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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世界卫生组织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移植指导原则(草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3:49:36  浏览:88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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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世界卫生组织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移植指导原则(草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世界卫生组织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移植指导原则(草案)》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8〕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2008年5月,世界卫生组织执委会第123届会议上讨论了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移植问题,形成了《世界卫生组织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移植指导原则(草案)》。现印发给你们,供取得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质的医院在临床实践中参考。



二○○八年七月十日
世界卫生组织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移植指导原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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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加强水利建设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加强水利建设暂行规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水利建设,强化水利的基础产业地位,确保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实施,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水利建设坚持“水利为社会,社会办水利”的原则。市、县(市)财政应视财力可能,将当年本级可用财力的2%~4%用于水利建设。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用于水利建设的额度不得低于60%;农业开发资金、扶贫专项资金、以工代赈资金等用于水利
建设部分应适当增加。村提留中的1%的公积金、农民的农田水利建设劳动积累工应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第三条 市、县(市)、区应制定本地区的水利建设规划,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制定分期目标和实施方案。
第四条 各地、各部门投资、集资、自筹资金修建各类水利工程,必须符合当地水利建设规划。工程设计由建设单位报水利部门审批。未经水利部门审批,工程不得开工。
第五条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均由水利质量监督部门监督。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向水利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由建设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水利质量监督部门认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运行,由施工单位承担返工费用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六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中省直和外地在本市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户、城乡单位职工,均应缴纳防洪保安费、水利建设附加费和防洪资金(以下简称“两费一金”)。
上款规定中的部门、单位和以经营为目的的个人,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均应缴纳水资源费。
第七条 市、县(市)政府在水利局设置水利稽查收费办公室,负责市、县(市)两费一金的收缴工作。
水资源费由市、县(市)水利局负责征收。本市市区地下水资源费,由市水利局委托城建部门按现行的征收范围代收。
第八条 两费一金按以下标准收取:
(一)工交企业(含建筑业),按营业税和增值税的0.5%收取防洪保安费,列入企业管理费。
(二)商业(含饮食服务业)、外贸、供销、物资、金融(含信用社和合作银行)、保险、电信、邮政等单位按营业税和增值税的1%收取防洪保安费,列入商流费。
(三)私营企业和个体户,按每年每户15元收取防洪保安费。
(四)非农业征用土地,以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数量为准,每平方米收取0.5元水利建设附加费(教育部门建校舍和集资建房个人集资部分用地可免征)。
(五)城乡有工资收入的职工,每人每年收取5元防洪资金。
第九条 中省直企业、事业单位(不包括农垦系统)应缴的两费一金,由所在市、县(市)代收。
第十条 缴纳两费一金,可由下列部门和单位分别征收或代收:
(一)用地方预算内外资金开支的行政、事业单位的防洪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局在拨款时抵扣。中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防洪资金由市、县(市)政府水利稽查收费办公室征收。
(二)城乡工交企业(包括建筑业和乡镇企业)、商业(含饮食服务业)、外贸、供销、物资、金融(含信用社和合作银行)、保险、电信、邮政等单位的防洪保安费、防洪资金,由各级地方税务局代收。
(三)私营企业和个体户的防洪保安费,由市、县(市)工商局代收。
(四)非农业征用土地的单位的水利建设附加费,由市、县(市)土地局代收。
第十一条 两费一金按季分期分批征收,年末交齐。代收单位在每季后七天之内将征收的帐目清单报同级财政专户。市、县(市)水利局应付给代收单位代收的两费一金总额的5%的代收费。
第十二条 经财政、审计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亏损企业,其防洪保安费和职工的防洪资金,可以劳代资或以物代资,完成与应交金额相应的防洪工程量或交纳相当数量的防洪物资,其数额由同级水利部门核定、下达。
第十三条 凡应缴纳两费一金和水资源费的部门和单位,均应按时如数缴纳,不得无故拖欠。
第十四条 按照“分级管理、配套安排”的原则,本市收取的两费一金主要用于骨干水利工程项目的续建配套。一般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和省、市安排的重点工程项目匹配资金由工程所在县(市)、区和受益乡、镇安排。
第十五条 两费一金列市、县(市)财政预算外管理,设专户储存。财政部门应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按下达的收缴计划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 市、县(市)水利局应按年度收入总额提出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计委、财政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市、县(市)政府批准执行。两费一金应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做他用。
第十七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
(一)取用地下水的:
1、工矿企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用水,每立方米0.3元。
2、农田灌溉用水,每立方米0.006元。
3、畜牧场、养殖场、养鱼场用水,每立方米0.1元。
4、其他行业用水,每立方米0.2元。
5、矿泉水,每立方米2元。
(二)取用地表水的:
1、工矿企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用水,每立方米0.1元。
2、农田灌溉用水,每立方米0.003元。
3、畜牧场、养殖场、养鱼场及其他行业用水,每立方米0.05元。
4、大中型水力发电站用水,每发一度电征收0.02元;小型水力发电站用水,每发一度电征收0.01元。
第十八条 水资源费交地方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水资源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结余资金可跨年度结转使用。
第十九条 水资源费的使用范围:
(一)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二)水资源的综合勘察、评价和规划。
(三)水资源和科学研究和水资源监测。
(四)供水水源和市政供水的专项资金。
(五)水资源管理、水行政执法和表彰奖励等项费用。
市水利局从委托城建部门收取的地下水资源费总额中提取不超过15%的金额,用于全市的水资源勘察、评价、规划、管理和水利执法等项费用。
第二十条 齐齐哈尔市市区的水资源费年度使用计划,由市水利局和城建主管部门提出,经计划、财政部门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二十一条 逾期欠交两费一金、水资源费的,由市、县(市)水利局下达征收令,按日加收应交金额的1%的滞纳金,拒不执行征收令的,由当地政府采取措施强行划拨应缴的金额和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94年10月18日
案例:甲和乙是朋友。一天,两人在游戏厅里玩,乙向甲借50元钱,甲说:我身上没有钱了,你拿我的信用社活期存折帮我去取1000元,并告诉了乙存折的密码。乙取完1000元,发现折子里有两万多元,遂产生了占有的目的,乙带上卡到了十公里以外的另一信用社营业点以甲的名义从存折上取了两万元后逃到另一城市。

分歧意见:本案在审查过程中,一致认为乙取走1000元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但对乙取走两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罪,产生了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乙在受甲委托取了1000元后,发现存折里还有两万多元,其利用知道存折密码的便利条件,在甲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十公里外的另一营业点取走两万元,乙的行为应定为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发现的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具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的要害是“合法占有,非法所有”。本案中,;甲将存折交乙,并告之其密码,可见乙是合法的占有该财产,但其对该财产并不具有所有权,甲只是委托其取1000元钱,而乙却利用了这一时机,非法占有了甲的钱财,并有不归还的意思,因此乙的行为应定为侵占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自愿”把财物交出。本案中乙在取完1000元钱时看到存折里还有两万元,于是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遂到十几公里外的另一家营业点,以甲的名义取款,信用社以为乙是存折的主人甲而“自愿”交付,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分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认定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诈骗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侵占罪的对象则是自己占有或者脱离占有的他人财物。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刑法上的“占有”包括有形占有和无形占有,对存折或信用卡的占有,并不意味着当然占有存折和信用卡内的钱款。本案中,乙基于甲的委托而合法占有存折,但并不占有存折内的钱款,乙从存折上支取2万元的占有,并非甲的授权,其对这2万元占有的状态是非法的。因此乙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区分,在于是否有“交付”意思表示,盗窃罪是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物的行为,被害人不存在财产处分行为;而诈骗罪是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取得财物的行为,被害人存在财产处分行为。乙在另一信用社支取2万元钱之前,这2万元是信用社在占有,银行对其占有的储户的存款,是有处分权限的。乙持存折去信用社窗口支取出这笔2万元,对信用社来说是处分了由信用社占有的2万元钱款,改变了这笔2万元的占有状态。信用社之所以处分了改变2万元钱,是基于乙以甲的名义持存折提款的行为,而误认为乙是存折的用户,故乙支取2万元现金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


  景县人民检察院  陈亚静、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