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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9:24:17  浏览:88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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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令

第2号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26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杨 晶

  2012年12月7日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面向全国,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三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分为资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两类,分别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

  第四条 国家民委成立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科研项目的统一管理。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由国家民委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和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组成,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负责民族问题研究项目管理,教育科技司负责其他项目管理,对外统一使用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名称。

  国家民委机关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立科研项目的,应当委托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事宜。

  第五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民委鼓励合作攻关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和应用研究项目,支持对民族工作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其他现实问题研究项目。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七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采取招标和委托相结合的方式,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

  第八条 管理办公室于每年12月底前在国家民委网站发布下年度的《国家民委课题指南》,在规定期限内受理项目申报。

  国家民委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应急项目。应急项目可采取委托方式立项。

  第九条 申报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主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

  (二)一般应为高校、科研院所等有关单位的正式在职职工,聘用职工应与单位签有正式协议,且在聘用单位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年;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鼓励和扶持青年学者(40周岁以下)申报;

  (四)申报自筹经费项目,须有出资单位或个人的经费有效资助证明。

  第十条 申报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应填写《国家民委课题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经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报资格:

  (一)申报材料中有虚假内容的;

  (二)项目申请人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

  (三)项目主持人已承担国家民委科研项目且尚未结项的。

  第十二条 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立项评审。

  (一)初审:管理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第九至十二条的要求对课题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专家组评审:管理办公室组织成立专家组,实行活页匿名评审。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立项方为有效,由主审专家签署建议立项或不予立项意见。

  (三)公示: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拟立项项目名单,在国家民委网站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审批:通过公示的拟立项项目,由管理办公室报国家民委分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发布立项公告。

  第十三条 立项评审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评价判断:

  (一)项目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研究内容的创新性及技术路线的可行性;

  (三)项目主持人的科研能力及项目组成人员结构的合理性;

  (四)具备相关科研条件和研究基础;

  (五)项目研究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第十四条 参与评审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如有不当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经批准立项的,由管理办公室向项目主持人发出《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书》。

  立项时间以立项通知书发出之日为准。

  第十六条 项目主持人接到项目立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填写《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协议书》并签字后寄回管理办公室。逾期未签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章 进度管理与结项

  第十七条 自然科学类的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研究时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科学类的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1年半。民族问题研究项目一般应于当年完成。

  第十八条 管理办公室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对开题和课题进展情况实施抽查。

  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履行职责,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主持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管理办公室审批:

  (一)变更项目主持人;

  (二)变更项目名称;

  (三)变更项目最终成果形式;

  (四)变更项目研究内容;

  (五)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六)申请项目延期;

  (七)申请撤销项目。

  第二十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管理办公室可终止项目,停止拨付经费:

  (一)项目申请者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进行项目研究;

  (二)中期验收不合格并在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6个月)结束后验收仍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最终研究成果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方可结项。

  (一)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填报《项目鉴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科研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报送管理办公室;

  (二)管理办公室对《项目鉴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送专家组进行鉴定;

  (三)专家组应对项目成果提出是否通过及相应评级的鉴定意见;

  (四)管理办公室汇总专家鉴定意见,提出能否结项及相应评级的意见后,报国家民委分管领导审批;

  (五)管理办公室将鉴定结论通知项目主持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二条 成果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项目组在6个月内对成果进行修改,之后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并在网上公示,且2年内不得申请国家民委科研项目。

  第二十三条 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验收结项事宜,发给《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结项证书》。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结项:

  (一)成果未通过专家鉴定的;

  (二)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与计划任务不符的;

  (四)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长期内仍不能完成的;

  (五)违反财务纪律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民委单独设立科研项目专项经费,年度规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项目经费不分拨给项目研究成员个人。

  相关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资助经费账单,并有义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五条 管理办公室根据核准项目,将项目经费拨到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一般分两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首期拨付资助经费的80%;经验收合格后再拨付20%,未通过验收的,不予拨付。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仅限用于如下支出: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专家的咨询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总额,重点项目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他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他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总额,重点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他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七)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管理费,用于项目日常管理、检查和专家咨询、评审等专用支出。青年项目、应急项目和一般项目提取的管理费一般不超过2000元,重点项目一般不超过3000元。

  管理办公室对直接管理的项目,参照上款标准提取一次管理费用,不可重复提取。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主持人在本单位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严禁挪用。

  依据相关财务规定严格使用经费,在提交《项目鉴定申请表》时,应同时提交资助经费决算表。不提交者不予鉴定或按撤项处理。

  第三十条 项目成果通过验收后,资助经费有结余的,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继续用于开展研究工作,项目主持人有优先使用权。

第五章 成果应用

  第三十一条 项目成果通过鉴定,且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可公开出版或发表。未通过鉴定的,不能出版或发表。民族问题研究项目成果未经管理办公室同意,不得公开。

  第三十二条 根据需要,可择优资助部分科研项目成果出版。

  第三十三条 管理办公室可推荐符合要求的项目成果直接进入国家民委优秀科研成果的评奖程序。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的,可推荐参加国内外各类评奖活动。

  第三十四条 管理办公室可通过要报、内参等形式上报,以及通过举办报告会、推介会等方式,加强对优秀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转化。

第六章 产权归属与保密

  第三十五条 如无特殊约定,项目成果的著作权属作者本人,成果完成1年内国家民委有权优先使用。成果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时,需在醒目位置标明“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字样。

  第三十六条 科研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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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发通〔200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配合《刑事诉讼法》的执行,我部曾于1996年12月20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根据司法实践工作的发展和完善,为进一步改进这些文书格式,使之适应律师业务的需要,我们对试行几年来的情况进行了了解,对原有的格式进行了调整和修改。现将新的格式印发,请各地将此文书格式下发至各律师事务所。新的文书格式从2001年7月1日起使用。

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说明
新的文书格式是经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充分论证,对1996年司法部印发的《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稿提出了合并、修改和增补意见后形成的,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此次正式下达的文书格式共19种,即:
1.律师事务所函(向侦查机关提交)
2.律师事务所函(向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交)
3.律师事务所函(用于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活动)
4.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委托协议书
5.授权委托书(用于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
6.指定辩护函
7.委托协议
8.会见犯罪嫌疑问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9.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函
10.代理委托协议
11.授权委托书(用于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活动)
12.会见在押犯嫌疑人申请书(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用)
13.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14.调查取证申请书
15.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16.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17.延期审理申请书
18.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
19.授权委托书(用于侦查阶段)
上述文书格式中的前18种,是在原文书格式基础上合并修改补充而成的,第19种文书格式是新增加的。
二、由于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各不相同,有些文书格式难以作统一要求,因此对以下几种情况不再要求文书格式的统一,仍然沿用原格式样式仅作参考。这些参考格式是:刑事自诉状、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刑事上诉状、刑事答辩状、申诉书、控告状。
三、吸收了公检法机关的意见,为便于文件归档保管,新的文书格式应统一按16开纸张印制(不包括存根边页)。

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目录
一、正式的文书格式:(第1—19)
1.律师事务所函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事务所函
4.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
5.授权委托书(刑事辩护)
6.接受指定辩护函
7.委托协议
8.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9.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10.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
11.授权委托书
1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用)
13.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14.调查取证申请书
15.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16.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17.延期审理申请书
18.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
19.授权委托书
二、参考文书格式(第20——25)
20.刑事自诉状
21.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
22.刑事上诉状
23.刑事答辩状
24.申诉书
25.控告状
存根 | 一
律师事务所函 | 律师事务所函
| 〔 〕第 号
领函人: |_______:
| 本所接受_____的委托,指派_____律
交付: |师,担任____________案件犯罪嫌疑人
|_______的律师。
事由: | 特此函告
| 律师事务所(章)
批准人: | 年 月 日
|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时间: | (注:本函用于向侦查机关提交)

存根 | 二
律师事务所函 | 律师事务所
| 〔 〕第 号
领函人: |_______:
| 本所接受_____的委托,指派_____律
交付: |师担任你院办理的________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
|人)_____的辩护人。
事由: | 特此函告
| 律师事务所(章)
批准人: | 年 月 日
|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时间: | (注:本函用于向检查机关、审判机关提交)

存根 | 三
律师事务所函 | 律师事务所函
| 〔 〕第 号
领函人: |_______:
| 本所接受_____的委托,指派________担
交付: |任________你院办理的________案件的
|________的诉讼代理人。
事由: | 特此函告
| 律师事务所(章)
批准人: | 年 月 日
|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时间: | (注:本函用于刑事公诉案件、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
|讼案件向检察院、法院提交)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委托协议
委托人__________经与__________律师事务
所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____
__律师为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提供法律帮助。
二、委托律师权限:
三、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向___
_______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用____元。
四、本委托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侦
查终结止。
五、本委托协议如需变更,另行协商。
委托方: 受托方:
(签字) 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协议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
持一份。)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_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____
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________为________案
件的________的辩护人。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
日起至________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
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

存根 | 六
指定辩护函 | 指定辩护函

领函人: |________人民法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及
交付: |贵院的来函,本所指派____________律师担任
|________________案被告人(上诉人)的
|________的辩护人。
事由: | 特此函告
| 律师事务所(章)
批准人: | 年 月 日


委托协议
委托人________经与________律
师事务所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_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
____律师担任________案件的被告
人(犯罪嫌疑人)______的辩护人。
二、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____
______向律师事务所缴纳的委托费用______元。
三、本委托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_____
____止。
四、本委托协议如需变更,另行协商。
委托人: 受托方;
(签字) 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
一份。)

存根 | 八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 |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人、介绍信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 〔 〕第 号
领函人: |________: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九十
交付: |六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
|条的规定,现指派我所________律师前往你处会见
|____________案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事由: |________,请予安排。
| 特此函告
批准人: | 律师事务所(章)
| 年 月 日
时间: | (本介绍信用于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向看守所、羁
|押场所提交)

存根 | 九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律师会见在押
的函 | 犯罪嫌疑人的函
| 〔 〕第 号
领函人: |________: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以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所____律师
交付: |前往________会见________案的在押犯罪
|嫌疑人________。
| 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请
事由: |安排。
| 特此函告
批准人: | 律师事务所(章)
| 年 月 日
时间: | (注:本函用于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前向侦查机关提
|交)


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
委托人__________与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达成如下协议:
一、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____律
师为__________案的第__________审诉讼代理人,
出庭代理。
二、委托律师代理权限:
三、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向___
______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用______元。
四、本委托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_____
____止。
五、本委托协议如需变更,另行协商。
委托人: 受托方:
(签字) 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
份,用于刑事公诉、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十一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____
____律师事务所____为________案件__
__________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律师代理权限: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__________止。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_
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
一份,交检察院或法院一份,用于刑事公诉、刑事自诉、刑
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存根 | 十二
|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 | (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用)
书(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用) | 申请人: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律师。
领函人: |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
| 申请事项: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________因涉
|嫌________一案被拘留(逮捕)。我接受犯罪嫌疑人
交付: |或其家属________的聘请,拟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_____。鉴于该案涉及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事由: |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
| 申请人 (签名)
批准人: | 律师事务所(章)
| 年 月 日
| (注:本申请书用于侦查阶段向侦查机关提交)
时间: |

存根 | 十三
| 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提取收集、调取证据申请 | 申请人: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律师。
书 |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
| 申请事项:申请______向______收集、调取证
|据。
领函人: | 申请理由: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涉嫌
|_______一案的辩护律师,本人认为需要向证人(有
|关单位、公民个人)______收集、调取证据。因情况特殊,
交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
|定,特申请贵院予以收集、调取。
| 此致
批准人: | __________
| 申请人 (签名)
| 律师事务所(章)
时间: |附:证人姓名____
| 有关单位名称____
| 个人姓名______,住址或通信方法
| __________,收集、调取证据范围、内容:
| ____________

存根 | 十四
| 调查取证申请书
调查取证申请书 | 申请人: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律师。
|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
领函人: | 申请事项:许可调查取证______。
| 申请理由: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辩护律
|师,因案情需要,本人拟向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
交付: |的证人)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特此申请,请予许可。
| 此致
| __________
批准人: | 申请人 (签名)
| 律师事务所(章)
| (注:本申请书用于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向检察院或法院
时间: |提交)

存根 | 十五
| 证人出庭申请书
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 申请人: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律师。
|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
领函人: | 申请理由:______系被告人________被控
|__________一案的证人。申请人认为需要该证人
|____________出庭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交付: |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出申请。
| 此致
| __________人民法院
批准人: | 申请人 (签名)
| 律师事务所(章)
|附:证人地址:________
时间: | 联系方式:________

存根 | 十六
| 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 申请人: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律师。
|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
领函人: | 申请事项: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采取
|的强制措施。
|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因涉嫌
交付: |________一案,于____年__月__日时始被
|__________采取的强制措施,现已超过法定期限。
|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委托的律师(辩
批准人: |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
|定,特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
| 此致
时间: | __________
| 申请人 (签名)
| 律师事务所(章)
| (注:本申请书用于向公、检、法机关提交)

存根 | 十七
| 延期审理申请书
延期审理申请书 | 申请人: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律师。
|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
领函人: | 申请事项:延期审理。
| 申请理由:作为________案______人
|__________委托的辩护人(代理人)。由于
交付: |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
|定,特提请法庭延期审理。
| 此致
批准人: | __________人民法院
| 申请人: (签名)
| 律师事务所(盖章)
时间: | 年 月 日

存根 | 十八
| 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
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 | 申请人: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律师。
|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
领函人: | 申请事项:重新鉴定、勘验
| 申请理由:我作为________案______人
|__________委托的____律师,认为本案关于
交付: |__________的鉴定(勘验)存在以下问题: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九条的规
|定,特提对________事项重新鉴定、勘验。
批准人: | 此致
| __________人民法院
| 申请人: (签名)
时间: | 律师事务所(盖章)

十九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_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
六条的规定,特聘请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_____为涉嫌________案件的犯罪嫌
疑人________的律师。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
份,交侦查机关一份)。

二十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
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姓名、性别等情况,出生年月日不详者可写
其年龄)
案由和诉讼请求
(被告人被控告的罪名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动机、目的、
情节、手段及造成的后果。有附带民事诉讼内容的,在写
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之后写清。理由应阐明被告人构成
的罪名和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主要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如证据、证
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此处只需点明证据名称、证人详
细住址)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自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____份)

二十一
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
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反诉人:(本诉自诉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等基本情况)
(反诉的具体请求内容)
事实与理由
(被反诉人的罪行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侵犯客体
等具体事实要素,阐明被反诉人罪行的性质及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主要证据及来源,主要证人姓名和住址。如证据、
证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此处只需点明名称、证人地
址)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反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____份)

二十二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刑
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
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刑事自诉案件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带民
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
者不列被上诉人)
(姓名等基本情况)
上诉人因______一案,不服______人民法
院____年__月__日( )字第____号刑事判决(或
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具体的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具体内容,阐明上诉的理
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二十三
刑事答辩状
答辩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二审被告人、刑事自
诉案件二审中原为自诉人的被上诉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
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因________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针对诉状或上诉状的指控所作出的答辩理由)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____份)

二十四
申诉书
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
属、委托律师)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
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
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诉人 对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字第__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
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写明请求事项的要点)
事实与理由
(写明基本的案情事实、审判结果以及具体的申诉理
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原审________书抄件一份)

二十五
控告状
控告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
托律师)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
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
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
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写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目
的、动机、情节、手段、造成的后果等事实要素)
控告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写明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构成的罪名和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写明主要证据及其来源不来源,主要证人姓名和住
址)
此致
(司法机关名称)
控告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2000年7月7日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保险试行办法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保险试行办法
(1995年1月18日中国进出口银行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为扩大中国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保障我国出口单位的利益和出口信贷资金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适用于承保符合国际惯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买方信贷的出口项目,其合同金额一般不低于100万美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在中国制造的成份不少于70%(船舶不少于50%),定金及现汇即期支付部分不少于合同金额的15%(般舶不少于20%)。
第三条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在我国获准提供出口买方信贷的银行及我国的出口单位。投保人为我国出口单位。
第四条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对由于下列在中国境外的原因造成贷款本金或利息不能按时收回负赔偿责任:
1.进口借款方倒闭、破产、被接管或清盘;
2.进口借款方逾期(含展期后逾期)三个月未偿还应付款项;
3.进口借款方所在国或任何与偿还债务、或履行贷款协议有关的第三国颁布法令、法规、规定或采取其他手段、措施造成进口借款方不能偿还贷款;
4.进口国发生战争、革命、暴动或经特别认定的特大自然灾害等,造成进口借款方不能履行贷款协议;
5.对加保出运前风险的,买方在货物出运前违约终止合同给出口单位造成损失的,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责赔偿:
1.贷款银行未履行贷款协议时发生的损失;
2.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
3.贷款银行未按下述第十四条及时通知和索赔的损失。
第六条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的保险金额为贷款协议中规定的全部应收本金和利息,或由保险、被保险双方特别约定的保险金额。
第七条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承保的条件是:
1.出口项目为我国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并符合我国法律及有关政策规定;
2.出口单位有履行出口合同的能力;
3.进口国政局稳定,进口项目符合进口国的法律,获得有关当局的批准并持有效证明;
4.进口买方资信可靠,有支付货款的能力;
5.借款银行或担保银行资信良好,符合规定条件;
6.项目已经有关银行初步同意提供买方信贷。
第八条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承保后由出口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缴付保险费,保险费一律按美元收取。保险费率按基础费率表参考当时的国际水平个案确定。
第九条 拟使用出口买方信贷的单位可在项目投标或草签商务合同前与中国进出口银行(保险部)联系,填写询保单,征询是否承保的意向。对符合承保条件的项目,中国进出口银行将出具有条件的保险意向书(无法律效力),并提供参考费率,以供出口单位联系贷款银行及测算项目成本。中国进出口银行收取少量手续费。
投标后未中标或最终未达成合同的,出口单位应及时通知保险方。
第十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将根据需要,参与有关出口项目的考察、商务合同谈判与贷款协议的谈判等。
第十一条 出口单位在商务合同及贷款协议确定后,并决定投保时,应向中国进出口银行(保险部)提交投保单及以下资料:
1.属国家配额或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件;
2.出口单位的营业执照及有关经营范围的文件;
3.出口项目的商务合同、贷款协议草本及其附件;
4.出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有关成本、利息、费用、利润等项预测资料;
5.国外进口商的资信材料;
6.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中国进出口银行将根据上述资料进行项目审查和风险评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承保意见、承保条件和险费报价,书面通知出口单位。
第十二条 在进出口双方及有关银行就商务合同与贷款协议达成一致并正式签署后,由中国进出口银行按照有关授权规定,与贷款银行签订出口买方信贷担保协议,与出口单位签订保费与追索协议。对投保出运前风险的,同时签发相应的保险单。
第十三条 当发生贷款本息逾期未偿还情况时,出口单位和贷款银行必须尽快通知保险方,同时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催促进口方及借款银行付款,并应及时办理索赔。
中国进出口银行(保险部)接到索赔后将尽快核定损失,并按规定支付赔款。如果贷款银行在贷款逾期一月后仍未通知,或逾期一年后仍不索赔,保险方有权不予赔偿。
第十四条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项下支付赔款后,出口单位和贷款银行应继续催促还款。一旦收到还款,应及时转保险方冲抵赔款。在必要时,中国进出口银行可要求贷款银行转让向借款人追偿的权利。
第十五条 如因出口单位违约造成出口买方信贷保险项下的赔款,保险方有权向出口单位追回部分或全部损失。
第十六条 如贷款银行应借款方要求展延贷款期限,须取得保险方同意后保险责任才能相应展延。
第十七条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的承保授权为:
中国进出口银行行领导1500万美元以下(含1500万美元);
中国进出口银行董事会5000万美元以下(含5000万美元);
5000万美元以上报国务院批准。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的核赔权限为:
中国进出口银行行领导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
中国进出口银行董事会2500万美元以下(含2500万美元);
2500万美元以上报国务院批准。
中国进出口银行董事会休会期间,可按中国进出口银行章程第十条规定,采取临时召开董事会或通信董事会的方式,审批承保项目和赔案。
第十八条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项下发生的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未能协商解决的,可以提交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国进出口银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