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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14:23  浏览:88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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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池政〔2006〕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5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一日

池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雷安全管理工作,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开展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广泛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第五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

第六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不断提高防御雷电灾害的能力。

第七条 下列场所、建(构)筑物和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本市所有高度在1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厂房以及15米以上的烟囱、水塔等(雷击区或孤立建筑物不受此高度限制);

(三)宾馆、会堂、体育馆、展览馆、影剧院、学校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四)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存、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以及粮棉等重要物资仓库;

(五)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

(六)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自动控制和监控设施;

(七)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八)国家和省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八条 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和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九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文件实行审核制度。

防雷装置的设计文件审核由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承担。

第十条 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提交审查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安装防御直击雷、感应雷、雷电波侵入装置的场所和设施的基本情况;

(二)安装防御直击雷、感应雷、雷电波侵入装置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纸;

(三)综合布线图;

(四)采用的防雷产品技术性能资料。

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对符合防雷设计规范要求的,予以批准,并出具审核意见书;对不符合防雷设计规范要求的,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照审查结论进行修改并重新报审。

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二条 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

在施工过程中需变更和修改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请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发给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重新申请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具有省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方可开展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安装防雷设施装置的检测工作。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为每年一次,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存、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以及粮棉等重要物资仓库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全部合格的,颁发合格证书;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并及时向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申报复检。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负责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应当指定专人管理,发现问题必须及时维修,10日内不能修复的,应当向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 对防雷装置施工检测应按以下阶段分段检测,检测合格后再进行下阶段施工:

(一)基础接地体(桩、承台、地梁)焊接完成,浇灌混凝土之前;

(二)分层柱筋引下线、均压环、外墙金属门窗以及玻璃幕墙等电位连接完成,浇灌混凝土之前;

(三)天面避雷网络、避雷带、铁塔等金属物体安装焊接完成时;

(四)防雷产品安装完成时。

第十九条 厂矿企业应当加强防雷减灾工作,定期检测、维修防雷装置,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工作。

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于24小时内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重、特大伤亡事故要同时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机构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气象主管机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由市、县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以及检测活动的;

(二)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批准,擅自交付施工的;

(三)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合格证书,擅自交付使用的;

(四)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五)未定期对防雷装置申报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拒不整改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重大财产损失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雷机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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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全国国有资产年报编制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下发《全国国有资产年报编制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2月3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和直属机构,各银行及有关金融机构,国家有关计划单列集团: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国有资产统计体系,认真做好国有资产年报统计工作,保障年报编制工作质量,表彰在年报统计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全国国有资产年报编制考核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考核的各项组织工作。

附件:全国国有资产年报编制考核试行办法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国有资产统计体系,认真做好1996年国有资产年报统计工作,保障年报编制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一)具体负责国有资产年报统计工作的各地区、各部门(或单位,下同)的国有资产管理(统计)机构。
(二)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类国有企业具体从事国有资产年报统计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
二、考核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制度》及有关文件规定,并在实际工作中有效地组织落实。
(二)有健全的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或专职统计人员,工作职责明确。
(三)认真组织工作人员学习相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法规和政策,积极组织业务培训,提高专业知识和统计工作水平。
(四)根据国有资产年报有关规定要求,按时组织布置、检查落实,及时填报、录入、收集报表,并写出详细的报表编报说明及国有资产经营(使用)年度分析报告。
(五)按期完成报表及软盘上报任务,上报数据资料完整、准确,各类报表的表内、表间勾稽关系正确,并做到不虚报、不瞒报、不漏报。
(六)认真组织对清产核资及以后年度报表中各项数据进行全面、准确的核对,做到上下衔接,按时上报《清产核资与年报核对表》,并对企业单位户数、资产、权益等项目的增减变动情况写出详细的情况说明。
(七)建立国有资产统计数据资料库,充分利用国有资产年报的数据资料,结合实际撰写有价值的综合和专题分析报告,并逐步建立规范的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制度。
(八)及时沟通工作情况,积极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工作建议或措施,促进国有资产年报统计报告制度工作的规范化。
三、考核方法
(一)全国考核工作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组织。即根据各地区、各部门国有资产年报编制工作情况,负责考核各地区、各部门国有资产年报编制工作。
(二)全国国有资产年报编制工作考核计分,暂到各省级地区和中央各部门(或单位)。省级地区或中央部门所属单位考核计分工作,由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安排。
(三)全国国有资产年报编制工作考核计分的具体工作,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评比小组,按规定的工作标准和计分方法(见附件)进行,依据评分结果排列名次。
(四)全国国有资产年报编制工作中个人的具体考核计分办法另行下发。
四、奖励办法
对在全国国有资产年报编制考核工作中分数较高的集体和个人,采取以下奖励办法:
(一)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荣誉证书。
(二)对个人的有关考核材料,由所在单位作为考核和培养干部的参考依据。
(三)由本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个人所在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五、其他事项
(一)全国国有资产年报编制考核工作于当年8月完成。
(二)各地区、各部门应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确保考核工作客观、公正、顺利地进行。
(三)各地区、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具体细则。
附:全国国有资产年报编制考核计分标准(略)


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的有关规定,以及近日国务院领导关于集贸市场和加油站整顿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加油站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工作,减轻纳税人的负担。现就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有关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加油站外购税控加油机和税控装置,可凭购进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计入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加油站,2002年3月1日前外购税控加油机及税控装置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凭外购上述货物的普通发票,按照该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加油机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可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2002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