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水利基本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8:58:14  浏览:86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水利基本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水利基本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5〕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水利基本建设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常德市水利基本建设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新形势和新情况,切实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完善水利投入机制,加大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投入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常德市水利建设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每年400万元,列入财政预算,用于奖励区县(市)(含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和西洞庭管理区,下同)财政投入的水利工程项目,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 奖励范围:

  (一)各区县(市)自筹资金进行的总造价100万元以上农田水利建设和防汛保安工程项目;

  (二)1万亩以上的中小型灌区排灌渠系配套建设项目。

  第四条 奖励资金工程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各区县(市)水利(务)局应在每年度8月上旬向市水利局申报工程项目计划,市水利局审查并报市水利建设指挥部审核同意后,批复下达工程项目实施计划。未经批准的工程项目不给予奖励。

  第五条 奖励标准:对经市水利建设指挥部批准的水利建设工程项目,市政府按县级财政实际到位资金(包括财政融资)的15%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直接用于水利工程建设。争取中央、省立项在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水利建设工程,市政府按实际争取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用于前期工作。

  第六条 项目审查验收:每年4月份市水利局汇总验收项目,并由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组成联合验收组。其中,市水利局为主审查工程设计及预算方案,市财政局为主审查工程资金到位情况,市审计局为主审查工程资金使用情况。各区县(市)要将符合奖励条件的水利工程逐项分类造册,工程投入的资金应出具相应的资金证明。验收组对参评项目逐一审查核实验收,并报市水利建设指挥部审定。

  第七条 水利工程验收完毕,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将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将奖励资金拨付给有关区县(市)。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5水利年度开始实施,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现将《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基层政权是我国政权结构的基础。基层政权建设的现状不仅关系到我国的现在,而且影响我国的未来。当前,我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亟待加强,村级组织存在的问题需尽快解决。这种状况已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提到了议事日程。民政部门一定要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增强责任感
,切实地做好基层政权建设日常工作,为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这个大局,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附: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1989年9月11日)
1989年9月8日至10日,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司在辽宁省丹东市召开了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工作座谈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负责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处长以及丹东市政府、市民政局的领导参加了会议。张德江副部长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会议围绕如何
理顺基层政权建设的工作关系,如何进一步贯彻落实村委会组织法为主要议题,展开了认真讨论,形成了比较一致的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理顺基层政权建设工作关系的问题
会议听取了丹东市委、市政府和所属两县两乡关于理顺关系、加强对基层政权建设工作领导的经验。丹东市的做法是:在市、县两级设立基层政权建设领导小组,由市、县党委副书记任组长,由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或主管副市长、副县长(有的是党务副县长)任副组长,组织、宣传、
团委、妇联、民政、人事、司法、公安、财政、纪委、体改委等部门负责同志和政府秘书长为成员。领导小组是虚设机构,代表党委、政府在基层政权建设上起领导、决策和统筹作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配备二、三名干部,由民政局一位副局长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民政局。领导
小组办公室是常设的实体机构,既是基层政权建设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又是党委、政府主管基层政权建设日常工作的职能部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都有明确的职责范围,都制定了规章制度。在乡镇一级,普遍设立村级组织建设领导小组,增加了一名民政助理。这样,在市、县、乡三级形
成了一个专抓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的组织体系,使基层政权建设工作蓬勃开展起来,收到了显著成效。
会议认为,丹东市的经验主要是:市、县领导重视;理顺了关系,建立了一个完善的领导体制,使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有了可靠的组织保证;任务明确,职责清楚,有职有权,工作有序,使基层政权建设工作落到了实处。会议指出,在目前基层政权建设工作关系特别是县一级的工作关系
没有理顺的情况下,丹东的经验是个成功的经验,值得各地学习和借鉴。
会议要求,各地要向党委、政府汇报丹东经验,学习和推广丹东经验,结合本地实际,理顺基层政权建设工作关系,特别是理顺县一级基层政权建设工作关系,争取在县一级把基层政权建设领导机构建立起来。民政部门一定要克服消级等待、无所作为的依赖思想,积极主动地给党委和
政府领导提建议,汇报情况,争取领导的支持,并且逐渐理顺领导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工作关系,把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
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村委会组织法问题
与会同志交流了各地试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情况。会议认为,村委会组织法从去年六月一日正式试行以后,各地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目前,全国共有二十七个省、市、自治区开展了该法的试点工作,其中北京、辽宁、吉林、浙江、福建、湖南、贵州等省、市已在全省范
围内分期分批地全面实施,凡是试点搞得好的地方,不仅提高了村民的民主和法制意识,加强了村委会领导班子建设,而且使村委会工作初步走上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促进了村内各项工作的发展,促进了基层的稳定。实践证明,村委会组织法是一部好法。
但在贯彻执行村委会组织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地方对贯彻这部法律存有疑虑;工作发展不平衡,有些地方至今没有试点;有的试点之后,就停顿了。觉得无事可做了。
会议认为,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目标和任务。村委会组织法是村委会建设的基本法。实行村民自治是党中央在农村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决策。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有利于调动农民当家
作主的积极性,有利于农村民主化的进程,有利于农村的稳定。村委会组织法是经过全国人大原则通过、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颁布的法律,符合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新的情况,符合八亿农民的要求和愿望,应当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
贯彻落实村委会组织法,关键是发扬民主,让群众民主选举产生一个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的强有力的领导班子;重点是建立健全村民会议制度,让村民参政议政,民主管理,共同决定村里的大事;第三是,建立健全下设的机构及村民小组,及时解决村里出现
的各种社会问题;第四是,制定一个好的村规民约,维护村里的正常秩序。由于村委会组织法是试行法,因此,在条件成熟的地方,经过试点,可以全面铺开;条件暂时不成熟的地方,可在试点后分别分批实施,也可以分层次逐步过渡;没有试点的地方,要尽快进行试点。
三、关于整顿瘫痪、半瘫痪村委会问题
会议认为,当前部分地区村委会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危及农村经济发展,影响农村稳定,带来严重危害,已成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一个突出问题,如不及时整顿,就会危害我国政权的肌体,造成严重的后果。会议要求各地高度重视这一问题。要把村委会的整顿和村党支部的整顿
结合起来;要把整顿村委会与扶贫、经济开发、脱贫治愚结合起来;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坚决措施,切实解决部分村委会瘫痪、半瘫痪问题。
会议指出,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大气候已经形成,民政部门要抓住时机,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好。解决村委会瘫痪、半瘫痪问题,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职责,必须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当前,民政部门应当把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重点放在村委会建设上,在这项工作中发挥
好参谋助手作用。



1989年11月15日

关于延续港口设施保安费政策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关于延续港口设施保安费政策的通知

交水发[2009]167号  


  黑龙江、辽宁、天津、河北、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安徽、江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有关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港口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对外开放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对外开放港口经营人:
  为切实履行《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海上保安修正案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规定的国际义务,长期、全面、深入地开展港口设施保安工作,保护港口设施安全,保障我国对外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继续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收取范围、标准和使用管理仍按原交通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的通知》(交水发〔2006〕156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章)

二○○九年四月八日