
(四) 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 审 批 结 论 (一)同意延续下列注册专业:1、 专业;2、 专业;3、 专业;4、 专业。(二)不同意延续下列注册专业:1、 专业,原因 ;2、 专业,原因 ;3、 专业,原因 ; 4、 专业,原因 。 审查人(签名):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全称 (加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六) 备 注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审批汇总表(2-4)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序号 姓 名 企业名称 申请延续专业情况 注 册编 号 审批意见 不同意延续理由 备 注
延续专业 有效期届满日 期







合计 工程专业申报总人数: 人; 同意延续: 人;不同意延续: 人; … 工程专业申报总人数: 人; 同意延续: 人;不同意延续: 人。
制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省级有关部门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审核意见表(2-5)

编号:
姓名 省份 聘用企业名称
注册证书专业类别 注册编号
序号 审核内容 审 核 情 况 审 查 依 据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三)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四)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五)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六)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七)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八)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九)年龄超过65周岁的;(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二、《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需申报材料附件。(十一)原注册证书;(十二)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十三) 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
审核结果 不符合要求的情形
(一) 申请表 注册省份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有不予注册情形
(二) 原注册证书
(三) 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它有效证明材料
(四) 继续教育证书材料复印件
(五) 审 核 结 论 □ 同意延续 专业注册。 □ 不同意延续 专业注册,理由 。 审查人(签名): 部门全称 (加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六) 备 注



省级有关部门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审核汇总表(2-6)
移送单位: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省、市、县 企业名称 姓 名 申请延续专业情况 注 册编 号 审核意见 不同意延续理由 备 注
延续专业 有效期届满日 期










合计 工程专业申报总人数: 人; 同意延续: 人;不同意延续: 人。
制表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3-1) 编号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近期一寸免冠彩照
身份证明 身份证 □ 军官证 □ 警官证 □  护照 □
证 号
注册编号 注册有效期 年 月 日
变更注册原因 聘用企业变更 □ 企业名称变更 □ 姓名变更 □
聘用企业变更 原聘用企业 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现聘用企业 企业性质 法定代表人
工商注册地 是否跨省变更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业类型 施工□ 勘察□ 设计□ 监理□ 招标代理□ 造价咨询□
企业资质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资质证号编号 企业资质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资质证号编 号

企业 更 名 企业更名前名称
企业更名后名称
姓名变更 更名前姓名 更名后姓名
不予注册情 形 有《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规定不予注册情形之一。
原企业意见 我单位已与   同志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负责人(签名):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聘用企业意见 我单位聘用的 同志, 聘用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其申报材料真实,同意该同志申报变更注册。负责人(签名):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本人对内容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3-1)

一、本申请表应当使用计算机打印,内容应与网上申报材料一致。
二、有关审查意见和签名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要求工整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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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林业建设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林业建设的通知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局):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启动实施以来,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工程区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真抓实干,克服了工程区持续干旱等不利因素,确保了工程建设的稳步推进和健康发展,工程区生态环境实现初步好转。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工程建设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保质保量保进度”的工作要求,稳步推进工程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林业建设做出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对工程建设重大意义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各级林业部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对工程建设的重大意义进行再认识,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精神上来。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创造宽松的工作环境。要依据部门职能和分工,高度负责地抓好本职工作,积极主动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工作。
二、切实抓好种苗生产、供应,加强种苗市场监管。各级林业部门要根据《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规划(2000—2010)》任务统筹安排林木种苗生产,按照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任务组织林木种苗的供应工作。严格苗木出圃的检验检疫,确保优质壮苗用于工程造林。要加大苗木流通市场的监管力度,杜绝假种劣苗流入市场,坑害林农。进一步加强种苗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广容器育苗,根据需要,有针对性地调整种苗品种结构。
三、加速推进工程进度,加快工程建设步伐。各地要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集中人力、物力、财力,统筹安排好年度林业建设任务,确保年度建设任务按期完成。同时,要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做好退耕还林钱粮兑现到户工作。
四、科学编制、严格审批县级作业设计。县级作业设计要依据年度实施方案,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或者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按照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生物与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科学编制。省级或委托的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程序严格审批作业设计,在组织专家论证后,及时批复作业设计。作业设计一经批复,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内容,严禁先施工后设计或无作业设计施工。
五、严格工程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高效使用。工程建设资金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完善准报账制管理办法,工程检查验收单是支付工程资金的唯一依据。要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挪用工程建设资金,不得将工程资金用于计划外、预算外项目开支,严格控制各项开支标准。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资金的稽查审计。发现问题,要严格按照《林业重点工程资金违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六、加大科技支撑力度。要从工程区的实际出发,积极推广应用耐旱、抗逆性强的乔灌良种壮苗、抗旱造林先进技术和科学的典型治理模式。要认真组织实施好科技支撑项目,尽快建立一批高科技、高质量、高效益的工程示范点,引导和带动全局。要进一步加强多形式、多层次的技术培训工作,重点抓好基层技术人员和农牧民的抗旱造林技术培训。
七、强化植被保护工作,切实巩固建设成果。要继续严格执行工程区禁垦、禁牧、禁樵的“三禁”规定。进一步加大管护力度,将植被管护的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落实到山头地块。依法严厉打击一切破坏林草植被的行为,切实保护好林草植被资源和巩固建设成果。
八、切实做好工程区沙化土地监测和工程检查验收工作。各地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工程区沙化土地监测和工程检查验收的有关技术标准和方案,组建相对固定的专业队伍,落实相应的工作经费,统筹安排好沙化土地监测和检查验收工作。要尽快实现工程区沙化土地监测和检查验收结果的数字化,完善工程建设地理信息系统。
九、进一步解放思想,完善政策,活化机制,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工程建设的积极性。要结合各地的实际,遵循物质利益驱动原则,进一步完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有利于林业快速发展的资金扶持、税收优惠、土地使用和保护治理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不断创新机制,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工程建设的积极性。当前,重点要在工程区荒山荒地造林绿化的政策机制上创新,加快工程区荒山造林绿化步伐。
十、认真做好工程进展信息报送和基础档案管理工作。各级林业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准确地报送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及其分析。要切实加强工程建设的档案管理工作,工程建设图、文、音像等基础资料要及时立案建档,分科管理,专人负责,完整保存,逐步实现电子信息化管理。
以上要求,请遵照执行。

国家林业局
二○○三年二月九日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9〕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部署,支持和推动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促进该地区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战略意义,明确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重大意义。海峡西岸经济区东与台湾地区一水相隔,北承长江三角洲,南接珠江三角洲,是我国沿海经济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国区域经济发展布局中处于重要位置。福建省在海峡西岸经济区中居主体地位,与台湾地区地缘相近、血缘相亲、文缘相承、商缘相连、法缘相循,具有对台交往的独特优势。近年来,福建省大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综合实力不断增强,为进一步加快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当前,两岸关系出现重大的积极变化,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加快发展和开展与台湾地区合作提供了重要机遇。支持福建省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是进一步发挥福建省比较优势,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完善沿海地区经济布局,推动海峡西岸其他地区和台商投资相对集中地区发展的重大举措;也是加强两岸交流合作,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战略部署,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
  (二)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维护中华民族核心利益、促进祖国统一的大局出发,牢牢把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主题,着力推进两岸交流合作,促进两岸互利共赢;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着力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提高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着力深化改革开放,增强发展的动力和活力;着力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着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将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成为经济持续发展、文化更加繁荣、综合竞争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和谐区域,为全局做出更大贡献。
  (三)战略定位。
  ——两岸人民交流合作先行先试区域。发挥海峡西岸经济区独特的对台优势和工作基础,努力构筑两岸交流合作的前沿平台,实施先行先试政策,加强海峡西岸经济区与台湾地区经济的全面对接,推动两岸交流合作向更广范围、更大规模、更高层次迈进。
  ——服务周边地区发展新的对外开放综合通道。从服务、引导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出发,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构建以铁路、高速公路、海空港为主骨架主枢纽的海峡西岸现代化综合交通网络,使之成为服务周边地区发展、拓展两岸交流合作的综合通道。
  ——东部沿海地区先进制造业的重要基地。立足现有制造业基础,加强两岸产业合作,积极对接台湾制造业,大力发展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等产业,加快形成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在全国具有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和两岸产业合作基地。
  ——我国重要的自然和文化旅游中心。充分发挥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自然和文化资源优势,增强武夷山、闽西南土楼、鼓浪屿等景区对两岸游客的吸引力,拓展闽南文化、客家文化、妈祖文化等两岸共同文化内涵,突出“海峡旅游”主题,使之成为国际知名的旅游目的地和富有特色的自然文化旅游中心。
  (四)发展目标。
  ——到2012年,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消耗、保护环境的基础上,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接近或达到东部地区平均水平,着力科学发展先行,力争在一些领域走在全国前列;城乡居民收入显著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改善;地方财政收入较大幅度增长;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持续下降;生态环境继续改善;服务两岸直接“三通”的主要通道基本形成并不断完善,两岸人民交流合作的前沿平台功能更加凸显。
  ——到2020年,率先建立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统筹协调能力明显提高,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社会保障体系健全,人民生活更加富足,社会更加和谐。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生态环境优美,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生态文明建设位居全国前列,科学发展达到新的水平,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闽台经济融合不断加强,促进形成两岸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二、发挥独特的对台优势,努力构筑两岸交流合作的前沿平台
  (五)建设两岸经贸合作的紧密区域。按照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以信息、石化、机械、船舶、冶金等产业为重点,提升台商投资区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载体作用,密切与台湾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的联系,促进两岸产业深度对接,形成以厦门湾、闽江口、湄洲湾等区域为主的产业对接集中区。发挥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现代林业合作实验区的窗口、示范和辐射作用,促进对台农业资金、技术、良种、设备等生产要素的引进与合作。推动对台离岸金融业务,拓展台湾金融资本进入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渠道和形式,建立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推动金融合作迈出实质性步伐。建立海峡两岸旅游合作机制,共推双向旅游线路,培育“海峡旅游”品牌。加强与台湾现代服务业合作,建设海峡西岸物流中心。实行更加开放的对台贸易政策,扩大对台贸易。健全涉台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台胞的正当权益,为台胞投资兴业、交往交流提供便利条件和优质服务。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到台湾投资兴业,推动建立两岸产业优势互补的合作机制,促进两岸经济共同发展。
  (六)建设两岸文化交流的重要基地。全方位、多层次开展与台湾地区的交往,推动文化交流、人员互动。加快推进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提升闽台缘博物馆的交流功能。深入开展两岸文化对口互动活动,深化两岸科技、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合作。加强祖地文化、民间文化交流,进一步增强闽南文化、客家文化、妈祖文化连接两岸同胞感情的文化纽带作用。
  (七)建设两岸直接往来的综合枢纽。加快完善两岸直接“三通”基础条件,提升对台开放合作整体功能。规划建设对台交通通道,推进对台直接航运。进一步扩大口岸开放,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和大通关机制建设,实现福建电子口岸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健全两岸人流、物流往来的便捷有效管理机制,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与台湾地区直接往来。增设直接往来货运口岸,推动空中直航,把该地区建设成为两岸交流交往、直接“三通”的主要通道和平台。
  三、加快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发展保障
  (八)加强综合交通运输网络与对外通道建设。按照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和两岸直接“三通”的要求,大力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内地到福建的便捷交通走廊。整合港湾资源,形成以厦门港、福州港为主,布局合理的东南沿海地区港口发展格局。集中力量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高速公路网建设,尽快打通省际间的断头路,加强纵深推进、南北拓展的高速公路建设,加快建设北京至福州高速公路,尽快形成高速公路网络。将海峡西岸经济区铁路发展项目纳入国家中长期铁路网调整规划,加快建设温福、福厦、厦深、龙厦、向莆铁路,规划建设北京至福州、昆明至厦门高速铁路以及城际铁路和一批港口铁路支线,形成连接海峡西岸经济区与长三角、珠三角以及中西部地区的大运力快捷铁路运输通道。完善厦门、福州等机场两岸空中直航的设施条件,合理布局支线机场,开辟国内外新航线,形成以福州、厦门国际机场为主的干支线机场相结合的空港布局。
  (九)加强沿海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优良港口条件,积极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强化能源保障,优化能源结构。结合沿海煤运港口的建设,合理布局沿海大型煤电,适时推进超临界、超超临界火电建设。进一步完善核电厂址前期工作,加快推进宁德、福清核电等项目建设。积极发展风力、潮汐等新能源。进一步完善电网建设,加强与华东电网的联网,加快开展与南方电网联网的前期工作。布局建设石油储备基地和煤炭中转基地。加强台湾海峡油气资源的合作勘探和联合开发。结合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的布局,加快输气管网建设,逐步提高民用燃气覆盖率。
  (十)加强城乡公共设施建设。改善城市间道路交通条件,加强对外交通与内部道路的衔接。完善城市内道路路网结构,提高路网密度。推进福州、厦门、泉州等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提高城市道路标准。进一步健全城市道路桥梁、供水、供气、防洪、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功能,提高人口承载能力。努力改善乡村交通、饮水安全、人居环境等条件。加强水源与供水工程建设,适时开工建设一批具有防洪、灌溉、供水等功能的综合水利枢纽。合理规划和建设跨区域、跨流域水资源配置工程,确保城乡供水安全。切实解决沿海岛屿供水问题,适时推进向金门、马祖等地供水、供电及铺设海底通信缆线工程建设。
  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产业结构升级
  (十一)加强海峡西岸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采取更加有效的政策措施,大力推进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努力打造特色鲜明的区域创新体系。健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立稳定的各级财政科技投入增长机制。整合科技资源,推动跨部门、跨区域的科技合作。支持信息、医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海洋等领域应用基础研究,加强高技术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造就一批竞争力强的优势企业和知名品牌。鼓励、支持台商投资高新技术园区,吸引台湾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共同创建创新平台。建设海峡西岸高新技术产业带,使之成为承接台湾高新技术产业与技术转移的载体。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提高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十二)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业结构优化升级,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加强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肥料、新农药、新机具的推广应用。加强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努力保持粮食自给能力不降低。大力发展畜牧业、园艺业、林竹产业、水产业等优势产业,积极培育水产品、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花卉等特色农产品。大力发展品牌农业,支持培育一批农产品加工示范园区、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扶持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强闽台农业合作,推进农产品出口加工基地建设,扩大特色优势农产品出口。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十三)建设海峡西岸先进制造业基地。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产业发展水平。着力发展先进制造业,重点发展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石油化工等产业。加快发展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光电、消费电子、生物医药、精密仪器、环保、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着力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建材、冶金、纺织、食品等传统优势产业。实施品牌带动战略,扶持重点骨干企业发展,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竞争力强的大企业、大集团。鼓励建立与台湾产业配套的以及大陆台资企业所需的零部件、原辅材料中心。加快培育特色优势产业,着力培育产业集群,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
  (十四)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积极承接台湾现代服务业转移,依托中心城市、产业集聚区、货物集散地、交通枢纽和港口资源,建设福州、厦门、泉州等物流节点和一批现代物流中心。依托临港工业和台资企业集中区,合作建设物流配送或专业配送中心。依托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建设连结海峡两岸的现代物流中心。依托福州、厦门软件园,发展软件服务外包、动漫游戏产业,培育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专业企业,吸引台湾企业乃至世界跨国公司服务外包转移。积极发展信息服务业。大力吸引台湾企业到海峡西岸经济区设立地区总部、配套基地、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营运中心和研发中心。积极发展面向台湾及海外的会展业。以滨海旅游、生态旅游、红色旅游和文化旅游为重点,进一步整合旅游资源,加强旅游景点及配套设施建设,办好各类旅游节庆活动,丰富旅游产品,开拓旅游市场,培育一批有特色、有影响、有效益的旅游精品。
  (十五)建设现代化海洋产业开发基地。充分利用海洋资源优势,推进临港工业、海洋渔业、海洋新兴产业等加快发展。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将沿海港口作为大型装备制造业项目布局的备选基地,合理布局发展临港工业。以厦门湾、湄洲湾等为依托,建设以石化、船舶修造等为重点的临港工业集中区,成为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推广名优新品种和生态养殖模式,建设生态型海水养殖和海水产品加工基地。加快渔港建设。加强海上通航和救援合作,推动建立海上救援协作机制,完善台湾海峡防灾减灾体系。加强海洋科技中试基地及研发平台建设,加快培育海洋药品、保健食品、海水综合利用等新兴产业,形成若干以港湾为依托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临港经济密集区。
  五、统筹区域内协调发展,促进互动融合
  (十六)推进形成科学合理的主体功能区。发挥发展基础较好、环境资源承载能力较强等有利条件,把海峡西岸沿海具备条件的地区作为全国主体功能区的重点开发区域,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进一步提高人口与经济聚集程度。在山区贯彻以保护为主、开发为辅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山川秀美的生态环境。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做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科学划分主体功能区域,完善区域发展政策,创新管理体制,强化陆海统筹、山海联动,优化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相协调。
  (十七)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加强海峡西岸城市群发展的规划协调,提高城市建设与管理水平,增强产业和人口承载能力、辐射带动能力,逐步形成以区域中心城市为骨干、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为基础的城镇体系。统筹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就业、社会保障等的发展,加快建立城乡基础设施共同发展机制、城乡公共服务均等供给制度、城乡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拓展、社会保障向农村覆盖。各大中城市要切实履行市带县、市帮县的责任,加大城市人才、智力、资金等对农村的支持,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以城带乡,统筹发展,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
  (十八)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的革命老区、原中央苏区县、少数民族地区、海岛、水库库区等欠发达地区的发展,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增加对这些地区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基础设施等方面投入,不断改善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立足资源优势和市场需求,大力扶持特色产业发展,提高农产品和特色资源深加工水平,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加大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合理有序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沿海对山区对口帮扶工作机制。积极推动包括台资企业在内的符合环保要求的沿海地区劳动密集型产业向福建山区转移,促进这些地区加快发展。
  (十九)推动跨省区域合作。加强海峡西岸经济区与长三角、珠三角的经济联系与合作,促进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协调发展,进一步完善沿海地区经济布局。发挥闽浙赣、闽粤赣等跨省区域协作组织的作用,加强福建与浙江的温州、丽水、衢州,广东的汕头、梅州、潮州、揭阳,江西的上饶、鹰潭、抚州、赣州等地区的合作,建立更加紧密的区域合作机制。加强重大项目建设的协调,推进跨省铁路、高速公路、港口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统筹规划布局和协同建设,畅通海峡西岸经济区港口与腹地的通道。加强电子、机械、旅游、物流等产业的对接,推动产业集群发展和合理布局,形成产业对接走廊。加强市场开发,建设区域共同市场,促进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无障碍流动。统筹协调区域内对台交流合作的功能分工,提升海峡西岸经济区与台湾地区的对接能力。
  六、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动力活力
  (二十)增创体制机制新优势。进一步发挥厦门经济特区在体制机制创新方面的试验区作用。从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实际出发,围绕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扩大两岸交流合作的需要,先行试验一些重大改革措施。继续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推进城乡统筹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在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上,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流转,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深化金融改革与创新,扩大金融改革试点,在多种所有制金融企业、离岸金融业务等方面进行改革试验,完善创业风险投资机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加强法制建设,大力推进依法行政,着力构建规范透明的法制环境。进一步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大力推进外贸、港口、社会管理等领域改革,探索建立有利于扩大两岸交流合作的新机制。
  (二十一)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更加注重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智力资源。创新外商投资管理方式,简化审批程序。进一步优化外资结构,引导外资投向主导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节能环保等领域。积极研究海峡西岸经济区范围内的国家级开发区扩区、调整区位和省级开发区升级,拓展开发区的功能,提高土地利用率。加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积极推进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整合。支持在台商投资区和台资企业密集地区开展海关保税物流中心试点。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实行统一的土地、税收政策,营造公平、开放的投资环境。
  (二十二)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进一步优化进出口结构,鼓励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服务产品和农产品出口,大力支持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产品出口,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积极扩大对台进出口贸易。鼓励经济发展急需的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和重要资源进口。加快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引导加工贸易向产业链高端发展。鼓励优势企业参与海外资源开发,建立境外生产、营销和服务网络,带动商品出口和劳务输出。积极推进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业发展,大力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加工制造等业务。
  (二十三)深化与港澳侨合作。充分利用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机制,进一步提升闽港澳经济合作的层次和水平。加强与港澳在服务业领域的合作,引入港澳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吸引更多的港澳金融机构到福建设立分支机构或投资参股,支持符合条件的福建企业到香港上市融资。利用香港的融资渠道和营销网络,积极开展联合招商,推动福建企业到香港设立营销中心、运营中心,扩大对港贸易和转口贸易。加强福建与港澳的物流业合作,建立跨境物流网络。加强闽港澳旅游合作,推动旅游线路对接延伸。充分发挥福建海外华侨华人众多、爱国爱乡的优势,充分利用各种有效平台作用,积极引进侨智,大力吸引海外侨胞来闽投资,引导更多的华侨华人支持和参与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
  七、加快社会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二十四)大力推进人力资源建设。以人才资源能力建设为核心,着力培养学术技术带头人、科技领军人才和一线创新人才,抓紧培养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所需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加强人的能力素质建设,支持发展职业教育,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实用性、技能型人才。调整高校学科设置,加快培养经济建设紧缺急需的人才,建立起与两岸产业对接相适应的人才培养结构,提升高等教育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拓展两岸职业教育合作,支持开展两岸校际合作、职业培训、资格考试和认证、职称评定、人才引进和人力资源开发等试点工作。健全人才政策体系,鼓励台湾科技、教育等领域人才到海峡西岸经济区创业,形成广纳群贤、充满活力的吸引人才和使用人才的良好风尚。
  (二十五)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大力推进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运行保障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设施建设,积极推进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广播电视“村村通”和农村电影放映等文化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城乡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营造良好网络环境。整合文化资源,打造一批地域特色明显、展现海峡西岸风貌、在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文化品牌,重点保护发展闽南文化、客家文化、妈祖文化、红土地文化、船政文化、畲族文化、朱子文化等特色文化。加强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完善历史文化名城等基础设施,妥善保护历史文化街区。推动文化与经济融合,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建立海峡两岸文化产业合作中心,着力培育专、精、特、新文化企业,努力使海峡西岸经济区成为全国重要的文化产业基地。
  (二十六)着力改善民生。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把义务教育重点放在农村,调整农村义务教育布局结构,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改革劳动和就业管理体制,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统一、区域协调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平等的就业制度。加强城市社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推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力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特别要关注对困难台胞台属的救助,加快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加强和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八、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十七)全面推进节能减排。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新上项目严把产业政策关、资源消耗关、环境保护关。大力实施重点节能工程,突出抓好高耗能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引进台湾先进节能环保技术,积极推进和支持重点台资企业的节能减排。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开展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建立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促进重点行业废弃物再利用和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建立淘汰补偿机制,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二十八)加强生态建设和保护。积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高林地保护和管理能力,加强森林资源的抚育更新,保持森林覆盖率居全国前列;优化森林资源结构,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强化森林资源的生态功能。加强水资源管理,完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加强水资源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健全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完善闽江、九龙江等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办法,推动龙岩、汕头、潮州建立汀江(韩江)流域治理补偿机制,推进生态环境跨流域、跨行政区域的协同保护。
  (二十九)强化环境综合整治。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加强污染治理、监测和监管。继续推进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示范区、生态农业示范县、生态示范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加强台湾海峡海域、重要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重点流域沿岸乡镇垃圾集中处理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提高流域水环境质量。推进主要江河水源地、严重水土流失区和生态脆弱区的综合治理与生态重建。加强沿海防护林体系工程建设,切实保护近岸海域生态系统。实施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抢救性保护、重点资源开发区生态环境强制性保护、生态环境良好区和农村生态环境积极性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严格保护,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生态安全。
  九、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
  (三十)加强统筹协调。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加快发展是中央确定的重要工作方针,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从自身职能出发,抓紧制定细化方案和具体措施,将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加强规划指导。由发展改革委会同福建省及相关地区,商有关部门抓紧编制《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以指导和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充分发挥后发优势,在更高的起点上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注重与其它规划和相关政策的衔接。
  加大资金投入和项目支持。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其他中央专项资金,都要加大对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扶持力度,特别要加大对原中央苏区县、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时,福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等参照执行中部地区政策,福建原中央苏区县参照执行西部地区政策。适当降低中央投资项目地方投资比例,支持发展特色产业和重大项目建设,对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专项补助。对具有全国或区际意义、有助于形成海峡西岸经济区整体竞争力的项目,在项目布点与审批、土地利用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三十一)赋予对台先行先试政策。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符合两岸人民的根本利益。要以中央对台工作总体方针政策为指导,在两岸综合性经济合作框架下,按照建立两岸人民交流合作先行区的要求,允许在对台经贸、航运、旅游、邮政、文化、教育等方面交流与合作中,采取更加灵活开放的政策,先行先试,取得经验。
  支持扩大两岸经贸合作。按照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鼓励承接台湾产业转移,允许国家禁止之外、不涉及国家安全的各类台商投资项目在海峡西岸经济区落地,加快台商投资项目审批。积极推动海峡两岸双向投资,对赴台投资项目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和核准节奏。在两岸建立长期、稳定的经贸合作机制过程中,允许海峡西岸经济区在促进两岸贸易投资便利化、台湾服务业市场准入等方面先行试验,适当增加对台合作的用地指标。设立对台农产品出口加工基地和台湾农业技术、新品种推广中心,增设台湾农民创业园。扩大“区港联动”政策覆盖范围,在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在福建沿海有条件的岛屿设立两岸合作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更加优惠的政策。探索进行两岸区域合作试点。积极推动建立两岸金融业监管合作机制,在此机制下,优先批准台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在福建设立分支机构或参股福建金融企业,支持设立两岸合资的海峡投资基金,进一步扩大两岸货币双向兑换范围,逐步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
  支持两岸交流交往。把福建沿海机场、港口等作为两岸直接“三通”的首选地。适时增加福建沿海港口为对台海上货运直航口岸。推动福建机场与台湾实现空中直航,增加航班、航线。支持福建作为对台邮件总包交换中心。支持开拓对台旅游市场,适时扩大大陆居民从福建口岸赴台湾旅游。支持福建试行便利两岸人员往来的管理办法,包括为台湾本岛居民办理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大陆居民赴台旅游证件等。进一步发挥福建作为两岸事务重要协商地的作用。
  支持平台载体建设。适时推进厦门、福州台商投资区扩区和新设立泉州台商投资区。支持继续办好涉台重大经贸文化活动。推动妈祖文化申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设立海峡两岸文化产业园,建设一批对台文化交流与合作基地。
  (三十二)强化组织实施。福建省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机制,明确工作责任,确保各项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对与两岸经济交流比较密切的浙南、粤东、赣东南地区以及其他台商投资相对集中地区,也要予以积极支持。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支持配合本意见的实施,同心协力,扎实工作,努力把海峡西岸经济区经济社会发展推向新的阶段,在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和全国发展大局中发挥更大作用。
                               国务院
                            二○○九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