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令第24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决定废止和失效的部门规章目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24号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截至2000年底现行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8件部门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5件部门规章,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二)。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00一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决定废止
的部门规章目录(8)件
序号:1
规章名称:《审批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2年12月28日,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
说明:主要内容与199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不相适应。
序号:2
规章名称:《棉花质量监督处罚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4年5月10日,国家经贸委
说明:已被2001年8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代替。
序号:3
规章名称: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增加国有工业企业自有生产经营资金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4年10月13日,国家经贸委
说明:主要内容与当前的国家财税政策不相适应。
序号:4
规章名称:《国家经贸委监事委派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5年7月13日,国家经贸委
说明:已被2000年3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代替。
序号:5
规章名称:《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6年11月8日,国家经贸委
说明:已被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代替。
序号:6
规章名称:《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6年11月8日,国家经贸委
说明:已被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代替。
序号:7
规章名称:《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9年12月22日,国家经贸委
说明:主要内容与国家设立科学技术奖的规定不相适应。
序号:8
规章名称:《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和机关:2000年9月19日,国家经贸委
说明:主要内容与国家设立科学技术奖的规定不相适应。
附件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决定宣布失效
的部门规章目录(5)件
序号:1
规章名称:《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1年8月19日,国务院生产办公室
说明:录像机市场已经放开,其中的打击走私工作也已经并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之中。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
规章名称:《秦皇岛港中转煤炭分堆质量检验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2年12月14日,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
说明:该办法主要针对当时泰皇岛港口煤炭质量工作制定的暂行办法,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
规章名称:《秦皇岛港中转煤炭分堆质量规定(暂行)》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2年12月14日,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
说明:该办法主要针对当时泰皇岛港口煤炭质量工作制定的暂行办法,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4
规章名称:《外贸运输计划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6年9月26日,国家经贸委
说明:随着外贸运输管理体制的变化和港口运输能力的增强,对外贸运输实行计划管理已无必要。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5
规章名称:《关于围绕三年两大目标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9年2月24日,国家经贸委
说明:属于阶段性工作的指导规范,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芜湖市人民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人民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芜政〔2004〕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人民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五月十四日
芜湖市人民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为满足政府工作的特殊需要,促进我市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市政府决定在部分政府工作部门的特殊岗位建立并实行政府雇员制度。现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政府雇员是市政府根据全局性工作的特殊需要,从社会上雇用的为政府工作的法律、金融、经贸、规划、信息、招商、高新技术等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二条 政府雇员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政府行政编制,服务于政府某项工作或某一政府工作部门。
第三条 政府雇员的基本条件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信敬业,愿意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能够完成政府雇用工作任务。
第四条 政府雇员的职别分为“普通雇员”、“高级雇员”两种。 普通雇员是政府一般性服务工作需要的专门人才。除具备本办法第三条基本条件外,还须是过去工作业绩显著并具有3年以上的专业实际工作经历。
高级雇员是政府高层次服务性工作需要的特殊高级专门人才。除具备本办法第三条基本条件外,还须有本专业技术高级职称,且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特别突出,政府工作特别需要的稀缺人才。
第五条 雇用政府雇员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既要保证质量,满足政府工作的特殊需要;又要严格控制数量,降低雇用成本。政府雇员由市政府直接雇用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市政府人事部门按照上述原则承办。
第六条 雇用政府雇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呈报计划。雇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雇用计划,包括雇用理由、雇用人数、雇员的专业和条件、工作安排以及雇员的报酬费用等;
(二)审定计划。市政府人事部门审定雇用计划,市政府财政部门审定支出预算计划,并报市政府审批;
(三)招选方式。雇员人选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也可以由有关专家或业务部门推荐。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由市政府人事部门和雇用单位共同进行考试或考核后确定拟雇人选;个人推荐的,推荐人应提供翔实的书面推荐材料,包括被推荐人的政治表现、专业特长、专业能力和主要工作业绩,经市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后确定拟雇人选;
(四)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定;
(五)审批。市政府人事部门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提出拟雇人选请示,报市政府审批;
(六)签订合同。市政府授权雇员服务的部门作为甲方代表,与雇员本人签订《雇用合同书》。市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发给《政府雇员证书》。
第七条 政府雇员的雇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雇用合同要明确规定雇用期限、雇用期间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雇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雇用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并执行《劳动法》规定的试用期限。试用期满合格的继续雇用,不合格的要予以解雇。某些临时性工作,也可以按照课题或者项目,签订1年以下的短期雇用合同。
第八条 政府雇员受雇期间的工作表现,由雇员所服务的工作部门依据雇用合同进行考核。雇用合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对雇员的续雇或解雇,均由其所服务的政府工作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解除雇用关系的雇员,政府及其所服务的政府工作部门不负责安排工作。
第九条 政府雇用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在可能的情况下,努力为雇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第十条 政府雇员受雇期间不得兼做其他工作。受雇前政府雇员有工作单位的,受雇期间应与原单位脱离工作关系;原单位不同意继续保留其职工身份的,其人事档案可由市政府人事部门委托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管。
第十一条 政府雇员的待遇实行年薪制。年薪标准分为6档,普通雇员执行1-3档,高级雇员执行4-6档(具体年薪标准见附表)。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雇员本人的能力和所承担的工作与雇员进行商定,并以合同形式确定其具体年薪标准。
第十二条 雇员受雇期间,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支出预算计划,按月划拨雇员佣金给雇员单位;雇用单位负责按规定为雇员办理社会保险。除此之外,雇用单位不再为雇员提供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表:芜湖市人民政府政府雇员年薪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