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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3:10:34  浏览:97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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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部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1996年3月6日,建设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规范工程造价中介组织行为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保障其依法进行经营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的经济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系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以及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系指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系指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应具备的技术力量、专业技能、人员素质、技术装备、服务业绩、社会信誉、组织机构和注册资金等。
第五条 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等级分为甲、乙、丙级。各等级的资质标准如下:
一、甲级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作为单位专职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2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得少于30%,单位专职人员不得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40%;
3.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4.具有正式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整可靠的技术资料和微机管理手段,以及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章程;
5.近三年已完成5个大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二、乙级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7年以上的专业人员作为单位专职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单位专职人员不得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40%;
3.注册资金不少于15万元;
4.具有正式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可靠的技术资料和微机管理手段,以及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章程;
5.近三年已完成3个中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三、丙级
丙级的资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甲、乙级标准自行制定。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甲级单位可跨地区、跨部门承担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乙级单位可在本部门、本地区内承担各类中型以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丙级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资质审批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实行分级审批和管理。建设部负责甲级单位的资质审批和发证工作。甲级单位的审批应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后,再报建设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乙、丙级单位的资质审批和发证工作,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九条 申请资质证书时应提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及附件:
一、单位名称和地址;
二、法人代表和负责人情况登记表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专业人员情况登记表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单位主管部门名称及批件;
五、单位组建时间、服务业绩及委托方证明材料;
六、单位章程及业务范围;
七、注册资金数额。
第十条 已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必须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质审批要求申请资质审查。经审核批准后,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发给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新开办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二款中1、2、3、4条标准而工程造价咨询经历和业绩达不到相应标准的,各级资质管理部门可按降低一级的资质等级审批。
新开办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在资质审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开业登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书》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式样由建设部统一制定,其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中外合营、中外合作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
第十三条 设立中外合营、中外合作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中方合营者或者中方合作者在正式向有关审批机构报批之前,应当按隶属关系先向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质管理部门申请资质审查。
第十四条 申请中外合营、中外合作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证书,除必须提供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报送外方合营者或者外方合作者的以下资料:
一、原所在国有关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及有关批准文件;
二、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外方专业人员的学历、资历证明材料及按规定已取得在中国就业许可证;
三、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资历与业绩。
经资质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的,发给相应的《中外合营、中外合作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中外合营、中外合作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按规定在中国的有关银行开立帐户,并接受财务监督。
第十六条 中外合营、中外合作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的其他事项适应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资质证书的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甲级单位的资质每三年核定一次;乙级单位的资质每二年核定一次。
第十八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须在核定年的年终前三个月向资质审查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原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
四、工程造价咨询业绩及委托方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各级资质管理部门根据单位提供的资质等级申请书,对其人员素质、专业技能、资金数量和实际业绩审核后,发给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对于不符合原资质等级的咨询单位,予以降级,并收回原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十条 已核定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定级后三年的期限内,其实际资质等级确已达到本办法第六条一、二款中1、2、3、4条标准的,能承担上一资质等级规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须经资质管理部门根据资质条件、实际业绩和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需要予以审批后升级。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担业务时,应当出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遗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必须在有关报纸、广播电视、杂志上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并履行补发的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分立或合并,应当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交回原《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经重新审查分立或合并的资质等级后,取得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二、停业半年以上、宣布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报原资质等级管理部门备案,并收回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三、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向原资质等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对咨询项目进行登记,建立严格的编制、审核制度和完整的资料档案。

第六章 工程造价咨询责任及收费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恪守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客观公正;
二、不得参与与委托工程有关单位的经营活动或任职;
三、独立承担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得转让其他单位;
四、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经营活动,照章纳税。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咨询收费标准应根据受委托工程的内容、深度要求等,在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内确定并在委托合同内约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部统一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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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精神,始终不渝地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指导方针,提高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总体水平,使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精神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文明单位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主要形式,是组织和引导广大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不断提高单位整体文明程度,把两个文明建设和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是坚持两上文明一起抓,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是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在两个文明建设中获得荣誉称号。

第四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要坚持“重在建设,贵在坚持,务求实效”的工作原则,保证创建工作健康发展。

第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党政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作为本单位两个文明建设的基本任务列入议程,制定规划,定期研究,狠抓落实。要把“创三优(优质服务、优良作风、优美环境)文明机关,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的活动贯穿于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之中,要从组织、人员、经费等方面对创建活动给予支持和保障。党政工团等部门要齐抓共管,干部职工齐创共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是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督促检查、协调指导、组织落实、总结推广各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制定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评选、表彰文明单位。其办事机构为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后勤改革与综合管理司),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领导机构由党政主要领导兼任负责人,办事机构要配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抓好本单位、本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做好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规划、协调、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以保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三章 文明单位标准



第八条 申报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指导方针,形成一套两个文明建设一起抓的完整思路、组织体系、工作格局和有效形式。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形成合力,讲政治、风气正,坚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制健全。建立健全党政统一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组织领导体系;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责权明确的目标责任制;建立两个文明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统一考核、统一奖惩的激励约束机制,创建工作制度化、经常化、成效显著。

(三)机关作风建设好。按照“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要求,依法行政,文明服务,切实做到“态度好、服务好、廉政好”,形成人人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的良好氛围。

企事业单位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诚实守信,开拓进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思想道德建设好。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着力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有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行为规范和具体措施,检查落实措施到位。继续深入开展“三观”(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三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遵守《首都市民文明公约》,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五)廉政建设制度健全,措施得力。反腐倡廉学习教育活动经常化,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制定监督有力、制约有效的具体措施,无违反党纪国法的事件发生。

(六)用先进的文化占领阵地。重视文化建设和智力投资,加强对在职人员的政治理论及业务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文明素质。要有一定的文体活动场所和设施。经常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寓教于乐的文体活动,定期开展离退休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活动。

(七)安全稳定无事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健全,措施落实,无重大安全事故,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达标。

(八)环境整洁优美。完成义务植树和养护任务,因地制宜搞好庭院绿化美化,做到三季有花,四季常青,黄土不露天,庭院绿化面积达到可绿化面积95%以上,环保工作达标。

(九)计划生育工作达标。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深入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计划生育率、晚育率达100%,晚婚率达95%以上,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象。

(十)认真执行各项卫生法规。有健全的卫生制度和明确的卫生责任制,积极参与首都城市综合整治活动,室内外环境干净整洁,无卫生死角,落实门前“三包”。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食堂卫生达标,无食物中毒事件。



第四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申报范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人数在30人以上的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总公司机关及各部门在京直属单位。

第十条 按照文明单位标准制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持续开展创建活动一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均可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报。

(一)根据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填写《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申报表》,并附3000字左右的文字材料和开展创建活动主要图片(图文并茂),在规定的日期上报主管部门。

(二)由各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推荐出参评单位,并在规定日期内将推荐单位的材料报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考核小组,对申报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确定初评名单,报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文明单位不分配比例,不下达指标,不照顾部门,严格按照条件评选。

第十二条 文明单位实行届期制,每届命名有效期为两年。评选工作一般在第四季度进行,根据批准机关的不同分别命名。

各部门、委、直属机构级文明单位,由各部、委、直属机构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命名,并报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由各部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从获得部门级文明单位中择优推荐、报请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命名。

首都文明单位,由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从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中择优推荐,由首都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命名。

全国文明单位,由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从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标兵中择优推荐,由中央精神文明指导委员会批准命名。



第五章 文明单位管理



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首都文明单位及全国文明单位委托所在部、委、直属机构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管理,对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包括:

(一)检查、督促本部门、本系统文明单位创建规划的实施,组织、指导、协调本部门、本系统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开展。

(二)宣传、总结、推广文明单位的先进典型经验,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

(三)沟通文明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

(四)建立文明单位档案。档案内容:创建单位概况,创建规划、有关文件、重要会议材料、文明单位申报表、检查考核记录、年终工作总结、奖惩记录。

(五)加强对文明单位的检查考核,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至少每年复查一次。

第十四条 为体现文明单位的先进性,保证文明单位的质量,对于发生严重问题已不符合标准的文明单位,命名机关及其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要求限期整改,直至收回文明单位标牌。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如下年度未按规定的期限继续申报,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未推荐上报,均视为自动放弃下年度文明单位的评选,命名机关将收回其“文明单位”标牌,但保留其年度“文明单位”的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发生下列问题之一者,由命名机关视情节、后果及影响,决定是否取消该单位当年度的申报评选资格和是否收回文明单位标牌(保留上年度“文明单位”证书):

(一)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反党纪、政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发生赌博、封建迷信活动,影响恶劣的;

(三)内部发生责任性刑事案件的;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的;

(五)发生重大交通甲方责任事故的;

(六)发生火灾和被盗事件,损失较大的;

(七)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八)违反《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标准》,经批评、指出,在整改限期内没有明显改进的。



第六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七条 文明单位和表彰与奖励。对文明单位实行“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奖励原则,分别由批准命名机关授予相应称号的荣誉证书和标牌。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的荣誉证书和标牌,由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十八条 文明单位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酌情予以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4年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建设文明单位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新的信贷统计旬报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新的信贷统计旬报制度的通知
1994年4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
为适应金融体制改革后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需要,人民银行总行决定,从1994年6月上旬开始,建立新的信贷统计旬报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的旬报名称为“金融机构人民币信贷收支旬报表”,人民银行旬报表编号与信贷月报(111表)相同,原规定的旬报编号“333”和“444”同时废止,各家银行旬报表编号不变。
二、新的旬报表要求按现行信贷收支统计月报的内容和形式上报,统一项目归属按1994年月报制度执行。各家银行分支机构向上级行报送旬报时,要同时报送同级人民银行。
三、为做好旬报统计工作,人民银行和各家银行的财会部门,要按照提供月度会计资料的内容和形式,于旬后一日12点以前,向统计部门提供会计资料(报表和软盘)。
四、新的旬报表报送人民银行总行的时间为: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为旬后五日内;计划单列市分行为旬后四日内;各家银行总行为旬后六日内。
旬报表编制上报过程中,凡遇有节假日(包括大、小星期)一律不顺延。因节假日而加班的误休日,要按规定发放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五、从6月份起,新的旬报表由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管理和编制,人民银行总行以前所有关于旬报制度的发文同时废止。5月份以前的旬报表仍按原规定报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
六、人民银行旬报数据的传输仍采用电话远程通讯方式,待以卫星通讯网为基础的“金融信息传输系统”投入正常运行之后,旬报数据传输即转入该系统。
七、为确保旬报表及时、准确、完整上报,人民银行总行对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和各家银行总行旬报表上报情况实行按旬考核,按季通报。对不报、多次错报、不及时上报的单位,人民银行要采取相应地制裁措施。
八、新的旬报制度实施后,工作任务和劳动强度加大。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和各家银行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出具体措施,为统计、会计等有关人员创造良好工作环境。在人员、设备、通讯、交通工具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
九、文到之日,各家银行应立即转发或制定补充规定,抓紧布置实施。
新的旬报制度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望及时向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