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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2:05:36  浏览:99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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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印发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
交公路发[2003]206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落实十六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着力解决“三农”问题,改善广大农村地区交通基础条件,经国务院批准,2003年至2005年国家将实施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为做好这项工作,结合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和我部联合制定的《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部制定了《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有何意见请及时告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意见

  实施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是公路交通工作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十六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然要求。2003年3月原国家计委、交通部联合下发了《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落实《办法》中有关要求,抓好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公路法》及有关规定,综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纳入2003年至2005年国家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专项计划之内的项目,按本实施意见执行,其中县际公路建设项目,按照交通部《西部地区通县公路建设实施意见》(交公路发[2001]646号)执行,其它农村公路改造项目,各省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紧紧抓住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加大农村基础设施投入的历史机遇,坚持“依靠政府、发动群众;因地制宜、就地取材;降低造价、确保质量;实事求是、加快发展”的建设原则,积极实施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提高路网基础水平,改善农村交通条件,适应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城镇化进程,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交通条件。

二、建设目标

  从2003年到2005年,用3年时间,国家集中支持东部地区乡到村、中部地区县到乡、西部地区县际间公路改造为等级沥青(水泥)公路,带动各地县际及农村公路加快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自筹资金率先实现县际、乡乡、村村通达等级沥青(水泥)公路,提高公路通达深度、通行能力及公路网基础水平,为2010年所有具备通车条件的乡镇和行政村通公路,县到乡公路基本达到高级、次高级路面标准,乡到行政村公路消灭无路面状况,实现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打好坚实基础。

三、组织机构

  各地要落实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领导与执行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工程建设有序进行。

  根据《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全国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办公室设在交通部,承担国家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事务,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工作,制定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技术政策,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了解掌握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及资金使用等有关工作稽查;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建设信息。

  各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要落实相应管理机构,负责本省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和组织工作。根据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和交通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省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技术政策和管理办法,依靠各级人民政府积极研究和争取政策,落实配套资金,监督工程质量和建设资金安全合理使用,及时总结、交流建设情况。

  建设任务集中的地(市)、县交通主管部门要落实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其管理职责及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确定。

  西部地区通县公路建设收尾工作由部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办公室负责。

四、技术标准

  县际公路建设,应根据工程项目在公路网中的作用及交通量发展前景,正确选用技术标准,具体按交通部《西部地区通县公路建设实施意见》有关要求执行。

  通乡(镇)、通行政村公路,应遵循因地制宜原则,结合各地资金落实情况及交通量发展前景综合考虑,合理确定技术标准。技术标准采用原则是:充分利用旧路资源,着重提高路面等级,完善防护排水设施,增强晴雨通行能力。

  1、路线标准。原则上以现有道路为主,路线线位、线形满足规范要求的,尽量利用老路改扩建,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占用有限耕地资源。

  通乡(镇)公路中,预测交通量较大的项目,一般采用三级公路标准;预测交通量不大的项目,按四级公路标准实施;工程艰巨、难度较大的路段,个别技术标准可采用四级公路下限指标,但必须满足行车安全要求。

  通行政村公路,有条件的可采用四级公路标准,如条件所限,除路基宽度外,个别指标可适当降低,但应满足行政村内主要机动车辆的通行要求。

  2、路面工程。通乡(镇)、通行政村公路,一般应铺设高级或次高级路面,具体路面结构型式应根据预测交通量大小、当地建筑材料及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具体确定。采用高级或次高级路面存在困难时,也可结合当地既有工程实践,采用合适的路面结构。配套资金不足时,路基工程一次建设到位,路面工程可分步实施。

  交通量大的路段推荐采用沥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路面结构,沿线水泥、砂石资源丰富的地区,可优先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结构,提倡采用机拌机铺施工工艺。沥青碎石路面施工,提倡采用热拌机铺施工工艺,当采用贯入式或表处工艺时,必须注意施工温度,加强成型期养护。

  各省应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省情制定推荐选用典型路面结构,使路面结构符合当地实际情况,保证公路合理使用年限。

  3、防护、排水工程。通乡(镇)、通行政村公路改造,应注意做好必要的排水和防护工程,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山区公路改造工程项目,在陡岩、急弯、沿江路段必须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为行车安全提供必要条件。圬工工程提倡采用机拌砂浆工艺。

  有条件的省份,可研究制定符合本省实际情况的农村公路修建技术标准。

五、组织实施

  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点多、面广,分布零散,交通部和各省应通过组织示范工程,探索总结工程质量控制、技术标准选用、路面结构采用、公路养护管理等成套经验,以指导各地项目组织实施。

  县际公路建设项目,仍按交通部《西部地区通县公路建设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通乡(镇)、通行政村公路,实行分类管理:县道、里程在20公里以上的四级公路、10公里以上的三级公路和二级及以上公路、独立大中桥(隧)、或投资超过600万元的项目,为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其它项目为一般农村公路项目。

  1、项目业主。重要农村公路项目,由县级或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承担项目业主责任。一般农村公路项目,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由具备组织工程建设能力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项目业主责任,并接受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不具备组织工程建设能力时,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工程建设,承担项目业主责任。项目业主的职责划分与认定办法,由各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2、设计审批。重要农村公路项目,一般可进行一阶段施工图设计,设计工作应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备。一般农村公路项目,可进行简易设计,简易设计至少应具备路线纵断图、路面结构图和构造物结构图。简易设计由县级交通、公路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承担,有条件的项目也可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地(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备。简易设计具体事宜由各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自行制定。

  3、工程招标投标。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一般农村公路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对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使用农民投工投劳建设的路基工程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路面工程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依据合同实施管理。在工程招标投标及合同执行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必须依法进行查处。

  通乡(镇)、通行政村公路改造过程中,非专业技术的简单劳动工序,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鼓励组织当地农民有序参加工程建设,为增加沿线农民收入创造条件。

  4、交、竣工验收。通乡(镇)、通行政村公路改造项目完工后,交通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重要农村公路项目由地(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并对验收成果予以确认;一般农村公路项目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地(市)交通主管部门亦应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并对验收成果予以确认。

  交、竣工验收组织参照《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对重要农村公路项目,项目所在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评定,并提交质量鉴定书。各参建单位应注重建立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建立工程档案。一般农村公路项目,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相应的工作要求。

六、质量监理与建设监督

  县际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工程质量监督覆盖面要达到100%,具体要求按交通部《西部地区通县公路建设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通乡(镇)、通行政村公路改造工程,应结合项目实际,积极推行工程监理制度,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机制,保证工程质量。具体要求如下:

  1、县级或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承担项目业主责任的农村公路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抽调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组成监理组,或者由项目业主质量管理人员与设计单位派出的设计代表联合组成监理组开展监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项目业主责任的农村公路项目,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乡、村参建干部进行专业培训,建立适宜的工程监理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项目也可采用社会监理模式,同时要注重发挥农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2、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有质量监督能力的专业人员负责。省级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设专人负责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各级质监站要结合实际,确定质量监测重点部位、重点工序和检测频率,制定监督工作要点和验收标准,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以设计文件、相应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工作依据。

  3、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与下级人民政府直至村民委员会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对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组织协调、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廉政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形成社会合力。同时要健全监督网络,充分发挥人大监督、党政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监督作用,构筑综合监督网络,将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建成“放心工程和满意工程”。

七、资金管理

  国家用于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资金系专项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工程建设,并按国家规定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中央专项资金和国债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款,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从中提取管理费用。

  省级及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在国家投资外,安排必要的地方配套资金。用于公路建设的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等可与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资金打捆使用。配套资金必须及时到位,对资金到位率低影响项目实施的,国家将减少该地区次年度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计划投资规模。

  筹集地方配套资金时,应注重引导农民依法采取民主议定的方式投入农村公路建设,不得任意增加农民负担。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不得产生资金拖欠。

  市、县人民政府或项目所在地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在项目完工后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八、环境保护

  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以人为本,走可持续发展道路。项目设计阶段应体现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工程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紧密结合原则。项目实施中要加强环保教育,树立环保意识,加强环境和生态保护,禁止任意从路基两侧就地取土修筑路基等破坏路线景观、浪费土地资源的行为。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应注意与村镇建设和沿线绿化相结合,推进公路建设与自然和社会环境的和谐发展,使公路建设与保持和再造秀美山川相协调。

九、安全生产

  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牢固树立安全理念。各地要结合工程实际,建立符合本地区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际的安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针对薄弱环节加强管理,严格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特别是要对爆破物品及其他危险品加强管理,切实保护施工人员及公路沿线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十、养护管理

  县际及农村公路建成后,已列养的,各级交通公路部门应加强养护。未列养的,根据《公路法》第八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村民自治组织应认真研究公路养护管理机制和养护资金来源,切实有效加强农村公路维护保养,确保公路完好畅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督促相关机构做好养护工作,为农村改革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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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12月29日,财政部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提高特大防汛抗旱资金使用效果,更好地支持防汛抗旱工作,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补助遭受特大水旱灾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央直管的大江大河进行防汛抗旱抗灾工作的专项资金,此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第三条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坚持“国家支援为辅,地方自力更生为主”的分配原则。遭受特大水旱灾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需的防汛抗旱资金,要实行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办法筹集,首先安排地方财力,地方财力确有困难的,可向中央申请补助。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使用和管理。

二、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特大防汛补助费主要用于由水利部门统一管理的大江大河大湖堤防及重要海堤(以下简称堤防)在遭受特大洪水和风暴潮后的抗洪抢险及水毁堤防工程修复。
上述水利工程局部防洪能力与整体防洪要求不相适应,满足不了当年安全渡汛要求,急需采取应急渡汛措施的,中央财政可在汛前适当预拨部分特大防汛补助费。
第六条 特大防汛补助费的开支范围是遭受特大洪水灾害后为抢险、堵口、修复堤防以及汛前采取应急渡汛措施所耗用的人工费、器材费、通信费、车船运输费、机械使用费及其他费用。
1.人工费。组织民工参加抢险、堵口、修复堤防工程时发给的伙食补助。
2.器材费。防汛抢险时所需器材的采购、运输、储备、报损等费用。防汛器材主要包括:楠竹、木料、铅丝、元钉、炸药、雷管、芦苇、麻袋、无纺布、编织袋、草袋、蒲包、石料、照明设备等。
3.通信费。防汛抢险时临时架设、租用报汛通信线路及其维修费用和临时设置水文报汛站所需费用。
4.车船运输费。防汛抢险期间租用及控制的车、船租金及运输费用。
5.机械使用费。为防汛、抢险、堵口、修复水毁堤防工程动用的各类机械的燃、油料或台班费。
6.其他费用。为组织防汛抢险而成立的临时防汛指挥机构所需的办公费、会议费、邮电费等。
第七条 凡属下列各项不得在特大防汛补助费中开支。
1.小河流、水库、闸坝及灌溉渠道、渡槽等农田水利设施的水毁修复。
2.工矿、森工、铁路、公路、邮电以及其他部门和企业的防汛抢险费用。
3.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项目的在建工程,包括河道堤防、闸坝等工程,其水毁修复和应急渡汛所需经费应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
4.城市防洪骨干工程建设所需投资。
5.汛期临时抽调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参加防汛抢险的费用。
6.其他应在正常防汛费中列支的费用。
第八条 特大抗旱补助费主要用于对遭受特大干旱灾害的乡村为兴建简易抗旱设施需用材料和添置提运水工具的补助。对灾前、灾后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和人畜饮水设施的修扩建以及乡镇供水设施设备等,主要依靠地方财力和群众投劳集资解决,特大抗旱经费不给补助。
第九条 特大抗旱补助费的开支范围是:
1.水利部门组建的县(区、乡)抗旱服务组织添置抗旱设备设施所需费用。抗旱设备设施包括柴油机、汽油机、抽水机泵及其附加设备等。
2.抗旱服务组织进行抗旱服务时所需的简易运输工具包括机械动力和畜力等的购置费补助。
3.抗旱中油、电费支出超过正常支出部分的补助。
4.为抗旱进行大面积人工降雨的材料费补助。
第十条 下列各项不得在特大抗旱补助费中列支。
1.应由“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中开支的费用。
2.为抗旱工作提供数据资料而设的墒情测报点及其仪器设备费用。
3.印发抗旱材料、文件等耗用的宣传费用。
4.各级抗旱服务组织的人员机构费用。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社会各类力量兴办抗旱服务组织,原则是谁投资、谁受益、产权归谁所有。对农村集体兴办的抗旱服务组织,特大抗旱经费可酌情给予有偿或无偿补助。

三、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遭受特大水旱灾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中央财政给予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或(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委托财政、水利两厅(局)联合向财政、水利两部申报。
报告或请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水旱灾情、抗灾措施、地方自筹防汛抗旱资金落实情况及申请补助金额。
应急渡汛工程所需补助的申请,要说明具体工程项目和自筹资金情况。
第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中央财政不给特大防汛抗旱补助。
1.插花受灾或局部受灾,灾情不重的。
2.自行削减水利投资,导致抗灾能力下降,灾情扩大的。
3.地(市)、县(市)越级申报的。
第十四条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分配方案,由财政部商水利部根据受灾省(自治区、直辖市)灾情大小和自筹资金落实情况确定,并由财政部下拨给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列地方相应的预算支出科目。分配给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的特大防汛补助费列中央级水利事业费预算支出科目。

四、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管理
第十五条 中央财政下拨给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商水利部门分配使用。各地财政、水利部门要对每年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要建立严格的预决算制度,不得以拨代支、以领代报。用特大防汛补助费购买的防汛器材设备和用特大抗旱补助费购买的抗旱设备、设施,属国有资产,应加强管理,建立责任制,登记造册。在防汛抗旱后要及时清点入库。中央财政预拨的应急渡汛工程补助费,要逐步实行项目管理的办法。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对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使用管理情况要及时进行总结。年底前连同当年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总结一并及时报送财政部、水利部。

五、附 则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抄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颁发的涉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有关规定和意见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财政部解释。


新时期建设学习型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几点思考

陈平


内容提要:随着监狱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改革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出现。监狱部门要适应新形势下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只有不断强化民警队伍建设才能面对诸多挑战。笔者认为,建设学习型监狱人民警察队伍是队伍建设的根本,它能为监狱工作创新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和源源不断的智力支持。本文就建设学习型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重要性和具体方式,做一粗浅探讨,就教于监狱工作各位同仁。

关键词:监狱人民警察;学习型; 队伍建设;探讨


一、建设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是大势所趋

  学习是一个民族和国家生生不息、文明传承、发展进步的重要途径,是一个人获取知识、提高素质、增长本领的重要方式,也是一个政党前进发展的重要保障。正是由于重视和善于学习,我们党才能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战胜艰难曲折,不断夺取胜利。创建学习型队伍,形成全面学习的学习型社会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形态,是时代赋予我们的重要使命。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21世纪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文化目标,就是形成全面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面对世界的新变化、形势的新发展,我们党在十七届四中全会上又郑重提出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的重大任务,这既体现了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永不停滞、积极进取的精神,又明确了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新目标,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这一要求为监狱建设学习型监狱人民警察队伍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持,监狱工作的改革与创新离不开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的支撑。

二、建设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是监狱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㈠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监狱科学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在当今这个以变革、调整、创新为显著特征的时代,科技进步日新月异,新发明、新创造层出不穷,知识生产、知识传播、知识更新速度大大加快,学习能力已经成为竞争力的核心因素。无论是监狱个人,还是监狱组织,如果不加强学习,不提高学习能力,势必会落伍。监狱要更好地肩负起历史和时代赋予的崇高使命,落实好“首要标准”,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犯罪类别和犯罪特点的多元性和隐蔽性,要求我们必须更加重视学习、更加善于学习,努力掌握和运用一切科学的新思想、新知识、新经验,更好地带领监狱民警队伍在时代的风云变幻和新时期罪犯教育改造中掌握主动,为构建和谐社会出实招、谋实策。

㈡是战胜前进道路上各种困难和挑战、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监狱工作新局面的迫切需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开创性事业,是一个在理论与实践上不断探索的过程。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监狱工作势必也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正在呈现出一系列阶段性新特征,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涌现,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世所罕见。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推动监狱工作的不断创新与发展,迫切需要我们更加重视学习、善于学习,不断深化对教育改造罪犯的认识,继续探索、完善适合新时期监狱发展道路和发展模式的新路子,使教育改造罪犯的道路越走越宽广,使监狱工作呈现出崭新的局面。

㈢是党领导下的监狱保持正常运转,和巩固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的内在要求。从中国共产党成立以致执政的那天起,党的先进性和党的执政地位始终面临着各种考验,面对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学习。只有通过学习不断提高自己,我们的党才能有效应对严峻挑战,永葆先进性,实现永续执政。伴随着共和国的成立,监狱同样走过了数十年的风雨历程,如果监狱民警离开了学习,可想而知,就难以在风云变幻的历史大潮中站稳脚跟,就难以改造好一大批形形色色的罪犯,就难以为维护好社会稳定推动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发展。

㈣是新时期对监狱人民警察提出的新课题、新使命。 建设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是培养监狱民警以价值取向、团队精神、人文素质为内容的人格道德修养。长期的学习教育实践,造就了监狱人民警察特有的思想、道德、精神、作风、意志、品质、风格、仪表,并逐步形成了具有监狱警察特点的群体意识、价值意识、精神风貌、行为规范和管理方法,是一种具有时代精神和鲜明特点的特殊职业文化,它是监狱人民警察在履行职责的同时,在继承自己光辉历史的过程中,积极创造出的具有自己的政治理念、价值取向精神内涵、行业规范和管理模式,是一种传承、一种精神、一种活力、一种风貌,它以监狱人民警察精神为灵魂,是内在精神与外在形象的有机统一,是历史精神与时代思想的融合。实践证明,建设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在凝聚队伍战斗力、鼓舞队伍斗志、陶冶队伍情操、树立执法形象、推进监狱改革与发展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建设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是推动监狱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

㈠是监狱民警队伍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必由之路。首先,建设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是监狱机关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我们深深地感到监狱民警队伍在政治素质、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及纪律作风等方面都存在不少差距。只有切实营造学习型民警队伍的氛围,才能在民警的思想深处树立起治警先强警的意识,解决好队伍中存在的问题,使监狱民警队伍担负起保障和促进社会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责任。其次,建设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是党的宗旨和监狱工作方针决定的。监狱机关、监狱民警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监狱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当前监狱机关遇到了大量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社会形态的多样化,使民警在思想认识上遇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冲击和诱惑,少数民警的理想信念动摇,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因此,要想全面适应新时期罪犯教育改造改造的需要,就要求我们不断的加强学习,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这也是建设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的灵魂。第三,建设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是全面提高监狱民警队伍素质的客观需要。目前监狱民警队伍建设要求较多,但成效有待提高。往往在监狱民警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学习层面上的问题,学习不够深入,思想没有转变,造成如“冷、硬、横、推”的问题,耍特权的问题,搞形式主义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说到底,还是学习上存在的问题。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狱民警思想政治工作离不开一支学习型的监狱民警队伍。

㈡有利于增强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的凝聚力。 监狱人民警察队伍是一支具有铁的纪律的部队,必须有强大的精神动力和共同的信念,才能凝聚人心,形成合力。建设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能够在潜移默化中强化监狱人民警察之间的沟通、互动,增强监狱人民警察职业的自豪感和认同感,加深监狱人民警察对本职工作的热爱,激发他们对监狱事业的奉献之情,反映他们朝气蓬勃、锐意进取的精神风貌,抒发他们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豪迈情怀。培育和发展监狱人民警察文化,有利于全面提高队伍的整体素养,有利于改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组织和管理水平,有利于塑造良好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形象,有利于增强队伍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㈢有利于提高队伍的战斗力。建设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的功能,不仅仅限于提高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文化素质,更重要的是能在整个队伍中,营造了解人、理解人、尊重人、关心人和信任人的浓厚氛围,为民警展示才艺,施展才华搭建平台,创造条件,使强大的精神力量变为物质力量,从而调动民警锐意进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的激情和为监狱事业建功立业的使命感,增强队伍的活力,提高队伍的战斗力。

㈣有利于提高监狱人民警察思想政治工作。建设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是推动监狱全面发展的过程,是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发展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既是对监狱人民警察实施管理教育的重要内容,又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表现,同政治思想工作密不可分,从这个意义上说,新形势下的监狱人民警察思想政治工作是一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体现,也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必然所在。

四、新时期建设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的方式探讨

  六十年来,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监狱人民警察为了社会稳定,人民的幸福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他们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他们笃定理想,牢记宗旨,执法为民,无私奉献的高尚情操;他们恪尽职守、追求卓越、无私无畏的英雄胆识和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勇于拼搏的时代精神离不开党的教育和指引,离不开监狱民警孜孜以求的学习和奉献。那么,如何建设一支新形势下的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呢?笔者提出以下方式加以探讨:

㈠加强党的思想政治领导,为建设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提供充实的政治保障。坚持党对监狱的政治领导,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正是监狱体制改革和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全面提升监狱民警整体素质的内在要求。其深刻含义,就是要把党对监狱机关的政治领导的全部活动落实到监狱工作上,落实到加快监狱体制改革步伐、促进科学管理和科技进步、增强监狱机关的整体战斗力上。这反映了建设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对党组织建设的要求。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党的思想政治工作,既是管理手段,也是管理方法。应加强党对监狱机关中党员的思想作风建设教育,当前要组织开展好党的十七大四中全会精神的学习和理解。党委要引导党员及广大民警深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学习,带动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和共产主义信念,形成共同的精神支柱,确保广大监狱民警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中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㈡加大对监狱各类基础建设的投入,为建设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提供良好的硬件基础。应该说,对基础建设的投入量与监狱机关战斗力的提高是成正比的。在罪犯教育改造基础设施及装备上提高科技含量,是简化工作规程、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准确性的重要保证。同时,优化监狱机关办公条件、美化生活办公环境,也是增强民警凝聚力的重要途径。优美、整洁的外在环境对民警具有潜移默化的熏陶作用。下力气搞好环境建设,可培养民警爱岗敬业的思想,从而增强民警对工作单位的亲和力和认同感。

㈢切实加强对监狱人民警察世界观、价值观的教育,加强警察职业道德的培养,为建设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提供良好的内在动力。人的世界观、价值观并非先天具有,需要培养造就。首先,监狱民警的价值观是以其每位成员的价值观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因为每个人的价值观也并非个人独创,它也是从社会的价值观中选择和汲取的。其次,监狱机关为了引导每位成员去完成自己的工作,也须确立一套价值观念,通过法纪、行政、教育等手段把它输送到每位民警的思想中。概括地说,警察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在监狱机关工作中占有主导地位并得以体现。各级监狱机关应加强对监狱民警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以监狱一线的英雄模范人物为榜样,在监狱民警中大力倡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和艰苦创业精神,形成良好的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形成积极向上的精神价值、道德价值、人格价值,形成高尚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以及对他人、社会、集体、国家的正确态度,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时代人民警察。

㈣争创鲜明的监狱人民警察精神,激发监狱机关的组织活力,为建设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营造积极向上的氛围。 一是舆论疏导,传扬精神。充分发挥各种舆论工具的作用,形成大力宣传积极进取、刻苦好学、勇于开拓的监狱人民警察精神的浓厚氛围,使民警处处感受到警察精神的存在,以获得耳濡目染、潜移默化的效果。二是领导垂范,典型导向。领导不仅是警察精神的倡导者,还应是躬行者,树立能代表警察精神的各类模范人物,发挥启迪和引导作用。三是自我教育,相互影响。通过监狱人民警察的自我教育,加深他们对警察精神的认同感和理解程度,提高自觉性,自觉性增强了,相互间的影响力就自然大了。四是目标激励,树立形象。将监狱机关各阶段的奋斗目标的教育,同警察精神的贯彻紧密结合起来,激励鼓舞监狱民警,为监狱的改革与发展不懈努力。

㈤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哲学,为建设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打造坚实的理论基础。 人是物质财富的创造者,也是知识创造的主体,是知识之本。人同样也是监狱机关的无形资源(诸如知识、经验、品德等)的载体。监狱机关的存在、发展,一刻也离不开人。这就必须以人为本,把民警队伍管理上升到真正的科学管理的层次。一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处理好民主管理和集中统一指挥的关系。在监狱机关内部实行民主管理,首先监狱机关各级领导必须确立高度的民主意识,深入基层,密切联系民警,善于发挥民警的才智和创造力,采用有效措施,鼓励民警参与民主管理;要制定相应的制度,保证民主的实行。监狱机关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重大问题的决策时,都要向广大民警通报,发动民警献计献策,分析论证,在集思广益基础上得到解决问题的办法,真正发挥基层民警为监狱机关之“本”的作用。二是坚持人的因素第一,处理好人财物的关系。要以人为本,就要处理好人财物的关系,既重视监狱机关装备、办公条件等基础物质方面的建设,又注重发挥人的能动作用,从确立民警的正确观念和行为准则,选拔、培养、使用人才,从优待警,以礼待警,关心照顾民警生活,保护他们的积极性等方面全面做好人的管理,合理配置人财物三种资源。 三是对民警坚持用育并重,处理好使用与培养的关系。实践证明,监狱管理不仅要着眼于使用人、用好人,而且要培养人、造就人,使一大批民警能够成才。这也是监狱机关的管理目标之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谁拥有人才,谁重视和落实人才的培养,谁就能在市场经济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监狱关也不例外,监狱机关要长期稳定发展就应处理好用人与培养的关系,用育并重,尤其应突出培养。光知道用人不够,一时用好人也不够,更重要的是注意培养人,提升民警的层次,提高其内在素质。光使用不培养,是不会有人才涌现的,这样最后也用不好人,而且会出现人才危机。四是正面激励为主,处理好激励和约束的关系。对人的管理离不开激励和约束,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也是民警队伍管理的重要内容。无论激励还是约束,都应通过完善规章制度,达到“法治”。激励从正面给民警以前进目标上的导向,指出该怎么做是正确的,在激励的因素结构、着力点选择、时机等方面体现出队伍管理的魅力;约束则在多个岔路口树起警示牌,告诉民警不该做什么,做了会有怎样的恶果,在约束机制的严密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上体现出制度纪律的铁面无私。简言之,激励给民警以正面引导,以动力;约束从另一面给以警戒、督促。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两者比较,激励更具积极意义,应视为主要手段。以激励为主,目的在于引导民警主动地把自己的价值取向与监狱工作目标、同警察的价值观和目标达成一致,以使这方面的“有为”换来约束的“无为”,达到一个新的境界。五是立足传承,重在学习。文化是无国界的,是传承和发展的。监狱人民警察要想保持高昂的战斗力和旺盛的生命力,必须始终弘扬主旋律,与全社会的主流文化乃至世界各国监狱的发展趋势紧密联系。建设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不仅要立足自身,彰显个性,还要在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大背景下,兼收并蓄,汲取其他行业、部门、地域、民族中富有特色和时代性以及先进性的营养,将其转化为推进监狱民警队伍自身发展完善的有益鲜活元素,注入到监狱人民警察队伍机制改革、内部管理、素质提升、形象塑造中。
建设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要把握时代的脉搏,立足于监狱工作实际,反映本质,唱响主旋律,融入到各项业务工作中去,与加强和改进队伍作风建设相结合,与深化监狱体制改革相结合,与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工作相结合,增强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建设的吸引力、感染力,加强针对性、时效性,使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建设工作既有整体推进,又有重点突破,不断取得新进展,创造新经验。

主要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