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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01:44:37  浏览:95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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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2年8月22日,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一年五月六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为实施该规定,我局曾发出了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通知。现对执行该规定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的直属分支机构,其名称核定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司核发的《全国性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核转通知函》(附件1)为准。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核准的企业名称,如需变更,应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核准,其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范围的,则由其登记主管机关核定,并将变更前后的企业名称和核准变更登记日期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司备案。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核准名称的企业,如经核准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应由其登记主管机关将该企业名称和核准注销日期或吊销营业执照日期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司备案。
四、下述类型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不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1.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文件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
2.各专业银行所属分行、支行、分理处、办事处、营业所、储蓄所,其企业名称应该冠专业银行名称的。
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他保险公司所属从事保险业务的分公司、支公司、营业所,其企业名称应该冠上级保险公司名称的。
4.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隶属企业的名称,且其所隶属企业的名称是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过的。
五、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其名称属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有关文件、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说明企业使用申报名称的理由和企业基本情况,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应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章程;
3.其他有关的文件、材料。
(二)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同意使用申请企业名称的,应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申报材料如下:
1.本局审查的意见;
2.企业申报的文件、材料。
(三)按照上述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司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并核发《企业名称核准通知函》(附件2)。
(五)登记主管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司核发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函》,办理该企业的有关登记注册,并予以公告;同时填写《企业名称核准通知函回执》,将回执和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一并寄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司。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司收到《企业名称核准通知函回执》后,对已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予以公告。登记主管机关如不寄回回执,该《企业名称核准通知函》上的企业名称将不予保护。
请将本通知转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遵照执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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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局令第11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11号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于2004年6月4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物制品质量管理,保证生物制品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以下简称批签发),是指国家对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每批制品出厂上市或者进口时进行强制性检验、审核的制度。检验不合格或者审核不被批准者,不得上市或者进口。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承担生物制品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工作的药品检验机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

  第四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标准为现行的国家生物制品规程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他药品标准。


                第二章 申 请

  第五条 按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在生产、检验完成后,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填写《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向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批签发。

  第六条 申请批签发的生物制品必须具有下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之一:
  ㈠药品批准文号;
  ㈡《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㈢体外生物诊断试剂批准注册证明。

  第七条 申请批签发的技术要求及相关资料的格式,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组织制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发布。

  第八条 申请批签发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及样品:
  (一)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
  (二)药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部门印章的批制造及检验记录摘要;
  (三)检验所需的同批号样品;
  (四)与制品质量相关的其他资料;
  (五)进口预防用疫苗类生物制品应当同时提交生产国国家药品管理当局出具的批签发证明文件,并提供中文译本。

  第九条 对于效期短而且检验周期长的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药品生产企业在完成生产后即可向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批签发。

  第十条 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进口时,其批签发申请按照《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接到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予以退审,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三章 检验、审核与签发

  第十二条 承担批签发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与其承担的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符合生物制品检验或者审核工作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 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工作可单独采取资料审查的形式,也可采取资料审查和样品检验相结合的方式。样品检验分为全部项目检验和部分项目检验。
  具体品种所采用的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方式以及检验的项目,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组织论证后确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予公告。

  第十四条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制品批制造及检验记录摘要是否加盖质量保证部门印章、是否有负责人签字;
  (二)生产用菌种、毒种、细胞等是否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一致;
  (三)生产工艺是否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工艺一致;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是否达到国家药品标准的要求;
  (四)制品原液、半成品和成品的检验项目、方法和结果是否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
  (五)制品包装、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可以根据具体品种审查的需要增加检验项目。增加检验项目的情况及理由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完成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结果作出批签发的决定,并向申请批签发的药品生产企业发出批签发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时限的要求: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受理批签发申请后,疫苗类制品应当在55日内完成;血液制品类制品应当在30日完成;血源筛查试剂类制品应当在15日内完成;其他类制品应当根据该制品检验周期确定其具体的检验或者审核时限。

  第十八条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作出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结论的,应当将延期的理由和时限书面通知批签发申报企业,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对申请资料中的有关数据需要核对的,应当一次性以书面方式通知批签发申报企业。自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至申报企业将核对结果及其原始记录回复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为止的期间不计入时限。

  第二十条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根据资料审查的需要,派员到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或者抽样。

  第二十一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文件的签发应当在5日内完成。符合要求的,签发《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签发《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并注明不合格项目。《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发送申请批签发的企业,同时抄送该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申报资料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
  (二)质量检验不合格的;
  (三)申请企业对需要核对的有关数据的回复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

  第二十三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和《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由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按照顺序编号,其格式为“批签×(进)检××××××××”,其中,前×符号代表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或者机构的简称;后8个×符号的前4位为公元年号,后4位为年内顺序号。


                第四章 复 审

  第二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对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原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提出复审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自收到药品生产企业复审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复审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其原报送资料。按规定需要复核检验的,其样品为原承担批签发的药品检验机构保留的样品,其时限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复审工作完成后5日内向申请复审的企业发出复审意见。

  第二十六条 复审维持原决定的,不再受理申请人再次提出的复审申请;复审改变原决定的,发给《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原《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同时废止。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在销售时,必须提供加盖本企业印章的该批生物制品《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批签发不合格的生物制品由药品生产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销毁,销毁记录应当同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实施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样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销售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生物制品,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属于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情形的,已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应当责令药品生产企业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予以销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生物制品批制造及检验记录摘要,是指每批生物制品从原材料至包装的生产全过程及检验中影响生物制品质量和结果正确性的操作要点及结果,并由企业质量保证部门审核。

  第三十五条 因公共卫生健康的需要,为控制疫情或者突发事件而紧急使用的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以及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或者其他国际组织捐赠的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疫苗类制品,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可免予批签发。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6号《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目录:

  附件:1.《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
     2.《生物制品批签发登记表》
     3.《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
     4.《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



附件1:

               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
┌──────────────────────────────────────────────┐
│制品名称:                                         │
├──────────────────────────────────────────────┤
│商品名:                                          │
├──────────────────────────────────────────────┤
│申报单位:                                         │
├──────────────────────────────────┬───────────┤
│生产企业:                             │产地:        │
├──────────────────────────────────┴───────────┤
│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医药产品注册证号:                     │
├──────────────────────────────────────────────┤
│送审项目:                                         │
│   记录摘要〔     〕      全套制检记录〔     〕             │
│   检品及相应制检记录摘要〔   〕; 检品及相应全套制检记录〔    〕         │
├────────────────────────────┬─────────────────┤
│批  号:                       │批量/进口量:          │
├────────────────────────────┼─────────────────┤
│生产日期:                       │有效期至:            │
├────────────────────────────┼─────────────────┤
│检品量:                        │检验项目:            │
├────────────────────────────┼─────────────────┤
│规格:                         │剂型:              │
├────────────────────────────┼─────────────────┤
│包装规格:                       │企业自检结果:          │
├────────────────────────────┴─────────────────┤
│稀释液情况:        稀释液规格:                          │
│              批   号:                          │
│              有 效 期至:                          │
├──────────────────────────────┬───────────────┤
│报验方式:  送审(检)〔  〕邮寄〔  〕        │申请日期:          │
├──────────────────────────────┼───────────────┤
│企业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                │企业公章:          │
├──────────────────────────────┴───────────────┤
│生产单位地址、邮编:                                    │
│       电话:                                    │
│       传真:                                    │
├──────────────────────────────────────────────┤
│备注:                                           │
└──────────────────────────────────────────────┘
注:有选择的项请在“[  ]”内划“√”
(每张申请表只填写一个批号的内容)


附件2:

               生物制品批签发登记表
                         检品编号:
┌──────────────────────────────────────────────┐
│制品名称:                                         │
├──────────────────────────────────────────────┤
│商 品 名:                                         │
├──────────────────────────────────────────────┤
│申报单位:                                         │
├──────────────────────────────────┬───────────┤
│生产企业:                             │产地:        │
├──────────────────────────────────┴───────────┤
│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医药产品注册证号:                     │
├──────────────────────────────────────────────┤
│收审项目:                                         │
│   记录摘要〔     〕      全套制检记录〔     〕             │
│   检品及相应制检记录摘要〔   〕; 检品及相应全套制检记录〔    〕         │
├────────────────────────────┬─────────────────┤
│批  号:                       │批量/进口量:      │
├────────────────────────────┼─────────────────┤
│生产日期:                       │有效期至:            │
├────────────────────────────┼─────────────────┤
│检 品 量:                       │检验项目:            │
├────────────────────────────┼─────────────────┤
│规  格:                       │剂  型:            │
├────────────────────────────┼─────────────────┤
│包装规格:                       │企业自检结果:          │
├────────────────────────────┴─────────────────┤
│稀释液情况:        稀释液规格:                          │
│              批   号:                          │
│              有 效 期至:                          │
├──────────────────────────────┬───────────────┤
│报验方式:  送审(检)〔  〕邮寄〔  〕        │登记日期:          │
├─────────────┬────────────────┼───────────────┤
│送检人:         │经手人:            │主管科室接收人:       │
├─────────────┴────────────────┴───────────────┤
│申报单位地址:                                       │
├──────────────────────────────────────────────┤
│备注:                                           │
│                                              │
└──────────────────────────────────────────────┘
预留量:


附科3:

             生 物 制 品 批 签 发 合 格 证
          Certificate for the Release of Biological Products

                          证 书 编 号:
                          Certificate No:
  制品名称 ▁▁▁▁▁▁▁▁▁▁▁▁▁▁▁▁▁▁▁▁▁▁▁▁▁▁▁▁▁▁▁▁
  Name of the product
  生产企业 ▁▁▁▁▁▁▁▁▁▁▁▁▁▁▁▁▁▁▁▁▁▁▁▁▁▁▁▁▁▁▁▁
  Manufacturer
  地  址 ▁▁▁▁▁▁▁▁▁▁▁▁▁▁▁▁▁▁▁▁▁▁▁▁▁▁▁▁▁▁▁▁
  Address
  收检编号 ▁▁▁▁▁▁▁▁▁▁   批  号 ▁▁▁▁▁▁▁▁
  Regis.Code             Lot No.
  剂  型 ▁▁▁▁▁▁▁▁▁▁   规  格 ▁▁▁▁▁▁▁▁
  Dosage Form              Strength
  有效期至 ▁▁▁▁▁▁▁▁▁▁   批量/进口量▁▁▁▁▁▁▁
  Valid until              Quantity
  经审查,上述制品符合生物制品批签发的有关规定,判定合格。
  The product mentioned above complies with the provisions for the release of
  Biological products and has been approved for release.
  本证明系基于对企业申报的制品批制造及检验记录摘要的审查(和实验
  室检定)而签发。
  This certificate is based on examination of summary manufacturing protocol(and
  Laboratory test(s)).

                     签发人:
                     Issued by
                       (公 章)
                     年  月   日
                     Year Month Day


附件4:

             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
          Notice of Not Release of Biological Products


                             编 号:
                             No:

  制品名称 ▁▁▁▁▁▁▁▁▁▁▁▁▁▁▁▁▁▁▁▁▁▁▁▁▁▁▁▁▁▁▁▁
  Name of the product
  生产企业 ▁▁▁▁▁▁▁▁▁▁▁▁▁▁▁▁▁▁▁▁▁▁▁▁▁▁▁▁▁▁▁▁
  Manufacturer
  地  址 ▁▁▁▁▁▁▁▁▁▁▁▁▁▁▁▁▁▁▁▁▁▁▁▁▁▁▁▁▁▁▁▁
  Address
  收检编号 ▁▁▁▁▁▁▁▁▁▁   批  号 ▁▁▁▁▁▁▁▁
  Regis.Code             Lot No.
  剂  型 ▁▁▁▁▁▁▁▁▁▁   规  格 ▁▁▁▁▁▁▁▁
  Dosage Form              Strength
  有效期至 ▁▁▁▁▁▁▁▁▁▁   批量/进口量▁▁▁▁▁▁▁
  Valid until              Quantity
  经审查,上述制品不符合生物制品批签发的有关规定,判定不合格。
  The product mentioned above does not comply with the concerned provisions
  for therelease of biological products and is not approved for release .
  不合格项目为 ▁▁▁▁▁▁▁▁▁▁▁▁▁▁▁▁▁▁▁▁▁▁▁▁▁▁▁▁▁▁
  
  The item(s) of out of specification is (are ) ▁▁▁▁▁▁▁▁▁▁▁▁▁▁

                     签发人:
                     Issued by
                       (公 章)
                     年  月   日
                     Year Month Day



铜川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暂行办法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暂行办法


(1999年12月14日铜川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职工或居民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行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推动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私有化。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意见》和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铜川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市职工或居民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审批工作;铜川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负责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职工或居民依据《铜川市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及依据相关政策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或居民根据国家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第五条 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四、产权共有的住房,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七、擅自改变住房使用性质的;
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第六条 职工或居民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办理程序:
一、向原产权单位出示申请上市出售的书面材料。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有优先购买权;
二、产权人凭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填写《铜川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准入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附《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一份,经同住成年人(产权人直系亲属)共同签字同意,报市房改办审批;
三、产权人凭市房改办批准的《审批表》,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到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七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税费征收(具体标准随国家的规定调整而调整):
一、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的标准,按房屋成交价的3%,即相当于该房屋座落位置标定地价的10%执行,由买方交缴。
二、营业税的计征:对于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原价后的差额计征,同时按应缴营业税税额的7%和3%由出售方一次性交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契税,由买方按成交价款的3%减半交缴。
四、土地增值税,对于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上市出售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印花税,由买方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以每本贴足5元的印花税票予以交缴。
本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因工作需要,需出售现住房而在新区购买住房的,前述各款规定的有关税费免征。
第八条 职工或居民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时,在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全部归个人所有。
第九条 凡是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职工或居民,除在铜川新区购买住房外,不得再按照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第十条 在本办法出台前,私自成交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房改办申报,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原提取的住房物业管理基金的使用性质不变,物业管理按照物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佐房上市出售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由房改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 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 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房改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