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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项目实施推广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9 06:34:47  浏览:90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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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项目实施推广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项目实施推广工作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5]3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推动全国创业培训工作,完善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体系,鼓励、支持和帮助更多劳动者成功创业,加快形成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经研究,决定在我部与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实施"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以下简称SIYB)一期项目基础上,于2005年7月至2006年7月,运用英国国际发展部、日本劳动厚生省援助资金和国际劳工组织技术支持,继续实施二期项目,将项目技术成果向更广泛的地域和群体推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实施范围

  二期项目以四川、云南、广西、广东四省(区)作为实施重点。同时,根据就业工作整体安排,我部确定100个创业培训工作基础较好、初步建立创业服务体系,且工作积极性较高的城市(含SIYB一期项目城市)作为SIYB培训重点联系城市,拓展项目技术成果(100个城市名单见附件1)。

  二、工作目标

  根据就业再就业工作总体安排,本着实施项目与推动全国工作相结合原则,在继续巩固一期项目工作成果的基础上,拓展项目实施范围,加大技术引进和推广力度,建立健全符合中国国情的SIYB培训组织管理体系、技术支持体系和质量监控体系;集中全社会优质资源,推动创业培训与项目开发、专家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搭建为包括下岗失业人员在内的广大中小企业创办和经营者服务的良好环境,实现促进就业和扩大就业的目标。

  力争在四川、云南、广西和广东四省(区),每省全年培训GYB和SYB学员均不少于5000人,其中,四川、广东两省要达到10000人以上。在100个SIYB培训重点联系城市中,一期项目城市每市全年培训GYB学员3000人以上,SYB学员2000人以上;其他城市每市全年培训GYB学员2000人以上,SYB学员1000人以上。各省市创业培训学员新企业(或非正规劳动组织)创办成功率达到50%以上,并实现一户企业至少带动3人就业的效应。

  三、工作任务

  (一)继续推动一期项目城市巩固SYB培训,并向下岗失业人员、高校学生、农村转移劳动力以及其他社会群体推广开展GYB培训。与此同时,根据市场需求,逐步实施IYB和EYB培训。

  (二)在四川、云南、广西和广东四省(区),推动开展下岗失业人员GYB、SYB培训,并面向农村转移劳动力和高校学生进行GYB、SYB培训试点,探索对农村转移劳动力和高校学生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扶持的途径和方法。有条件的地区,也可逐步开展IYB培训。

  (三)在100个SIYB培训重点联系城市着力推广项目一期技术成果,增强各市实施SIYB培训的能力,完善创业服务体系,提高创业成功率。

  (四)总结中国城市就业促进试点项目小额信用担保贷款模式的经验,并结合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实施,向100个SIYB培训重点联系城市推广。

  (五)继续开发和完善SIYB培训技术,引进"扩大你的企业"(EYB)培训模块。

  四、组织和管理

  (一)继续发挥SIYB中国项目指导委员会作用,并加强与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中国企业联合会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共同推动SIYB培训在全国的实施和推广。

  我部成立SIYB中国项目国家项目办公室,由培训就业司、国际合作司和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SIYB中国项目整体规划、组织管理、技术指导等相关工作,协调全国创业培训宣传、市场开发、师资队伍建设、SIYB授权培训机构认证、培训质量监控以及教材开发和管理工作。办公室的具体事务由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承担。

  (二)四川、云南、广西、广东四省(区)以及SIYB培训重点联系城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参照国家的组织机构,成立项目领导机构和组织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在本地区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组织实施、质量监控和信息传输。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SIYB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省级和各SIYB培训重点联系城市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SIYB培训的推广实施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将其作为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议程进行研究,并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总体规划一并部署,整体推动。要争取地方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确保必要的经费投入。要将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落实以及信用社区建设工作有机结合,为下岗失业人员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提高创业成功率。

  (二)抓紧制定SIYB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四川、云南、广西、广东四省(区)以及100个SIYB培训重点联系城市要根据我部制定的SIYB培训年度工作计划(附件2),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SIYB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工作方案和计划以及联系人名单、联系电话,请于2005年9月16日前报SIYB国家项目办公室。

  SIYB国家项目办公室联系人:谢瑗,姚春生

  联系电话:(010)84201053,84661056

  传真电话:(010)84201653,84661059

  E-mail:xieyuan@mail.molss.gov.cn

  或yaochunsheng@mail.molss.gov.cn

  (三)加强培训管理机构、培训实施机构以及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能力建设。各地要按照《SIYB项目管理操作指南》的要求,发动社会优质资源参与实施SIYB培训,选择一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遵守培训技术要求,确保培训质量。要发挥好培训师在市场开发、项目推广、培训机构选择、师资队伍建设、培训质量监控等方面的作用。

  (四)加强工作信息的沟通。我部将通过SIYB项目国家网站(WWW.SIYB.COM.CN)及时发布SIYB培训有关政策和信息。各地要按照《关于报送SIYB中国项目工作信息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4]127号)要求,按季上报SIYB培训工作进展情况。

  

 

二OO五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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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的通知

国家机械工业局


关于发布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的通知
国家机械工业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汽车工业主管部门、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完善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工作,我局在征询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CMVR A01)进行了修改。现将《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CMVR A01-01)印发给你们。
本规则从发布即日起开始实施,原机械工业部以机械政〔1996〕1040号文发布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CMVR A01)自动作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在世界范围内建立统一的道路车辆识别系统,以便简化车辆识别信息检索,提高车辆故障信息反馈的准确性和效率,特制定本管理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各种类型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第三条 管理机构
国家机械工业局依据国际代理机构的授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识别代号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受理有关“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申请和对申请的批准。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标准化研究所经授权负责车辆识别代号的备案。
第四条 定义
1、车辆识别代号(VIN):是制造厂为了识别而给一辆车指定的一组字码。
2、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是VIN代号的第一部分,用以标示车辆的制造厂。当此代号被指定给某个车辆制造厂时,就能做为该厂的识别标志,在与VIN代号的其余部分一起使用时,足以保证30年之内在世界范围内制造的所有车辆的VIN代号具有唯一性。
3、车辆说明部分(VDS):是VIN代号的第二部分,它提供说明车辆一般特征的资料。
4、车辆指示部分(VIS):是VIN代号的最后部分,制造厂为区别不同车辆而指定的一组字码。这组字码连同VDS部分一起,足以保证每个制造厂在30年之内生产的每辆车辆的识别代号具有唯一性。
5、完整车辆:指除了增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轮辋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补漆)外,不需要进行制造作业就能成为具有预期功能的车辆。
6、非完整车辆:指至少包括车架、动力装置、转向装置、悬架系统和制动系统等总成的车辆。车辆装配到这样的程度,除了增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轮辋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补漆)外,还需要进行制造作业才能成为具有预期功能的车辆。
7、制造厂:是指负责经过装配工序制造出完整车辆或非完整车辆的厂商或公司。制造厂对VIN代号的唯一性负责。
7.1、非完整车辆制造厂:指把一些部件装配起来制成非完整车辆的制造厂,这些部件没有一件能单独构成一辆非完整车辆。
7.2、最后阶段制造厂:指在非完整车辆上进行制造作业使其变成完整车辆的制造厂。
7.3、中间制造厂:指在非完整车辆上进行制造作业的制造厂,它既不是非完整车辆制造厂,又不是最后阶段制造厂。
8、车辆类型:指车辆的一种类别,它以车辆的普通特征,使用目的和功能等区别。如乘用车、载货汽车、客车、挂车、非完整车辆和摩托车等都是单独的类型。
9、车辆型式:是指制造厂对具有相同类型、品牌、种类、系列和车身类型的一组车辆的命名。
10、品牌:是制造厂对一组车辆给予的命名。
11、种类:是指制造厂对同一品牌内的,在诸如车身、底盘或驾驶室等结构上具有一定共同点的所有一组车辆的命名。
12、系列:是制造厂对同一种类车辆在价格、尺寸或重量方面进一步划分的命名。系列主要被制造厂用于商业目的。
13、车身类型:是指车辆的一般结构或外形的划分。利用诸如车门或车窗数、运货特点以及车顶等特征进行区别(如厢式车身、溜背式车身、仓背式车身)。乘用车的车身类型能反映座位数、硬顶、软顶、敞蓬等特征;载货车的车身类型反映(但不局限于)普通载货车、自卸车、牵
引车、搅拌车、厢式车等特征。
14、底盘类型:是指载货车底盘的结构特征的划分,利用车轮数和驱动轮数进行区别,比如4×2,6×4,6×2等。
15、发动机类型:是指动力装置特征的划分,利用燃料、气缸数、排量及净制动功率等进行区别。
16、年份:年份的划分分两种,一种是指车辆生产的历法年份,另一种是由制造厂决定的车型年份。
17、车型年份:是一种由制造厂为某一单独车型的生产指定的年份。只要实际生产周期不超过两个历法年,可以和历法年份不一致。
18、分隔符:是一种可用以分隔VIN代号的各个部分或用以规定VIN代号的界限(开始和终止)的符号、字码或实际界限。分隔符不能与阿拉伯数字或罗马字母混淆。

第二章 车辆识别代号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基本内容
1、车辆识别代号应由三个部分组成:对年产量≥500辆的制造厂,车辆识别代号的第一部分为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第二部分为车辆说明部分(VDS);第三部分为车辆指示部分(VIS)。(如图1所示)
图1(略)
对年产量<500辆的制造厂,车辆识别代号的第一部分为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第二部分为车辆说明部分(VDS);第三部分的第三、四、五位同第一部分的三位字码一起构成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其余五位为车辆指示部分(VIS)。(如图2所示)
2、第一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必需经过申请、批准和备案后方能使用。
a.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的第一位字码是标明一个地理区域的字母或数字;第二位是标明一个特定地区内的一个国家的字母或数字。第一、二位字码的组合将能保证国家识别标志的唯一性。
图2(略)
b.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的第三位字码是标明某个特定的制造厂的字母或数字。第一、二、三位字码的组合能保证制造厂识别标志的唯一性。
c.对于年产量≥500辆的制造厂,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由三位字码组成。对于年产量<500辆的制造厂,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的第三位字码为数字9。此时,车辆指示部分的第三、四、五位字码将与第一部分的三位字码一起作为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
3、第二部分——车辆说明部分由六位字码组成,如果制造厂不用其中的一位或几位字码,应在该位置填入制造厂选定的字母或数字占位。
a.此部分第一~五位应按表1规定识别车辆的一般特征,其代码及顺序由制造厂决定。
表1
----------------------------------------
| 乘用车 |品牌、类型、种类、系列、车身类型、发动机类型及约束系统的|
| |类型。 |
|---------|----------------------------|
| 载货车 |车辆型式或品牌、类型、种类、系列、底盘类型、驾驶室类型、|
| |发动机类型、制动系统及车辆最大(或额定)总质量。 |
|---------|----------------------------|
| 客车 |车辆型式或品牌、类型、种类、系列、车身类型、发动机类型、|
| |及制动系统。 |
|---------|----------------------------|
|挂车,包括散装挂车|挂车型式或品牌、类型、系列、车身类型、长度及轴的布置。 |
----------------------------------------

----------------------------------------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品牌、类型、种类、发动机类型及净制动功率。 |
|---------|----------------------------|
|除挂车以外的非完整|车辆型式或品牌、类型、种类、系列、驾驶室类型、发动机类型|
| 车辆 |及制动系统。 |
----------------------------------------
注:乘用车是指主要用于载送人员及其随身行李物品,座位数最多不超过9个(包括驾驶员座)的小型客车。
b.此部分的最后一位(即VIN的第九位字码)为检验位。检验位可为0~9中任一数字或字母“X”。其作用是核对VIN记录的准确性。制造厂在确定了VIN的其它十六位字码后,检验位应由以下方法计算得出。
1)VIN中的数字和字母对应值如表2、3所示:
表2
-----------------------------
|VIN中的数字|0|1|2|3|4|5|6|7|8|9|
|-------|-|-|-|-|-|-|-|-|-|-|
|对应值 |0|1|2|3|4|5|6|7|8|9|
-----------------------------

表3
-------------------------------------------------------
|VIN中的字母|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P |R |S |T |U |V |W |X |Y |Z |
|-------|-|-|-|-|-|-|-|-|-|-|-|-|-|-|-|-|-|-|-|-|-|-|-|
|对应值 |1 |2 |3 |4 |5 |6 |7 |8 |1 |2 |3 |4 |5 |7 |9 |2 |3 |4 |5 |6 |7 |8 |9 |
-------------------------------------------------------
2)按表4给VIN中的每一位指定一个加权系数。
表4
----------------------------------------------------
|VIN中的位置|1|2|3|4|5|6|7|8 |9|10|11|12|13|14|15|16|17|
|-------|-|-|-|-|-|-|-|--|-|--|--|--|--|--|--|--|--|
|加权系数 |8|7|6|5|4|3|2|10|*|9 |8 |7 |6 |5 |4 |3 |2 |
----------------------------------------------------
3)将检验位之外的16位每一位的加权系数乘以此位数字或字母的对应值,再将各乘积相加,求得的和被11除。
4)除得的余数即为检验位;
如果余数是10,检验位应为字母X。
4、第三部分——车辆指示部分由八位字码组成,除车辆年产量小于等于500辆时,第五位被用做WMI情况外,其最后四位字码应是数字。
a.第一位字码应指示年份。年份代码按表5规定使用。
表5 标示年份的字码
---------------------------------
| 年份 |代码| 年份 |代码| 年份 |代码| 年份 |代码|
|----|--|----|--|----|--|----|--|
|1971| 1|1981| B|1991| M|2001| 1|
|1972| 2|1982| C|1992| N|2002| 2|
|1973| 3|1983| D|1993| P|2003| 3|
|1974| 4|1984| E|1994| R|2004| 4|
|1975| 5|1985| F|1995| S|2005| 5|
|1976| 6|1986| G|1996| T|2006| 6|
|1977| 7|1987| H|1997| V|2007| 7|
|1978| 8|1988| J|1998| W|2008| 8|
|1979| 9|1989| K|1999| X|2009| 9|
|1980| A|1990| L|2000| Y|2010| A|
---------------------------------
b.第二位字码可用来指示装配厂,若无装配厂,制造厂可规定其他的内容。
c.如果制造厂年产量≥500辆,此部分的第三~八位字码表示生产顺序号;如果制造厂的年产量<500辆,则此部分的第三、四、五位字码应与第一部份的三位字码一起来表示一个车辆制造厂。
5、车辆识别代号中仅能采用下列阿位伯数字和大写罗马字母:
1 2 3 4 5 6 7 8 9 0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P R S T U V W X Y Z
(字母I、O和Q不能使用)
6、车辆识别代号在文件上表示时应写成一行,且不要有空格;打印在车辆上或车辆标牌上时也应标示在一行。特殊情况下,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必须标示在两行上时,两行之间不应有间隙,每行的开始与终止处应选用一个分隔符表示。分隔符必须是不同于车辆识别代号所用的任何字码
,且不易与车辆识别代号中的字码混淆的其它符号。
第六条 基本要求
1、每一辆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都必须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并标示于车辆的一处或多处位置。
2、在30年内生产的任何车辆的识别代号不得相同。
3、车辆识别代号应尽量位于车辆的前半部分、易于看到且能防止磨损或替换的部位。
4、每辆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表示在车辆部件上(玻璃除外),该部件除修理以外是不可拆的。车辆识别代号也可表示在永久性地固定在上述车辆部件上的一块标牌上,此标牌不损坏则不能拆掉。
如果制造厂愿意,允许在一辆车上同时采取以上两种表示方法。
5、9人座或9人座以下的乘用车和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t的载货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位于仪表板上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在白天日光照射下,观察者不需移动任一部件从车外即可分辨出车辆识别代号。
6、VIN的字码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是字迹清楚、坚固耐久和不易替换的。
7、车辆识别代号的字码高度:若直接打印在汽车和挂车(车架、车身等部件)上,至少应为7mm高;其它情况至少应为4mm高。

第三章 对车辆制造厂的要求
第七条 对各类车辆制造厂的要求
1、每个完整车辆(按两阶段或两个以上阶段制造完成的车辆除外)制造厂应在每辆车上标示一个车辆识别代号。
2、对于按两阶段或两个以上阶段制造完成的车辆,非完整车辆制造厂应在车辆的适当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
3、非完整车辆制造厂在交货时,应在随车文件中包含对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解释、位置与标示方式的说明。
4、中间制造厂和最后阶段制造厂应保留非完整车辆制造厂所规定的车辆识别代号,并将原车的识别代号打刻在自己的改装部件或产品标牌上,还应在随车文件中包含对车辆识别代号的位置与标示方式的说明。
a.若是在非完整车辆上进行制造作业,改装后的车身部件可能使原车的识别代号不易被看到,最后阶段制造厂应负责按第六条规定的位置和形式将原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标示出来。
b.若是在无完整驾驶室的非完整车辆上进行制造作业,改装后的车辆属于9人座或9人座以下的乘用车或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t的载货车,最后阶段制造厂应负责按第六条规定的位置和形式将原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标示出来。
5、对于在完整车辆上再进行制造作业的制造厂,应保留原车标示的车辆识别代号,并将原车的识别代号打刻在自己的改装部件或产品标牌上。

第四章 车辆识别代号的申报、批准和备案
第八条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的申请和批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生产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车辆制造厂都应向国家机械工业局申请“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
2、凡申请“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的车辆制造厂,应填写《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申请表》中文表一份(见附件1)、英文表两份(见附件2),同时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所生产产品的类型、每种类型的年产量。
3、国家机械工业局在收到申请的两个月内,确定是否予以批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
4、永久中止制造车辆的制造厂应通知国家机械工业局,并交回“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的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 车辆识别代号的备案
1、负责编制和标示车辆识别代号的制造厂必须在首次使用车辆识别代号前至少一个月,向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标准化研究所备案,备案后方可使用。备案时需提供下列文件:车辆类型,每种类型带车辆识别代号的标记的型式及图片,车辆识别代号的标示位置或区域说明及图片,对
车辆识别代号的解释文件。
2、《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申请表》上的内容在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作出变动后,均应向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备案。
3、若已申报过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型式、位置等有任何改变,都应在出售第一批有此识别代号的此种车辆前至少一个月,向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标准化研究所重新备案。

第五章 实施
第十条 实施日期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则取代1997年1月1日实施的CMVR A01。

附件1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申请表
登记号:
--------------------------------------------------------
|1.制造厂名称: |
|过去曾用名称: |
|2.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报挂号: |
|3.工商局营业执照的编号及日期(附复印件): |
|4.车辆品牌: |
|5.车辆类型: |
|(例如:轿车、载货车、客车、挂车、非完整车辆、摩托车等) |
|6.曾使用的WMI代号: |
|7.此种类型车辆的年产量情况:500辆以上 500辆以下 |
|8.如果可能的话,希望使用的代号: |
|9.申请人签名: 日期: 制造厂盖章: |
|------------------------------------------------------|
|(以上部分由企业填写) |
|本申请表寄到:100823,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 |
| 国家机械工业局行业管理司 |
| 汽车行业管理处 |
| |
| 批准: 日期: |
|------------------------------------------------------|
|以下由行业管理司汽车处填写: |
| 年产量在500辆以上的制造厂,分配三个字码为: |
| __ __ __ |
| 年产量在500辆以下的制造厂,分配VIN代号的前三位字码和第十二位、十三位和 |
|十四位的字码为: |
| -------------- |
|------------------------------------------------------|
|注意事项: |
|1、申请“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制造厂需填写中文表一份,英文表两份。 |
|2、制造厂申请WMI代号时提供的表格和其它资料都应用A4标准纸,表格内容应照以上格式打印,签名应字迹清晰、工|
|整。 |
|3、制造厂名称、公章、营业执照三者应相符。 |
--------------------------------------------------------

附件2:

APPLICATION FOR ASSIGNMENT OF
WORLD MANUFACTURER IDNETIFIER(WMI)
NO:
Date:
--------------------------------------------------
|1. Manufacturer: |
|2. Address: |
|Post code Telephone number: |
|Fax number: Telex number: |
|3. Make of Vehicle: |
|4. Type of Vehicle: |
|(Example: Passenger Car, Bus, Truck, Trailer, Incompleted Vehicle, Motorcycle) |
|5. Approximate number of vehicles produced per annum: |
| Over 500 Under 500 |
|6. Signature: Date: |
|------------------------------------------------|
|Send this application to: Division of Automotive Industry Management, |
|Department of Industry Management, |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Machinery Industry, P. R. China |
|46 Sanlihe Street, Beijing, China 100823 |
|------------------------------------------------|
|FOR OFFICE USE ONLY----DO NOT WRITE IN THIS AREA |
|Manufacture of more than 500 vehicles per year, assign only the three characters |
| ---- ---- ---- |
|Manufacturer of less than 500 vehicles per year assign the first three characters |
|and the characters that fall in the 12th, 13th and 14th positions. |
| ---- ---- --/-- -- -- |
|------------------------------------------------|
|Note: |
|1. Each manufacturer applies for the "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er (WMI)" should fill in one |
|copy of the table in Chinese and two in English. |
|2. The table and other documents submitted by the manufacturer when applying for the WMI |
|code should be in standard size A4. with the content of the table printed according to the |
|format above. The signature shall be clear and legible. |
|3. The name of manufacturer on the application form. official seal and the business license |
|shall be exactly the same. |
--------------------------------------------------



1999年1月18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陕西省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小额信贷扶贫到户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扶贫方式,也是确保如期完成扶贫攻坚任务的关键措施。本办法已征得省农业银行同意。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全面掌握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的基本原则、运作程序和操作办法,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规范运作。各地(市)要对以前的小额信贷扶
贫到户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总结,进一步完善组织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扶贫经济合作社运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促进扶贫攻坚工作顺利进行。
各地(市)要在年底前就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写出专题报告。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管理工作,确保到本世纪末如期完成《陕西省五七扶贫攻坚计划》确定的工作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精神和坚持扶贫到村到户的方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额信贷扶贫到户是指通过扶贫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扶贫社”),采用小额短期、整贷零还、五户联保、妇女为主、不抵押担保的办法,向贫困农户提供有偿扶贫资金支持的一种扶贫方式。
第三条 小额信贷扶贫到户以贫困乡村为重点,以贫困农户为对象,通过连续有效扶持,使贫困户尽快解决温饱问题。
第四条 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实行“三线管理”的运行体制,即:党政一条线,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扶贫社一条线,负责扶持对象及项目的选择,扶贫资金的承贷、投放和回收;农行一条线,负责扶贫贷款的审批、发放、监督、管理、回收,帮助扶贫社建立健全帐表和管理制度,监
督资金运行。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扶贫社是以为贫困农户服务为宗旨的非盈利性的事业单位,经费由财政分级负担全额拨款。
第六条 省上设扶贫经济合作总社(简称“扶贫总社”),其职责是: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编制全省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制定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的有关政策;指导基层扶贫社的工作,负责地、县扶贫社的业务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扶
贫到户资金的检查、审计和监察。
第七条 地(市)设扶贫经济合作联社(简称“扶贫联社”),其职责是:在地(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编制地(市)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制定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的有关政策;协调解决基层扶贫社运作中的问题;监督、检查、落实扶贫开
发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扶贫资金的审计和监察;对县、乡扶贫社进行业务培训;总结推广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工作经验,指导县、乡扶贫社的工作。
第八条 县(市)设扶贫社,其职责是:在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编制县(市)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制定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承贷承还扶贫到户资金;安排调度扶贫到户资金;培训乡镇扶贫分社工作人员;
审查落实扶贫开发项目;负责稽核扶贫分社财务;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扶贫资金的审计和监察。
第九条 乡镇设扶贫经济合作分社(简称“扶贫分社”),其职责是: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受县(市)扶贫社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负责编报乡(镇)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工作年度计划;组建扶贫中心和联保小组;确定扶贫对象,帮助贫困户选择生产项目;负责小额信贷资金
的投放和回收;组织召开中心会议,开展技术培训,提供项目配套服务。
第十条 按行政村组建1个或几个扶贫中心,每个扶贫中心由4-6个社员联保小组组成。中心设主任1名,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扶贫中心要有固定的活动场所。中心主任职责是:组织社员选择生产项目,申请扶贫资金;按时召集主持中心会议,交流生产经验,传递市场信息,开展
技术培训,办理扶贫资金的投放和还款手续,落实联保责任,宣传扶贫政策。
第十一条 在村民小组范围内,按照居住就近、自愿、平等、民主、信任、互助、联保的原则,组建若干个社员联保小组。小组一般由5户组成,设组长1名,由小组成员民主选举产生。小组组长职责是:帮助成员落实生产项目,申请扶贫资金,落实联保责任,督促小组成员按时参加
中心会议,按时还款。

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扶贫社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扶贫社接受当地党委、政府和扶贫办的领导,同时接受上级扶贫社的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人事部门必须按照扶贫社业务所需调配干部。县以上扶贫社的财务人员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分社财务人员须具备初级技术职称,选配的其他工作人员也应熟悉金融财会、农村经济和农村工作,热心扶贫事业。
第十四条 扶贫社干部可从党政机关中调配,也可从事业单位中选调,还可从大专院校毕业生中录用。扶贫社新选配的干部,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坚持管事与管人相结合的原则。扶贫社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主任、副主任的任免,由扶贫办与组织、人事部门联合考察,联合审批。扶贫社干部调入,由扶贫办考察考核提出意见后,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扶贫社干部调出扶贫社,必须征得扶贫办的同意方可办理调动手
续;对于不胜任扶贫社工作的干部,人事部门应根据扶贫办的意见,及时办理调出手续,并按编制及时补员;乡镇扶贫分社干部,由县(市)扶贫办统一考核、统一管理;非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可以统一调配使用。
第十六条 扶贫社干部参照公务员管理,享受公务员的待遇。属于专业技术干部,可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管理部门按照不同技术职务人员结构,划定扶贫社技术职务编制。
第十七条 建立扶贫社工作人员年度目标考核责任制,实行基本工资、奖金、补贴与年度扶贫工作任务挂钩。小额信贷覆盖率95%以上,回报率1∶1.2以上,按期回收率95%以上,年周转率1∶1.3次以上,工资全额发放,并给予奖励和补贴。完不成年度目标任务,按比例
扣减工资。
第十八条 扶贫中心主任和联保小组组长的报酬,按工作量的大小,可用减免义务建勤工和劳动积累工办法解决。村组集体经济条件较好的,可以资顶工。对工作积极负责、服务效果显著的扶贫中心主任和联保小组组长,年终由扶贫社适当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扶贫社的办公经费按投放到户贷款总额的3.5%核定,县级财政承担0.5%,省上从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2%,扶贫社可收取贷款额1%的运管费。

资金运作
第二十条 国家每年分配给我省的专项扶贫贷款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及其它可以用于扶贫到户的资金,采取小额信贷方式,投放到贫困户。
第二十一条 县(市)扶贫社或乡镇扶贫分社从农业银行(营业所)直接承贷承还的扶贫贷款,贷款期限不少于3年,由扶贫社负责向贫困农户投放和回收,滚动使用。扶贫社统贷贷款的担保,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一是保证贷款方式,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
,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的方式;二是债权抵押方式,即以扶贫社对贫困农户贷款的债权作为抵押物,办理抵押贷款手续;三是签订《借款合同》补充协议方式,即经办行(所)与扶贫社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签订补充协议,必要
时,经办行(所)有权向从扶贫社贷款的农户收回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县(市)扶贫社承贷的扶贫贷款,按贴息和不贴息的利率标准向银行结息;对投放给贫困农户的资金可实行综合利率计息。为了化解扶贫社资金运行中的利息损失,要加强资金安排使用的计划性,按已落实的扶贫对象和项目分期分批从银行承贷扶贫资金,简化运作环节,
减少资金滞留时间。县(市)扶贫社也可将资金安排计划下达到扶贫分社,由扶贫分社分期分批从当地农行营业所承贷扶贫贷款。也可与当地农行协商采取其它办法和途径解决利息损失问题。
第二十三条 扶贫社不设金库。县、乡扶贫社必须在农业银行县支行和基层营业所开设基本帐户。未设营业所、边远交通不便的乡镇扶贫分社,经县农行同意可在就近信用社开设辅助帐户,核定暂存限额。
第二十四条 小额信贷扶持对象必须是贫困农户,凡有砖房楼房的不扶;有彩电及高档家用电器的不扶;有摩托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不扶;有大额存款和高收入的不扶;搞非生产性活动的不扶;长期好逸恶劳不讲信誉的不扶;无生产项目和经营能力的不扶;违犯计划生育规定未作处理
的不扶。
第二十五条 小额信贷必须实行项目管理,按项目确定扶持资金。项目原则上采取由贫困农户自愿选择、联保小组评议的办法。要注意把户办项目与发展当地主导产业紧密结合起来,形成生产规模,便于开展产供销和技术服务。合理确定项目发展结构,长短结合,以短养长,使贫困户
既能尽快受益,又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六条 扶贫社向贫困农户第一年投放扶贫贷款额度控制在1000元以内。对扶持效果好,还款及时的贫困农户,可以连续扶贫2-3年,贷款额度也可适当增加,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000元。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扶贫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准扣收陈贷及其它债务;不准扣缴各种统筹及罚没款;不准转移用途挪作它用;不准搞非生产性项目;不准以权谋私优亲厚友;不准加息和提前收息;不准增加贫困农户负担;不准违误农时;除贫困农户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借用扶贫社资金。
第二十八条 扶贫社对贫困户坚持整贷零还的原则,居住相对集中的地方,可实行周还、旬还、半月还款制。对居住比较分散的地方也可实行月还款制。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县、乡扶贫社必须做到有六帐、三书、三册、二表。
六帐:总帐、分类帐、社员分户帐、现金帐、固定资产帐、费用帐。
三书:社员入社申请书、借款契约书、联保合同书。
三册:扶贫到户花名册、社员还款手册、工作人员收款入库手册。
二表:中心社员还款结算表、财务统计表。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扶贫社工作有章可循。特别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统计考核制度,检查监督制度,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县(市)扶贫社帮助乡镇扶贫分社健全帐务,逐月进行核帐、查现、查库、稽核。纪检、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扶贫资金跟踪监察审计,对违章违纪的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确保安全运行。

配套服务
第三十二条 农业银行要积极支持和参与扶贫社的工作,县(市)支行和营业所要分别向县扶贫社和乡镇扶贫分社派驻社信贷员,帮助开展业务,建立健全帐目,监督资金运行。
第三十三条 各级科委、科协和专业技术部门要制定规划和年度计划,广泛开展科技下乡扶贫活动,结合扶贫项目进行技术培训和各项技术服务,到本世纪末要使每个贫困农户主要劳动力掌握1-2项实用技术。购销部门要积极帮助贫困农户做好生产资料供应和产品销售。
第三十四条 把社会扶贫和小额信贷扶贫有机结合起来,实行部门包村包中心、干部包小组包贫困户制度,帮助落实项目,落实资金,督促还款。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998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