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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6 12:27:41  浏览:90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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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

1988.06.14
青政办(1988)58号
为了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实现永续利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对采伐森林、林木实行限额管理。森林采伐限额是指森林立木蓄积量,是对各州、地、市、县、县森林立木蓄积休伐的最大限量规定。
第二条 森林采伐限额的实施范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严禁采伐的森林和林木以外,对其它林种的森林和树林的主伐、更新采伐、林分改造,以及各种森林消耗,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森森采伐限额的制定,应以森林经营方案或总体设计所确定的年采伐量为依据,尚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单位,应以上级林业主管门审定的森林资源调查的立木蓄积量和年生长量为依据。
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营林业局、林场、农场、厂矿为单位;乡村人工林和未设林场的天然林区以县为单位,按照用材林的消耗量不超过年生长量的70%,防护林不超过30%的原则,提出年采伐限额指标,逐级上报,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后,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 国务院批准的森林采伐限额逐级分解下达至县,具体落实到生产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必须严格监督执行,不得突破采伐限额。
第五条 全省森林采伐限额从一九八六年起执行。以后每五年调整一次。在五年执行期满的前一年,逐级提出调整意见,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 因特大自然灾害必须超限额采伐时,应逐级上报,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任何单位进行任何性质的采伐,都要制定作业设计,按设计申请采伐许可证,实行凭证采伐。申请采伐许可证,应以县为单位提交上年度采伐竣工报告及更新造林验收报告。
第八条 以县为单位,年采伐蓄积在300立方米(玉树、果洛500立方米)以下的作业设计由州、地、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采伐许可证;年采伐蓄积在301立方米(玉树、果洛500立方米)以上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作业设计并核发采伐许可证。园柏林的采伐,一律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农场和其它单位采伐自有林木,应持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报所在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许可证。集体人工林和农村居民的成片林、农田林网和路树的采伐,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无论省或州、地、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伐量都要纳入上级下达的采伐限额内。
第九条 申请采伐的作业设计,必须在施工前一年十月份上报,一次审批。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面积、方式进行施工。实际采伐量不得超过批准采伐量的5%。
生产单位要接受各级资源管理部门和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森林采伐竣工后,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全面验收,写出竣工报告,逐级上报。
第十一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盗伐、滥伐森林或其它林木情节严重以及其它违反森林法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农林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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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印发《数字电影母版技术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印发《数字电影母版 技术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6月20日,广电总局电影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各省、直辖市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各电影集团,电影制片厂(公司),电影院线公司,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中影新农村公司,电影科研所,电影质检所发出《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印发<数字电影母版技术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通知说,为进一步推进电影数字化进程,向广大观众提供优质、丰富的数字电影片源,广电总局电影局制定了《数字电影母版技术质量管理办法(暂行)》,自2008年7月1日起实行。

  附件:数字电影母版技术质量管理办法(暂行)

数字电影母版技术质量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推进电影数字化进程,确保向广大观众提供优质、丰富的数字电影片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电影管理条例》和《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广发影字[2005]537号)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凡公映的数字电影片,须获得广电总局电影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和《电影片(数字)技术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
二、广电总局电影局负责审查数字电影母版的技术质量,对审查合格的数字电影母版发放《合格证》。
三、数字电影母版是指影片后期制作完成、用于生成数字电影发行版(数字拷贝)的数据文件的存储介质。该存储介质应符合可记录无压缩数字立体声(不低于六声道)的要求。数字电影发行版(数字拷贝)是指对数字电影母版的影像和声音数据进行压缩、编码、打包、加密等技术处理后,用于影院放映或流动放映的数据文件。
四、凡公映的数字电影片,应由影片制片单位或授权发行单位向广电总局电影局提交数字电影母版进行审查。电影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数字电影母版的技术质量审查,并回复审查意见。对符合《数字影院暂行技术要求》、《数字影院(中档)放映系统技术要求》相应规定的数字电影母版,颁发“影院放映”《合格证》。对符合《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技术要求》的数字电影母版,颁发“流动放映”《合格证》。
五、《合格证》由书面证书和放映时长为5秒的数字影像画面文件组成。《合格证》的内容包括发证机构名称、合格证编号等信息。数字影像画面内嵌防伪水印,其中,“影院放映”《合格证》影像为黑底白字,“流动放映”《合格证》影像为绿底白字。
六、影片制片单位或授权发行单位将《合格证》数字影像画面作为技术审查通过的标志,接在影片片尾的“摄制单位”字幕画面之后。
七、广电总局电影局对技术审查合格的数字电影母版参照数字高清磁带的价格实行一次性有偿收缴,并交由中国电影资料馆存档。
八、对用于流动放映系统放映的数字电影片,影片制片单位或授权发行单位应按照《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技术要求》(GD/J013-2007)的规定制作数字电影发行版(数字拷贝),并经总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或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技术鉴定后,方可发行放映。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广电总局电影局。
附件:《电影片(数字)技术合格证》画面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农业企业化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农业企业化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发〔2003〕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农业企业化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玉林市农业企业化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农业企业化的发展,促进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全面 发展,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 土资发〔2001〕2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企业化的用地管理。
第三条 农业企业化用地管理应以提高土地生产力和土地经济效益、增 加农民收入、推进集 约化生产、加快发展现代化农业为目标,以明晰集体土地产权为重点 ,努力降低农业企业 用地成本 ,规范农业企业化用地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企业化用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 外的单位、个人连片利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专门从事农业、林业、水利业、畜牧业、渔 业生产,农、林、水、牧、渔业产品加工企业及附属设施用地。主要包括:
(一)农业种植生产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二)水利业、畜牧水产业生产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三)农产品加工企业用地;
(四)观光农业、生态农业和其它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项目用地。

第二章 用地的用途管制

第五条 农业企业化用地包括农用地、农业建设用地和非农业建设用地。
第六条 下列农业企业化用地为农用地:
(一)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水利业、渔业生产基地;
(二)种植大棚、暖房、育苗房、养殖大棚用地;
(三)农业企业自建或联建的水利工程设施用地;
(四)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附属构建物用地。
第七条 下列农业企业化用地为农业建设用地:
(一)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或专项用于农业生产配套的工程用地;
(二)农、林、水、牧、渔业生产基地的附属设施用地;
(三)农村用于农业生产服务的各种运输道路;
(四)相对永久性的晒场用地;
(五)村级变电站、农用仓库、农机放置场、护林、护果等房屋用地或具有长期固定性的其 他辅助性设施用地;
(六)专门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加工的项目用地。
(七)观光农业、生态农业和其他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附属设施用地。
第八条 除了农用地和农业建设用地以外的农业企业化用地列为非农业建 设用地。
第九条 农业企业化用地实行用途管制。
(一)农业企业化用地用途为农用地的,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办 理手续;
(二)农业企业化用地用途为农业建设用地的,办理农业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农业企业化用地用途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办理非农业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四)农业企业化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的,需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章  用地的取得方式

第十条 农业企业化用地可以通过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集体土地承包经 营权流转和集体土地租赁、入股、联营、征用方式取得。
第十一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将原为集体建设 用地或集体未利用 地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集体土地使用权必须取得合法权属并征得土地所有者的同意后 才能转让,地上有建筑物、其它附属物的,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属物所有权随之转让。集 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应当签订转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合同应明确集体土 地使用年限,最长使用年限不得超过3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将承包地的经 营权转移的行为, 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在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的 前提下进行。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土地流转要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的政策进行。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在承包期内,农户对承包的土地 有自主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地是否流转和流转的形式,流转 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 ,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定流转关系后,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集体土地租赁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作为出租人将集体土地 使用权随同地上建 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农民集体所有的 土地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农户租赁已依法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由农户自主决 定,租赁收益归农户。集体土地租赁,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 和义务。租赁合同应明确集体土地使用年限,最长使用年限不得超过30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集体土地入股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 投资入股,参与农 业企业经营和收益的行为。以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入股,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 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农户以已依法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的,由农户自主决 定,入股收益归农户。以集体土地入股,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应当与农业企业签订合同,明 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入股合同应明确集体土地使用年限,最长使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